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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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多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促进全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专项资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边界不清、结构固化、过多过散、交叉重叠、管理不严、效率不高等,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职能发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大力清理压减整合专项资金。

清理压减专项资金,是当前深化财政改革的重中之重。

各级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压减或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其中对“小、散、乱”、效用不明显、用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要坚决取消;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项目尚未建成、需继续投入的,要控制资金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今后凡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领域,一律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现有属于下级政府事权,以及数额相对固定、补助政策和标准明确或带有财力补助性质的专项资金,应转为一般性转移支付。

要积极推进专项资金整合,加大部门内部和跨部门整合力度,扩大资金整合试点范围,进一步提高整合的层次和水平。

2015年预算,省级专项资金统一压减10%,收回资金主要用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和公共服务支出,力争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总额的比重达到60%以上,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市监计量发〔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监计量发〔2024〕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现将《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0月29日标准物质审评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标准物质管理中的作用,规范专家管理,保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标准物质审评专家(以下简称审评专家),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集、考核、批准并纳入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受委派承担标准物质定级鉴定有关技术审评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立国家标准物质技术审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评专家的监督管理。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先选派和使用专家库中的审评专家参与受权的标准物质技术审评。

发现问题需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第五条审评专家的征集、考核、选派和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六条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学术不端、失信或违纪违法记录;(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在标准物质研制、应用、管理体系与规范研究领域工作5年(含)以上,熟悉标准物质研制、生产、质量管理等有关要求;(四)熟悉计量与标准物质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和技术审评规则要求;(五)能够按要求参加技术审评活动,履行审评专家职责和任务;(六)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审评工作。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

法律法规宣传:地方标准管理办法(2020)日期:2020年05月19日《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通过,经2020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予以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地方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用,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未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

承担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到的立项建议通报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

山东省标准化条例正文:----------------------------------------------------------------------------------------------------------------------------------------------------山东省标准化条例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制定第三章标准实施第四章监督和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标准制定、实施及其监督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与法律、法规、规章相配套的标准制度体系,深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改革,创新标准化工作体制机制,健全标准化扶持、奖励政策,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发挥标准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作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标准化服务业,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标准化工作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政务服务平台 第1部分:基本功能要求》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9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政务服务平台 第1部分:基本功能要求》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2019年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政务服务平台第1部分:基本功能要求》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2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政务服务平台第1部分:基本功能要求》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政务服务平台第1部分:基本功能要求》等37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3月21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37/T1766-2019绿色食品香菜生产技术规程DB37/T1766-20102019-03-212019-04-212DB37/T2001-2019绿色食品茼蒿生产技术规程DB37/T2001-20112019-03-212019-04-213DB37/T3448.1-2019政务服务平台第1部分:基本功能要求2019-03-212019-04-214DB37/T3448.2-2019政务服务平台第2部分:基础数据元目录2019-03-212019-04-215DB37/T3448.3-2019政务服务平台第3部分:基础代码集2019-03-212019-04-216DB37/T3448.4-2019政务服务平台第4部分:基础数据规范2019-04-217DB37/T3448.5-2019政务服务平台第5部分:业务办件号编码规则2019-03-212019-04-218DB37/T3448.6-2019政务服务平台第6部分:事项分类2019-03-219DB37/T3449-2019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2019-03-212019-04-2110DB37/T3511-2019日光温室蔬菜栽培环境调控技术规程2019-03-212019-04-2111DB37/T3512-2019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2019-03-212019-04-2112DB37/T3513-2019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2019-03-212019-04-2113DB37/T3514-2019煤矿在用电力变压器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019-03-212019-04-2114DB37/T3515-2019煤矿在用电力电缆电气安全检测检验规范2019-03-212019-04-2115DB37/T3516-2019煤矿在用继电保护装置电气试验规范2019-03-212019-04-2116DB37/T3517-2019矿井高压电网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检验规范2019-03-212019-04-2117DB37/T3518-2019精准扶贫村级扶贫专岗2019-03-212019-04-2118DB37/T3519-2019蔬菜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2019-03-212019-04-2119DB37/T3520-2019政务数据资源体系总体架构2019-03-212019-04-2120DB37/T3521.1-2019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1部分:编码规则2019-03-212019-04-2121DB37/T3521.2-2019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2部分:核心元数据2019-03-212019-04-2122DB37/T3521.3-2019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3部分:编制指南2019-03-212019-04-2123DB37/T3522-2019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交换规范2019-03-212019-04-2124DB37/T3523.1-2019公共数据开放第1部分:基本要求2019-03-212019-04-2125DB37/T3523.2-2019公共数据开放第2部分:数据脱敏指南2019-04-2126DB37/T3523.3-2019公共数据开放第3部分:开放评价指标体系2019-03-212019-04-2127DB37/T3524-2019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银杏2019-03-2128DB37/T3525-2019板栗培育指南低产郁闭园改造2019-03-212019-04-2129DB37/T3526-2019树莓栽培技术规程2019-03-212019-04-2130DB37/T3527-2019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建设与评价指南2019-03-212019-04-2131DB37/T3528-2019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县建设与评价指南2019-03-212019-04-2132DB37/T3529-2019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建设与评价指南2019-03-212019-04-2133DB37/T3530-2019生态休闲农业园区等级划分与评价2019-03-212019-04-2134DB37/T3531-2019羊奶中羊、大豆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方法实时荧光PCR法2019-03-212019-04-2135DB37/T3532-2019羊奶中羊、牛源性成分的定性检测方法实时荧光PCR法2019-03-212019-04-2136DB37/T3533-2019驴骡马皮张源性成分鉴定实时荧光定性PCR法2019-03-212019-04-2137DB37/T3534-2019水中11种除草剂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019-03-212019-04-21。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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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坚持基础性、通用性、公益性原则,在充分的技术研究和实践基础上,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

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提供技术要求指南的,可以参照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制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第八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标准制定。

第九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

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与监督等工作。

第十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应对突发事件、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地方标准项目,可启动快速制定程序,缩短立项、征求意见、审查、公示、发布等主要环节时限。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可以向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或者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后,按照职责分工移交同级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根据立项建议,结合本部门履责需要,应当在充分论证标准化需求和实践验证的基础上,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地方标准立项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当由立项申请提出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

协调情况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写明。

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提出立项申请时,应当报送《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申请书》(附件1)、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和立项论证意见。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立项审查。

立项审查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二)地方标准申请部门是否明确;(三)地方标准立项查新情况(是否存在重复或类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包括已发XXX列入制定计划的);(四)地方标准制定范围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五)地方标准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六)地方标准草案草稿内容是否系统完善;(七)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方案内容是否充分可行;(八)其他(有关部门以往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等)。

下列内容不纳入地方标准制定范围:(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一般性工业产品标准;(三)一般性工业产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四)有机、绿色农产品标准;(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划、政策等依据的;(六)尚未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实践验证和应用推广的技术要求;(七)应属于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机构职能调整的内容;(八)行业部门内部工作、管理标准;(九)其他不适合的情况。

第十六条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立项审查情况,提出拟立项的地方标准制定计划,经公示后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标准制定计划主要包括立项编号、标准名称、申请部门、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

第十七条根据需要,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分批下达。

地方标准平均制定周期应当在十二个月以内。

在制定期限内无法报批的地方标准计划,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时限不超过六个月。

逾期未完成或无法继续执行的,省、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地方标准计划。

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立项申请部门负责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包括编制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

地方标准起草应当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承担;未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起草专家组。

起草专家组应当具有权威性、代表性。

地方标准前言中载明提出部门信息。

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信息在编制说明中体现。

第十九条地方标准起草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重点回应问题和需求,明确地方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二)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给出的规则起草;(三)标准内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不得设定涉及部门职责权限的条款;(四)充分吸收各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内容涉及的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应当充分可靠;有关技术要求需要进行试验验证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信息、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任务分工、起草过程等;(二)地方标准制定目的和意义;(三)地方标准编制原则、主要技术内容和确定依据;(四)与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五)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过程、处理意见及其依据;(六)对地方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的建议;(七)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等,公开征求相关部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消费者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十个,反馈的单位或专家数量不少于三分之二。

有关意见形成《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第二十三条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地方标准,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咨询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形成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

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二十五条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完成地方标准送审材料。

地方标准送审材料包括:(一)《山东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3);(二)地方标准草案送审稿;(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四)《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五)有关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的确定依据、验证报告及说明等(必要时);(六)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方案(应当依据审查工作量科学确定审查时间,确保满足审查要求);(七)《山东省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建议专家信息表》(附件4)。

第二十六条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地方标准送审材料报送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重点包括:(一)送审材料是否完整、有效;(二)标准文本是否格式规范,表述清晰,数据详实,逻辑科学,内容成熟;(三)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四)征求意见是否有效;(五)专家组成是否科学合理,满足审查要求。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进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环节。

第二十七条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一般采取会议形式,由省、设区的市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成立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并推举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应当是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并熟悉标准化专业知识。

第二十八条推荐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九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承担该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参加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的专家,应当于会前充分了解标准内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上会。

地方标准专家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地方标准技术要求的先进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等,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提交的审查材料是否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三)(四)(五);(二)地方标准名称是否与立项计划一致;(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四)征求意见工作是否有效,对征求到的意见及重大意见分歧是否进行有效处理;(五)标准化对象是否合理,标准适用范围是否明确;(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七)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九条(二)(三)(四)的规定;(八)标准技术要求是否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向、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实践基础,是否符合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九)技术要求和重要数据等,是否具有充分可靠的验证支撑材料;(十)其他。

第三十条地方标准专家审查会议应当对标准文本进行逐章、逐条审查,对标准编制说明等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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