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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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黔教办科[2013]421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办科〔2013〕421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为规范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不断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我省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精神,我厅特制定《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现将《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大对教育科研工作的统筹管理与指导,形成统分结合、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教育科研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教育科研氛围。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13年7月16日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育科研活动,不断提高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教育科学研究的繁荣和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教育科研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深入研究我省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关键环节和重点难点问题,为教育决策服务,为教育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

贵州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教发〔2020〕74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经厅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2020年12月15日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教研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基础教育教研工作的意见》(教基〔2019〕1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6号)和《贵州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特色教育强省实施纲要(2018—2027)》(黔党发〔2018〕30号)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教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教研工作网络体系1.加强教研机构建设。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人社部门,认真落实中发〔2019〕26号、黔党发〔2018〕30号文件有关要求,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学科领域,按学段配齐配强所有学科(含德育、劳动教育、家庭教育、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民族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教育评价测量等专门教育领域)专职教研员;及时清理、纠正和解决一些教研机构教研人员长期占编不在岗、缺员严重和学科领域配置不合理、业务工作严重弱化等问题。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加强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确保研究项目顺利完成并取得较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省财政拨付的省直高校科研专款。

第三条资助范围为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应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特点和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进行立项并开展研究。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贵州省教育厅高教处和社政处分工负责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其中,高教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社政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主要职责是:1、拟定省直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2、组织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资助、中期检查及成果验收;3、协助厅计划财务处管理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经费;4、制定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制度;5、通过科研项目立项资助的形式、组织、支持省直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和省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省教育厅聘请省直高等学校、有关部门专家和负责人组成贵州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主要职贵是:1、参与制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2、参与评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提出是否立项及研究经费资助额度的建议。

第七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本校的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八条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并分类立项资助。

所分类别为:(1)省级重点学科项目;(2)硕士点、博士点项目;(3)规划项目;(4)青年项目;(5)专项任务项目.第一至四类为省教育厅拨款资助项目,第五类为省教育厅立项,但不拨款资助项目。

第九条省教育厅每五年发布一次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具体事项,由教育厅根据本办法按年度作出具体规定并通知省直高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条件是:1、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学或研究人员,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木职务的申请者,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申请者年龄限40(含40)岁以下;硕士、博十学位点项目、省级重点学科项目申请者必须是该学位点、该学科的教学、研究人员。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黔教办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贵州省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学校:为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参与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我厅决定从2017年10月起,组织贵州省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和条件(一)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具体办法遵照《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附件1)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成果的完成时间为2014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申报每项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单位署名不得超过3个,个人署名不得超过10人。

对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并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解决的,不得推荐申报。

(四)已经获得过省教育厅教学成果奖,省级及省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奖励的成果,不能申报。

二、申报名额分配贵州省第三届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实行限额申报,原则上不突破以下分配名额:贵阳市、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各20项,六盘水市、安顺市、黔西南州各15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每校5项,高等职业学校每校3项,贵安新区、仁怀市、威宁县各3项,厅属各有关单位、厅直属学校各2项。

三、申报要求(一)申报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一式2份(附电子稿);2.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1份(证书类材料可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替代,不收原件);3.《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1份(附电子稿)。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直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思考和研究“强国建设,教育何为”“教育强国,科研何为”重大课题,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研究,不断激发增强科研活力,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的申报工作,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2024年1月23日附件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黔教发[2020]27号),为使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年度课题暨粤黔专项课题申报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申报时间2024年3月18日至22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课题类别(一)年度课题年度课题申报类别分为A类和B类。

A类申报课题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B 类申报课题为青年课题。

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委员会根据课题申报材料质量,在A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重点课题或一般课题,在B类申报课题中立项青年课题。

(二)粤黔专项课题粤黔专项课题由团队项目和个人项目组成。

团队项目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名单详见附件4)牵头负责,以县域整体推进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为研究方向。

个人项目由在粤黔教育共建100所协作帮扶示范校及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受援县帮扶学校(名单详见附件5)任教的教师牵头负责,重点从学校提升、课程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等方面开展研究。

贵阳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

贵阳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为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和《贵阳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对象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在读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直博研究生按硕士生身份或博士生身份,只能申请并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延期毕业研究生及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评审。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具体标准以当年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奖励标准为依据)。

三、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五)本年度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不含补考成绩);(六)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原则上应有突出的科研成果:1、在读期间有正式发表的与本学科(或本领域)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比如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2、科研成果被证明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有已公开的发明专利;4、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等竞赛活动,成绩优异。

(七)公开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重要科研奖项,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有卓越的社会服务精神和业绩者优先考虑。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一)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包括在学习和研究中作伪,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6)有重大的见义勇为或救死扶伤行为并有详细证明材料的加1.0分;(7)在校就读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处分的,1次扣0.5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1次扣1.0分;受到记过处分的,1次扣1.5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1次扣2.0分。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doc

西安文理学院文件西文理校发〔2018〕73号西安文理学院关于印发《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各部门、各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科研成果量化考核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4项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经2018年7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文理学院2018年9月28日感谢你的观看西安文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贯彻学校办学指导思想,鼓励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扶植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多出精品和原创性研究成果,提高我校整体科研实力和办学水平,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视学术规范”“注重学术质量”“倾斜高精尖成果”。

第二条申报对象、时间期限、申报程序。

1.申报对象:我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示范工作站学生,以西安文理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个人为第一主持人承担(完成)的相关科研项目、公开发表和出版的科研成果及成果获奖。

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外聘教授等人员的相关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相关合同规定执行。

2.时间期限:科研处每年6月集中受理核定上年度的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年度统计从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3.申报程序:包括个人申报、二级单位审核并汇总、科研处复审、公示、提交学校审定。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类别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获奖、学术论文、职务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学术著作、科研感谢你的观看平台立项建设。

第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奖励范围: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及横向科学研究项目。

2.奖励标准:3.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追回科研奖励资金。

4.凡经过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合格,并从科研处上报到国家部门的国家级项目,每项给予奖励0.1万元。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组织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2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致力建设教育强国,总结2019年至2023年我省教育科研战线所取得的优秀研究成就,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为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我厅决定开展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评奖活动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立评审学术委员会,组织领导评审工作。

由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学院),负责评选工作的日常事务。

二、各市(州)教育局,高等院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厅属事业单位,省教育学会,负责本地区(单位、学校)范围内的成果申报、资格审查和初评工作,按照分配的名额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参评成果。

省教育学会可直接向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参评成果。

三、为确保推荐工作按时完成,保证推荐质量,请严格按照《2024年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附件1)规定的评审条件和要求组织实施,并于2024年3月18-22日上报参评成果。

四、联系方式联系人:曹志峰、刘军明、余昌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东路162号省教育厅综合楼411-2室,省教科院教育科研管理所贵州省教育厅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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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3.07.17
•【字号】黔教科发[2013]307号
•【施行日期】2013.07.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教科发〔2013〕307号)
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黔教科发〔2012〕461号)精神,省教育厅决定建立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现将《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进行广泛宣传。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建立本地、校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健全教师专业成长、教学改革与质量提高激励机制,进一步发挥好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制度在推动改革、提高质量的激励和导向作用。

附件: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
2013年7月17日附件:
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投身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贵州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教育科研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的集体、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贵州省教育科学研究(以下简称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优秀教育科研成果,是指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过程规范,能解释教育现象,反映教育规律,完善教育理论,提出教育策略,深化教育改革,解决教育教学问题,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践价值和社会效益,体现科学性、创新性、实用性和时代特点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每2至3年评选1次。

每届评审前贵州省教育厅将在预定的受理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章申报与奖励
第五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范围:
凡已公开出版或发表的教育学术性研究成果均可申报,包括著作、论文、研究
报告等。

没有公开出版和发表的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政策咨询报告等,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或者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者取得明显的实际效果的,也可申报。

开发建设的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实践课程和活动课程及其教材资源、学习资源和工具书,开发设计的教具、学具,出版的论文集、音像制品等,不属于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范围。

第六条申报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资料翔实,数据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2.研究成果的观点、思想、方法、策略等,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能反映我省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教育改革与实践起到指导和借鉴作用。

3.提出的教育教学思想、方案、方法、策略、措施、模式等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应用研究2年以上,对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和提高教育质量有较好的借鉴作用或良好的推广运用价值。

4.在教育教学理论探索和学科建设上,在基础研究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研究上,具有开创意义,受到同行和学术界认同。

第七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申报者分为个人、集体和单位三种类型。

每个申报者(申报成果个人、主持人或主持单位)只限申报一项。

成果持有者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1.高等学校(高职高专)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2.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取得的教育科研成果项目,由所在地的县(区、市、特区)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3.分属不同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完成并联合申请省级教育科研成果奖的,由牵头单位或者主持人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该教育行政部门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2.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登记汇总表;
3.反映研究成果的专著、论文、研究报告等文字资料和其它材料;
4.反映研究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佐证材料;
5.反映研究成果的有关证明材料,如规划立项课题成果鉴定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成果应用证明、受益方证明等。

第九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实行限额推荐的办法。

受理申请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机构须在贵州省教育厅下达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在推荐中要统筹兼顾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成果。

已经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省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等成果,不再受理评审。

第十条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对获奖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颁发证书和奖金。

奖金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资金中支付。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含主持人),是指直接参加成果的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除个人申报外,集体申报的人数不超过10人。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联合申报的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科研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章组织评审与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审。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教育科学院科研管理所)负责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方案、评选标准,申报受理、资格审查、提交评审、结果公示和办理成果报批等具体事项。

贵州省教育科研优秀成果奖由贵州省教育厅批准和授予。

第十三条严格评奖程序,确保评审质量。

专家独立评审:评审专家独立工作,自行推荐获奖成果,不与其他专家商量;专家会议评奖:应当以独立评审的统计结果为基础,有针对性地进行讨论。

宁缺毋滥,获奖成果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突破每届评奖数额。

第十四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省级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的成果主要完成人和成员,不得参加评选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经评审拟授奖的成果实行公示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科研成果或科研成果主要完成者(含主持人)持有异议的,须在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向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贵州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剽窃抄袭的获奖成果和人员提出异议,不受公示期限制,一经核实,即撤销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及全部奖金,并予以公布,取消当事人下一届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推荐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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