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

民事诉讼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浅议诚实信用原则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精神。
在我国法治日趋成熟的今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民事诉讼法和民法不同,作为程序法其更注重于效率。
因此,怎样具体实施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才能保证效率,怎样去权衡保证法院权威与当事人合法权利和约束其行为等问题都是值得探讨与思索的。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高度抽象的法律存在,如何在现实中具体操作,对法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诚信”一词最早出现在《商君书》,其乃是修身立命之本,强调操守和自律,是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道德范畴。
如今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订,诚实信用原则由一开始的饱受争议到现今已逐渐融入其中,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中西方诉讼文化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中国自古就被誉为礼仪之邦,其中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古老的伦理道德标准,对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无一不起着警示作用。
然而在古代,官府作为诉讼中立的一方往往为了达到维护统治、稳定社会的目的而使用欺诈等手段来解决民事纠纷,失了诚信。
西方的程序法发展相较于中国要早上许多,早在罗马法时期诚实信用原则就初见雏形。
罗马法将当事人的诉讼违法行为分为三种:(1)诉讼的主张虚假;(2)有意的违法诉讼;(3)扰乱或拖延等有目的的诉讼。
不管是中国还是西方的诉讼法,不难看出诚实信用作为一种道德要求,单纯靠人的自律性来解决问题是有局限的,其亦需要外在的约束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民事诉讼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进程早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前,我国近代就有所记载。
1922年的《民事诉讼条例》中就参考了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体系,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故意陈述虚伪之事实,或对他造提出之事实或证据故意妄为争执者,法院得科以300元以下之罚款。
”到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出台,许多条款也涵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精神,但都缺乏具体和体系化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重要的法律原则之一,它代表了社会对当事人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的道德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的含义、作用以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本着真实和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行为,包括提供真实的事实、证据和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及时履行其诉讼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核心在于维护法律正义和诉讼公平,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1. 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庭审环境诚实信用原则有助于维持良好的庭审秩序,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真实陈述,并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在真实情况下,法院才能获得准确的信息,作出公正和公平的判决。
2. 提高民事诉讼效率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如实陈述事实和意见,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情况,从而节省了法院的时间和资源,提高了民事诉讼的效率。
当事人的真实陈述和信用行为还可以减少争议和审理成本,并有利于案件的速裁。
3. 增强社会道德意识诚实信用原则代表了社会对公民等法律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的期待,鼓励人们在处理争议和冲突时遵守诚实原则。
通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和社会可以不断增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意识,促进社会的良好信用环境和法治建设。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1. 真实陈述和提供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提供真实的陈述和证据,包括个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和证人作证的真实陈述。
当事人应当遵循真实和主动配合的原则,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真实信息,避免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2. 诚信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诉讼义务,包括出庭参加庭审、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不得拒绝、拖延或妨碍庭审程序。
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提供伪造证据,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将面临受害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后果。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什么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质上所有人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不可能存在诉讼了,诚实信用原则显然在实际诉讼行为中不具有其所宣扬的法律效用,知道它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可。
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普遍存在着当事人滥用法律,诽谤他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证据的情况。
因此,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民事诉讼法作出相关变动,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什么?的小编为您进行介绍。
▲一、诚实信用原则化的认识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人认为,只有植入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对传统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辩论原则)、处分权主义(处分原则)的修正或限制(甚至是诉讼模式的转换——社会性民事诉讼、协动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传统的诉讼观念,才能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和正义,充分实现民事诉讼关于真实、公正、迅速解决纠纷的价值追求。
很显然,这种认识的观念基础与传统的自由主义相反,是一种国家本位、社会本位、义务本位的观念基础。
随着诚实信用规制逐渐超越私法领域,扩展至公法领域,成为普遍的法律原则,即使不考虑私法权利义务与民事诉讼权利义务的联系,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也将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这样一来不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同样适用于诚实信用原则。
基于上述认识,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1942年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均相继规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真实陈述之义务,尤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影响最大。
1990年修订的韩国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法院应为诉讼程序公正、迅速以及经济地进行而努力;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应当诚实信用地进行诉讼。
”1996年日本修订民事诉讼法,新增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一、概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具有深远的意义。
该原则要求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进行诉讼活动的过程中,都应秉持诚实、善意的态度,尊重法律事实,恪守诉讼规则,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旨在维护诉讼的公正性、公平性和效率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
其适用范围广泛,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从诉讼的开始到结束,都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具有善良、诚实的品格,不得故意隐瞒事实,制造虚假证据,欺骗法庭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人员都应遵守诉讼规则,合理、合法地进行诉讼活动再次,民事诉讼的结果应当具有公平性、公正性,不得因当事人的不诚实行为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自由裁量进行判决。
在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视,也为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提供了法律保障。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如何有效制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等。
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任务。
只有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才能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概念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包括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秉持诚实、善意和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真实、诚信、信用、公正等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不得有隐瞒、虚构、变造等不诚信行为。
这一原则是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法律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简要分析。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真实情况提供诉讼事实和证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诉讼事实和证据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
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保证自己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一致,不能有意隐瞒、虚构、变造事实或证据,这是维护诉讼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不得拒绝证明。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同样地,对方也有权要求提供证据并作出披露。
如当事人不配合对方提供证明,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追求证明,直至达到确证的目的。
(三)诚信原则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十分重要,不诚信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受损,还会严重影响到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诚实信用是社会文明和道德规范的基础和根本,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的实施具有以下重要意义:(一)维护诉讼公正原则。
仅有当诉讼当事人按照真实情况作出陈述和提供证据时方能维护诉讼的公正原则。
如果当事人有意隐瞒、虚构事实或证据则会丧失诉讼的公正性,从而影响到法律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当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就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进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和执行结果。
(三)提高司法效率。
如果当事人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将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和时间,给法院工作带来相应的困难,因此,当事人必须遵守诚信信用原则,以便最大限度的提高司法效率。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引言: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维护诉讼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行讨论,并重点阐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真实、诚信、守信和诚实合作的原则。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制造虚假证据。
2. 诚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规则和法院的裁判,不得恶意抵赖义务,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的进行。
3. 守信性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4. 诚实合作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法院进行案件调查和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证据,不得故意阻碍或拒绝配合。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诉讼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法规和诉讼规则,保持对法院的尊重和合作,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干扰、阻挠或推迟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从而维护诉讼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2.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真实、清晰的证据和信息,以便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
当事人通过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获得法院的信任和认可,从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信用建设: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不仅在案件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也对社会信用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诚实行为,有助于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和社会公信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方式在民事诉讼中有多种方式:1. 诚实提交材料:当事人应当诚实、详细地提交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在提交材料时准确陈述事实,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2. 诚信履行法律义务: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在合同、法律文件中所承担的义务,不得违约或失信。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

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思考一、问题的提出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
作为民事诉讼法中一个补充性原则,立法者希望通过该原则的有效实施实现对民事诉讼活动公正与效益的追求,控制民事诉讼活动中滥用诉讼权利,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利的现象。
[1]那么何谓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学者认为是指导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诉讼行为的准则,它要求法院公正而迅速地实施审判行为,要求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诚实善意地实施诉讼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诚实信用原则分为行为意义上的与实质意义上的,前者指受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的主体在做出诉讼行为时主观上应诚实善意,后者指这些主体之间应维持一种公正与衡平。
无论是哪种表述,我们都能够从中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强调当事人的诚实善意,一方面强调法官应依该原则自由裁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那么,如何看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质疑?又如何理解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在实践中如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对于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究竟应该如何对待呢?二、引入诚实信用原则之质疑1.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原则。
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罗马私法最早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它体现的是对制定法的补充,是为了补充大陆法无法适合多变现实的不足,实现在追求法律稳定性的同时,不忽视法律灵活性的目的。
所以,在私法领域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已获得广泛认可。
从20世纪30年代诚实信用原则开始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扩张,学者们就对是否能够将使用于实体私法领域的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绝大多数反对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毕竟与私法有诸多不同特性,而诚实信用原则是补充确定性规范的不足,这会动摇公法规范的严格性和稳定性,破坏公法赖以存有的基础。
2.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道德义务。
德国学者巴哈认为真实义务不能够成为法律上的义务。
法律上不能要求当事人在明知对已不利的情况下仍履行真实陈述的义务,这是有违诉讼对抗本质的。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完善》范文

《论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适用中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被视为基本的行为准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往往依赖于这一原则的指导。
然而,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将诚实信用原则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结合,以实现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仍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实陈述事实、提交证据,不得进行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官审理案件时,诚实信用原则为法官提供了重要的指导,使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能够更加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三、当前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现状及问题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隐瞒证据等不诚信行为,导致案件审理困难。
其次,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由于缺乏明确的指导标准,有时难以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诚信程度。
此外,法律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戒措施,导致一些不诚信行为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问题的产生源于多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法律制度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标准。
其次,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部分当事人和律师在利益驱动下选择不诚信行为。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惩戒力度不够,也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
五、完善建议为更好地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更加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标准,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应用范围。
同时,加强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提高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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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胡琰琳
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
【摘要】:现代民事诉讼法所说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来自于真实义务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所强调的真实义务是否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两大及时所强调的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相互冲突,本文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两大基石的关系来讨论这个问题。
【关键词】:诚实信用原则处分原则自认辩论原则
一、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从2012年“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被正式明文确立。
诚实信用原则乃起源于罗马法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
从一个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首先进入私法领域,作为民事实体法中的基本原则,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帝王规则”、“吾临法域”,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语义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随后根据社会的诉求,又逐步渗入民事诉讼法等公法领域。
据学者考证,在我国诉讼法吸收道德观念如诚信原则,始于西周。
依西周律法,诉讼之前要宣誓。
当时,人们普遍存在着敬畏上天的社会心理,对天发誓可以证实宣誓的诚意,表明其言辞的真实性和不可反悔性。
这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法律化的扩张,而是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深层次寻求道德支持的结果。
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诚信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主要来自于对真实义务的规定。
真实义务,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关系人(法定及意定代理人、辅佐人、证人、鉴定人)在民事诉讼上,应负陈述真实义务,尤其是诉讼中平等两造在诉讼系属中必须利用“光洁、透明的武器”,而非“谎言和刁难”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禁反言”规则具体适用要件包括三个方面:其一,当事人在诉讼中实施了与之前(诉讼中或诉讼外)诉讼行为相矛盾的行为;其二,在对方信赖的前提下,作出了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三,给信赖其先行行为的对方造成了不利。
不过即使诚实信用原则被明文规定在了民诉法中,它的实用性和适用性一直令人有所质疑。
笔者认为相对于对诉讼过程直接产生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更多起到宣誓性作用,从心理上严格约束当事人,同时对于法律未尽之地起到一定补充作用。
对于当事人的约束主要体现在言辞约束——“禁反言”,这在客观上限制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更多地体现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当事人在诉讼中本来就不能发挥足够的主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又加入含义模糊的诚实信用真实义务来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法官对诉讼中的“真实”进行干预是一种“法官包办诉
讼”的行为,有碍于培养锻炼公民的诉讼能力和树立行为自治的意识,是对诉讼对抗性的削弱。
那么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是否妨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下面我们将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还有辩论原则的关系来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二、诚实信用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自认规则的制度基础是处分原则,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
正是因为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才会发生认可对方当事人免证责任的情形。
自认的法律效果,一是确定事实、无需举证的效力,即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效力;二是约束法院,决定裁判的力量;三是约束当事人,且对自认者产生不利后果,并不得撤销。
但是,在处分原则支配下的自认中可能会发生对于不存在的事实也予以承认的情况,进而承担由该事实引起的义务,可称之为虚伪自认。
例如,2005年“孙英杰诉于海江案”,作为本案被告的于海江对于孙英杰的所陈述的投放兴奋剂的事实予以承认,符合自认的构成要件,依法予以认定事实真实,免除孙英杰再予证明的责任。
一审判苏英杰胜诉。
但是“原告孙英杰、教练王德显和被告于海江之间的特殊关系”、“药瓶来源于厕所”、“ 孙英杰隔半天喝同一瓶饮料”等等疑点不禁让人怀疑这个案件中的自认事实的真实性。
此案应该算明显的共谋性自认,被告于海江承认了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向孫英杰投放强力补,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意义上来讲法院应当遵循处分原则尊重他的自由意志,这没有错。
与诚实信用原则告诫当事人谨言慎行相反,自认制度天然地强调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虚伪自认也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但明知虚假的承认显然有违真实义务,这样过度的自由会导致诉讼结果与真实不相符,损害他人利益,如果这么考虑,自认规则将踩在危险的悬崖边上,为那些明显同真相不符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提供了正当化根据。
从法条的规定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处分原则的适用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能损害个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就是说处分原则并不代表可以肆意的处分各种权利,对其适用的自由是有限制的,世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和制约的。
但是这种限制应该在何范围内,是值得讨论的。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上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通常认为其在一般情形下都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对于一般情形的说法我们可以解读为当然地存在例外。
而原则的例外只能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例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将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放到一起是采取了“当事人自由处分和法院干预相结合的原则”,两大原则之间互相作为彼此的例外规定。
也就是说即使处分原则的暗区允许不诚实的情况存在,诚实信用原则将会补上予以否认,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同时需负担真实义务。
当然就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来讲,作为两大基石之一处分原则当然比诚实信用原则高,也就是说,如若两者出现价值冲突,则需要在保证当事人自由处分的基础上考虑诚信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
辩论原则作为一项民事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认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这一平等原则的陈述密切相关。
尽管各个书籍上对辩论原则的表述不同,其本质还是一样的。
辩论原则的内涵可以概述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有权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论证奔放主张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与主张,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辩论原则的保障下,當事人之间基于平等对抗的基本属性会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举证,对任何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加以质证,围绕事实与法律问题展开辩论,为取得胜诉判决而进行激烈的对抗。
笔者认为在此对抗过程中,是可以对当事人的不诚信行为和言辞起到一定限制作用的。
诉讼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若提出虚假的陈述,对方当事人为维护己方的利益必然会奋力反驳,那么提出方可能需要承担随之而来的后果,甚至是败诉的可能。
所以为了胜诉,当事人会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有所注意,这一定程度上迎合了诚实信用原则。
此外,辩论原则要求不得实施突然袭击。
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实施突然袭击被普遍认为是违反程序性公正的。
诉讼中的突然袭击包括来自对方当事人的突然袭击和来自裁判者的突然袭击。
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诉讼当事人和裁判者的要求,不得实施证据突袭和不得进行突袭性裁判,此处两项原则的作用重合的。
当然两者之间也会存在价值冲突,与处分原则相似,根据辩论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不干预当事人自治的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有不诚信的、欺诈行为发生,也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不应该干预。
但是真实义务又要求无论实体还是程序问题,都应该本着诚实和善意去发现真实。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侧重于相互补充。
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在于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裁判也一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所以在寻求真相面前对于自由意志的尊重精神是否可以做出些许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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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胡琰琳(1993—),女,汉族,浙江。
硕士在读,法学理论,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杭州市,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