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 解析

2023年法考主观刑诉案例解析在2023年的法考中,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成为了许多考生的难点。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结合实际案例,对法考中的刑诉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点。
一、案例一:一起涉嫌诈骗案件李某和王某涉嫌一起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公安机关的讯问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讯问时应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如不被虐待、充分告知权利等。
同时,讯问时应制作讯问笔录,并由嫌疑人签名确认。
在本案中,讯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2.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的方式应合法、客观。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包括李某和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等。
需要注意的是,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嫌疑人的辩解和申诉,并进行核实。
在本案中,如果李某和王某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核实,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案例二: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张某是某公司的高管,涉嫌贪污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张某在职务犯罪前曾涉嫌滥用职权。
检察院依法对张某进行了讯问,并对其滥用职权的案件进行了调查。
在本案中,需要分析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解析:1.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张某涉嫌滥用职权,程序合法。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起诉阶段应充分审查侦查阶段的证据和程序是否合法。
在本案中,检察院对张某进行了讯问,程序合法。
2. 检察院应依法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如辩护权等。
在本案中,如果张某提出异议或辩护意见,检察院应及时听取并进行核实。
总结:刑诉法部分的主观案例对于考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是只要认真学习并理解相关知识点,就可以很好地应对。
希望本文的分析和总结能够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在刑事诉讼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应用,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盗窃案。
小明因盗窃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了抗辩意见,认为小明在盗窃行为中并没有实施盗窃,因此不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在作案时明知是他人财物,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对小明作出了有罪判决。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抗辩意见,这是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利。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小明的辩护权,最终作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被告的权利保护,以及法院的公正审理。
案例二,故意伤害案。
张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持刀将对方捅伤,致使对方受伤。
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安机关对张某的侦查工作十分严谨,收集了充分的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定了张某的犯罪事实,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重视,以及法院的依法审理原则。
案例三,职务侵占案。
某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资金。
公司发现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王某展开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公司及时报案,公安机关依法展开调查,最终法院依法判处了王某的刑罚。
这个案例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对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件中的具体运用,以及对于被告权利保护、证据审查、法院审理等方面的重视。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守法,遵纪守法,不要触犯法律红线。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

案例1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严重精神病如何处理犯罪嫌疑⼈孙某,⼥,28岁,⽆业。
孙某因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卖*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孙某患了“反应性严重精神病”,多次将⾃⼰⾐服撕破,殴打同监室⼥犯,难以看管。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孙某已患严重精神病,⽆法接受审判,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案件;另⼀种意见认为,孙某犯罪时并⾮⽆刑事责任能⼒,被捕后患了精神病虽然给刑事诉讼的正常进⾏带来了障碍,但如果撤销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妥的,鉴于犯罪嫌疑⼈患病的实际情况,可以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采纳了后⼀种意见。
[问题]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公安机关对孙某改⽤取保候审是正确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被告⼈,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婴⼉的妇⼥,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犯罪嫌疑⼈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与犯罪时就患有精神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只是意味着犯罪嫌疑⼈暂时不具有受审服刑的能⼒,但并不排除其犯罪时的刑事责任能⼒。
⽽犯罪时如果就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不能辨认和控制⾃⼰的⾏为,则认定犯罪嫌疑⼈没有刑事责任能⼒,根本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在羁押期间患了精神病的犯罪嫌疑⼈,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五条的规定撤销案件是不妥的。
如果撤销案件,即使在犯罪嫌疑⼈精神正常后也⽆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7

案例17 审判监督程序的运⾏熊某因涉嫌杀妻被起诉,某县⼈民法院⼀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熊某未上诉、⼈民检察院抗诉后,某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处熊某⽆期徒刑。
熊某之⽗以熊某没有杀妻为由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出申诉,某市中级⼈民法院⼀年多未予以答复。
⽆奈,熊⽗⼜向某省⼈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时,杀害熊某妻⼦的真凶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某省⼈民检察院认为原判确有错误,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抗诉。
该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了再审决定书,并在接受抗诉之⽇起将近三个⽉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问题]本案中审判监督程序的运⾏有何错误?[正确答案](1)对熊⽗的申诉,某市中级⼈民法院⼀年多未予答复是错误的。
法院《解释》第302条规定,⼈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内作出决定,⾄迟不得超过6个⽉。
经审查,认为有刑事诉讼法第⼆百零四条规定的情形之⼀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重新审判;对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204条规定的申诉,应当说服申诉⼈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通知驳回。
(2)某省⼈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抗诉错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
本案中,某省⼈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某省⾼级⼈民法院提起抗诉。
(3)某市中级⼈民法院接到抗诉后制作再审决定书错误。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不得制作再审决定书。
(4)某市中级⼈民法院在接受抗诉之⽇起将近3个⽉的时候决定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接受抗诉的⼈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接受抗诉之⽇起1个⽉内作出决定。
[考点集成]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应当掌握:(⼀)申诉与申诉的审查处理。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1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解析案例1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案情】被告人杨某,女,28岁,某木材加工厂女工。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个体户老板。
被告人钱某,男,26岁,某医院司药。
杨某与张某长期通奸,为达到结合为夫妻之目的,预谋要杀害杨某的丈夫王某。
他们共同商定由张设法搞来毒药,由杨伺机下毒。
张找到在医院工作的钱某要砒霜。
钱问张干什么,张讲出真情,钱拒绝。
张便以揭发钱的隐私相要挟,钱无奈,给张一包硫酸铜(一种会引起呕吐而不会致命的药物),张将药交给了杨。
某日,杨在王的饮食中下了药,王吃后翻胃呕吐,十分痛苦,杨观察了一段,见王仍在痛苦之中,便后悔,遂急送王到医院抢救,王很快恢复了健康。
【问题】:1.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为什么?2.钱某在本案中处于怎样的地位?【回答】:1.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2.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分析】:l.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得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两种末完成形态其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出自行为人自己的意志。
若犯罪未得呈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非不愿为,实不能为也”的情形,属于犯罪未遂;反之,若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即“非不能为,实不愿为也”,则属于犯罪中止。
本案中,杨某的投案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虽末发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死亡结果,但这是由于行为人所采取的手段—投放的是不能致人于死命的硫酸铜所致,而非行为人所采取的送医院抢救措施。
换言之,杨某尽管主观上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
客观上做了积极努力,但这种努力并非有效地避免预期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即这种努力在主观上是自动的,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
它虽然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但却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特征。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 分析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剖析[案例]章某和郭某在赵某开的工厂打工,赵某拖欠章、郭劳动报酬8000元一直未付。
张、郭二人商量,将赵15岁的女儿A骗出,然后带到外地扣押,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
虽经郭、章二人多次催促,赵仍不付报酬。
于是二人商定将赵的女儿卖掉。
在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将A奸淫。
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章郭二人以6000元将A卖给了陈某。
陈某买回A后要与A结成夫妻,遭到A的拒绝:陈某担心A逃走,便将A关在房间里反锁了1个多月,但A仍不愿意与陈某结婚;陈某后来觉得A年纪小,太可怜,便让A 回原籍与家人团聚。
陈某又觉得自己亏了,于是找到了章某,让章某退回自己的6000元钱。
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根据上述案情,分析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题思路](一)刑法题:分人逐句摘录案情,定罪与量刑并重。
定罪时:(1)犯罪的主观心态(2)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数罪并罚(3)犯罪形态:各人是否相同(4)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2)如果有未完成形态,应当怎样量刑;(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缓刑等量刑情节。
[答案分析](1)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
(3)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
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
(4)郭某和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
司法考试刑诉法案例分析大全14

案例14 被告⼈因病住院⽆法出庭能否缺席判决被告⼈张某、王某、陈某均系某⼚青年⼯⼈。
某⽇晚三⼈从电*出来,见⼀年轻⼥⼦孤⾝独⾏,便图谋不轨。
三⼈尾随该⼥⼦⾄偏静处,使⽤暴⼒将该⼥⼦轮*。
某市中级⼈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开庭前三天,被告⼈陈某因病住院,⽆法出庭。
当时正值严打时期,为了及时打击严重犯罪,该市⼈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在陈某缺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此案。
经过审理,合议庭认定被告⼈张某、王某为主犯,分别判处⽆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认定被告⼈陈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5年。
[问题]本案中该市中级⼈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某市⼈民法院在被告⼈因病住院,⽆法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判决,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这种做法使被告⼈⽆法⾏使申请回避权,⾃⾏辩护和委托辩护权,最后陈述权等权利,不利于客观公正的审理案件。
当然,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地审理案件,在被告⼈不能出庭的情况下,如被告⼈⾝体和精神状况允许,可以派⼈到被告⼈的住处或医院,进⾏就地审判,听取被告⼈的辩护和最后陈述,尽量保证对整个案件的及时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享有多种诉讼权利。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有权对审判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这切实关系到案件能否公正合理的判决。
并且,被告⼈还享有辩护的权利,除可以⾃⾏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为其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还可以拒绝辩护⼈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委托辩护⼈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经审判长许可,被告⼈还可以和公诉⼈、诉讼代理⼈展开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所有以上这些权利的⾏使,都是以被告⼈出庭参加审判为前提的。
如果被告⼈根本不出庭受审,⽽是根据案件情况缺席判决,被告⼈的上述权利就得不到⾏使,也就很难保证刑事判决的质量。
[考点集成]关于缺席判决,应当掌握:(⼀)当事⼈应当出庭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员、书记员、公诉⼈、辩护⼈、诉讼代理⼈、鉴定⼈和翻译⼈员的名单;告知当事⼈有权对合议庭组成⼈员、书记员、公诉⼈、鉴定⼈和翻译⼈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辩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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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一、案例一:盗窃罪
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
1. 立案阶段:
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
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
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
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
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
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
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
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
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
分析:
1. 立案阶段:
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
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
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3. 羁押阶段:
对于故意伤害罪等情况严重、可能发生逃跑、毁灭证据等情形的犯
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对其实行羁押。
在羁押期间,C享
有相关的诉讼权利和利益保全措施。
4. 保释申请:
C的辩护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保释申请,具体的保释申请程序和条件
由法院依法审查决定。
5. 审判阶段:
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C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指控进行审查,
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C是否
构成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
如果C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C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解析,我们可以清晰了解到刑事诉讼法案例的
具体程序。
无论是盗窃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在司法考试中,了解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分析,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把握刑事诉讼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只有掌握了正确的法律知识和运用
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公正与正义服务,并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自己的
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