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发展与公共财政的法律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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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施行日期】200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北京市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10月29日中共北京市委九届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为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现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首都工作的重大责任和崇高使命,切实增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根据党所处的历史方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要求全党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不断提高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北京作为首都,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承担着为中央党、政、军首脑机关正常开展工作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服务,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世界观察、了解中国的窗口。

北京市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和工作成效如何,不仅关系到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且影响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与工作大局。

首都的重要地位和重大责任对全市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当前,首都的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

改革发展稳定各项任务艰巨繁重,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时间紧迫,努力在各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要求很高。

新的形势与任务对全市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

特别是筹办好2008年奥运会,不仅是北京的大事、全国的大事,而且是世界瞩目的焦点。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东科信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科信发〔2019〕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东城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0月10日东城区提升民营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有效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东城区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东城区产业调整升级,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结合东城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各项注册手续,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第二条落实市场准入政策。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进一步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向金融业、文化产业、信息服务业等符合首都核心区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

持续优化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及北京市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全面清理取消违规中介服务收费。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8•【字号】京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8]1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近年来,本市测绘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基础测绘工作扎实推进,测绘法规逐步完善,数字化测绘技术体系全面形成,测绘统一监管能力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城市建设、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测绘工作面临新的挑战。

为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提高测绘对推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意义测绘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准确掌握国情国力、提高管理决策水平的重要手段。

提供测绘公共服务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能。

现代测绘技术已经成为国家科技水平的重要体现,地理信息产业正在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全面提高测绘保障服务水平,对于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工作(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不断加强测绘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推动测绘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构建“数字北京”地理空间框架,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努力建设服务型、开放型、创新型测绘事业,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提供及时、可靠、适用的测绘保障和服务。

(三)基本原则。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8.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8月22日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行动方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快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坚持严格保护、统筹协调、重点突破、同等保护,坚持首善标准,弘扬首创精神,体现首都特色,完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多元调解、商事仲裁、法律服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七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构建规范管理和严格执法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力争到2022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更加完善,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作用得到显著发挥。

二、加强法治建设,明确鲜明的知识产权严保护导向(一)完善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26•【字号】石政发〔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23〕7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现将《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9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决策第三章年度计划第四章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石景山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需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其中,涉及使用国家、北京市预算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可鼓励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形成更多有效投资。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经营性项目确需支持的,按照有关规定,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6〕6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经2016年1月11日东城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2016年3月7日东城区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结合调整后的《北京市东城区总体发展战略规划(2011年-2030年)》以及我区经济发展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办法信息发布、项目征集、组织评审、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支持的领域和方向为:符合东城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东城区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版)》要求,且不属于《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范畴的。

第四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主要是指依法在东城区完成各项注册手续,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划分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中东城区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经东城区政府批准,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分中心、小企业创业基地、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孵化器等。

第六条本办法中“区级财力贡献”是指:按照国家分税制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企业上缴的各项税收东城区留成部分扣除转移支付上缴北京市财政和国家法律规定的专项事业费法定增长后的余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5•【字号】京政办发[2003]64号•【施行日期】200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是负责研究拟订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综合平衡,指导本市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责。

将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的部分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交给北京市商务局。

(二)划入的职责。

1.原北京市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主管本市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职责。

2.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区域经济合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地方电力行业管理和煤炭行业管理、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及成品油的进出口需求平衡、指导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减轻企业负担等职责。

3.原北京市物价局承担的全部职责。

(三)转变的职能。

1.强化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加强对本市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有关综合性工作。

加强对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综合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做好关系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平衡,促进本市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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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发展与公共财政的法律制度保障
(二)公共财政支持的状况
在全市财政收入稳步增长的同时,“十五”期间,北京市的财政支出结构更加表达了公共财政的要求。

五年来,全市对“三农”、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爱护、教育、科学、文化、社会保证、政权建设等公共领域的投入总额达到3051.5亿元,年均增长23%。

公共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上升,目前已由2001年的74%,提高到87%。

(三)存在的咨询题及其表现
总的讲来,公共财政与科学技术进展的关系的处理是正常的,同时是逐年递增的,然而从进展来看还存在四个方面的咨询题。

1.公共财政对科学技术进展的支撑,分配上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

例如,对理科的支撑数目较大,而人文社科的分配比例相对少些,不够用。

2.公共财政的供应不及时和科技进展对资金的需求有某些脱节。

未能把资金的分配使用服务于科技进展的全过程,符合科学进展规律的需要,而往往只是把它
从便于科技自身治理方面的需要动身进行规定、约束操纵的方法比较多,形成治理和需要的本末倒置,甚至造成在规定时刻内集中突击花钞票(拨款指标下达为政府采购的时刻太短)。

3.公共财政投资科技进展的制度建设不健全,缺乏钢性认识。

专门是满足于一样的范畴化文件,专门少考虑从立法角度加强公共财政对科技进展的制度建设。

例如在今明两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中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的立法规划中,除了个不的涉及到政府的投资立法,其他涉及有关公共财政一系列的内容都没有拿出公布的立法打算和措施来。

而有些规范性的政府部门文件尽管也建立了一些治理制度,但未能到位,常常被冲击而流于形式。

4.公共财政投入后,检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成效和标准不专门明确、太笼统。

人文社科验收检查方法中往往沿袭理工科的方法和统计标准,各种统计表差不多上用理科或工科的什么试验数据、经济效益来衡量,专门不科学。

5.个不单位对公共财政给予学校或研究机构的拨款被挪用、截留、挤占,违抗财政纪律的行为时有发生。

二、北京市科学技术在“十一五”规划中的地位和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一)科学技术的地位
以后五年北京进展的要紧奋斗目标中科学技术所肩负的责任和发挥的功能作用,充分显示了科学技术的作用。

以后五年北京进展的要紧奋斗目标是:(1)三产比重达到七成以上;(2)保证教育公平,建设学习型都市;(3)完全解决看病难、看病贵;(4)2018年农民人均收入1万元;(5)推进3个新城(通州、亦庄、顺义)建设;(6)建设环境友好型都市;(7)奥运会召开要有特色、高水平;(8)鼓舞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9)就业多途径,社保多层次,人口操纵在1600万;(10)2018年轨道交通270公里;(11)科技强警爱护首都安全;(12)建设用地操纵在2500平方公里。

上述所有这些目标归根结底要靠学科技术来实现,科学技术既是这些目标实现的途径和手段,也是北京领先实现现代化的差不多要求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科学技术的功能
科学技术在北京的进展建设中承担的要紧功能
是:1.建设创新都市的基础条件;2.创新北京研发优势成就知识经济;3.高端产业引领北京经济迅速进展;4.中关村引领“中国制造”,成为自主创新强国之谋;5.宜居北京构建百姓舒服的栖居地,使科学进展普及于民;6.统筹北京城乡共进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7.高效北京科技理念提升治理水平;8.对外开放建设国际化大都市与世界科学技术迅速进展并驾齐驱。

(三)科学技术进展的内容
1.科技服务于首都现代化建设;
2.科技促进北京现代服务业的进展;
3.科技促进北京重点产业技术竞争力的提升;
4.科技促进进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
5.科技促进区县经济社会和谐进展;
6.科技促进市民生活质量的改善;
7.进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与高科技的战略研究;
8.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

(四)科学技术进展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表达为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称之为公共科技事业,与非公有制民营科技不完全一样,公共科学的技术属性与社会的公共需要联系在一起,科学技术作为公共事业,一定要有公共财政的支持。

公共财政的内容大致包括:(1)政府财政支出表达为社会的公共支出;(2)政府财政收入
来源于社会的公共收入;(3)政府公共收入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在量上是一致的。

也确实是为市场或私人部门消费的公共商品的价值与私人部门的付款是一致的。

在由打算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要紧表现在保证社会公共需要,优化资源配置,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促进公平分配,和谐地区经济社会进展方向。

公共财政的差不多特点表现为民生性与公益性、民主性与平等性、现代性与公布性。

所谓民生性是指公共财政关乎国民生计的财政。

所谓公益性是指关乎国民的共同利益的财政;所谓民主性和平等性是关乎国民大众参与财政治理和平等享有利益的财政,不分富贵者、贫贱者,不分公有与私有的区不,差不多上公众的社会的共同财政。

所谓现代性与公布性是指这种财政具有进步的时代意义,是公平公布透亮的财政,不是个人的或家属暗箱操作的财政。

公共财政的内容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公共收入要紧是税收和非税收入。

公共财政的支出内容是多方面的,它要紧包括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公共医疗卫生、公共教育、公共社会保证、专门是公共科学技术事业的支出。

(二)突出公共财政对北京新奥运科技理念和战略
构思的投入
针对科技奥运建设专项规划中所涉及的目标、原则、任务(10项)的需要,以及针对科学技术对北京新奥运所带来的奥运经济的进展和奥运后经济的特色,在经费保证措施上,既有投入,也有收益,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范畴。

对奥运的收入和支出上,应有专门的收支目标和立法制度治理。

(三)要强调依法理财、依法治理结合起来
要求科技部门与财务部门把科技经费按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分配好、治理好、使用好。

财税部门,依法用财,收入按政策、支出按秩序。

交纳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不拖欠,不偷漏,尽义务,作奉献,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

切实改变目前公共财政对科技支出存在的某些“缺位”与“越位”情形,公共财政进入和退出的需要,应进行综合平稳,切实改变目前某些供需比例失调的状况。

要建立公共财政拨款的长效机制。

(四)要专门强调科技成果的转化,要有这方面的公共财政支持科目
要具体制定理工科的科技成果和人文社会科学成果的检验标准。

加强对成果转化的试点工作的财政支持。

关于研究成果转化得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突
出的项目,要不断地给予经费和保证。

(五)加强财会纪律和成本核算工作,防止公共财政的流失和科研的低水平
在科学研究中一定要进行成本核算,专门是对进口科研项目设备要考虑适用性和妥善利用,防止白费和违规操作,切实遵循财政部2006年颁发的违反财经纪律处罚规定。

(六)要加强审计工作
最近几年北京市审计局对一些单位进行的审计发觉许多咨询题。

例如,某重点大学所属企业私设小金库,破坏公共财政纪律,挪用与贪污公共事业费5000多万。

(七)依照需要和可能,建议在总结体会和改革的基础上,制定北京市公共财政实施方法
其内容:(1)公共财政实施的目标、任务和原则;(2)公共财政的收入制度(税收收入以地税为主,包括国税分成);公共财政非税收收入(含行政事业收费);(3)公共财政支出的支出制度(包括政府投资、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社会保证、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科学、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制度);(4)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程序;(5)公共财政收支监督;(6)公共
财政实施的法律责任。

并对2005年6月26日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治理的若干意见,进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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