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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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及2010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二次答复”的通知【法规类别】人大议事【发布部门】80903F002【发布日期】2010.09.06【实施日期】2010.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书面意见办理工作及2010年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二次答复”的通知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区级公司:2010年区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三届四次会议提案上半年的办理工作已基本结束。

为认真做好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的办理工作,同时对需要在今年“二次答复”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进行再次办理答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答复范围(一)区三届人大七次会议期间的代表书面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将于近期经办理平台分发到各承办单位。

(二)区三届人大五次、六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中需要在2010年进行“二次答复”的书面意见,代表高度关注的部分书面意见。

(三)区政协三届二次、三次、四次会议提案中需要在2010年进行“二次答复”的提案,政协委员高度关注的部分提案。

二、要求及时间安排(一)各承办单位要在2010年9月10日前接收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9月13日前落实办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通过办理网络上报表格。

各协办单位要在9月23日前对三届人大七次会议代表书面意见和需要“二次答复”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意见,主办单位要在10月8日前提出拟办结果,并通过办理网络报区政府办公室。

(二)2010年11月8日前,各承办单位经走访代表、委员,听取意见建议,完善答复意见后,书面答复代表、委员,并向区政府办公室上报正式答复意见的书面复印件(各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公章)。

(三)2010年11月底前,区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农业用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完成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承包地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不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不准占用耕地建设畜禽养殖和居住等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最长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镇和街道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09.20•【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二○○五年九月二十日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青浦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房屋、土地以及住宅建设发展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3、参与本区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参与区有关部门对住宅及相关项目扩大初步设计进行审批;负责全区住宅项目规划的审核。

4、负责本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住宅建设、施工及配套设施计划等的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新建住宅绿化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全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5、负责本区房屋、土地的权籍管理和专业测绘,并根据委托的权限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变更、注销。

6、负责本区配套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按权限办理本区土地划拨、农用地转用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区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报批以及农民建房的审批;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青府办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2.取消建设工程正负零备案报送。

3.取消结构到顶备案报送。

4.取消其他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将审核、发放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委托给各镇(街道)承担。

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负责农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及审定,并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继续负责涉及占用耕地的农民建房的选址和土地审批工作。

(三)整合的职责将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农业委员会的有关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划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四)增加的职责1.增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职责(在简易程序中,明确统一标准,合理扩大使用范围;适应开发需要,在总量平衡的原则下,明确相应的框架和标准,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调整)。

2.增加居住区、建筑物、构筑物名称审批职责(除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实施规划管理的项目和市重大工程项目的名称外)。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2008)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区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2007年5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城、新市镇、工业园区以及相关功能区近期建设规划控制范围除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街道)房地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青浦区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房地资权[2003]111号)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00三年四月三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本市房地产测绘体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制度,保持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及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现势性,根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量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地资源局领导。

第四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成果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房屋土地调查成果及形成过程的具体事务性管理工作:(一)维护房地产权籍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和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查阅、利用工作;(二)组织房屋土地调查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三)负责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确认或者备案工作;(四)协调处理土地测绘争议案件;(五)负责地籍图的使用和管理;(六)负责土地权属的界址标桩管理;(七)其他有关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区(县)成果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成果管理部门的领导。

第五条房屋土地调查成果是指房屋土地调查机构(以下简称调查机构)通过对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和利用状况等调查、测绘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包括:(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报告书;(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三)土地、房屋勘测报告书;(四)土地利用现状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地籍图、宗地图(户地图)、房产平面图;(五)农民宅基地勘测报告书;(六)宗地界址标志和坐标数据;(七)其他有关的房屋土地调查技术成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青府发〔2021〕65号•【施行日期】202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青浦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2021年11月16日青浦区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十三五”期间,青浦区加强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管理工作得到了快速发展,应急管理能力得到有效提升,为青浦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安全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未来五年,青浦区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

为了青浦区“十四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期间青浦区应急管理发展基础(一)“十三五”期间应急管理发展情况与成效青浦区在过去五年进一步加强了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优化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值守,强化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应急物资保障力度,加强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应急管理体系。

1.重构了应急管理体制“十三五”期间,全区深化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下,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体系和领导架构不断完善。

2019年区应急管理局成立后,整合了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以及应急救援等各项职能与资源,由突发事件发生时协调应对的应急管理体制,转向常态时日常管理与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管理相结合的部门化综合管理体制。

在此基础上,青浦区调整了相关的议事协调机构和指挥机构,组建了新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防汛指挥部,加强了职能部门、街镇之间的协调与互通,实现了从处置“单一灾种”逐渐向应对“全灾种”“大应急”转变,应急管理体制机制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青府办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15日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青浦区委、青浦区人民政府印发<青浦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青委〔2015〕26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青浦区司法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已由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1.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职责。

2.增加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职责。

3.增加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4.增加上海市司法局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加强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水平。

2.加强司法行政参与社会治理工作能力,强化司法行政业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政策和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本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司法行政赔偿、处罚、诉讼等有关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镇、各行业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住宅发展局《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浦工业园区,区政府各委、办、局:区政府同意区住宅局制定的《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四年九月十日关于制定《青浦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请示为贯彻执行沪府[1995]66号文、沪建房(96)0498号文、沪住计发(2002)002号文、青府(2004)第24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市政、公建配套,全面提高全区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以满足入住居民生活条件、居住环境更为完善的需要,使我区的住宅建设更趋向合理、高效发展。

为此,就我区新建商品住宅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制订本办法。

一、配套费的征收1、区住宅发展局是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宅建设管理部门)。

2、全区新建商品住宅(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单人宿舍等)均须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3、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标准:(1)青浦新城、朱家角镇、徐泾镇、赵巷镇每平方米320元;(2)其它各镇每平方米200元。

4、配套费缴纳程序:(1)建设单位依据计划发展委员会的立项批复在办毕施工许可证后10天内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2)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定住宅计划面积和计划征收配套费的数额,受理两周内签订计划缴款公证协议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关于《青浦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关于《青浦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8•【字号】青府办发〔2018〕30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转发区建设管理委关于《青浦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青府办发〔2018〕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青浦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2018年4月28日青浦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件分级1.5工作原则2总体评估3组织体系3.1领导机构3.2应急联动机构3.3工作机构3.4专家机构4监测预警4.1信息监测4.2预警级别与发布5应急处置5.1信息报告与通报5.2先期处置5.3应急响应5.4应急处置5.5人员防护5.6应急终止5.7信息发布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6.2调查评估7应急保障7.1队伍保障7.2物资保障7.3经费保障7.4科技保障8监督管理8.1宣传教育8.2人员培训8.3应急演练8.4监督检查9预案管理9.1预案解释9.2预案修订9.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本区地下空间的应急机制,提高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本区地下空间突发事件,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所称地下空间,主要包括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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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80903F002
【发布日期】2005.09.20
【实施日期】200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青浦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房屋、土地以及住宅建设发展的职能部门。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房屋、土地、住宅建设发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全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等,并组织实施。

3、参与本区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核;参与区有关部门对住宅及相关项目扩大初步设计进行审批;负责全区住宅项目规划的审核。

4、负责本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住宅建设、施工及配套设施计划等的编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对本区住宅设计标准以及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新建住宅绿化建设计划、组织协调全区住宅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5、负责本区房屋、土地的权籍管理和专业测绘,并根据委托的权限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产权属,办理房地产登记发证、变更、注销。

6、负责本区配套建设用地规模的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按权限办理本区土地划拨、农用地转用等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全区土地开垦、整理、复垦的报批以及农民建房的审批;按规定组织实施本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的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负责住宅建设质量管理;负责本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许可证审批;协同有关部门
对住宅开发企业、工程监理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核或备案。

8、贯彻国家住宅产业技术标准和行业规划,推广住宅科技成果,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9、负责本区房地产市场的行业管理,包括预售、销售的登记管理和交易、租赁、交换、经纪、信息的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管理。

10、负责本区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包括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运作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11、负责本区各类房屋的使用、修缮、拆迁、改造、保留保护的行政管理。

12、负责本区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包括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公有住房出售、公有住房租金调整以及私房落政、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

13、负责本区房屋、土地、房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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