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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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作者:戴芊卉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1年第06期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作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程,并且从自然法角度、契约自由角度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等方面分析了支撑该原则发展壮大的理论的基础,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拥有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发展壮大于19世纪,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一项重要方法和原则。

不仅如此,它还突破了合同领域,向一些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如侵权、婚姻继承等方向发展。

作为一项古老原则,能够经历漫长时间的考验,而不断发展,并呈现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定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本文试从多个方面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首先我们要了解该原则的本质含义。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国际私法语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准据法;(2)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是进行仲裁也可以进行诉讼;(3)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管辖案件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只包含第一方面的内容。

该原则最早适用在合同领域,因此狭义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表述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受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期间的权利义务。

” 该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古罗马时期。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已经十分发达,罗马法甚至认为“协议就是法律” 。

因而在这种环境下孕育出了诺成契约制度,即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意一致则契约成立,当事人做出相反意思表示则契约消灭。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陈力*Ⅰ. 引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是指涉外民事争议中的平等主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被公认的意思自治的创始者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 h a r l e s Dumoulin,1500-1566),在其《地方法则和习惯总结》一书中,他提出了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则加以解决,19世纪后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张,最典型的是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法甚至是物权领域。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其中较为完整的早期立法规定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在相关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被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随后的一系列相关立法(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审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也适用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经历了长期的立法准备与酝酿,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单行国际私法立法,是我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与旧法相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被提升到了更重要的地位,而且在适用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首先,《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其次,依据《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领域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41条)以外,还包括:委托代理(第16条)、信托(第17条)、仲裁协议(第18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4条)、协议离婚(第26条)、动产物权(第37、38* 후단대학교 법학원 교수62条)、侵权责任(第44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47条)、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第49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第50条)。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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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

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

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

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

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

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

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

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

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

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

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

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

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

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

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

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

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

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

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

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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