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_兼评_知识产权公权化_理论(作者:吴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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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篇1:标题:《知识产权法》读后感:像保护糖果一样保护创意嘿,大家好!我是小明,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我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这本书的读后感。

你知道吗,这本书就像是一把打开宝藏的钥匙,让我对保护我们的创意和想法有了全新的认识!首先,我要说,知识产权就像是我们心爱的糖果。

你想想,如果你有一块超级好吃的糖果,你肯定不想让别人随便拿走对吧?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糖果”不被随便拿走的规则。

“小明,你说知识产权,那是什么啊?”小华好奇地问我。

“嗯,知识产权啊,就像是给每个人的创意和发明贴上一个‘这是我的’的标签。

”我一边吃着我的糖果一边解释。

“就像我们的作业,不能让别人随便抄一样吗?”小华好像有点明白了。

“对头!就是那样。

”我高兴地拍了拍小华的肩膀。

书中讲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

这就像是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小小的宝箱,里面装着我们的创意和发明。

如果我们不保护好它们,别人就可能偷偷拿走我们的宝贝。

“那如果有人偷走了我们的创意怎么办呢?”小华担心地问。

“别担心,书中说,如果有人偷了我们的创意,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我安慰小华。

“法律?那是什么?”小华的眼睛瞪得大大的。

“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哥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它会站出来保护我们。

”我尽量用简单的语言解释。

“哦,那太好了!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随便用别人的东西呢?”小华又问。

“当然不是啦!我们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像我们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一样。

”我认真地说。

读了这本书,我学到了很多。

比如,如果我们写了一首歌,画了一幅画,或者发明了一个新的玩具,我们都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这样,我们的创意就像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不怕别人随便拿走了。

“哇,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成为发明家了?”小华兴奋地跳了起来。

“当然可以!只要我们有创意,有想法,就可以成为小小的发明家。

”我鼓励小华。

总之,读了《知识产权法》这本书,我明白了保护创意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作者:吴汉东)

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作者:吴汉东)

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吴汉东内容提要 从价值目标和制度功能的多维角度出发,可以对知识产权的本质进行不同的描述:在私人层面,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在国家层面,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度选择;在国际层面,它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

上述三个范畴并非是知识产权的全部品性,但或许是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基本认识。

关键词 私权 公共政策 国际贸易规则在民事权利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是与传统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

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 、法文 Propri t Intellectuale 、德文 Gestiges Eigentum ,其原意是 知识(财产)所有权 或 智慧(财产)所有权 。

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 知识产权 ,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

后来,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发展了这一理论,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并以此区别于物的所有权。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

这即是正义与效益的双重价值目标。

知识产权的各项基本制度,围绕着上述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平衡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

基于价值目标与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我们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

一、私人语境下的知识产权: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世界贸易组织的 知识产权协定 在其序言中宣示 知识产权为私权 ,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

权利本体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

所谓私权,即私的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它是私人的权利。

这里的私人,特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处于平等地位的人。

当国家以民事主体出现时,其与其它民事主体之间也是平等关系。

第二,它是私有的权利。

这里的私有,意指民事权利为特定民事主体所享有,是特定人享有的私人权利,而不是一切人同享的公共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知识产权的继承:知识产权 可以继承,确保权利的永久

知识产权的转让:知识产权 可以转让,实现权利的永久

Part 04
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
私权属性与公权属性的关系
私权属性:知识 产权作为私权, 具有排他性、独 占性和可转让性 等特点。
公权属性:知识 产权作为公权, 具有公共利益和 社会效益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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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的条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如专利转让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的批准
转让的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转 让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以防止 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权利的永久性
知识产权的续展:在某些情 况下,知识产权可以续展, 延长保护期限
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根据 不同类型,保护期限有所不 同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实现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包括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等。
私权属性的法律基础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源于法律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包括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是促进创新和科技发展的重要保障
Part 02
Part 03
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体现
权利的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的权利,未经权利人 许可,他人不得使用。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体现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这些权利都是 排他性的,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可以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 用知识产权,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知识产权的排他性也体现在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方面,权利人可以将知 识产权转让给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篇一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我觉得这可真是一本让我又爱又恨的书啊!说爱它,那是因为这本书真的让我大开眼界。

以前我对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可能就停留在“哦,大概就是保护那些发明创造啥的”这种模糊的认知上。

但读了这本书之后,我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就好比说,原来商标不仅仅是个标志,它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

不过,说恨它也不是没有理由。

书中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和专业术语,真的是让我一个头两个大!有时候读着读着,我就会想:“哎呀,这也太复杂了,我能搞懂吗?”也许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些都不是事儿,但对于我这个小白来说,真的是有点挑战极限了。

但是,我觉得这本书还是很有价值的。

它让我意识到,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重要。

可能你会说,这跟我有啥关系?我又不是发明家、作家。

但仔细想想,我们每天用的手机软件、看的电影、听的音乐,哪一样不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呢?我觉得吧,我们普通人也应该多了解一些知识产权的知识,不然哪天不小心就侵权了还不知道呢!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哦,说不定哪天你在网上随便转发了一张图片,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版权。

总之,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我是收获满满,虽然过程有点痛苦,但也许这就是成长的代价吧!你们觉得呢?篇二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嘿,朋友们!我刚读完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这感觉就像是在知识的海洋里拼命扑腾,有时候能抓到救命稻草,有时候又被浪打得晕头转向。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还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一读进去,发现还真不是那么回事儿!这书里讲的知识产权法,就像是个神秘的魔法世界,充满了各种奇妙的规则和力量。

比如说,以前我根本不知道专利这玩意儿有这么多讲究。

什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搞得我晕乎乎的。

但读着读着,我好像有点明白了,也许这就是探索的乐趣吧!不过,我也得吐槽一下,这书里的一些案例分析,复杂得让我想撞墙!我就一直在想:“难道不能简单点吗?”但也许正是因为复杂,才能体现出知识产权法的严谨和重要性。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总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一次分类知识产权1994年《知识产权协定》第二次分类1986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分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及其它科技成果权分类:著作权(含邻接权)——文学产权专利权}——工业产权商标权}性质:民事权利特征:权利主体的私权性——归属民事权利范围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区别财产所有权{1、不发生有形的控制占有、2不发生有形的损耗(公开性)3、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基本特征: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A专有性的法律表现:a: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的保护,法律的规定或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b专利的首创性和独创性B地域性——国家授予:只在本国境内和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有受保护的权利。

补充:有条件国民待遇原则:对于著作权而言---外国和中国同为有关公约成员国或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

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外国和中国同为有关公约成员国或外国人在中国有经常的住所或营业场所C时间性---目的---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但商业秘密不受时间性的限制、产地标记不具有严格的独占性的意义)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际上通行的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专门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的目的:1、保护创造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其创造更多的智力成果。

2、适当的限制权利人的权利,促进创造成果真正造福全人类。

知识产权法可以采取民事特别立法体例,而不必归于民法典,但我国还是属于民法范畴。

一、著作权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1709年---英国的----《安娜法令》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区别:中国著作权的主要原则:1、保护作者权益原则2、鼓励作品传播原则3、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4、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著作权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分类:一、a:原始主体: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不存在其他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人。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浅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摘要:关于知识产权的属性,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这是知识产权领域一个非常重要且不容忽视的问题。

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带来了挑战,不少人开始主张知识产权具有公权属性,并用此来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些新问题。

考察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要从多个方面着手,不能孤立的看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定在其前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为私权”。

有些学者主张的“知识产权公权化”,无非强调的是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干预,或创造者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机制的建立,但这些决不可能“内化”为知识产权从本质属性的私权演变成公权与私权的混合体。

笔者赞同这种看法,知识产权只是一种私权,而所谓的公权化倾向不过是知识产权发展的一个趋势,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并未改变。

一、知识产权概念的界定知识产权的概念界定,学术界一直以为都存在很大的争议,至今并没有形成一致性的结论。

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最早见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所提出,直到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中才作为法律术语智慧成果权而被提出。

现在,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术语,但对其概念的界定都一直存在争议。

对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学者们都有不同的看法。

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工商业标记等符号化知识所依法享有的独占其权益的权利。

郑成思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使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是依人的智力劳动而享有的权利,不应包括科技成果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及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科学发现授予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一)概述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由知识产权的性质决定的,由罗马法复兴至现在,私法又等同于民法,因而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权利与私法所调整的私权,两者同一,民事权利即是私权,那么知识产权自然也是一种私权。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

评析知识产权私权公权化摘要:目前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对知识产权规定的日渐深入,不少学者认为原本属于“私权”的知识产权可能被“公权化”,进而提出“私权公权化”的理论,试图为上述现象寻找正当性。

文章通过对其提出的理论进行分析,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本质属性出发,认为“私法公法化”不代表“私权公权化”,并阐述倘若此理论成立,将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因此对知识产权的维护还是应该遵守其“私权”属性。

关键词:私权公权化;私法公法化;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研究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其作为一种“私权”本应毋庸置疑。

早在1993年正式通过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序言中,就明确提出“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

然而,由于其相对于其它私权的特殊性及其自身领域内层出不穷的新问题难以解释,有些学者提出了“私权公权化”理论,企图将知识产权的“私权”特殊于传统私权的范围,或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性质的定义,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解释类似于政府有节制地干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合理性,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实现是通过其本身的私权保护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让渡,行政确权是知识产权专有权产生的主要特点的原因等。

当然,也有学者不承认“私权公权化”的理论,认为不能因为虽然目前社会由义务本位渐渐走向权利本位,但这仅属于“私法公法化”潮流,并非“私权公权化”;有学者认为权利的属性取决于权利的内容而不是权利的取得方式,即使公权力如何干预知识产权的实施,其仍是私权;更有学者认为如果知识产权真的具有公权的属性,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知识产权,就应该划归别的部门法调整了。

1 “私权公权化”产生的理论根据及其评析目前,之所以会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除了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相对于其他私权,如物权,债权等,有其独特的私权性质,如客体共享,利益专有;客体具有创新性;其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等,导致其区别于其它私权却又无法解释某些问题,提出“私权公权化”理论的学者还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1.1 知识产权的公法化趋势从国家的战略层面上看,知识产权逐渐发展为第一生产力,在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依附于高价值的知识产权,因此着重发展本国、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具有重大的意义。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

对知识产权公权化理论的反思摘要知识产权的性质问题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最基本的问题,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私权,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公权化趋势。

知识产权公权化最主要的表现是国家公权力的干预,最主要的原因是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词知识产权公权私权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问题,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为构造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这一现象说明:私权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时,也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公权属性trips协议在序言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私权。

强调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应该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而忽视了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权属性。

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逐渐呈现出社会化和公法化的趋势,但这并没有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其公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竞合最为明显的一项权利。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是知识产品,这些被保护知识产品大部分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并且关系到社会公共的利益。

有的发明甚至推进人类文明的发展,这就是国家公权力要介入知识产权的原因。

因此,各国在规定知识产权法时都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强制性的为社会公众利益保留一定的法律空间。

我们在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时,也很有必要对其公权属性进行充分的认识与反思。

二、知识产权公权化的表现(一)社会公益性知识产权的社会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对“公平”与“效率”这两个价值的追求。

每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都离不开前人的经验和成果,它既是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也是社会的财富。

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为了社会的发展,政府需要对知识产权人的个人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

然而以“私权神圣”为本位的私法体系是为了保护利己性的私人利益而设立的,所追求的是最大程度的保护私人利益,使个人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的地方在于: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促进技术革新、转让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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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再认识兼评 知识产权公权化 理论吴汉东摘 要: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也受到法律的必要限制。

这是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并通过法律平衡与调整的制度设计而完成。

上述情形没有也不应该改变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属性;公权化理论批判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5833(2005)10 0058 07作者简介: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湖北武汉 430064)W TO 知识产权协定 在其序言中宣示 知识产权为私权 ,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

从条文的立法背景来说, 它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一种平衡的结果 。

在 知识产权协定 拟定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意在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维护知识财产私有;而发展中国家却淡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排他性,以便于他人实施。

谈判妥协的结果是,协定承认 知识产权为私权 ,同时又规定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政策目标。

从条文的本身意蕴来看,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一样都是私的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

可以认为,权利的私权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而私权的神圣性则是对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基本理念。

知识产权的私权化,是对封建特许权制度的一场法律革命。

近代知识产权的形成,经历了一个由封建特许权向资本主义财产权嬗变的历史过程。

封建特许权包括印刷专有权和产品专营权,它以君主敕令或官府令状的形式,授予印刷商以出版独占许可证或赋予经营者制造、销售某种产品的专有权利。

当时的特许权是一种 钦定 的行政庇护,而不是法定的权利保护。

在欧洲的许多国家,特许令状并未制度化,仅是一种个别保护、局部保护。

创造者依法对自己的知识产品享有独占和专有的权利,能够随意转让和处分这一权利,并分享他人利用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形成的知识产权观念。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人享有的无体财产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才得到法律普通认可和严格保护,并逐渐形成一种独立而系统的法律制度。

与封建特许权相比,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有如下特点:第一,它是 天赋之权 。

近代启蒙思想家认为,天赋人权是利己主义的权利,即是私有财产神圣不收稿日期:2005 08 18孔祥俊: 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可侵犯的权利 。

因此,知识产权是 天赋 的、 与生俱来 的,它不应由国家特许而产生;第二,它是 普世之权 。

近代人权理论的视野中,财产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超时代、超社会的普遍权利。

因此,知识产权是 普世 的,是一种 普遍权利要求 ,它不可能是个别的、局部的行政庇护;第三,它是 法定之权 。

从法哲学理论而言,知识产权既是一种自然权,也是一种法定权。

这即是说,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即是 以实定法的名义反映了自然权利 。

因此,知识产权在近代社会受到国家立法的保护,而不是官府特许令状的保护。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由国家授予而产生。

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即是以法律的名义赋予私有知识财产以相应的权利形态,这种私权形态并不因国家授予而具有公权的特征。

就财产权法定授予而言,福利权利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似之处。

美国学者认为,20世纪已经出现了 新财产 (new property)的概念,因此应当将就业机会、养老金、政府特许作为新财产看待 。

事实上,当代福利国家以养老金、伤残补贴、社会保险、失业救济等形式,直接赋予个人或团体大量的财产权。

依传统大陆法系理论观点,这些国家直接赋予的福利权利是一种公法权利,与民法上的私权差别甚大 。

为此,有学者提出诘问, 如果严格以公私法来划分财产权,那么脱离了物权、债权系统而由国家直接授予的权利只能是公权,如知识产权 。

以权利产生的原因(即源于公法或私法)来界定权利本体的属性,这一传统理论确有检讨的必要。

美国1970年的 戈德堡诉凯利 案认定福利救济不是一种 特权 或 恩赐 ,而是一种财产权利 。

在美国学者施瓦茨看来,将政府的优惠或授权仅仅看作是一种恩赐或特权的话,那么这种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利益便不能像传统财产权利那样受到法律的正当程序的保护,政府取消或不公正分配 特权 的行为也难以加以监督、无法控制。

这样,广大民众不但无法确保其赖以为生的利益,而且在这种风险的压力下,民众也根本无法正常地行使其他自由权利 。

福利权利与知识产权虽在权利取得方式有相似之处,但就权利取得的本源来说却是大相径庭的。

福利救济权利的对象,包括福利设施、社会救济、各种生活补贴等,其主体为社会全体人民;国家即是权利的赋予者(由国家机关分配福利或决定救济),也是福利救济义务的承载者(福利救济由国家财政负担) 。

知识产权则不然,笔者曾在著述中提出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实构成理论,即权利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性行为。

前者属于事实行为,是创造者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后者是法律行为,是创造者的权利主体资格得以确认的程序。

借用美国学者的说法,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 源泉 (source),而法律(国家机关的授权活动)是权利产生的 根据 (origin) 。

此处分析旨在说明,权利取得方式如何并不影响该项权利的基本属性;质言之,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取决于知识财产私人占有的基本品性,权利的国家授予性并不能说明权利本体的公权意义。

L.Ray Patterson Stanley &W.Lindberg,The Nature o f Copyright:A Law o f U sers Right ,The Univers ity of Georgi a Pres s,1991,p.45.何盛明主编: 财经大辞典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年版,第255页。

[美]伯纳德 施瓦茨: 美国法律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3页-275页。

梅夏英: 财产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1-72页。

转引自马俊驹等 无形财产的理论与立法问题 ,载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学前沿。

胡锦光、韩大元: 当代人权保障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关于天赋人权的特征描述,可参见郑杭生等主编 人权史话 ,北京出版社1994年版,第96 97页。

知识产权为私权 ,在制度层面上为私人提供了获取财产的新方式。

知识财产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有形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另类客体,以知识财产作为保护对象的知识产权是与传统财产所有权相区别的崭新财产法律制度。

基于私权属性,如果我们对知识产权作出私有产权理解的话,就不能将知识产权看作是公有产权。

这一观点主要涉及发明权、发现权的归属问题。

有学者主张将一切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列入知识产权体系,包括发现权、发明权,其理由是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已有规定,且我国 民法通则 明确对上述权利给予保护 。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不应简单地将知识产权定义为无体财产权,它应该包括无体财产权的知识产权和精神权利的知识产权。

发现权、发明权即属于后者 。

多数学者持相反意见:有的认为,科学发现不宜作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以及国际公约都没有对科学发现授予私权性质的财产权利 。

有的进而认为,诸如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并非是对智力成果的专有使用权,而是一种取得荣誉及获取奖励的权利,该项制度应归类于科技法 。

笔者认为,私权是财产私有的法律形态,从知识产权的本意而言,其应属于此类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

智力成果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创造性产品的总称,对此并没有采取单一的私人产权形式。

就发现、发明的科技成果而言,对它们采取的是非市场机制的产权形式。

上述制度实为科技奖励制度,即通过对科技成果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进行评价,由国家给予奖励(包括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和奖金);与此相对应的是,发现、发明成果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国家,但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这即是以非市场机制的奖励制度来换取社会对科学成果的公有产权。

如果将发现权、发明权等公有产权纳于知识产权体系,那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的独占性特点、知识产权的无体财产权意义等将不复存在,这一制度架构及其学理基础也就面目全非了。

从现代各国的立法例来看,一般都是从私权属性出发来构建其知识产权体系的。

例如,世界上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典即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了文学和艺术产权(包括传统的著作权、邻接权以及最新创设的数据库作者权)与工业产权(包括传统的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最新国际公约要求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等);堪称新民法编纂运动杰出代表的1992年荷兰民法典,原拟定的 知识产权编 涵盖了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商号权等;而1995年越南民法典作为后社会主义国家民法典编纂运动的产物,在其知识产权编涉及的仅是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等。

除俄罗斯民法典在立法规划中拟将发明权规定在 知识产权编 外 ,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者并不将发现权、发明权等科技成果权作为知识产权看待。

因此,笔者建议,未来民法典的知识产权制度以不包括上述权利为宜。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说明了它与所有权等其他民事权利所具有的共同属性。

但是,就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第一、二部分已于1994年、1996年通过。

第三部分名为知识产权,仅包括著作权、发明权,该部分尚在起草之中。

另该国已于1992年以特别法的形式颁布了专利法、商业标记法。

吴汉东主编: 知识产权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张玉敏主编: 知识产权法教程 ,西南政法大学2001年发行,第14页。

刘春田主编: 知识产权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郭庆存: 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及有关问题的哲学思考 ,载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 第1卷,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刘春茂主编: 中国民法学 知识产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法律价值目标而言,知识产权与所有权是有区别的,在传统私法理论中,所有权被描绘成私人对所有物绝对支配与排他独占的权利。

尽管法律出于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虑,对所有权的行使作出某种限制,但在这种 限制 的范围内,所有权的时间效力、地域效力、权能效力却是无限的。

从罗马法到近代民法,都对所有权作出了绝对保护: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不仅可以终其一生,而且还延伸到身后;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得以直接支配,并对抗一切人。

可以说,在古典所有权理论及近代立法文件中,所有物所涉及的领域,是一个绝对化的私权领域。

这种无限制所有权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构成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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