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侵权责任能否约定免除【本案能否免除第三人侵权责任】

合集下载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

第三人侵权 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 第三人侵权 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通过 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一、 第三人侵权 行为的概念缘起一直以来,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并无 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说法,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

他 通过 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展开这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通常的解释是第三人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条是对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规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先生认为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该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2]。

有学者认为此条规定了第三人行为,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因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侵权责任的行为[3 ]。

但也仅限于抗辩事由的讨论,并没有将之上升到独立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高度,而完成此一任务的是杨立新教授。

[4]杨立新教授另辟蹊径,将第28条界定为“有关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认为“ 第三人侵权 行为是一个全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侵权行为形态的范畴,其性质是多数人侵权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李阳、朱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李阳、朱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李阳、朱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李阳;朱海海【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李阳朱海海【当事人-个人】李阳朱海海【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钦成陈洵【代理律所】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被告】李阳;朱海海【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重要提示”内容为依据主张免责,但是,在涉案同宗事故的另一事故方提起的另案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5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

王凯悦、王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凯悦、王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凯悦、王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0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郭静孙睿【审理法官】唐健郭静孙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凯悦;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当事人】王凯悦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当事人-个人】王凯悦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代理律师/律所】陈义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钟晓琍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义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钟晓琍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义钟晓琍【代理律所】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凯悦【被告】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本院观点】引发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第三人书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题(3篇)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三的岗位为销售经理,月薪为8000元,公司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6月,张三在工作中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

张三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张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三赔偿金。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三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三赔偿金。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于2018年1月1日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5月,该公司发现某个人在其网站非法上传并销售该软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1.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依法取得了软件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5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杨伟波姜辉彬张彬堂姜晓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綦炳森【代理律所】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被告】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本院观点】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因姜辉彬驾驶超载车辆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能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因姜辉彬驾驶超载车辆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能否予以支持。

二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按15天计算杨立芝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予以支持。

2024年侵权责任纠纷免责协议书范文

2024年侵权责任纠纷免责协议书范文

2024年侵权责任纠纷免责协议书范文甲方(免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侵权责任”指因甲方或乙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 “免责”指甲方或乙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免除侵权责任。

第二条免责范围2.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以下情形免除侵权责任:2.1.1 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2.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2.1.3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1.4 乙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2.2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以下情形免除侵权责任:2.2.1 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2.2.2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2.2.3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2.4 甲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免责条件3.1 甲方免除侵权责任的条件:3.1.1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3.1.2 乙方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3.1.3 损害的发生与甲方无关。

3.2 乙方免除侵权责任的条件:3.2.1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3.2.2 甲方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3.2.3 损害的发生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免责程序4.1 一方请求免责时,应向另一方提交书面免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另一方在接到免责申请后,应在____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免责。

第五条免责的效力5.1 经双方确认,免责方免除侵权责任的,另一方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向免责方主张权利。

5.2 免责方免除侵权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本词条收录的是涉及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等内容。

法典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要点1.第1173条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另需注意,“与有过失”制度与“损益相抵”是不同的两项制度。

“与有过失”中的“与”指的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该制度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时,除非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应当扣除所获利益。

本条对侵权责任法作了拓展。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筱洲符海燕陈雁兰【审理法官】吴筱洲符海燕陈雁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薛如旺【当事人】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薛如旺【当事人-个人】李宗福薛如旺【当事人-公司】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贤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贤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永健杨春治黄娟刘贤顺【代理律所】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被告】薛如旺【本院观点】关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采纳作为本案证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闽01-×××××号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系薛如旺,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3月,属于报废状态,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李宗福户籍住址永泰县城峰镇力生村蒲洋某某,户号606001424,其系该户户主,陈珠莲与户主关系:妻。

3.永泰县医院已支付李宗福医疗费50000元,薛如旺已支付李宗福医疗费61000元。

4.2019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620元/年,2018年度福建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人员)平均工资为78215元/年,2018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946元/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案能否免除第三人侵权责任
刘子荣
[案情]
2004 年初,陶某受聘于武宁县某大酒店服务员,2004 年10 月28 日晚,陶某在下班途中被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石某撞伤成九级伤残。

2005 年8 月,陶某依据工伤事故,向武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大酒店赔偿其伤残补助金等损失 3 万余元。

经仲裁裁决,陶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375518 元。

2006 年 1 月,陶某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石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4 万余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职工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而民事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关系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并没有否认工
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

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并行不悖。

工伤职工既便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陶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石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 条,民法通则第119 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石某赔偿原告陶某伤残赔偿金等损失478724 元。

[评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或者用人单位违法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但是,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摸式(1)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2) 受
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3)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4) 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和"差额互补"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肯定了工伤职工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行不悖。

但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石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陶某的损失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工伤事故屡屡发生,但还有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往往
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承担责任,不仅使某些小型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
案件,一些企业认为职工只要得到第三人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职的工伤赔偿责任,而有些职工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也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职工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也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