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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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产权保护工作。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强调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1.坚持平等保护。

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确保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

注重对非公有制产权的平等保护。

妥善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

2.坚持全面保护。

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坚持依法保护。

结合各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形势和政策,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

结合案件审判和司法调研,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二、准确把握、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4.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

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

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法发〔2014〕27号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是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主动性和责任感1.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提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依法支持、保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2.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6.12•【文号】法发[2009]36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发展和蔓延,我国经济发展仍然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阻碍经济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和潜在风险明显增多,许多企业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系统风险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秩序良性运转和社会稳定。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维护市场运行秩序,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人民法院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为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机制提供司法保障1.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企业破产法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完善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的作用,依法受理审理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案件,综合利用企业破产法的多种程序,充分发挥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建立企业法人规范退出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为保障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落实,对于已经出现破产原因的企业,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破产清算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从市场中有序退出。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市场主体资格。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发[2011]18号【发布日期】2011.12.16 【实施日期】2011.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审判组织【唯一标志】163967【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及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和经济自主协调发展中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解放思想,能动司法,切实增强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新形势下推动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要方针、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未来五年我国各项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保障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打算,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涉自贸试验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熟悉,切实增加为自贸试验区建设供应司法保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1.深刻熟悉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自贸试验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是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窗口。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对完善我国经济体制机制是有力的推动,在法律实施方面有重大影响。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乐观做好司法应对,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高度树立大局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自贸试验区的案件,公平爱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供应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2.依法保障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制度创新。

自贸试验区的建设肩负着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究新途径、积累新阅历的历史使命,也是对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中心决策的乐观尝试。

各级人民法院应探究为自贸试验区供应司法保障的改革举措,同时,要确保这些改革举措的探究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在精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意准时调整裁判尺度,乐观支持政府职能转变,敬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交易平安。

乐观参加自贸试验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力量现代化建设。

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政府职能转变、投资领域开放、贸易进展方式转变、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完善法治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自身的司法实践,乐观协作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主动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为营造公正、公开、透亮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作出乐观贡献。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自贸试验区健康进展供应司法保障3.乐观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涉自贸试验区的刑事犯罪。

打击破坏自贸试验区建设、滥用自贸试验区特别市场监管条件进行的犯罪,维护自贸试验区社会稳定及市场秩序。

重视解决侵害学问产权跨境犯罪问题。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落实全面深化改革任务要求,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作为“基层的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面临的新任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

一、深刻理解新形势下人民法庭新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庭要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落实便民利民举措,因地制宜做好巡回审判工作,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扩大司法民主相结合,努力搭建阳光司法“窗口”,增进人民司法的社会认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优化人民法庭布局,积极稳妥在人民法庭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法庭的管理和保障机制,加强人民法庭队伍、装备和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升人民法庭司法能力,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发挥人民法庭的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人民法庭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任务。

目前,经过“两庭建设”和标准化法庭建设,人民法庭审判场所、工作环境大为改善,装备、信息化建设得以长足发展,审判办公设备一应俱全,人民法庭布局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与此不相适应,人民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却停滞不前,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有待提高。

究其原因,一是人民法庭条件相对艰苦,干警驻庭时间相对较短,每个星期两头跑,人民法庭不是根据农村习惯安排工作时间,而是参照机关工作时间作息,以致辖区老百姓办事或者咨询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人,更不用说法庭干警与当地老百姓打成一片了;二是案多人少,使得办案人员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调查、调解,一昧追求办案数量,注重诉讼程序,就案办案,以判了案;三是司法能力的提升看不见摸不着,没有绩效,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大部分法庭干警平时疏于对自己司法能力的培养;四是法庭干警没有充分利用人民法庭这个特殊平台开展工作,而是将它视为法院一个业务庭,“有诉开庭,无讼退堂”,法庭的日常工作就是填制传票、送达文书、安排开庭、撰写裁判等等,仅此而已,人民法庭诸多重要职能并没有真正得到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法律制度1.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面贯彻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工作要求,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人规则体系。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法人制度部分的变化,及时总结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区分情况加以研究解决,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加强中小股东保护,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适时出台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促进公司治理规范化,提升我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国际形象,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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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专题发言情况论坛还就深化两岸及内地与港澳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进行了专题发言,由澳门特区中级法院院长赖健雄主持。

大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目前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全面高效、规范有序地开展,特别是今年6月发布了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专门司法解释,标志着这项工作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内地与港澳特区已经分别签署的3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推动了内地与港澳在一些领域的司法协助工作顺利地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运作轨道。

就人民法院涉台港澳司法交流而言,依托专业对口交流平台,高层交往日益频繁,业务交流不断加强。

他指出,两岸司法互助及内地与港澳司法协助客观上要求范围更广、程度更深,合作与联系也应更加紧密和频繁,为此,一要扩大往来,增进互信,促进司法交流取得新进展;二要稳中求进,求同化异,推动司法合作迈入新阶段。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介绍了福建法院立足“地缘、血缘、文缘、商缘、法缘”优势、政策优势和实践优势,先行先试,探索和完善闽台司法交流合作的各项举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介绍了广东法院注重打好“港澳牌”,加强互访、会晤、学术等交流,深化取证、送达、执行等合作,建立健全粤港澳三地司法领域的交流合作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介绍了江苏法院有关深化人民法院与台港澳司法交流合作的若干举措。

台港澳方面,台湾中华法学会会员、台湾司法主管机构民事厅厅长陈骏璧介绍,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生效特别是今年以来,两岸法院间的交流趋于密集与频繁,效果良好;展望未来,台方积极规划与大陆进行司法审判人员互访交流事务。

张举能介绍,内地与香港签署的3项民事司法协助安排业已在各自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两地未来在刑事司法协助以及婚姻家事等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等方面仍有进一步深化合作的空间。

澳门特区中级法院法官谭晓华介绍,澳门特区非常重视并主动开展与内地和香港特区、台湾地区的司法合作,但由于两岸四地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且对司法协助各有侧重、各取所需,未来仍有不少问题需要努力解决。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文/本刊编辑孙晓光为进一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至20日在山西太原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向会议发来贺信,并对会议作出重要批示。

副院长奚晓明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认真实施企业破产法,为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讲话。

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总结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工作,研究破产案件审理中的重大问题,紧紧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认真加以研究解决。

今年是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未来一个时期是保障“十二五”规划顺利实现,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人民法院依法服务大局、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次会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召开的。

王胜俊院长在对这次会议的重要批示中指出:“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有很多创新,积累了很多好经验,望认真总结,发扬成绩,把工作做得更好,为‘十二五’规划实施、建立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王胜俊院长在给会议的贺信中指出,近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保持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当前,国际环境复杂多变,全球经济形势不容乐观。

中央“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依法服务科学发展、确保法律实施的舞台更为广阔、任务更加明确。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能动司法,认真研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要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深刻领悟“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实质,积极推进司法作风建设。

要始终坚持学习,大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打造高质量的法官队伍,尽快适应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队伍素质的新要求。

王胜俊院长在给会议的贺信和重要批示中充分肯定了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所取得的成绩,高屋建瓴地指出了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大局中发挥的职能作用,明确提出了今后的工作重点和总体要求,对做好下一步的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十分重要。

二奚晓明副院长在讲话中回顾了近年来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的总体情况,总结了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取得的成功经验,分析了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并指出了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近年来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总体情况与基本经验。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中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贯彻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研究解决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审慎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主要表现在:(一)依法审理了一大批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为企业规范有序地退出市场提供了法律通道,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妥善适用重整、和解程序,挽救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且具有挽救价值和希望的债务人企业,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企业破产清算给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互利共赢。

(三)着力构建合法有效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机制,认真开展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和对下指导工作。

(四)审理破产案件法官的业务素质有所提升,破产案件审判机构建设取得一定成就。

自修订后的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工作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一是始终强化政治责任意识,正确认识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性,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牢固树立大局观念,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管理创新。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积极探索,不断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机制。

四是积极接受党委领导,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为破产审判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二,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奚晓明指出,虽然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整体水平离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的差距,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深刻认识企业破产法的重要作用,依法做好破产案件的受理审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一部分不能适应市场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或产能将会逐步被淘汰,其中相当一批企业都需要通过破产法律程序退出市场。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受理审理工作,深刻认识建立合理有序的企业退出机制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克服破产案件受理审理中的畏难情绪,严格依法把握企业破产案件受理标准,对复合破产原因,达到破产条件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适用破产程序。

对不符合破产条件,假借破产逃避债务的破产申请或者为达到不正当目的,恶意对他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要及时予以驳回并制止该违法行为。

(二)恰当运用企业重整或和解制度,妥善化解企业因一时经营失败二引发的矛盾纠纷。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对当事人有和解可能或和解意愿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对双方没有和解可能但有挽救希望的债务人企业,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程序,尽快实现企业再生;对没有挽救希望,必须通过破产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人民法院要制定综合预案,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切实将企业退市引发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三)建立健全各种配套机制,积极营造实施企业破产法制度环境。

与普通民事案件相比,企业破产案件有法律关系多维化、利益指向广泛化、矛盾纠纷复杂化、法律适用与企业管理复合化等特点,因此,破产案件的审理也是一项统筹兼顾、多方协调、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全力保障与程序推进相统一,严格执法与制度创新相协调的审判工作机制。

对人数众多、人民法院维稳压力大的破产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可以比照金融机构破产的操作模式,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协调下先期组成领导小组,从行政介入角度先期解决特殊问题,然后再进入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内部也要协调好立案部门、审判部门、执行部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等的工作程序,确保破产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分层次地开展。

(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着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队伍。

各地人民法院要根据破产案件审判的特点,不断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体系,确保案件质量。

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的监督指导,统一裁量标准。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将那些讲大局、法律功底扎实、协调能力强的优秀法官配备到破产审判工作岗位上,有条件的发言要根据受理破产案件的工作量,尽快建立破产案件专门审判庭,条件尚不成熟的法院也应当设置专门的合议庭或专门审判人员审理破产案件。

三、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作用问题。

一要完善管理人指定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适用管理人的类型和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不宜以随机方式产生管理人。

二要健全对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培训和激励机制,设立严格的管理人资格准入、考评和淘汰体系,逐渐实现对管理人名册的动态管理。

有条件的法院应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级分类管理,依据管理人的业绩划分管理人资质等级。

三要进一步理清人民法院与管理人的关系及职责,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

2.关于无产可破案件的审理问题。

为避免债务人借破产逃废债务,人民法院对于表面上无产可破的案件不宜简单地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更不能以无产可破为由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指定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运用法律手段追收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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