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黄石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黄石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黄石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黄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博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淄建发[2006]21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商品房现售 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市属开发企业: 现将《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淄博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现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现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备案管理工作。 县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市建委委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商品房现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现售前,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备案; (四)已确定商品房销售方案; (五)经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完成的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测绘; (六)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已选聘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现房销售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商品房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七)供电、供水、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八)物业管理合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

(完整版)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 项目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示范文本 (征求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月制定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文本由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房〔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上海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上海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 登记备案证明 篇一:【上海市房屋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上海市房屋租赁】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指南 (以闵行区为例) 一、办理地点:闵行区(住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二、办理时间:周一到周日8:45-11:30;13:30-16:30 三、需携带材料(不同地方可能要求有些许不同,最好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了解情况): 1、钢笔或签字笔——所有材料均只能用钢笔、水笔或签字笔书写,千万不能用圆珠笔! 2、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原件+2份复印件(新版磁卡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 注意: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的(见房地产权证上的名字),必须提供全部共有人的身份证和复印件,如果他们不能亲自陪同办理的,还要签署一式两份委托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处索取) 3、房地产权证原件+2份复印件(有条形码的产权证首页)和(记载详细信息的次页); 4、《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咨

询处索取) 5、现金人民币65元(其中,15元用于购买三本标准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50元登记费。) 四、办理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然后到相应窗口(比如,16号窗口)办理。 2、16号窗口要求出示相关文件: (1)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 (2)出租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委托书 (4)承租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上缴上诉文件复印件一套;根据16窗口的指示,填写相关表格、签字。 4、根据16窗口的指示,到咨询处拿号,同时到楼上24号窗口缴纳15元钱,领取盖章文件和收据。 5、根据16窗口的指示,到楼下24号窗口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房屋租赁合同(无需填写,只需签字)。 6、在楼下24号窗口填写并提交《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同时上缴一套上述文件复印件(再次验原件)。 7、在楼下24号窗口的指示,到楼上24号窗口缴纳50元钱,领取缴款文件和收据。 8、到楼下24号窗口领取《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签了购房合同,交了首付款,却被告知房子被法院查封,类似让购房者权益受损的荒唐事件,随着明日XX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启用及预售资金缴存方式的调整,这种情况将会得以改变。 何时采用新版合同?看楼盘《销售许可证》领取时间 日前,市房管局发出“关于启用XX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调整相关业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XX年1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后进行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使用XX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之前已预售或现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继续使用原合同文本订立合同。 据悉,为了维护购房者权益,相比旧版合同,XX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很多条款都是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将不能再利用附加协议予以否定。新版合同根据市场情况,分为预售合同和现售合同,其中,“竣工并验收合格”作为判断现售房的标准。 不少购房者关心,采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节点如何判断?记者了解到,按照《通知》规定,是否采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要看该楼盘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

证》的具体时间。“某楼盘是在XX年10月份拿到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虽在XX年的2月份买房,签订的仍旧还是旧版购房合同。只有买XX年1月1日以后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楼盘,才能享受新版购房合同带来的权益保护。”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提醒。 新版合同有哪些亮点? 交房前购房者有权进行查验 据悉,明年开始,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正式启用,20多页的内容条款,从源头上规避可能造成购房纠纷的风险,与旧版合同相比,更注重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XX年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修订专家组成员程啸介绍,在新版合同中,对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规划设计变更等内容分列十章,进行详细说明。其中,在房屋基本情况的章节中,除充实“房屋基本情况”的内容外,还新增了“抵押情况”、“房屋权利情况”,对于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具有很大的益处。 新版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两个交付条件,即已经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并取得了房屋的测绘报告。在办理交付手续前,购房者有权对房屋进行查验,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新版合同针对查验时发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 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注:1、“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号”一栏由登记备案部门填写,其余栏目均由房地产开 发企业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实填写。 2、本表一式二份,登记备案后一份由登记备案部门存档,另一份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在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时提交房地产管理处。 3、填写字迹公正,不得涂改,涂改无效。 篇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建开字[2010]5号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投机性炒房”、“假退房真转让”等变相炒房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网签合同”)的撤销及信息变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商品房网签合同严肃性。网签合同应严格执行购房实名制,商品房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擅自将购买的商品房再行转让。 二、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三、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网签合同撤销及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先到房管部门撤销备案,并取得备案合同注销证明; (二)从济南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下载《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信息申请表》,双方认真填写,并签字盖章; (三)撤销网签合同的,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解除合同书面协议,携带双方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撤销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 (四)变更网签合同信息的,由企业携带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合同理由凭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或变更申请表、买受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授权委托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由开发企业到场办理; (五)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经审查,对符合合同撤销条件的,在系统中注销网签合同信息,并将楼盘表中该套房屋状态转为“可售”;对符合合同信息变更条件的,在系统中直接变更,房屋网签合同编号不变。 四、网签合同中载明两个以上共同购买人的,应提供共同购买人同意撤销或变更合同的书面承诺。当事人确实无法到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或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 五、买受人为法人的,网签合同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证书、营业执照以及其它相关证明。

墙体材料备案证明书

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管理,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墙体材料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及《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湘墙办[2011]3号)文件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入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并获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最新公布的产业政策中有关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 第三条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条件: 产品通过湖南省墙办的新型墙材认定,且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均可申请在我市备案。 第四条产品备案申报程序 1、长沙市区行政区域内墙材生产企业在向湖南省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认定前,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交申报资料(省墙办认定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至长沙市节能新墙办,市节能新墙办组织人员对申报企业规模、生产装备及工艺进行审核,经初审合格后,按《认定办法》要求将申报资料报送至省墙办申请认定。获《认定证书》的企业持证书到市节能新墙办办理《长沙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市节能新墙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长沙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持有所在地设区的市州级墙改办的证明、湖南省墙改办颁发的《认定证书》及申请认定的申报资料,向市节能新墙办申请备案,市节能新墙办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查勘,查勘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3、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凡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长沙地区建筑工程领域的,使用该产品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优惠政策。 第六条产品备案管理 1、取得《认定证书》和《备案证明》的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市节能新墙办的监督管理,每备案年度应主动配合墙改管理机构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 2、取得备案产品的生产企业,须在半年度末和每年年底向市节能新墙办报送半年度和年度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3、认定备案产品应当在产品上标注产品标识;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主动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及《备案证明》复印件,作为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墙改基金返退的必备资料。 4、备案产品生产地点、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更时,须进行重新申请认定及备案。企业法人代表、企业名称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生产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5、《备案证明》有效期两年,且不超过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有效期。有效期满1个月后仍未申请产品备案的企业,按自 6、通过备案的新墙材产品在工地应用,应及时递交“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工地登记表”(附件2,在市节能新墙办登记,作为建设单位返退墙改基金的凭证之一)。 7、有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备案证明》,并报请省墙办取消该产品的《认定证书》。 (1)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2)产品经市节能新墙办或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抽检两次不合格; (3)经查实,申请产品认定资料弄虚作假; (4)企业拒绝提供配合产品质量抽样检验;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2011-04-26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规定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 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13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 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进行登记备案的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预购人的优先购买权,从而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进而 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的争议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性质上应为国家对商品房预售所为的行政管理行为和措施,不是确认合同效力的必备条件,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民事法律效力是没有关系的。对此,近年来出台的上海市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都做过明确的确认。其中,上海市高院《关于合同法施行后认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效力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曾规定:“预售合同未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预售合同的效力”,2003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

关于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法律依据 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 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和负 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可以确定备案机关的权利为:有权对所辖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有权要求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送至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根据<>和<>有 关规定可以确定备案机关的义务为:对备案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统计、发布;协助法院或有关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查询;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已备案的房屋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二、合同备案业务的流程 开发商或业主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材料(附件一)备案窗 口申请工作人员查档录入合同信息誉表登记发放备案证明合同归档 三、解除合同备案业务的流程 业主本人持商品房合同备案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附件二)来备 案窗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收件工作人员查档后录入信息审批表登 记发放撤销合同 四、合同备案的主要业务 (一)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二)解除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 (三)经开发企业申请对已进行网上登记备案的合同打印并发放 备案证明

(四)配合产籍科查询有关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五)每月定期将合同整理归档 (六)将<>进行出售登记 (七)统计商品房备案信息 (八)备案证明遗失补办 五、手工备案时限:为十个工作日目前合同备案及解除合同备案都是办理 六、常见问题: 1、常有法院判决过户的商品房前来申请备案到过户后的名下一般都不受理此类的要求因为如果未符合办证条件的法院只能先办理该套房屋的查封事项而不能将备案的名字凭判决书直接更改应等该房屋符合办理产权证的条件后再由法院下达协助执行书将该房过户新的房主可执法院判决书及相关办证材料直接申办房产证按法院判决的办证类型办理理由如下:合同登记备案期间备案机关不应协助法院更改买受人姓名<>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利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利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合同登记备案并不是房屋权属登记依据<>第三条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定义可以确定只有第一手买受人办理了权属登记后才能由权利受让人执相关法院裁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权属变更、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GF-2014-0171)

GF-2014-0171 合同编号: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示范文本 出卖人: 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合同备案与房屋登记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其他事项 - 3 -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5.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 5 -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篇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品房预(销)售透明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XX]53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XX]63号)要求,自3月28日起,在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管理,现将有关问题予以解答。 1、什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是指商品房买卖双方直接登录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通过网签系统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权利状况和自然状况数据在房屋登记薄即时记载的行为。

2、网上签约及备案与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有何不同 以往的合同备案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售楼处达成购买意 向后直接签订省建设厅、省工商局联合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由开发企业工作人员持上述合同至交易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网签及备案是指在网签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网签系统打印合同并同时将数据提交至网签系统进行即时备案。网签系统打印的合同文本即是已备案的合同文本,如其与备案记载不一致时,以交易登记机构登记薄记载为准。 3、网上签约及备案的意义 (1)房源信息公开透明。买卖双方登录网签系统即可查看所有的未售房源,从根本上杜绝了捂盘惜售的问题。 (2)防止出现“一房两卖”的问题。买卖双方一经在网签系统中录入合同并提交备案后,该套房源信息即变为已售状态,无法另行签订合同,从而保障了购房人的权益。 (3)高效便捷。买卖双方一经网上签约,合同提交后即时予以备案,购房人在网上能够即时查看到该套房屋已备案,省却了购房人和开发企业多次往返售楼处及登记机构的时间。 (4)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了准确的数据。网上签约及备案能够及时将房屋成交量及相应价格准确数 据提供给相关部门,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注册登记证明书.doc

感谢你的观看 感谢你的观看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册登记证明书去当地工商管理局咨询一下吧。 可以变更名称,到工商局领个名称核准表和变更申请表,按工商局的人指示办2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准予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决定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免提交);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报关企业免提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5)《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海关提供) (6)《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免提交);(海关提供) (7)《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海关提供) (8)海关企业管理业务操作审批单(海关提供) 以上第(1)—(7)项单证必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提交以下材料 1.自理报检单位备案更改申请表(系统中打印出的表格);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有关证明材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原有备案证书原件 三、《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换证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背面注有该证书的有效期,到期应来我局申请换证。“换证”所需手续与“备案更改”所需手续相同,提交电子申请时“更改原因”中注明“换证”。 四、补办《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如丢失,应来我局申请补证。补证需先到《国门时报》登报挂失(电话64194025),然后持挂失回执和其他相关材料(同“更改换证”)办理。 七、办理时限 现场办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提交书面材料、经审核合格后,当时即可领取备案的注册登记号,此号码24小时后生效,自理报检单位可持此号码办理相关业务。 3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通知 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现将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内容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预售或现售商品房的,其售房现场信息公示应达到以下标准:(一)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和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商营业执照》; 4.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总平面图;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备案证书》。 (二)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5.《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7.《业主临时公约》。 (三)设立面积和价格公示栏,公示如下信息: 1.规划批准的房屋总套数,批准预售(销售)房屋的总套数,限制销售房屋的总套数; 2.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均应注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

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 商品房预售 合同 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以下是干货资源社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模板3篇,欢迎参考阅读! 甲方(卖方):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乙方(买方): 国籍: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 _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委托/法定代理人: 住所(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 方预售的《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 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 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土地用 途为:_______________。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_________________》(暂 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建筑物的建筑结构为________结构;建筑 物地上层数为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___层_______室(以下简称该 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____。

房产备案证明

房产备案证明 房产备案证明 屋备案登记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审查、复查、交付、质量监督,最后归档。 2 登记目的规范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区街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 编辑本段主要职责 1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并进行审查。 2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负责对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进行复查。 编辑本段工作内容 1申请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定《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后,到房屋所在地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申请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1)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的权属证明(验原件,复印件1份); (2)《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一式四份; (3)出租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4)承租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2审查 工作站内勤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房屋备案登记的出租屋,将原件还返申请人,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资料送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复查,对不符合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耐心说明原因。 3复查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税收员接到申请人的资料后,对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检,符合登记备案的,在《房屋租赁备案受理表》上签名确认,通知工作站内勤岗领回相关资料。 4交付 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把《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交付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 5质量监督 下一环节监督上一环节的办理质量,上一环节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即时填写《工作流程偏差整改通知单》或《不合格服务评审处置表》进行纠正,经下一环节验证确认已符合规范要求时,再继续办理。 6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资料由街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站经办人按要求整理归档。 编辑本段质量要求

完整版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项目地址: 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 示范文本(征求意见 稿)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合同编号:项目地址: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月制定 目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五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六章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物业管理 第八章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由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的通知》(建房〔2014〕53 号),结合我市实际共同制定。 2.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或有关证书 和证明文件。 3. 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4.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X,以示删除。 5. 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6.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或已完成不动产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2.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人。 3. 套内建筑面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4. 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商品房预售合同 出卖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修订

索引 说明 第一章合同当事人 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第四章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交接手续 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六章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第七章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八章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章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订。各地在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 3 、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4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6 、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可以针对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详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目的具体情况签订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也可以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 7 、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9、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作用及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制度现状以及完善等方面论述商品房备案登记制度。 关键字:商品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预售合同登记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基本概说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概念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针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方)与商品房预购方就商品房预售交易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的法律制度。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制度的法律基础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 条第 2 款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 条规定“商品房 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 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政 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 13 条还规定:“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 条第 2 款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 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从对备案登记制度现实意义与法律源渊两方面的分析可知,商品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教程文件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我由于要办居住证,我是租的房子,居住证中有一项是要是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请问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是多少,周末上班不?还有需要准备什么东西去?一定要房东一起去吗? 各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地址和电话都不一样,建议打一下114去咨询。一般的来说周一至周五全天办公,双休日一般不办公。 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需租赁双方到场,需要的材料是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办证期限为5天,费用是80元登记费。如果原租赁到期需

要办理注销手续,然后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可同时受理。 《加强房屋租赁联合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登记并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房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要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不办理将遭到多个部门的严查。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登记备案,督导各县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业务办理及信息采集统计工作。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另外,房屋租赁要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平台,各县人民政府以乡为单位,以村为主体,采取管理人员分片包干的办法,逐街、逐院、逐栋、逐层、逐户、逐人进行上门普查,采集出租房屋、流动人口和房屋安全等相关信息,填写郑

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并录入信息系统。 一、申请 凡在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站提出登记备案申请。如果租赁双方不主动登记备案的,可以给其签发《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知书》,催其办理登记备案。当事人办理登记备案时需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租赁合同;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房屋的,提供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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