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热点案件系列讲座第一场:《撞人与扶人,我该相信谁?——从彭宇许云鹤案谈民事证据的判断及其他》

撞人与扶人,我该相信谁?——从彭宇许云鹤案谈法官对民事证据的判断及其他一、案例戏剧化的彭宇案件:孰是孰非?【案情】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
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后果】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
【事件经过】略【一审】略【二审】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焦点】1、关键证据的丢失。
2、价值判断标准错误第一,法官的推理基础的错误。
第二,媒体的局部放大的错误。
第三,二审准予撤诉和失声的错误。
闹剧式的许云鹤案件:谁在撒谎?【案情】许云鹤,男,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据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
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
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看”许云鹤案”

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看”许云鹤案”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看”许云鹤案”摘要: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规范或标准,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使原告、被告各自承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
关键词:案情介绍证明责任适用分析一、“许云鹤案”案情介绍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这个案中的对错我们不能妄加猜测,只是“许云鹤案”让人产生疑惑,法官判决并没有还原出事情发生的重点部位,而是依照常理来推断当事人的行为,既然老人一口咬定肇事者是原告,当事人许云鹤又不能举证清白,说明肇事的可能性较大。
按照常理,当时路上那么多车经过,如果不是碰倒了老人,肯定不会主动停车查看并将老人送到医院,反之,没撞人却将人送到医院就是另类,就要受到处罚,这样的判决不能让人信服,有“和稀泥”的嫌疑。
本文将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对许云鹤案进行分析。
二、所涉及的问题判决书上说,虽然撞没撞查不清楚,但这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并不要求必须有碰撞。
这话倒是没错。
“许云鹤”案和“彭宇案”的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彭宇案是两个自然人碰撞,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侵权赔偿,适用过错责任;但许案是车和人之间的碰撞,是交通事故,按照《道法》适用严格责任,没有过错也要赔(在10%以内)。
但必须指出的是,许案这里主要不是有没有过错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因果关系的问题,也即王老太的摔倒和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保险最高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四起典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例最高人民法院7月24日发布许云鹤与王秀芝等四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其中3起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指出法院审案要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其中一些案例仍引起争议,如曾明清诉友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市蜀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是共同危险行为、等价因果还是按份责任。
本期专题针对四起典型案例展开讨论,包括观点分析、类似案件等,投稿30090032qq.。
附:1、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基本案情杜**(88岁)与**(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0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将杜**撞倒在地。
杜**被送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心房纤颤;2、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
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
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
同年8月17日,杜**去世。
杜**亲属要求**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的各项损失94145元。
**一方辩称,**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月8日,被告**的祖父出具一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由我自负。
2009年1月8日。
”2009年1月10日,原告权、胜、东辉(即杜**之子)出具一收据交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现金壹仟伍佰元正,[因其撞倒杜**造成骨折。
(前收据已由烧掉,以本据为准)]。
收款人:权东辉胜二00九年一月十日”。
二、裁判结果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作为**的长辈,在事发当日即到现场,从其出具的“私了”便条和其提供的“收据”容分析,可以认定确认了**撞倒杜**的事实。
虽然主该便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受到欺骗或威胁而写下,结合其已支付1500元的事实也表明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就死亡后果与此次摔伤间的因果关系看,杜**摔倒骨折并非导致其死亡的唯一原因,结合本案实际,本院确定杜**的摔伤在其死亡结果中占有20%的原因力。
许云鹤案

关 证 据 缺 失 的 话 ,对 于事实的认定是非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并没有认 常困难的。
定许云鹤是否碰撞王秀芝的事实。
他说,公众对“许
据了解,警方指定的鉴定机构天津 云鹤案”的关心,表现
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最终的鉴定结论 了人们对社会基本善
为 :“ 不 能 确 定 许 云 鹤 驾 驶 的 小 客 车 与 恶道德的关注,但这并
提起上诉。
鹤 承 担 ,所 以 许 云 鹤 总 计 赔 偿 王 老 太 太
许云鹤的律师认为,本案不属于交 10 . 8万余元。
通 事 故 ,不 应 按 照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而 一
在22 日二审庭审现场,当事双方均
审判决是根据猜测和假定作出的,没有 提出了众人围观及评价的事实,却都不
证 据 支 持 。其 次 ,王 秀 芝 被 鉴 定 为 八 级 能提供任何一位证人。
同时,不少网友质疑: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 当事人的隐私,“照片是如何流传出来的?”
车主邓嘉林表示,当时副驾驶上没有坐人,女 孩是被PS上的,目前正在处理这件事。交警方面表 示,正在调查图片来源,是否被PS不好下结论。
庭审前王老太情绪激动。
王老太的女儿在微博上贴出许云鹤停车靠护栏图片。
双方对事件描述大相径庭
交 通 事 故 的 西 站 交 警 大 队 也 没 有 做 出 审 ,并
责任认定。
没有当
天津市公安交管局出具的事故证 庭 宣
明表明,当事双方对此事故的基本事实 判 ,下
陈述不一致,都无法提供证人及证明交 次 开
通事故事实的相关证据。
庭将进
一审法院确认原告损失范围11万 行 证 据 质
余 元 ,被 告 许 云 鹤 在40% 责任以内赔 偿 证。
天津许云鹤案

天津许云鹤案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108606元。
这起事件被标识为“彭宇第二”,虽然经过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但由此却把关于社会伦理道德滑坡危机的大讨论引向高潮。
一、事件经过许云鹤,男,天津单车苑实体店负责人,“津HAK206”司机许云鹤,该热点事件当事人。
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护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事作出判决,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不能确定小客车与王老太身体有接触,也不能排除小客车与王老太没有接触。
被告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双方当事人的说辞南辕北辙:许云鹤回忆:当时王老太横过半条马路,准备跨越护栏时被护栏牵绊,落地两步就咕咚摔倒在地。
“就在我的眼前,看着就疼!”许云鹤表示,怕老太出危险,当时他立即停下车,从车里翻出创可贴给老太包扎上,并拨打了120。
就在这时,王老太拿起电话,说了一句让许云鹤从头凉到脚的话,“我在马路上让车给撞啦!”王老太另一番说法:当天她爬中心护栏时,许云鹤的车撞到自己腿部,自己被撞弹起后,趴在车前部,又倒在地上。
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具体情况说明为,“不能确定小客车与人体身体接触部位。
”人民医院对王老太伤情的诊断是,“无法确定原告伤情的具体成因,但能够确定原告伤情系外伤所致”。
二、二审双方法庭询问和陈述要点(一)许云鹤和律师的观点(许云鹤,许云鹤的父亲,律师共3人出庭):1、红桥法院的判决是靠猜测,假设判决,许云鹤没有撞人,该案不是交通事故。
2、王老太的伤情是自行导致,与许云鹤无关。
救人还是撞人——天津许云鹤案舆情分析(二)

救人还是撞人?——天津许云鹤案舆情分析(二)救人还是撞人?——天津许云鹤案舆情分析(二) (2011-09-21 09:58:32)转载▼标签:许云鹤王老太撞人救人争议各说各理法庭杂谈分类:舆情报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观点交锋。
在这起案件中,许云鹤和王秀芝对于事件的性质存在完全截然不同的认识,许云鹤认为这是自己“助人为乐被讹诈”,而王秀芝则认为是“开车撞人逃避责任。
”因而一直难以达成共识。
在决定案件的一些细节上,双方更是针锋相对,各执一词。
汽车撞到老人了么?王家人:撞到了。
王家在随后公布了部分事故勘察照片,其中一张显示,许云鹤的汽车呈30度角与护栏贴近。
据此认为许云鹤的汽车当时撞上了护栏,老人正是在翻越护栏时被其撞到的。
车辆斜着停在护栏旁,有巨大的紧急制动嫌疑。
在行驶的车道上,正常停车不可能如照片反应的那样。
许云鹤:没撞到。
事发时其驾车看到老人翻越护栏,不小心摔倒在地,便刹车制动,在据老人约1-2米处停车(交警勘测为2.4米),并下车救助伤者。
向左打方向盘停车只是停车时的一个下意识动作,不想挡住后面的车,对于王家公布的车头紧挨护栏的照片,许云鹤称自己清楚地记得车子距离护栏大概5-8厘米,并未撞上,交警队也拍照了。
事故现场照片司机一边开车一边接打电话?王家人:王老太称许云鹤当时正一边开车一边接打电话,撞人停车后,下车时仍在打电话,老人听到其对电话那头表示说:“哎呦,一脚没刹住,我去不了了”后才挂断电话。
许云鹤:当时自己开车时只是在耳朵上挂了一个蓝牙耳机,并没有打电话。
下车后,先打了120,老太太随后借其电话给家人拨打称其被车撞了后,许云鹤一下就傻了。
由于出事时,许云鹤正准备到杨柳青采访一场消防演练(事发时许云鹤是天津电视台的一名工作人员),在报警后便给同事拨了一个电话告诉其自己遇到点麻烦,现在去不了了。
随后其拨打110报警。
司机下车救助伤者?许云鹤:看到老人摔倒后,其赶紧下车查看,见老人的手臂划破了,就跑到车里拿创可贴,给老太太贴上。
律师质疑许云鹤案舆论偏向
“ 他们不信任她 、 骂她 、 辱 伤害她 , 老人家
的心伤透 了” “ 。 这个世界还有没有真相 ,
有 没 有公 平 ? ”
一
个 看似简单 的官 司拖 了近两 年 ,
法, 并把 “ 许云鹤案 ” 称之为“ 天津 版彭 宇 案” “ 。这无 疑是 助长了偏 听偏 信 , 使很多 人先入 为主地相 信许 云鹤 的~ 面之词 ,
云鹤 承担 4 %的 民事责任 , 0 赔偿王 老太
18 0 . 0 6 6 4元 , 中 包 括 残 疾 赔 偿 金 3 其
8 4 48 。 7 5 .元
判 决 书 一 经 曝光 , 众 评 说 不 一 , 公 认 为 “ 芦 僧 判 了葫 芦 案 ” 其 中 , 个 “ 葫 。 一 必 然 ” 一 个 “ 然 ” 列 为 笑 柄 , 认 为 是 、 定 被 被 法 官 主 观 臆 断 的荒 诞 体 现 。
第 一 个 证 据 是 “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交 。
现 场 立 马 嘘 声 一 片 。王 潜 认 为 , 该
是肇事司机撒 了谎 , 是学 雷锋 反被诬 , 还 公众期待法律能还他们一个真相。
糊 涂 证 据糊 涂判
在 庭 审 当场 , 法 官 询 问 鉴 定 意 见 当
中“ 不能确定小 客车 与人的身 体接触部
位 ” 具体含义时 , 的 天通 司法 鉴 定 中 心人 员 回答 :既 不 能确 定 津 H K 0 号 小 客 “ A 26 车 与 行 人 王 秀芝 身 体 有 接 触 , 不 能 排 也
应 势 均 力 敌 , 取 各 自的 权 益 。 但 在 该 争 案 中 , 论 几 乎 一 边 倒 的媒 体审判 , 过
早地 主导 了舆 论 。
从“许云鹤案”探析公平责任的适用
另外这样对补偿额过 高的判决 ,也会使我 国的道德水平退 能是受了“ 彭宇” 案和“ 许云鹤” 案的影响而不轻易去施救 。如果
平 责 任 原则 在 我 国 的 适用 ,不 利 于 社会 公 平 的 真 正 意 义 上 的实
小悦悦 ” 事件 , 我想有些路人不施救的原因也可 由在证据不足的情 况下假设 王秀芝当时在 翻越护栏 时是看到许 后 。比如最近的“
任制度。根据该举 证原则 , 王秀芝主张许云鹤撞到 了 自己, 就应 使 “ 谁主张, 谁取证” 的这一证据规则 的地位受到挑战。因为它会
传 递这样 一个 信号—— 原告 承担 举证 责任 的原则 可 以被模 糊
掉, 在双方都没有确实 的证据下 , 这样 的判决 意味着 , “ 没有证人 证 明我没撞的情 况下 , 就算我撞 了。这样的判例将进一步弱化这
我 国 民 事 诉讼 法及 有 关 证 据 规 则 已经 制定 了举 证 责任 分 配
制度 。“ 谁主张谁举证” 就是 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的基本 举证责 当 由王秀芝进 行举 证证明 ,王秀芝不 能提供证据就应 当由其 承 担不 利的后果 。 在本案中 , 王秀芝并没有确凿 的证据证明许云鹤 撞到了 自己 , 因此应 当推定许云鹤没有撞 到王秀芝 。 但是这种推 定只是一种法律技术上的推定 , 其结 果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所 以即使本案推定了许云鹤没有撞 到王秀芝 ,也不 能否认其客 观
一
证据规则的功能。 第二, 从社会 道德层 面来看 , “ 许云鹤案 ” 已不是 第一例 了 ,
事实恰恰相反 的可能性 。
二、 许 云鹤 驾 车与 王 秀 芝 倒 地 是 否存 在 因果 关 系
之前较 为典型 的还有 “ 彭宇 ” 案, 如果许 云鹤 和彭宇是 出于真实
救人竟要赔10万,车主叫冤
救人竟要赔10万,车主叫冤
佚名
【期刊名称】《课堂内外·创新作文(高中版)》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8月22日下午,在网络上掀起巨大反响的“天津版彭宇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事情还得从两年前说起:2009年10月21日,在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天津市民许云鹤与王秀芝老太太之间发生了纠纷。
【总页数】1页(P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相关文献】
1.收费站竟要求“救人警车”先交费 [J],
2.12种情况保险不赔车主要自己“买单” [J], 李颖
3.肇事车主无力赔,雇员是否自认倒霉 [J], 杨子
4.帮忙救人丢车谁赔 [J], 颜梅生
5.少年救人身亡获赔10万元湛江首例见义勇为索赔案宣判获救者补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 [J], 关家玉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天津许云鹤案一审判决书之法律逻辑分析
天津许云鹤案一审判决书之法律逻辑分析作者:冯浩文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24期许云鹤案由:2009年10月21日上午,许云鹤驾车沿天津市红桥区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在行驶到红星美凯龙家具装饰广场附近时,恰巧看见王老太由西向东跨越路中心的隔离栏,后王老太倒地受伤。
王秀芝随即打电话给家人,声称其被车撞倒;而许云鹤则坚称自己并未撞到王秀芝。
2010年12月15日,王秀芝将许云鹤告上法庭。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秀芝跨越道路中心的隔离栏属于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许云鹤被判决承担40%的民事责任,赔偿王老太108606.34元,其中包括残疾赔偿金87454.8元。
法院判决许云鹤须为王秀芝的伤残负责的主要理由是“假设被告在交通队的自诉和在法庭的陈述成立,即双方并未发生碰撞被告,系自己摔倒受伤,但被告在并道后发现原告时只有4、5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原告突然发现被告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该判决引起全国舆论一片哗然,纷纷认为该份判决书再次宣告“好人不能做”,是南京彭宇案的翻版。
在“许云鹤案”的判决书中,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推理,认定原告是因发现向其驶来的被告车辆引起的惊慌错乱而倒地。
此种“惊吓论”是引发舆论哗然的主要原因。
本文依据法理精神,认真分析许云鹤案的判决书中的法律逻辑错误,以明辨是非。
一、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主张被告撞了原告,那么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应该由原告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
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按照证明责任规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结果。
一审判决说:“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本院自人民医院的调查笔录,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本院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
”从逻辑上看,由于无法确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也无法排除被告车辆与原告发生接触,那么就不能推定是“撞了”或是“没撞”;否则,就会犯“诉诸武断”的逻辑错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许云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21日中午,许云鹤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轿车并道时,与违法翻越中心隔离护栏的王秀芝发生交通事故。
王秀芝倒地受伤,造成右下肢受伤。
现场勘查显示,许云鹤所驾车辆停在中心隔离栏边的第一条车道,车辆左前部紧挨中心隔离栏,左前轮压着中心隔离栏桩基,车辆与隔离栏呈约45度夹角。
许云鹤称王秀芝属跨越护栏时被绊自行摔伤,与己无关。
因无现场证人及直接证据,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
王秀芝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
二审期间,经王秀芝申请并经征询双方意见,审理法院依法选择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王秀芝的伤情成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王秀芝右膝部损伤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直接作用所致,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中因为没有现场目击证人和直接证据,因此当地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并未对该起事故责任予以划分。
王秀芝遂起诉请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6万余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许云鹤与王秀芝因在道路上通行及损害而产生的纠纷,应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王秀芝的腿伤是
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以及许云鹤应否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比例及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
1、关于王秀芝的腿伤是否为许云鹤的驾车行为所致。
由于涉案交通事故没有现场监控录像或者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只能根据相关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可以排除该车平缓制动停车的可能性。
同时,二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的结论可以作为认定王秀芝成伤原因的依据。
根据《鉴定意见书》,王秀芝右膝部的损伤特征符合较大钝性外力由外向内直接作用于右膝部的致伤特征,且右下肢损伤高度与许云鹤所驾车辆的前保险杠防撞条的高度在车辆制动状态下相吻合,该损伤单纯摔跌难以形成,遭受车辆撞击可以形成。
虽然该鉴定意见书没有直接指出王秀芝的损伤就是许云鹤驾车碰撞所致,但在交管部门处理本案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及一、二审期间,许云鹤一直主张其看到王秀芝跨越护栏时摔倒受伤,从未辩称事发当时还有任何第三方致伤的可能;同时,从王秀芝尚能从容跨越护栏的行为分析,也可以排除王秀芝在跨越护栏前已被撞受伤的可能。
因此,该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照片、勘验笔录、当事人述称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王秀芝腿伤系许云鹤驾车行为所导致,许云鹤的驾车行为与王秀芝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许云鹤主张王秀芝是自行摔伤,许云鹤是停车救助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关于过错责任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