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戴小冬,徐峙(吉首大学,湖南吉首416000)摘要:现代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不断扩张;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趋于一种融合;弱者保护在意思自治原则中得以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符合私法自治的精神并有助于实现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最密切联系与意思自治原则的融合有助于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和谐统一,从而实现冲突规范的价值平衡;弱者保护在意思自治原则中的体现与现代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相一致,并有助于实现国际私法的人文精神。
关键词:意思自治;弱者保护;实质正义;人文精神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5-0109-04收稿日期:2010-01-05作者简介:戴小冬(1972—),女,湖南永顺人,吉首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国际法及海商法;徐峙(1969—),男,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课题,课题编号:08C696。
意思自治是私法理念的核心,它在本质上界定了私法和公法的区别,“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1](p90)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要义是指处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在其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依其自由意思决定其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有关的责任分担,任何组织或他人不得予以干涉。
国际私法由于其调整对象的特定性,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而发挥作用。
[2]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在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学者所推崇,并表现出许多新的发展趋势,其对于法治建设、市场经济及法律的趋同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一、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涉外合同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法律来支配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浅析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自主的选择法律。
本文对意思自治的含义发展以及在我国的运用等问题上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合同领域的适用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的贸易往来也越来越密切,然而频繁发生的贸易同时引发了国际间贸易的冲突以及法律冲突的问题,面对国际贸易中涉外的民商事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是对保持当代国际社会关系的发展和稳定一大重要考验。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可以充分体现人的意愿的原则,被当代许多国家当做解决冲突的重要原则。
现代国际贸易的时代性发展促使了它的多样性程度,所以,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领域从而也加大了应用范围。
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采用意思自治原则也越来越与国际相接近,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相关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法律的实施意味着我国对新的领域的认可。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 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国际私法中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最早由杜摩兰提出的。
处于15世纪下半叶的法国,形式统一实则内部割据,法律不统一,法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导致了法国内部商人的不满,南北法律冲突问题成为了当时急需解决额问题。
杜摩兰则把法则分为人的法和物的法,他主张多范围使用人法,限制物法。
他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要使用自己明确选择。
如果没有明示那就推定某一法律,则为默示。
杜摩兰认为无论是明示还是默示,最终都要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并且他们要对自己的选择负责。
可见,杜摩兰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又一理论的进步。
18到19世纪,资本主义的确立,促使意思自治原则最终也确立。
同时代的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提出了平等自由人权的哲学思想,在此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又对当时整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相应的作用。
国际间自由贸易的发展,使意思自治原则也被应用在越来越多的方面,在20世纪时,某国际法典对该原则的应用,使得世界各国开始对此原则加以重视,从而逐渐成了现在各个国家运用法则的最先选择。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范围问题摘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他们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本文重点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的历程,透视意思自治原则蕴涵的人文精神,并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展原因和趋势作了一翻阐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人文精神;法律适用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的渊源与理论基础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和首要原则。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学说首先由16世纪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提出,历经了学说-原则-立法三阶段,被不同国家的学者补充完善。
16世纪法国长期处于法律不统一的状态,对商业的发展极为不利,迫切需要改革。
杜摩兰顺应这种形势,他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让自己的合同受其支配这一习惯法适用于合同,来决定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1525年他在回答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时,使用了"应和当事人默示或可能的意向相符合"的表达。
自此,意思自治的学说首次被提出。
而意思自治从一种学说确立为一个原则,是在19世纪孟西尼的《论国籍是国际法的基础》,孟西尼在三大原则中阐述了意思自治原则,并且在他的推动下,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率先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列入法典,并将其提高到合同准据法首要原则的高度。
同年,劳逊诉白兰特一案,使英国产生第一个采用国际私法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判例。
本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中吸收了这一理论,一些重要的公约如《罗马合同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都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中的重要地位。
从上述简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及发展,是一步步的积累过程,它从一国国内立法到超越国界,上升为国际私法领域重要的准据法选择方法;从最初为了反封建割据和反法律不统一的目的,演变为尊重个人意志的追求。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陈曦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源于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
随着人权意识愈发受到重视与保护,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私法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文简称《法律适用法》)的正式出台,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更体现了其核心地位。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以及其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制分析仍需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法;适用范围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06-02意思自治原则自提出到被各国广泛运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余年。
这段时间内,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伴随着各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大量涌现不断提高,并在各国的立法中得到不同程度的确认。
中国于2010年出台的《法律适用法》不仅结束了中国一直以来没有国际私法(单行法)的历史,更扩大了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范围,确定了其核心原则的地位,同时做出了一些限制,但总体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中适用的范围将不断扩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会不断提高。
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在契约关系中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主张,并且即使当事人的契约中并未作出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1]。
比如在夫妻财产问题上,杜摩兰认为应当适用夫妻结婚时共同住所地法,“因为夫妻财产制应被视为默示合同,那么夫妻双方已将该合同置于其婚姻住所地法的支配之下。
”当时的欧洲,自然经济占据主导地位,人们之间的商业贸易很少,因此意思自治原则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直到19世纪,欧洲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商品经济繁荣,才给予了意思自治原则扎根的经济土壤。
直到今天,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愈演愈烈与交通运输技术的日新月异,涌现出了大量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之而来的则是参杂着国际性因素的矛盾与冲突,意思自治原则无疑是解决与避免此类冲突的最好途径,当事人之间通过双方的合意选择适用的法律,不仅尊重意志,符合利益需求,又迎合了私法的价值取向,还有利于简化法院地国识别的程序,节省因法律冲突而导致的司法资源浪费,因此意思自治原则不断地被应用在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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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产 生 争 议 .受 理 案 件 的法 院 或 仲 裁 机 构 应 以 当 事 人 选 择 的 法 律 作 为 合 同 准 据 法 . 以 确 定 其 间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传 统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仅 仅 用 于 合 同 领 域 并 且 必 须 采 取 协 商 一 致 的 方 式 . 当 事 人 选 择 法 律 的
事 人 有 共 同 国 籍 者 , 用 其 本 国 法 ; 则 , 用 缔 结 地 适 否 适 法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当 事 人 另 有 意 思 表 示 , 当 事 但 如 从
人 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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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思 自治 是 私 法 理 念 的 核 心 .它 在 本 质 上 界 定 了 私 法 和 公 法 的 区 别 .私 法 最 重 要 的 特 点 莫 过 于 个 人 自 “ 治 或 自我 发 展 的 权 力 .它 的 核 心 是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自主 意 见 。 …(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作 为 一 项 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
( ) 思 自治 原 则 的 含 义 一 意 传 统 国 际私 法 中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是 指 涉 外 合 同案 件 的 当事 人 有 权 在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选 择 某 一 法 律 来 支 配 其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一 旦 当事 人 之 间 就 合 同履
特 殊 体 现 契 约 自 由 原 则 是 指 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订 立 合 同 , 谁 订 立 合 同 , 立 什 么 合 同 , 样 订 立 合 同 以 及 与 订 怎 合 同的变更 和解 除等 等 . 要 由当事人 的意思来 决 定 。 都
按 照 契 约 自 由原 则 .合 同成 立 与 否 取 决 于 当事 人 的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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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志 . 同 之 债 的 效 力 来 源 于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 约 自 由 的 合 契 实 质 在 于 法 律 对 当 事 人 自行 约 定 合 同关 系 中 各 自权 利
义 务 的 意 思 表 示 的 尊 重 以 及 对 个 人 既 得 利 益 的 保 护 和 个 人 正 当 利 益 期 望 的 实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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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统 国 际 私 法 中 的 意 思 自 治 原 则
依据 契约 自由原则 . 跨 国合 同领 域 . 许 当事人 在 允
选 择 适 用 于 他 们 之 间 合 同 关 系 的 法 律 是 顺 理 成 章 的 可 以 说 . 合 同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上 的 “ 事 人 意 思 自治 ” 在 当 ,
其 基 本 要 义 是 指 处 于 平 等 地 位 的 民事 主 体 在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民事 法 律 关 系 中 .有 权 依 其 自由 意 思 决 定 其 相 互 之 间 的 权 利 义 务 分 配 以 及 有 关 的 责 任 分 担 .任 何 组 织
或 他 人 不 得 予 以 干 涉 。 国 际 私 法 由于 其 调 整 对 象 的 特 定 性 .意 思 自治 原 则 同 样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的 法 律 原 则 而 发 挥 作 用 。2随 着 社 会 的 进 步 发 展 , 国 际 私 法 中 , [ 3 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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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并有 助 于 实现 国 际私 法 的人 文 精神 关 键 词 :意 思 自治 ;弱 者 保 护 ; 实质 正 义 ;人 文 精 神
中 图分 类 号 :D 9 97 文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0 - 2 7 (0 0 5-19 0 0 7 8 0 2 1 )0- 0 — 4 0 收 稿 日期 :2 1 - 1 0 0O O — 5 作 者 简 介 :戴 小冬 (9 2 ) J 7一 ,女 ,湖 南永 顺 人 ,吉 首 大 学 法 学 院 副教 授 ,法 学 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私 法 、 国 际 法及 海 商法 ;徐 峙 (9 9 ) 男 ,湖 南龙 山人 ,吉 首 大 学 马克 思 主 义 学 院 副教 授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诉 讼 法 。 J6一 , 基 金 项 目 :本 文 系 湖 南省 教 育 厅课 题 ,课 题 编 号 :0 C 9 8 6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