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法与一条鞭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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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在哪里 简述三者意义及影响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在哪里 简述三者意义及影响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区别在哪里简述三者意义及影响本文导读: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

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

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

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一条鞭法”新解

“一条鞭法”新解

“一条鞭法”新解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

但是,“一条鞭法”改革并没有改变税负的总额,也没有体现出儒家财政理念中所述的“轻徭薄赋”思想,它仅仅改变了税负征收的方式,从博弈角度来讲,属于零和博弈。

仅仅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均平赋役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不彻底改革,给官吏带来了“寻租”的机会。

自唐中期开始,我国封建社会经历了三次里程碑式的赋役制度变迁:唐朝中期的两税法改革;明代的一条鞭法是赋役合并的里程碑;清代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改革,最终完成了赋役制度的真正合并,人丁税最终演变为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单一税,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税制统一,人头税从此取消,体现了赋役制度改革的趋势。

而明代的“一条鞭法”改革则是承前启后,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次制度变迁。

学术界对此曾作了详细的论述,如明史研究的权威梁方仲[1]先生将“一条鞭法”归纳为“合并编派、合并征收、用银缴纳、官收官解”十六字特征。

本文从现代税收制度改革角度进一步探索这一改革,并试图提出几点新的见解。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积累任何事物的变化都经历了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条鞭法”也不例外。

本文认为,以赋役合并为特征的“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前期以及明代以前各种改革的最终结果。

“一条鞭法”改革经历了从创办到局部实施,再到全面实施的演变过程。

(一)“一条鞭法”的制度准备桂萼是“一条鞭法”的创议人①,嘉靖九年(1530),大学士桂萼提出编审徭役的建议,“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2]。

这一建议经户部讨论,得到皇帝批准,决定于嘉靖十年(1531)在南赣试行,这就是最初的“一条鞭法”。

嘉靖十六年(1537),苏松地区实行“征一法”,这一方法除归并役目、赋役合一之外,还具有力役征银、摊丁入地的性质,使最初的“一条鞭法”变得更为全面。

在这一过程发展的同时,其他地区的里甲正役改革在全国也悄然进行,虽然各地区实施方法名称各有不同,但其总体思想基本是一致的。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税收制度的演变
1.田赋:夏商周时期,贡、助、彻是田赋制度的初始形式,春秋战国时期,
军赋成为田赋的重要形式。

秦汉时期,军赋逐渐与田赋结合,以田定赋。

隋唐两税法以后,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逐渐被以土地为本的赋税制度所代替。

2.户调制:西汉时期,为避免口赋的征发,开始实行户调制。

3.营田租:东晋和南朝时期,开始推行营田租。

4.两税法:唐中期以后,均田制遭到破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租庸调制无
法维持,政府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是我国古代税制史上的重大转折。

5.宋代的“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政策,使土地兼并发展更加迅速,两税法
逐渐变为丁税、地税,两税法之名已名不符实。

6.明清时期的“一条鞭法”,是古代田赋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与进步。

7.摊丁入亩:清初继续实行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到康熙末年,随着人口剧烈
增长,丁税无法征收,就实行了摊丁入亩。

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反映的财税规律

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反映的财税规律

两税法一条鞭法地丁银反映的财税规律
财税规律是国家财务管理的基础。

其中有两个法律,即“增值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还有一个条例,“鞭法地丁银条例”,这三个是财政税收领域最为基础、最为重要的法律条文。

“增值税法”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

增值税是指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根据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税款。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商品增值税是由生产和销售环节层层交错的纳税人主动向国家缴纳的。

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是广泛应用的间接税,为国家资金的积累和税收的平衡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增值税法在中国的使用,为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的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法、管理规定和监管措施等方面,是国家税收的另外一个重要来源。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按年度申报纳税的税收。

作为财政税收领域的重要法律,《鞭法地丁银条例》是一部法规性文件,具有相对的权威性和指导性。

鞭法地丁银条例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颁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若干规定”,是为了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而出台的。

鞭法地丁银条例在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方面,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规范了各类涉案方的行为,保护了投资者和市场利益,维护了国家的税收安全。

由此可见,这三个法律对于财政税收管理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进行税收
管理,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作为广大人民的一份责任,我们需要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积极学习和提高自己,做一份为财税管理事业贡献的人。

两税法研究

两税法研究

两税法研究列举了中国古代三次意义重大的税制改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并对其利弊一一作出了评价。

标签:古代税制改革;税收原则;生产力;经济发展纵观历史,历朝历代,税赋都是国家财政的核心支柱。

税赋的改革与变迁推动着政权的交替,生产关系的变化和生产力的发展。

因此税赋制度在历史上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角色。

而在明清相继施行的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在众多税赋改革中,尤为突出的起到了划时代的意义。

1 两税法1.1 实施背景唐初的各项制度基本沿用隋制,在赋税制度上采用与井田制项适应的租庸调制,即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谷物,叫“租”;缴纳一定数量的绢和布叫“调”;服役期内不去服役的可以纳绢和布代役,叫“庸”。

在唐初,这一制度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农时,相对减轻了赋役,有利于开垦大量荒地和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府兵制也得到了巩固。

然而,到了唐中,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频繁,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实行,导致国家财政陷入严重的困境。

为了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公元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和倡导下,唐政府开始改革赋税制度,实行两税法。

1.2 主要内容两税法原文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

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

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逾岁之后,有户增而税减轻,及人散日而失均者,进退长吏。

而以尚书度支总统焉。

”从中可以总结出两税法的改革重点为:(1)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2)纳税人:不分主户与客户,只要有当地资产,即为当地人,一律上籍征税;无固定居所的商人,所在州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3)课税标准:课税不以年龄而异,而是根据贫富,拥有资产多的人,多缴税,反之,则少缴税,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

明“一条鞭法”与农村税费改革比较分析

明“一条鞭法”与农村税费改革比较分析

明“一条鞭法”与农村税费改革比较分析上承“两税法”下接“摊丁入亩”的明“一条鞭法”与新中国第三次重大的农村制度变革——农村税费改革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

基于财政与税收的视角对其进行比较。

并将其可借鉴之处用于当下正进行的新农村综合改革。

标签:明“一条鞭法”;农村税费改革;税制改革;财政与税收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9-0160-02 1引言约500年前,即将步入“垂暮之年”的明王朝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竭尽全力发出了最后一缕“耀眼的暮光”。

而这上承“两税法”下接“摊丁入亩”的改革,即为中国历史上有名的明“一条鞭法”。

10年前,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新中国第三次重大的农村制度变革——农村税费改革诞生了。

这是新中国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改革。

明“一条鞭法”化繁为简,把徭役与地税合并,按亩征纳,将繁杂的赋役项目合编为一条。

农村税费改革则将重心放在农业税费的整改与取缔之上。

二者存在着诸多相似之处与不同之处,下面我将进行浅析的比较。

2明“一条鞭法”与农村税费改革的相似之处2.1改革对象:都是对农村的税制进行改革“一条鞭法”的实质是徭役与地税的合二为一,具体内容为:令天下有丁无粮者,编为下户,纳丁银;有丁有粮者为中,粮多丁少者与丁粮俱多者为上户。

银差丁差,俱照丁粮并纳,输于州县。

农村税费改革以农业税取之于地为改革原则。

种地多者多纳税,不种地者不纳税,根据农民的实际承担能力以及农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来调整对农民的税收,减轻农民负担,尽量避免农民入不敷出的局面发生。

2.2改革思想:在改革中都本着效率最大化原则“一条鞭法”赋役合一,按亩征税,在数量方面提高征税效率;计亩征银,以银纳税,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在形式方面提高征税效率。

农村税费改革取消苛捐杂税,调整不合理政策,大大简化了税收程序。

二者都通过降低税制的复杂程度,尽可能将征税成本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

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

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

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封建商品经济发一条鞭法”据《明史》记载: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具体来讲就是:(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

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

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

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

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

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

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

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

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

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

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比较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都是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

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此在命题上有深度可挖。

下面,本文拟从产生、内容、意义以及相互联系等方面对三者略做简要的叙述和分析,希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帮助。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基本上沿用隋制。

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高中历史教材精解: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

高中历史教材精解: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两税法、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基本上中国古代史上重要的赋役制度。

三者的实施在中国赋役制度的演变史上是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同时三者在内容和形式上也存在着继承性,因简要的表达和分析,盼望对同学们学习中国古代史有所关心。

两税法,是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

唐初所行制度差不多上沿用隋制。

在土地与赋役制度上,唐初继承了北魏开始至隋朝的均田制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庸调制。

后来,武那么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峻,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如此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峻,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峻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那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两税法的要紧内容是①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②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即算当地人。

一律上籍征税。

③不再按丁征税,改为按资产和田亩征税,依照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先“定税计钱”,再“折钱纳物”;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④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不得超过六月,秋税不得超过十一月〔故称两税法〕。

⑤无固定住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征税。

两税法是中国古代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赋税制度改革:【一】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如此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二】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如下:
1、算法不同。

一条鞭法:明中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把原来的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

摊丁入亩:就是把前面那个按人丁数计算的人丁银即人头税取消。

2、实施背景不同。

一条鞭法:明朝老百姓要交田赋,服徭役,交杂税,又是记粮,又是记服役时间,又是记银两,很麻烦。

张居正分析认为百姓于朝廷的义务有两点:一种田交税,二有人丁服徭役帮忙干活。

所以就改按照田地多少和人丁多少来收,并且只收银两,就设计按照一定标准把以前的田赋,徭役,杂税折算成银两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会减少。

摊丁入亩。

因为清政府看到当时土地集中,很多人家没地,人很多,根本没什么收入,让他们交人头税很难。

还不如不征收,让他们自由被地主雇佣。

只按田地征收,其实不会全部取消只是减少大部分并入田赋。

所以到最后每年农民只交田赋就可以了。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3、在历史中的发展进程不同。

“一条鞭法”上承唐代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是中国历史上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一次社会变革。

既是明代社会矛盾激化的被动之举,也是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动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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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比较两税法与一条鞭法的异同:
两税法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将过去租庸调制以人丁为本、以均田制为基础的原则,转变为以资产为主的量贫富、据等第征收的原则。

措施为取消租庸调及一切杂役、杂税。

不分主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一律上籍征税。

根据资产定出户等,按户等征收户税;按田亩数量征收地税。

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一条鞭法是中国明代中后叶,一项赋役方面的重要改革。

主要是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税总为一条,按亩折银缴纳。

赋役的征收解运,由民办改为官办。

相似:
①背景相似:旧有的赋税制度弊病丛生,土地兼并严重,政府财政出现严重危机,社会矛盾尖锐。

唐朝中后期,均田制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纳税户大量减少,使租庸调制无法实行。

明中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广大农民纷纷沦落为无地的佃农,靠户税和田赋两税为主的政府财政收入锐减。

同时行政俸禄和军费大量增加,支出庞大;此外统治腐朽,宦官专权,财政体制也被严重破坏。

苛捐杂费众多,农民负担沉重,民怨沸腾,社会矛盾尖锐。

②都归并税目,税费合一,化繁为简。

两税法: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而且集中征收时间;将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

一条鞭法:合并各项税赋为田赋一种,以田亩为对象,一次征收,并且把扰民最重的役并入田赋之中;将各种名目的收费摊派,额外附加等也合并为一条,归入田赋,税费合一。

都限制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而且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其生产积极性。

③将徭役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

④按土地多寡征税,都体现了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到以土地和财产为主、税收由实物到货币、赋税名目由繁至简的转变过程。

⑤都加强了管理,由地方官直接征收后解缴国库。

不同:一条鞭法是在两税法基础上的发展。

①缴税方式不同。

两税法按户等纳钱,按田亩纳粟米,但户税在征收时有时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一部分。

一条鞭法完全改用银两收税,实现了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变。

纳银代役的规定,标志着白银货币化的完成。

使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积极作用。

②两税法包括人头税和地租税。

一条鞭法地税和人头税合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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