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oved_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功能
金融创新 私募债备案发行 定向增资
9
融资挂牌
登记、托管 股份转让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中心的定位与股东构成
பைடு நூலகம்
服务平台
投资平台
创新平台
公共平台
10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东构成
浙商证券 10%
浙江金融市场控股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 10%
浙江省金融市场投资有 限公司40% 温州市国资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20%
等5部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
要求,将包括职工股在内的全部股份逐步集中托管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22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政府政策扶持
(5)历史遗留问题公司。 (6)退市公司。 (7)国有企业。 三、拓宽挂牌企业的融资方式。 四、积极推动合格投资者进场交易。 五、积极引导中介机构进场服务。 六、加大对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支持。 (1)降低企业进场成本。各地应参照支持企业上市和在“新三板”挂牌的 相关政策措施,对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前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 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给予交易费用减免;对企业因改制评估资产增值补缴 相关税收而增加的成本,安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 心挂牌的企业,由当地政府参照企业上市给予奖励。 (2)加大推荐挂牌奖励。对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前200家企业,按 每家挂牌企业20万元的奖励标准,由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对推荐机构予以奖励。 奖励费用由省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3)优化工商登记服务。工商部门要积极为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运行提供便捷 服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要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4)完善配套政策。各级发展改革、经信、科技等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支持 挂牌企业培育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挂牌企业技 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等专项资金支持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附件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本中心和推荐商会员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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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
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
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
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
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
(三)治理结构健全;
(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
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
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三章业务人员设置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每个项目建立独立的推荐工作底稿,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推荐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材料等。
第十五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三人,其中须包括两名金融、财务或法律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公司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参与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须指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四章尽职调查
第十八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
案登记表。
第十九条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融资挂牌说明书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并对其负责。
第五章融资挂牌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的,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材料:
(一)融资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融资挂牌协议;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融资挂牌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四)公司融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五)申请股份挂牌的,公司应提供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六)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融资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七)推荐商会员关于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新增认购人与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
(九)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融资公司利益和该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十)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十一)推荐商会员对公司挂牌和融资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融资挂牌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声明;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公司融资方案;
(六)公司融资用途说明;
(七)公司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融资完成当年及下一个会计年度;
(八)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风
险;
(九)股份挂牌情况;
(十)推荐及备案情况;
(十一)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十二)公司治理;
(十三)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申请股份在本中心直接挂牌的,推荐商会员经内部审核后向本中心报送如下备案材料:
(一)股份挂牌转让说明书;
(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本中心挂牌转让的决议;
(三)公司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协议;
(四)申请股份挂牌的,公司应提供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
(五)经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六)推荐商会员出具的推荐报告;
(七)推荐商会员关于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
(八)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备案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
(九)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挂牌转让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司声明;
(二)公司基本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业务和核心竞争力情况;
(五)风险及重大事项提示;
(六)股份挂牌情况;
(七)推荐及备案情况;
(八)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九)公司治理;
(十)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六条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报送的备案文件后,同意受理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函。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通知书》。
本中心要求推荐商会员对备案文件予以补充或修改的,备案时间自本中心收到推荐商会员补充或修改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章股份登记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接受备案通知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定公司的股份简称及分配代码。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在核定股份简称及分配代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办理股份托管登记的,需向本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公司股权托管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股东股权托管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4、法人股东股权托管名册(包括电子文本);
5、股东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托管的决议;
6、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股权托管的决议;
7、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公司章程;
9、工商部门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数量的查询单;
10、全体股东按《托管企业股东开户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
经本中心核对无误后,向公司下发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七章申请办理挂牌
第三十一条股份登记托管完成后,本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出具挂牌通知书。
公司需在接到挂牌通知书的二十个工作日内进场挂牌。
第三十二条公司最迟于挂牌日前五日,在本中心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
(一)股份融资挂牌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审计报告;
(四)法律意见书。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股份挂牌转让说明书约定、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份转让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推荐商会员、有关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本中心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推荐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上报相关主管机关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报浙江省金融办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