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领导人炒股须亲笔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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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

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的限制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真才实学,奉献的同时还得提醒吊胆,时刻谨记各种限制、各种壁垒……,其中莫过于拥有股份的那些高管如何卖好自己的股票(好有钱……),当然此卖好非彼卖好,别抱怨没卖个好价钱,还是提醒他们别违规吧。

本文浅显罗列下董监高在窗口期、重大事项敏感期等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同样适用证券事务代表哦,你看地位还是有的……),以及短线交易的限制。

一、短线交易1、《证券法》对任期内短线交易的限制《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卖出该股份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对短线交易的限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对短线交易的限制3.8.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常见问题25例

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常见问题25例

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常见问题25例一、房产方面1. 对填写“建筑面积”的要求理解有误导致不如实报告冯XX在填报房产信息时,把房产的套内建筑面积数填入“建筑面积”一栏。

查核时,发现少报告50平米面积,被认定为漏报情节较重,给予诫勉处理。

【评析】产权证上同时有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时,应该按建筑面积填报。

2. 因房屋买卖导致不如实报告卫XX有3套房产,其中1套25平米的房产于3年前售出,但一直未更名。

年度填报时,卫XX没有填报该房产。

查核时,发现未报告房产,被认定为隐瞒不报,给予诫勉处理。

【评析】已经出售的房产,如果未办理更名手续,也要如实填报。

如果已办理更名手续,也要报告出售情况。

3. 因离婚、再婚、夫妻关系不合等原因导致不如实报告(1)秦XX离婚后,儿子由前妻抚养。

其前妻购买1套60平米的房产,落户到其儿子名下,秦XX本人不知情,也没有进行沟通。

年度填报时,秦XX没有填报该房产。

被认定为瞒报,给予诫勉处理。

(2)刘XX夫妻感情不合,已经分居多年,但一直未办理离婚手续。

期间,刘XX妻子购买了1套50平米的房子。

年度填报时,刘XX 没有与妻子充分沟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填报该房产。

被认定为隐瞒不报,给予诫勉处理。

(3)金XX再婚时,与现任妻子约定互不干涉对方婚前财产。

年度填报时,金XX没有与妻子沟通,未填报其名下房产。

查核时,发现未报告妻子2套房产,面积共300平米。

被认定为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给予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资格处理。

【评析】报告表中已经要求领导干部对报告事项做出承诺,离婚、再婚、感情不合、沟通不及时、本人不知情等均不能作为不如实报告的理由。

4. 因对共有产权的房产面积填报不准导致不如实报告楮XX与他人共有1套房产,建筑面积200平米,其中,楮XX占50平米。

年度填报时,楮XX填报了该房产,但建筑面积只填写了50平米,也没有填写共有产权人。

查核时,发现其少报告150平米面积,被认定为漏报情节较重,给予诫勉处理。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打击违规活动,抑制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金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入股市。

有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用银行信贷资金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用于自身发展的自有资金投入股市炒作股票。

这种状况一方面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一方面使国有资产处于高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

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止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有股票市场上的炒作行为。

现作如下规定:一、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金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入股票又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又买入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金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个人事项漏报处理标准范文

个人事项漏报处理标准范文

一[个人事项漏报处理标准]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下面整理的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内容。

欢迎借鉴。

2017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提醒卡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2020年2月2020年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已全面展开,请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确保填报信息规范、真实、准确、完整,防止少报未报情况发生。

现将工作中发现的易错易漏事项进行梳理,提醒大家在填报时注意,请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

一、报告人基本情况方面1.报告人基本情况增加了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相衔接的内容,列入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填报对象,按实际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分别填写。

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填报对象,在“现任职务”栏中填写职务名称,“职级”栏不填写,填报时需注意。

二、因私证件和因私出国(境)方面2. 2019年1月1日以后失效的因私证件要填报。

请报告人到证件保管部门查询证件号码和有效期,确保填报信息准确。

三、房产方面3. 在报告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名下所有的房产均要填报。

亲戚、朋友等他人以报告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名义购买(类似于代持有)的房产,虽不属于但在报告人、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名下,也要填报。

4. 房产虽已出售,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的,也要填报。

5. 填报房产信息时,需按照房屋的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上记载的信息认真填写,有产权证书的按产权证书填报,未取得产权证书的按购房合同填报,防止凭印象填写导致房产地址、面积等信息填报不准确。

面积要填报房产建筑面积,不填报套内面积。

6. 与他人共有的房产,不能按折算后的面积填报,要填报整套房产面积,避免少报房产面积。

四、股票和基金方面7. 填报股票和基金时,要填报首页本人报告日期的前一交易日收盘(假设星期一至星期五都是交易日,则星期五报星期四的,星期一报上星期五的,以此类推)时的市值,避免少报未报。

8. B股交收为T+3原则(T为交易日),报告日期前3交易日内卖出的B股股票也要填报,持股金额应换算为人民币。

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表的报告表》的注意事项

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表的报告表》的注意事项

填写《领导干部个人相关事表报告表》注意事项(依据中组部培训精神等整理)一、《报告表》的内容《报告表》共 7 个部分 16 页,详细是:“封皮“填”表须知”“报告人基本状况”“《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 8 个事项( 8 项家事),《“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的 6 个事项( 6 项产业),“个人以为需要报告的其余事项”和“自己承诺”。

二、填报要求(一)整体要求1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和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

2.《报告表》一定由自己亲笔填写,书写笔迹要工整。

3.某一事项内容许多在表格中填写不下时,请复制相应事项的报告,另附页填写。

4. 初次填报有此类状况的详尽填写现状,无此类状况的也要在相应地点的空白处填写“无”5. 填写结束后,报告人应将自己的报告资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署名。

送交组织部。

有 3 个详细问题需要注意:一是表中所称“儿女”,包含领导干部的婚生儿女、非婚生儿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儿女)、养儿女(收养的儿女)和有抚育关系的继子(丈夫与前妻或老婆与前夫所生的儿女)。

二是“共同生活的儿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儿女和由其抚育的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未成年儿女”是指不满 18 周岁的儿女;“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女”,是指不可以辨识自己行为或不可以完好辨识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无收入,不可以独立生活的成年儿女等。

一般来讲,超出18 周岁的正在读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的学生、待业(无业)的儿女都属于由其抚育没有经济收入的儿女,应算为共同生活的子女。

假如确有在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有固定收入并能独立生活的,的确不是共同生活的儿女,需在儿女从业栏中明确注明。

三是表中需要填报金额的事项,均以“万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存两位,境外的存款、投资等须注明币种。

(二)详细要求填写时请认真阅读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特别提示注意以下状况。

封皮。

1.报告日期一栏要详细到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0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4〕11号关于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的公告现公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4年9月5日附件1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存托凭证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以下统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离职人员入股核查工作,研判是否属于不当入股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提交离职人员入股情况的专项说明。

离职人员应当配合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不当入股情形包括:(一)在入股禁止期内入股;(二)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三)入股过程存在价格不公允等利益输送情形;(四)通过代持方式入股;(五)入股资金来源违法违规;(六)其他不当入股情形。

第四条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提交的专项说明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

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离职人员基本情况。

包括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等;(二)投资机会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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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领导人炒股须亲笔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2015-02-05 06:15:25来源:北京青年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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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向组织进行汇报,组织部门也会进行核实检查。

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汇报哪些事项?北京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按照最新规定,除了工资、房产等,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状态,领导干部的书画、写作收入,家人炒股、开办公司情况,都需要向组织汇报。

如果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将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

婚姻情况
领导离婚也需要汇报
中共中央组织部上月刚印制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要求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报告表包含事项相当丰富。

除了个人的身份证号、户籍地址等基本信息外,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领导干部个人以及子女的婚姻、出国等方面情况,另一部分主要是财产方面的情况,比如房产、工资、收入等。

上月底,中纪委研究室理论研究处处长苏静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时提到,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都是有明文规定的,但有的子女家属长期在国外居住但不是正式定居,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离婚、结婚许多年,也不向组织报告,这些都是不讲规矩的表现。

而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制的报告表,领导干部的这些情况都需要汇报。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份表格中,领导干部的婚姻变化情况包含两次填报,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这四种情况,第二次填报主要反映上一年婚姻状况有无变化,有变化的要填写变化时间,变化原因也得填。

出国情况也是填报重点,领导干部个人因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有效期、保管机构都得填。

此外,领导本人何时因私出国,去了哪儿,探亲访友还是旅游,审批机构和委托代办机构是什么,这也都需要填。

家属情况
填报配偶子女情况排查“裸官”
领导的配偶、子女也是组织关注的重点,配偶、子女在哪儿工作,任什么职务,都得填。

随便编一个?恐怕不行,因为还得填身份证号。

领导干部有没有和子女共同生活,这也得填。

全国各地都在排查“裸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就是排查“裸官”的第一步,报告表专门有一栏,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配偶、子女中只要有一人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就得填报其现移居国家、城市、移居证件号码和移居类别、移居时间等项。

光查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还不够,子女有没有和外国人结婚也要查,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与港澳台居民通婚的,都需要填报子女配偶的基本情况。

另外,配偶、子女如果有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被追究刑责的时间、原因,处理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依法判处刑罚或其他,以及处理结果,都需要填报。

这意味着有些“犯事儿”的二代有可能真的“坑爹”。

财产情况
领导写作收入也得告知组织
除了个人情况,作为确保领导干部廉洁的重要手段之一,填报的重点当然还包括财产方面。

领导干部个人工资以及各类津贴、奖金、补贴、住房公积金、扣税后的全年实际所得,都得填报。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还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等。

近些年部分落马贪官往往拥有多套房产,各地的“房叔”、“房姐”们也经常刺激着公众神经,房子也理所当然成为填报重点。

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包括房子的产权人、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以及房子是商品房、福利房还是经适房、限价房,这都得汇报,房产是购买、继承、赠与得来,以及是否出售、赠与他人,也得填报。

上一年填报后又新买了套房?那就得在下次填报中注明“有变化”。

有的领导干部喜好写字画,有人会投其所好,大价钱收购以期“拉近关系好办事”,媒体报道,原郑州市委书记王有杰自诩书画爱好者,还出过书法集,落马后作品30元起拍却无人问津。

事实上,就是真卖30元也得向组织汇报。

领导干部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
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都得一一填报。

投资情况
领导人炒股须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
领导家人炒股也得汇报,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都得填股票的持股份额、基金的份额、期货的期末持仓数量等情况。

股票就填跌了时的情况?没戏。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这一项规定得相当详细,股票得注明填报前一交易日市值,基金则是填报前一交易日净值。

领导干部家人投资别家公司或者开公司圈钱?这也逃不过组织关注。

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包括出资金额、出资比例,都得填报,如果他们自己开公司,包括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哪怕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得汇报资金数额、个人出资额和出资比例。

违规情况
若隐瞒不报不得提拔任用
领导干部要填报的事项又多又细,如实填完后,组织上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情况知根知底,“裸官”、贪官恐怕会现形,他们当然不愿意如实填报,有可能虚报瞒报,当然,组织上考虑到了这种情况。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组织明确规定,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怎么知道领导干部隐瞒不报呢?核查成为杀手锏。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4年1月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

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也全部建立了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抽查一般包括随机抽查核实和重点抽查核实两种方式。

随机抽查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按一定比例进行。

重点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主要是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重点抽查。

北京拟提拔干部均需核查个人情况
北京市去年对拟提拔和转任重要职务的市管干部人选,全面抽查核实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

检查力度还将加码,今年起,拟提拔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列为副局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转任重要岗位人选均需核查个人情况,这意味着有望进步的干部必须将自己的婚姻、子女等情况告知组织。

去年以来,北京市委组织部按5%的最高比例分级分类在市管干部和处级干部中开展随机抽查,另外还根据干部考察、巡视、举报等工作需要,对500余名局处级干部进行了重点抽查。

在抽查中,市委组织部牵头市住建委、公安局、工商局、证监局等15个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就抽查核实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信息进行查询,目前已对一万余名相关人员的房产、移居、持有股票基金期货和经商办企业等情况进行了核实。

住建委查房产,工商局查家人开公司情况,证监局查股票等情况,想瞒报恐怕不行。

3名不如实申报的拟提拔干部人选,在区县领导干部调整中被停止提拔任用。

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干部工作将突出体现从严精神,在干部选任中严格执行“凡提必核”,并结合巡视、举报等工作做好重点抽查核实。

本市还将研究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结果处理办法》,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同时,核实结果还将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以发挥抽查核实的警醒作用,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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