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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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李建辉信梦蝶来源:《理论与创新》2020年第17期【摘; 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原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最常用于确定合同适用法律的方法。

被称为“国际私法学天才”的杜摩兰从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出发,创新性的将其区分为有利于法律归属的人法和物法,在他的著作《巴黎普通法评论》中极力主张扩大“人法”,缩小“物法”,由此他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为预见法律行为对当事人的后果、在发生纠纷时将迅速按照当事人的规定解决纠纷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提供了理论支持。

现如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并且还有持续扩展的趋势。

本文从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理念,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上的具体情况进行浅析,结合中国的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与立法情况,对该原则在中国的发展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情况;限制;完善1.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背景是在中世纪欧洲国家的传统城邦衰亡、国际贸易以及文化交流日益火热的情形下,地理上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的法国,它的海外贸易随着全球化逐渐繁荣起来。

这时的法国虽然有着国王,但是各地方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法律难以做到统一。

正是这种格局,让新兴的商人阶级对其想要建立统一的市场的愿望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阻碍,同时期正处于复兴的意大利人文主义,还有其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传入了法国,法国学者正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结合实际的发展,其中代表人物就是提出意思自治原则的杜摩兰。

16世纪,法国律师杜摩兰(Charles Dumoulan)在其著作《巴黎习惯法评述》(A Review of Common Law In Paris)中强烈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同时缩小“物法”的适用范围。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杜摩兰的主张不仅符合当时新兴商人阶层的利益诉求,更为近代以及现代的贸易全球化所不可避免的冲突,提供了一个极为适宜的思想方法。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的适用
1《 . 国际商事 合 同通则 》 的内容 《 国际商 事 合 同通 则 》( 以下 简 称 《 则 》 在 通 )
联合 国 国际 贸易 法 委 员 会 理 事 会 19 9 4年 5月 第 7 3届 马会 议 上 获 得 通 过 ,0 4年 被 修 订 。 《 20 通 则》 内容包括 有形 贸 易 和无 形 贸 易两 方 面 ; 适 的 所
同关 系 的法律 ; 二是 当事人 这 种选择 法律 的 自由要
( ) 通 则》 是 国际条约 1《 不 《 通则》 名称 上就 可 以看 出其 不具 备 国 际条 从 约 的属性 , 当然 也 就 没有 拘束 力 。《 则 》 接 受 通 的
程 度 和效用 的 发挥 基 本 上 都 依 赖 于 “ 本 身 的科 其
第2 9卷第 6期 ’
21 00年 1 2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 ( 社会 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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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 0 0 1
Ju a o hnzo st eo eoa ta Id syM n gm n( oi c neE io ) o rl f eghuI tu f rnui l nut a ae e tSc l i c d i n Z n it A c r aSe tn
实 现 自治 的主要法 律形式 , 是 国际商事 合 同领 域 也
必 要 的法律 价值取 向 。该 原 则 在 《 通则 》中的适 用

8 ・ 3
第 6期
郑 州 航 空 工 业 管 理 学 院 学 报( 社会科学 版)


( ) 同缔 约 自治 一 合


引 言
2《 . 国际商事 合 同通 则》 的特点

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2篇)

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日益一体化,国际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从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法律适用规则以及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在国际合同纠纷中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参考。

一、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1.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合同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在解决国际合同纠纷时,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

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2)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的法律适用应当与合同有最密切的联系。

(3)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必须适用特定的法律。

2. 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合同法律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合同法律适用规则1. 意思自治原则(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

(2)当事人未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适用的法律时,可以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最密切联系原则(1)合同的性质: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的法律适用。

(2)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判断合同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3)当事人的国籍:当事人的国籍可以影响合同的法律适用。

3. 强制性法律适用原则(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合同通常应当适用消费者所在地的法律。

(2)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通常应当适用劳动者所在地的法律。

(3)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合同,可以适用母公司所在地的法律。

三、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实践和立法1. 实践方面我国在处理国际合同纠纷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 立法方面我国在合同法律适用方面的立法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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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意思自治原则自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尤为突出。

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也吸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尽管在我国该原则确立的时间很短,但发展迅猛。

关键字: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民商事合同协议一致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不同学者以不同的视野可以得出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的本质含义。

以法律社会学的视野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能约束自己只能是自己为自个儿设立的行为准则,即自己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

当事人双方均为本方利益尽可能多为本方创设权利以及多让对方承担义务,然后双方妥协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

因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是意思自治,并且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

[1]以民法的视野来看,私法自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其核心内容,即个人的意思自治是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之实质,也对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

在现行法上意识自治原则可总的、概括的表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具体而言则表现为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

[2]而本文则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即如果想要从本质上真正的把握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可从冲突法层面上把握,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中,就如何确立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多少权利以及各自承担多少义务的问题可采取协议解决,即协议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还需以书面形式最终确立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国际商事合同有有纠纷,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能够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所确立的该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表达的意思。

[3]因此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意思自治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中的表现(一)明示与默示的方式法律选择的明示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文字、言词等方式所作出的有关法律选择的协议。

法律选择的默示方式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明文确定他们间的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由法官依据案件事实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来推测出当事人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法律选择的默示方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像联合国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这类都明确予以了肯定;但有少部分的国家不承认此种选择方式,如我国,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解答》中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和明示的”。

(二)约定适用制定法律的时间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可在任何时候约定,其销售合同全部或部分适用原来所没有规定的法律,而不管原来适用的法律是否由于当事人的选择。

销售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任何变更不得有损于合同在形式上的有效性或第三人的权利。

”从法条可以看出对于当事人何时选择法律的适用以及选择后何时再次变更或增加选择适用,除了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合同的有效形式外,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大部分国家对事前选择均无限制,但是,对于事后选择,却会有一定的限制,即多数国家均允许在合同订立前直至纠纷发生后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但对事后选择有限制,即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合同的有效形式。

譬如说意大利法院和英国上诉法院就不允许当事人在订约后变更或增加选择判例。

我国也是如此,如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发生争议后。

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以前作出选择。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我国是可以订约后选择适用法律的,但必须是在开庭审理前作出。

(三)约定适用法律的变更其实以理论的方面来说,允许当事人事前作出选择与允许当事人事后作出选择并不矛盾,这是合乎逻辑的,也是可接受的。

因此大部分国家都立法对此予以肯定,1985年的海牙公约也肯定了事后变更或增加法律选择,但对事后变更或增加法律选择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合同的有效形式。

在我国,一般可认为是允许合同的事后变更或增加法律选择的。

也就是说尽管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表明是明确允许还是明确否定,但是当事人只要在开庭前就法律的选择协议一致即可。

然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变更在订立合同时选择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国际私法学者明确表达了对缔约后依然可以变更或增加法律的选择。

(四)协议选择法律的范围程序法和实体法是法律体系中不可分离的两个部分。

国际合同的当事人对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完全可以凭借意思自治原则协议解决。

现在大部分国家的立法有以及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明文规定当事人要选择适用法律只可选择某国的实体法,绝不可选择此国的冲突法。

实体法是指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主要起确定作用。

而冲突规范则是指在发生某种涉外民事纠纷时,能够明确地指明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规范解决,其自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指明应当由哪国法律解决并且援用它,当事人不可任意选择,起到援引作用。

总而言之,对于涉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能适用于实体法。

然而由于是国际合同中的协议选择,因此协议选择的法律和合同之间按理说应当要有客观联系。

然而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对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是否需要与合同具有客观联系,各国的法律对此会有所不同。

欧洲大陆法学学者大都提倡限制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并会着重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必须存在内在的联系,因此在立法实践中这些国家大多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之法律,一般仅允许当事人在物之所在地法、国籍法、缔约地法、住所地法和履行地法中选择。

但是国际合同涉及众多国家,众口难调,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同,交易习惯也有所不同,复杂多变,更需要自由开放的环境,按理说限制当事人的选择是很难适应自由贸易的发展的,并且若是双方当事人都非常熟悉并且该法律是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先进的、科学的实法律,然而该法律却与合同没有任何的实际联系。

这样的法律若是不让当事人自由选择,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因此以英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国家均不要求选择的法律要与合同有客观联系。

(五)协议选择分割适用法律尽管对于一个合同可否协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为“单一论”和“分割论”的争议。

但一些重要国际公约如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公约》等都主张在合同中的不同方面的内容当事人可选择多个法律支配的问题,这多个法律均属于合同准据法。

这原则也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所以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协议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

三中国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众多的法律适用原则之中,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实际上真正的确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时间很短,但是由于它广泛而不间断吸收以及容纳了各国在不断摸索、修正、立法而获得新经验和新成果,因此在我国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立马获得迅速的发展。

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以及1993年《海商法》均把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第一首要原则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具体运用意思自治原则来解决涉外合同准据法中的问题。

1991年《民诉法》作出了一个重大突破,即在涉外管辖权这块儿引进意思自治原则,从而对于涉外合同以及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确立了当事人协议管辖制度。

(一)合同在合同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在此所处的地位、所起到的作用和它的具体运用方面我国的规定和世界上觉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大致上是相类似的。

1、《解答》和《示范法》并不承认以默示的方式来选择法律,而是明确地要求用明示的方式来选择并且对此还要求当事人需协商一致。

当事人可以多重选择,可选择中国法、也可选择港澳地区的法或者是选择外国的法,《示范法》还规定对于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民商事公约当事人也可选择,并且对于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在空间联系的方面并无什么特别的限制。

为了排除在具体运用方面上特别是在准据法上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能遭致的不良影响,所以,当事人选择法律,只能包括现行有效的实体法,而不能为程序法或冲突规范。

2、《解答》规定当事人对于法律选择的做作出可在订立合同的时候或是在有争议发生的时候甚至是起诉于法院并且法院受理案件后,但是一定要在开庭审理前。

除了这些规定以外,《示范法》还规定订立合同之后的变更依然可以作出法律选择。

3、对于《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中的合同争议,《解答》采用广义上的解释,将其解释这些争议主要体现为在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责任的违约、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出现的纠纷、问题。

对于合同争议上应当尊重当事人选择法律并依此为依据统一适用。

对于一个合同是否只能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一国的法律,《示范法》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示范法》明确指出当事人可以拆开适用,即对于一个合同既可以只适用一国的法律,也可对一个合同某一部分适用A国法律另一部分适用B国法律。

4、《解答》规定了有3类特殊的合同,为了维护中方的利益安全,只能适用中国的法律,排除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选择无效。

这3类合同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采自然资源合同,并且这些合同必须得在中国境内设立。

此外还有一种需要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合同,《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第25 条规定:“除中国银行同意外,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

”5、《涉外经济合同法》第40条规定在我国境内履行,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上述三类合同在法律有新的规定时,可以仍然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41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前成立的合同,经当事人的协商同意,可以适用本法。

”其实这两项规定是很新颖的,根据第40条的规定,涉外经济合同具有极强的排他性,它甚至可以对抗新公布法律的效力。

但是根据第41条的规定在新法公布前订立的合同,要想在该合同适用新法的规定,仅需当事人协商同意即可。

通过上述可表明我们的法律规定对此很宽松,这不仅更好的保障涉外经济合同的顺利进行,也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涉外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通过合同法的保障,使我国的投资环境得到进一步的合理优化。

[4](二)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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