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及其借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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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

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陈根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教授关键词: 免责/新规出发政策/风险分配/信用经济内容提要: 文章阐述了美国和日本破产免责制度的法理和正当化理论,探讨了免责制度的政治、文化和经济基础。

作者认为当代的破产免责制度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信用经济基础之上的消费债务者救济制度,其正当化的理论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可以从信用经济学和人的尊严的原理中找到落脚点。

破产免责制度原本是英美破产法中一项债务人救济的政策性法律制度,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商人、消费者和信用卡消费者的破产处理。

战后的日本破产法从英美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现在主要适用于对消费者特别是信用卡消费者破产的债务救济。

中国在清末就从英美引进破产免责制度,现在台湾地区的破产法仍然保留着这一制度。

我国目前的破产制度只在企业实施,对商人和消费者不适用破产程序,因此对适用于个人破产的免责制度缺乏研究。

但是,现在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学者提出的新破产法思路和草案中,都采用了美日等国的破产免责主义。

[1] 因此,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进行考察和研究就变得很有必要了。

一、美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现代理论破产免责制度被创设以来,历史上曾经涌现出几个正当化的理论。

18 世纪,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法官认为,免责是对返还债务最大化的债务人努力的一个报酬,是让破产人再次" 成为英联邦有用的一员"变得可能的法律制度。

[2] 20 世纪早期,破产法注释学的权威赖明登认为破产免责有三个正当化的根据:第一,是对债务人的慈悲。

第二,在发现和收回财产时帮助债权人。

第三,是为了不让债务人永远留置于债务奴隶境遇而使其恢复重返实业界活力的一项公共政策。

[3]20 世纪80 年代,美国有学者提出了新的证明理论。

原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杰克森教授认为,免责是为了纠正由于没有效果的冲动控制或风险评价中的认识不足而引起的债务人的系统性过度负债,将债务人的过度负担合理地转移给债权人所必需的政策性立法。

浅议破产免责制度

浅议破产免责制度

浅议破产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政策中处于核心地位也是自然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2]。

破产免责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专门针对自然人而设立的,对法人则没有实际意义。

随着破产免责制度的产生、确立和发展,各国纷纷在其破产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连一向不奉行免责制度的德国也于1999年采纳了破产免责制度,这已成一种国际趋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的破产法律制度面临了挑战;另一方面,中国正在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自然人作为市场的主体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市场中,其行为也应有破产法来调整而我国至今为止没有统一的破产法。

2006年8月新企业破产法出台,仍未将自然人列入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不太符合我国的市场现状也不符合国际的免责制度的立法趋势。

两个方面都表明: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实行较为宽泛的免责制度是我们的选择。

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迄今还在采用商人破产立法主义,对于我国是否赋予自然人破产能力仍存在较大分歧,理论界对于我国是否采用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实践中因种种制度和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又进一步制约了破产免责制度的实行。

国外对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已达较高水准且更加重视和强调对债务人的救济和免责,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但是,各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国情的不同又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破产免责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致力于中国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

一、破产免责制度概述(一)破产免责的概念破产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之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债务人,对其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其继续清偿的责任[3]。

破产免责在自然人破产的救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其原则是避免使债务人的未来收入陷入对过去债务的包袱中以鼓励其在破产之后仍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新的财富[4]。

目前对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的债务清偿责任,国外存在免责主义和不免责主义两种立法准则。

所谓破产不免责主义是指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而消灭,破产程序中未足清偿的部分在债务人资力恢复后仍应负完全清偿的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帮助无法偿还债务的个人恢复财务稳定并重建生活。

以下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理解:
1. 支持个人重启经济:个人破产制度认识到任何人都可能遭遇财务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来处理债务问题,并为个人创造新的经济起点。

2. 债务解决机制:个人破产制度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程序,使个人能够通过清算财产或制定偿还计划来解决债务问题。

3. 保护个人利益:个人破产制度确保个人不会被追究过度,同时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以维持公平和秩序。

看法:
1. 社会责任:个人破产制度反映了社会对个人赋予的责任,即即使在财务困难时,个人也应该有机会重新开始。

2. 经济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对于经济体系的健康运行非常重要。

它可以减少债务拖累,鼓励个人创新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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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日本个人破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债务无法偿还而申请破产的法律程序。

在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同时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日本个人破产法律规定,包括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债务减免等内容。

一、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概述日本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主要依据《日本破产法》和《日本民事再生法》实施。

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破产和民事再生两种程序,旨在帮助债务人摆脱债务困境。

二、破产申请1. 申请条件根据日本《日本破产法》和《日本民事再生法》,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或民事再生,具体条件如下:- 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 债务人自愿申请破产或民事再生;- 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但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偿还债务。

2. 申请方式债务人可以向居住地或债务发生地的法院提出破产或民事再生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如债务明细、财产状况、收入状况等。

三、破产程序1. 破产宣告法院在审查债务人提交的材料后,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将宣告债务人破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将失去对财产的控制权。

2. 债权人会议破产宣告后,债权人有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得到法院的认可。

3. 破产清算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出售财产、偿还债务等。

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不得进行任何财产处分。

4. 破产终结破产清算完成后,若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全部或部分偿还,法院将终结破产程序。

若债务人的债务无法偿还,破产程序将自动终结。

四、民事再生程序1. 民事再生申请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民事再生,以保护其经营权和基本生活。

申请民事再生需满足以下条件:- 债务人自愿申请;- 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 债务人同意进行债务重组。

2. 民事再生程序民事再生程序与破产程序类似,但重点在于债务重组。

债务人需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债务重组方案,包括债务减免、分期偿还等。

3. 民事再生终结民事再生程序完成后,若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全部或部分偿还,法院将终结民事再生程序。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概述,然后分析其理论框架及运行现状,最后结合现实案例与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方向及优化建议。

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债务减免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债务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框架1. 概念及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依据《破产法》设立的一种债务人减免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负债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法律程序使债务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

2. 法律框架与运行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其运行机制包括申请、受理、清算、分配等环节。

在债务人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院审查后,可进入免责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给予债务人免责。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运行现状1. 实施情况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许多债务人提供了债务减免的机会。

然而,由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较窄、程序繁琐等。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适用范围有限:当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情形,对于个人消费性负债的解决能力较弱。

(2)程序繁琐:申请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许多债务人望而却步。

(3)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若干典型的个人破产免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适用性限制,特别是在个人消费性负债的处理上。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一、本文概述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加,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其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关系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应有的功能。

本文旨在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将阐述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个人破产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国内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现代破产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深厚且多元化。

它不仅是法律公平与正义原则的体现,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法理学角度看,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当个人因不可抗拒的外部因素或自身经营失误陷入严重债务困境时,通过破产程序清算债务并获得免责,有助于债务人从沉重的债务负担中解脱出来,重新获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机会。

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经济自由的尊重,以及对个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平等地位的认可。

经济学理论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个人作为市场经济主体之一,同样需要面对市场竞争的风险和挑战。

当个人因市场竞争失利而陷入破产境地时,通过破产免责制度,可以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避免过度严厉的债务追索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力资源的闲置。

这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社会学理论也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现代社会,个人破产往往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破产免责制度通过给予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它也鼓励债务人积极面对困境,通过自我救赎和努力工作来偿还债务,这有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责任感。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在破产法中,免责制度是指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豁免个人或企业负有的某些法律责任或债务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1.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法院可以根据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判决免除个人的某些债务。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后不再需要偿还免责债务。

2. 公司破产免责制度:企业破产时,法院可以对企业进行重组或清算,有时也可以根据情况为企业豁免一部分债务。

这样可以帮助企业重新开始运营或减轻负债压力。

3. 破产保护免责制度:一些国家的破产法也设立了破产保护制度,用于保护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资产或运营。

在破产保护期间,债权人无法采取追讨债务或讨回资产等行动,以便给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时间和空间。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并非放任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而是根据特定的条件和程序,根据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进行合理的债务清理和免除,以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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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社会中,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金融的多元化,个人破产的现象愈发频繁。

为有效应对这一现象并维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提供参考。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个人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和未来发展的权利。

该制度基于公平正义、保护弱势群体、鼓励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等原则,有助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法规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规定。

在实施过程中,该制度在保障债务人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执行力度不够等因素,导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关于个人破产免责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导致各地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往往存在法律适用不一致、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执行力度不够尽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例如,部分债务人滥用免责制度,逃避债务履行;部分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需要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作为支撑。

然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导致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难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

五、改进措施(一)完善法律体系为解决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免责条件、范围和程序等。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确保各地法院在审理个人破产案件时能够依法统一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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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引言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三、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构造四、日本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五、结语引言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有论者呼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之后在现行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纳入个人破产制度,各方产生过激烈的争论,结果就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引入暂被搁置,2006年我国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环境以及司法战线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个人破产立法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

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同样,又分为破产清算程序与重整程序。

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对个人债务人所负债务的免除或延期是包含于重整计划的债权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之中的,而重整计划原则上是建立在以债权人为首的各利害关系人组表决通过的基础上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个人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的“欠债不还”乃征得了债权人的同意。

与此相对,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只要提出免责申请并满足免责条件,无论债权人是否同意,都可以达到免除清偿责任的效果。

这对老百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固有观念产生了强烈的冲击。

可见,个人破产清算制度以及与其配套的免责制度,才是个人破产制度广受关注的缘由。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具体设计,不仅关乎个人破产制度在立法上的确立能否为各界所接受,而且将左右此后个人的消费习惯、市场的交易环境及国家的经济走势,可以说其影响涉及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的方方面面。

有鉴于此,下文将在考察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制度和免责制度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可供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借鉴之处。

一、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沿革日本近代意义上的破产法律制度起源于1890年公布的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

这部法典是以当时的《法国商法典》为蓝本,带有鲜明的法国法色彩,例如,在破产能力上采取商人破产主义,将破产原因限定为支付停止,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膨胀主义,禁止破产债务人的免责,采取惩戒主义等。

这些特点也在法典施行后受到诸多批判。

于是,没过多久日本便启动法律修改的作业。

1922年日本公布了以当时的《德国破产法》为蓝本的旧《日本破产法》,日本破产清算程序的一般法由此诞生。

旧《日本破产法》对先前旧《日本商法典》“破产编”的内容进行了诸多修正,例如,由商人破产主义改为一般破产主义,用支付不能代替支付停止,由膨胀主义改为固定主义,放宽惩戒主义;但此时尚未引入免责制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的法律体系不可避免地受到美国法的较大冲击,具体到破产法层面,一方面是在1952年制定了旧《公司更生法》,对重整程序作出了全面的安排;另一方面是在同年修改旧《日本破产法》,引入了免责制度。

进入21世纪以后,为了适应经济结构的变化,日本拉开了全面修改破产法律体系的大幕:先是在1999年制定《民事再生法》,作为重整程序的一般法,并在2002年制定现行《公司更生法》,作为重整程序的特别法;接着在2004年制定现行《日本破产法》,作为破产清算程序的一般法;最后在2005年制定《公司法》,并规定特别清算程序,作为破产清算程序的特别法。

至此,现行的日本破产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俗称“倒产四法”。

现行《日本破产法》虽然在体例上改变了旧法将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分离的模式,采用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将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相配套的模式,但基本沿袭了旧法中免责制度的相关内容。

在引入免责制度的最初二三十年,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运用得并不广泛,每年的免责申请不过数百件。

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消费者金融的普及,个人债务在日本社会呈现出滚雪球般的增长。

作为应对债务膨大的策略,越来越多的个人债务人开始寻求利用个人破产清算程序获得免责。

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在1984年迅速增长到2万件。

尽管此后案件数量一度出现回落,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信用卡的普及使刷卡族消费过度,进而引发“信用卡破产”现象,泡沫经济破灭后的持续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大量裁员,进而引发“失业破产”现象和“房贷破产”现象,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一度在2003年飙升到顶峰的242 849件。

此后,案件数量逐年滑落,在2012年以后已经降到10万件以下。

最新的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数量在2018年总计为73 268件。

二、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日本破产法》针对债务人为法人的情形和债务人为个人的情形设置了统一的破产清算程序,换言之,个人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进行、终止、终结等方面和破产债权的申报、调查、确定及破产财团的管理、变价、分配等方面,适用与法人债务人同样的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

但是,考虑个人债务人的特殊性,《日本破产法》同时就其设有若干特别规定,也可以谓之为日本个人破产清算制度的特色。

(一)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与裁定《日本破产法》第1条规定,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适当地调整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害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力求债务人财产的公正且公平的清算,并确保债务人在经济生活上的再生机会”。

既然破产清算程序是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而实施的程序,那么,按照同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申请”。

对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日本破产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必须初步证明其债权的存在和破产原因的发生。

这主要是考虑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将对其他债权人及债务人造成较大的影响,因而有必要防止债权人提出无益或有害的申请。

与此相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形,俗称“自愿破产清算”。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日本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绝大多数为自愿破产清算。

例如,在2018年的73 268件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自愿破产清算案件有73 099件,占到99.8%。

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情形所不同,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形,其无须初步证明破产原因的发生。

其理由在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申请这一行为本身即可从事实上推定破产原因的发生。

但是,《日本破产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在此情形,债务人必须向法院提交载明了日本最高法院规则(即《日本破产规则》)所定事项的债权人一览表。

并且,《日本破产规则》第14条第3款进一步规定,若是提出申请的为个人债务人,则其还必须提交载有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卡的复印件、破产清算申请前一个月的收入及支出明细、纳税申报书或源泉征收票的复印件及其他能够查明债务人收入的书面材料、财产目录。

债权人一览表及相关书面材料,无疑有助于法院尽早掌握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及债权的内容,从而顺利地实施破产清算程序。

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将就是否发生了破产原因进行审理,此时无论提出申请的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人均须就破产原因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

实务中,法院一般会对申请人及债务人进行简单的审询,在认定已发生破产原因时,便裁定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近年来,针对律师代理个人债务人提出自愿破产清算申请的情形,日本各地法院进一步简化流程,通常能够做到申请当日即实施审询,并根据结果裁定是否开始破产清算程序。

(二)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日本破产法》第216条第1款规定,“法院在认为破产财团不足以偿付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时,应当作出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裁定”。

这种处理方式俗称“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或者“同时终止”,以此来区分法院依照同法第217条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认为财团不足时裁定“异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的情形。

在个人破产清算案件中,“同时终止”的案件曾长期占到案件总数的九成左右。

在“同时终止”的情形,实质上并没有破产清算程序的进行,而只有免责程序的进行,因而无须选任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也不会得到任何破产分配。

实务中,法院判断是否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主要依据两项标准:第一,破产财团是否不足20万日元(约1.3万元人民币)。

鉴于破产清算程序的费用通常在20万日元以上,那么在破产财团不足20万日元时,法院一般会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

第二,破产财团中含有不动产的,该不动产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否超过该不动产估值的1.5倍。

倘若超过,则即便破产财团因含有不动产而超过20万日元,法院依然可以作出“同时终止”的裁定。

需要指出的是,实务中“同时终止”的机械运用逐渐使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演变为“同时破产清算程序终止+ 免责”的结果。

这不仅导致广大债权人颗粒无收,而且滋生大量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因此对这种处理方式的批评不绝于耳。

于是,21世纪初现行《日本破产法》施行后,一些法院开始尝试小额管理人型的处理方式,即在适当降低管理人报酬的基础上,坚持选任破产管理人,并让其尽可能简便地推进程序。

如此,一方面使债权人获得些许清偿,另一方面防范债务人的道德风险,力图在确保程序效率和维护程序正义间取得平衡。

(三)自由财产所谓自由财产,是指不属于破产财团的、破产债务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

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效果之一便是破产债务人将其财产的管理处分权移交给破产管理人,相关财产构成破产财团,此后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变价并分配给各破产债权人。

作为例外,自由财产非经破产债务人的意思,不得用于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从而确保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破产债务人依然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

依照《日本破产法》第34条的规定,自由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新得财产,即破产债务人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才取得的财产。

如前所述,自旧法以来,《日本破产法》在破产财团的范围上采取固定主义,破产清算程序开始时归属于破产债务人的财产将被归入破产财团,而新得财产则属于自由财产。

第二类是禁止查封的财产。

其又可细分为以下几种:(1)《日本民事执行法》第131条和第152条规定的禁止查封的动产和债权;(2)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禁止查封的财产,例如,《日本劳动基本法》第83条第2款规定的劳动者的补偿请求权、《日本信托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的信托财产及《日本生活保护法》第58条规定的生活保障领取权等;(3)对于金钱这一特殊的动产,《日本民事执行法》所规定的禁止查封的金额的1.5倍,即99万日元(约6.5万元人民币);(4)法院以裁量对上述三种范围的扩大;(5)在性质上无法作为查封对象的权利,例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

其中,第一种、第二种和第五种是在破产程序内遵循一般法的规则;而第三种和第四种则是破产法为了保障个人债务人及其家眷在破产后的生活资金,以特别法的形式对禁止查封的财产范围的法定扩大和酌定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三种是99万日元,但在现实中破产债务人持有99万日元现金的例子极为少见,因而更多地表现为第四种,即法院在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所持有的现金金额及所扶养的家庭成员的基础上,将本不属于自由财产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也适当地划为自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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