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8.12.24

【实施日期】1998.1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穗国房函(1998)第442号1998年12月24日)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

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整版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完 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出售方(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 购买方(乙方):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出生xx年xx月xx日国藉: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码:

电话: 第一条甲方经批准,取得位于____市用地面积____㎡的土地使用权。 地块编号:____使用年期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甲方在上述土地兴建楼宇,系____定名____,由甲方预售。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定购上述楼宇的第____幢____号(第__层)。建筑面积____㎡,土地面积/㎡(其中:基底分摊____㎡、公用分摊____㎡、其他____㎡)。 第三条甲方定于____年__月__日交付乙方使用。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封等权利转移爱限制的情部,购房人可向该商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力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在建设中的房屋(或是建成但末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该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与音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预售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全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

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机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屋转让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共用部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末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根据《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屋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476-70 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商品房预售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合同编号:_____ 出卖人: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

买受人: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性别: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 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性别:_____ 通讯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文 ****市地方税务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建交[2005]138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doc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 证件类型:□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电话: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所占份额:____________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实施88号令,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及销售管理均应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现行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执行。 四、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6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内销或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七、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可以委托房地局的测绘部门实施测绘和其他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 八、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证件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内、外销的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的权属登记部门备案。 九、受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 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0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第418号)中的第五条:“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规定取消。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广州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企业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与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市交易登记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分期或者分单项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复印件;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缴纳地价款的发票复印件; (四)建筑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证明文件; (五)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复印件; 申请外销的预售商品房,还需提交外经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附单体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或小区规划报建项目四至平面图(晒蓝)一式四份,大小尺寸38CM×28CM;规划坐标图复印件; (七)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小区或商业楼宇的命名批准书复印件; (八)如属两方以上合作的项目,应提交各方合作分成比例、面积数、分配位置的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最新-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最新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导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 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一起来看看编者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 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___________________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 件,经_________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 房内证字第_________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 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 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__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 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 年月 _____ 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______ % (含 ___ %)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 按_______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 币(大写)_______ 仟_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 _______ 万__________ 仟________ 佰________ 拾__________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 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 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 之_________________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___ 日(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 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 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售人支付的预售款。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 七、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它用。 八、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在网上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网上预审通过并经设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审核并加署意见后,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用款报告; (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合同; (四)其他所需资料。 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并向预售人收取核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同意划拨资金的理由。 九、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核准同意的数额拨付预售款。 十、预售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审核,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FB-HT-05021 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版) Commercial house pre sale contract templat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编订:x原创设计

商品房预售合同(标准版)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预定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于______,设计用途,建筑结构,建筑总层数为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优惠后每平方米价格为元(币种:),总房价款为元(币种:),计(大写)。 第三条定金付款形式及时间 双方签定预定协议时,预定人一次性支付定金元(币种:),计(大写),定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款的20%。 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前交纳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定金处理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定人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 出卖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向预定人双倍返还定金;预定人未按本协议约定日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予退还预定人交付的定金。 在约定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日期内,双方就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时,出卖人应当向预定人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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