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4•【字号】苏政办发〔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苏政办发〔202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激发市场活力扩大就业容量(一)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拉动就业。
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推动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同联动,探索建立重大政策影响就业、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等评估机制,为就业带动能力强的项目提供有力支撑。
注重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
统筹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加大对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提升就业吸纳能力。
推进服务业改革开放,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夜间经济、小店经济、国潮经济、网红经济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等新个体经济多样化经营,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等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下均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打造就业友好型现代化产业体系。
实施就业友好型重点企业用工保障行动,梳理确定本地区带动就业能力强的重点产业链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一企一专员”提供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劳动关系指导、社会保险等服务。
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精)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 宁地税发[2008]103号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苏国税发[20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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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0〕5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局领导调整变化情况,现将局领导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周苏明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兼管巡视工作办公室。
徐火财纪检组长分管人事处、教育处(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监察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
张士龙副局长分管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直属税务分局、信息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葛元力副局长分管所得税处、稽查局、机关服务中心。
王金城总会计师分管办公室、货物和劳务税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税收科学研究所,联系省税务学会。
姜跃生总经济师分管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财务管理处、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结束——。
国家对新兴产业扶持政策

一、工业类项目(一)扶持对象本政策扶持对象为在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注册成立并在集中区合法纳税,且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工业项目或科创团队研发项目,符合安徽省、池州市土地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规定的法人企业。
(二)单独供地项目1、用地条件(1)集中区用地严格按规定实行净地挂牌出让,即达到“七通一平”条件(道路、弱电、自来水、天然气、雨水管、污水管到项目地块红线边缘临近城市道路一侧50米,强电200米。
项目用地按规划部门确定的竖向标高降低0.1米进行平整)。
(2)落户项目建设综合容积率应≥1.2, 配套用房占地应≤6%, 配套用房建设面积应≤总建筑面积的30%。
具体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为准。
(3)企业应承诺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同步设计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自觉推动节能减排工程,并将实施效果作为办理综合验收、不动产登记的重要考量标准。
2、扶持政策(1)建设奖励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分单体按实际建成的建筑面积给予建设奖励,建设期内未封顶的单体建筑不计算建设奖励。
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年内,企业在任一自然年度累计实现亩均税收达到15万元时(企业在税务部门缴纳的各项税费,含设备抵扣,下同),按200元/平方米兑现上述建设奖励,亩均税收每超1万元(基数为15万元)奖励标准相应增加10元/平方米,但单个项目建设奖励资金不超过其落地费用。
5年内达不到上述税收要求的,不兑现建设奖励。
(2)财政贡献奖励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内,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下同)给予100%奖励;从建设期结束后次年自然年度开始计算,若项目年亩均税收达10-15万元以上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每年给予50-100%(每增加1万元提高10%)、后三年每年给予25-50%奖励(每增加1万元提高5%);若项目年亩均税收达20万元以上的,对其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三年每年给予100%、后两年每年给予50%奖励,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苏国税发[2001]235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1]235号2001年6月14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业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于4月28日发布,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
这是我国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是“十五”时期税收工作开好头的一个重要关键。
新征管法的施行,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依法治税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为此,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应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全面贯彻落实新征管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与当前国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促进我省国税征管工作乃至整个国税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现就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从严格依法治税的高度,将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与当前各项国税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层层建立领导组织,明确工作职责。
省局成立了由局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各有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学习宣传贯彻新征管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指导全省的新征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市县国税局要按照省局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抓。
领导小组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部门协调,组织落实好本地区的新征管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精心研究,制定工作计划。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31•【字号】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施行日期】199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第445号1998年8月31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江苏省国税系统深化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需要,推进依法治税,提高个体税收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省个体税收征管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以个体工商户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借助金融单位以及社会的力量,逐步建立专业管理、分散缴税、重点稽查的个体税收征管新模式。
二、个体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个体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1、专业机构的设置。
一是省辖市城区可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征管分局。
二是县(市)城区个体工商户户数较多,个体收入任务较大的,可以单独设立个体税收分局;不设立个体税收分局的,可在城区分局内设个体税收管理税。
三是大型专业市场,个体纳税户较多、税收收入较多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所,有条件的设立市场税收征管分局。
四是农村按乡镇设立个体税收征收点。
2、专业机构的征管范围。
个体税收专业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各类市场内的纳税户(不含三资企业),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的业户,以及临时经营者的税收征管。
3、专业机构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苏国税发[2004]220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220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新时期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贯彻全省国税系统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总局文件,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切实将税收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加强征管基础建设、强化税源税基控管上来。
工作中要加强人机结合和部门协作,确保《意见》中的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促进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二、税收管理员要依托责任区履行工作职责。
责任区实行层级和分类管理,即以分局为单位,按照纳税人规模、行业和信用等级的不同,分解细化分局长、科(股)长和责任区管理员的管理重点和责任要求。
税收管理员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三、纳税评估的具体工作由基层税务分局或专业评估机构负责。
省局近期将下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要求,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征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制度。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发现疑点,要及时提出评估建议;评估部门在评估工作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等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稽查部门在查案中发现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也要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意见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18•【字号】苏国税发[2004]14号•【施行日期】2004.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工作意见(苏国税发[2004]14号2004年2月18日)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2004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召开了“全国加强税收管理几项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电视电话会议”),会议布置和强调了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的几项工作,对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流转税、个人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做好当前流转税、出口退税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切实将总局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真正落实到位,省局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支持“三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持和促进“三农”的发展,是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好涉及“三农”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变通方式处理,确保各项优惠政策及时、全面地落实到位。
二、全面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的管理。
推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一人一机”模式,是总局深化和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管理,提高税收信息一体化运用水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推行目标,确保推行工作如期完成。
1、无论税务端防伪税控运用软件是否升级为网络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必须在2月底前,按照“一窗一人一机”的模式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窗口的调整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精神,现将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一、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动漫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按规定实行即征即退。
三、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可按规定分别享受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政策。
四、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五、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并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政策。
六、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的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七、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与研发、设计相关的出口业务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抵退税政策。
八、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用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的,可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九、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的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财政专项拨款可按规定作为不征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列入江苏省“百项工程、千亿投资”重点技改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技改的工程和项目,可按规定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项目所得减免以及加计扣除、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政策。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落实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税收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落实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
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12]21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08.29
【实施日期】2012.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积极落实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苏国税函〔2012〕21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意见》(苏政发[2012]96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鼓励和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12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落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收促进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职能作用
当前,全球经济竞争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重要战略机遇期。
党中央国务院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
整的重点方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抢抓机遇,立足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策源地,在“十二五”时期重点发展十大战略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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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
产业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11]20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
(苏国税函〔2011〕207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现就加强货物和劳务税政策服务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学习、感知新兴产业,增强服务新兴产业发展的责任感。
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加快培育和发展新兴产业对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国务院专门下
发了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提出在2010-2012三年间,要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物联网等六大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实现“两个率先”打下坚实基础。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把服务发展新兴产业作为税务部门今后一段时期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使命和重要职责。
货劳税、出口退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走访政府主管部门、有关大专院校、研发机构、行业协会,实地调研相关企业,通过专题知识讲座、培训等形式,学习、汲取新兴产业的相关知识,感知新兴产业的发展脉搏;全面了解本地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进程,掌握重点产业基地、主要企业的发展现状,建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