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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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所设受让方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预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九条北交所对转让方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预披露的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予以受理,并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预披露申请对外发布信息预披露公告;不符合信息预披露要求的,北交所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要求转让方进行调整。

第十条信息预披露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六)其他需要预披露的事项。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招投标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挂牌的产权转让招标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北交所进行产权交易,且挂牌期满时有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北交所和转让方商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产权转让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转让挂牌期间,由北交所对申请受让转让标的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第四条北交所与转让方商定采用招投标方式后的3个工作日内,选定具体承办的招标机构,并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及意向受让方。

第五条产权转让的招投标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本规则中转让方是指将产权通过北交所挂牌转让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招标人"。

第七条本规则中意向受让方是指在产权挂牌期间,在北交所登记受让意愿,符合转让方公开披露的受让条件,根据产权转让招标文件要求参与产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产权转让招投标过程中,即为"投标人"。

第八条本规则中招标机构是指由北交所选定,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产权转让招标工作的北交所招标会员,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九条本规则中经纪会员是指受转让方委托,代理转让方从事产权转让经纪服务的北交所经纪会员,在招投标过程中配合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可参与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十条北交所是招投标行为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行为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产权转让招标可采取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产权转让招标的基本程序如下:1、招标文件的编制;2、招标文件报送北交所和招标人审批;3、发出投标邀请书、出售招标文件;4、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5、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6、开标,审查投标文件;7、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评标,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8、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9、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北交所审查;10、与中标人签订产权转让合同。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是指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时所需遵守的规定和流程。

该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有效流转和优化配置。

首先,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交易方需要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格。

交易方应当自主选择产权转让的标的物,并向产权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产权证明、评估报告等。

其次,产权交易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以保证所提交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产权交易所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交易价格。

在确定产权转让标的物的交易价格后,产权交易所将组织交易方进行竞价拍卖
或协商交易。

竞价拍卖是指交易方通过提交价格竞争来争取获得产权转让的机会,协商交易则是交易方通过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条件。

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所将出具《交易结果确认函》,确认产权转让的有效性,并将相应的产权证书变更登记申请资料转交至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此外,北京产权交易所还鼓励交易方之间签订交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承诺对交易信息进行保密。

总之,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
程序和要求,保障交易的公正和效率,为企业国有产权的流转提供了有效的平台和保障。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非国有产权交易收费规则及收费办法等规定汇编(附32号令)目录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 (1)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12)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操作规则(试行) (22)北京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办法 (28)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非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办法 (30)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增资业务服务费收费办法(暂行) (3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 (34)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北交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实行交易服务会员代理制。

北交所在网站上公布交易服务会员名单,供交易各方自主选择。

第五条北交所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实施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产权转让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预披露转让信息第六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北交所提交信息预披露申请,进行信息预披露。

产权转让未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可参照本章进行信息预披露。

第七条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转让拍卖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实物资产转让的拍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采取拍卖方式组织实施的实物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竞买人,是指在拍卖公告期间办理竞买手续并获得竞买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本办法所称的拍卖机构,是指经北交所认可,具有拍卖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实物资产转让拍卖活动由北交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由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条实物资产转让方应与拍卖机构签订《实物资产拍卖委托合同》,并提交北交所备案。

第七条拍卖机构应根据《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制作拍卖公告。

拍卖公告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一)拍卖公告期;(二)拍卖标的;(三)拍卖标的展示或查询的时间、地点;(四)办理竞买登记的手续和截止时间;(五)拍卖的时间、地点;(六)拍卖的特别事项。

拍卖机构应对转让方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北交所应对拍卖机构提交的拍卖公告等相关文件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拍卖机构应在北交所认可的报刊和网站发布拍卖公告。

第九条拍卖公告发布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查阅实物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的相关资料。

转让方、拍卖机构应在实施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展示或组织意向受让方勘察,并配合意向受让方查询相关情况。

第十条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交所确认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应到拍卖机构办理竞买手续。

只产生一个竞买人的,不得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拍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拍卖。

代理人参加拍卖的,应出具竞买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是一家专门从事实物资产交易的交易所,旨在提供便捷、透明、公正的交易平台,促进实物资产的流通与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有序进行,北京产权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本文将对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交易对象北京产权交易所的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可以进行交易的实物资产种类,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矿业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

交易对象必须具备完整的产权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申报与挂牌在北京产权交易所进行实物资产交易前,交易方需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交易所根据资料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交易方发给交易挂牌通知书。

交易方在收到通知书后,需支付相应的挂牌费用并将挂牌资料提交交易所。

交易所审核挂牌资料并进行公示,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挂牌资料将正式发布。

三、交易方式实物资产交易可采用一对一协商交易、公开拍卖交易以及竞标交易三种方式进行。

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交易方式。

四、交易流程实物资产交易的流程主要包括:挂牌公告、资格审核、交易条件确定、交易协议签署、交易保证金缴纳、交易价款支付、过户手续办理等环节。

交易方需严格按照交易流程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合法。

五、交易成本除了挂牌费用外,实物资产交易还需要支付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包括交易服务费、交易手续费、过户费、评估费等。

交易所对交易成本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交易方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交易风险控制交易所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采取措施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交易所要求交易方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并对交易信息进行验证。

同时,交易所还要求交易双方保证交易履约,如出现违约情况,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七、信息披露北京产权交易所要求交易方及时向交易所提交交易情况、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并要求交易所及时向公众披露交易信息。

交易所还提供相关公告、公示和查询服务,确保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京工商发[2013]73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工商发〔2013〕73号)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拍卖活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拍卖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拍卖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对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市局实施。

市局委托拍卖企业住所地工商分局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对外埠拍卖企业来京举办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局委托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分局实施。

第四条分局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拍卖活动实施备案管理;(二)对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以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三)查处违法拍卖行为;(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无法定依据,分局不得要求停止正在举办的拍卖会。

第二章拍卖活动备案管理第六条分局办理拍卖活动会前备案收取下列材料:• (一)拍卖活动会前备案表;• (二)载有拍卖公告的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介的稿样;• (三)主持拍卖的拍卖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清单。

外埠拍卖企业来京举办拍卖活动的,收取营业执照复印件。

拍卖标的清单中含有文物艺术品的,收取相应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和图录。

第七条拍卖企业仅通过互联网发布拍卖公告的,发布拍卖公告的网站应当具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一、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领先的实物资产交易评台,其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遵循和引导。

二、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指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设备、机器、原材料、商品等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

2.实物资产交易:是指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3.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而规定的交易原则和操作规程。

三、实物资产交易的基本流程1. 发布信息:资产持有人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资产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核验:产权交易所对提交的实物资产信息进行检测核验,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和交易价值。

3. 摘牌挂牌:经核验合格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摘牌挂牌,发布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上。

4. 交易撮合:投资者根据挂牌信息进行交易撮合,达成交易协议。

5.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款项和资产过户交割手续。

6. 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同时将资产过户信息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 摘牌挂牌规则1.1 实物资产的挂牌信息应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2 资产持有人应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易撮合规则2.1 买卖双方需在产权交易所注册并办理交易手续,方可进行交易撮合。

2.2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撮合,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确认。

3. 过户交割规则3.1 买卖双方需在交易确认后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结算规则4.1 产权交易所将对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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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产权转让中的拍卖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产权交易所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北交所内进行的产权拍卖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产权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产权拍卖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拍卖机构的确定
第五条产权拍卖活动由具有北交所服务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具体实施。

北交所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负责拍卖活动的统筹、协调和监管工作。

第六条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业务摇号程序》的有关规定,北交所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具体组织实施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章拍卖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拍卖的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拍卖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按照北交所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北交所会员、在北交所内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九条委托人委托拍卖机构拍卖其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机构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拍卖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十条委托人与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时商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保留价一经确定,如需改动,须经拍卖机构与委托人双方协商并另行签署合同。

拍卖标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一条拍卖机构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通过包括北交所网站、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等方式进行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转让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拍卖机构应当编制拍卖标的目录,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并在拍卖前对拍卖标的进行不少于两日的展示。

第十三条竞买人应于拍卖前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写并签署《竞买人登记表》,按规定交付保证金、领取竞买号牌,以取得合法竞买权。

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的应价以竞买号牌显示。

第十四条保证金一般不低于拍卖标的评估值的20%.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竞买人委托他人代理竞买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和竞买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期间。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机构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机构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十九条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二十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机构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二十一条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和佣金。

未按照约定支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拍卖标的为国有资产的,原则上买受人应当一次付清款项。

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不予以退还。

其他竞买人在拍卖结束后的3日内领取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拍卖活动中的保证金、交易资金往来应当通过北交所统一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机构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二十七条拍卖完成后,拍卖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并需在北交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于拍卖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北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报政府相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2005年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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