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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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涉税问题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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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常见财税问题解答1.请问:“甲供材料”怎么进行会计处理?答复:在会计准则中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l)将发出“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计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舍税价。

在总造价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单位应该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在支付现金给施工单位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单位将材料给施工单位时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

施工单位将收到的材料作为自己的存货核算,按照正常的存货进行核算,最后形成合同成本,并成为工程造价的一部分。

(2)将“甲供材料”视为建设单位在建工程直接领用。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单位购买的物资给施工单位就是用于自己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

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作任何会计处理了。

(3)两种会计处理方法评价.在企业的会计处理实务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料"采取的是第一种方法,有些采取的是第二种方法。

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带来了下一步施工单位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在第一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将来形成工程总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按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

而在第二种模式下,由于建设单位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八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单位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按不包含“甲供材料”成本的金额开具建筑业发票就可以。

当然,对于施工单位,无论建设单位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单位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

在采用第一种模式的情况下,由于材料是建设单位购买提供给施工单位的,发票的抬头是开给建设单位,且在建设单位入账,对于这部分材料建筑业企业无法取得发票。

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

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

异地工程施工税务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异地施工成为建筑企业常见的经营模式。

然而,异地施工涉及的税务问题也日益引起企业的关注。

本文将针对异地工程施工的税务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异地施工税务登记1. 异地施工前,企业需在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外管证。

外管证是企业在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的依据。

2. 企业持外管证到施工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异地施工税收政策1.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异地施工的企业需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 企业所得税:异地施工的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施工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应根据施工地的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异地施工税务申报和缴纳1. 企业应按照施工地的税法规定,按时进行税务申报,并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2. 企业应在税务申报期内,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送税务申报表和相关资料。

3.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应预缴的税款。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8〕167号)各市、吴中、相城地税局,市区各税务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苏地税发〔2007〕71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目前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现将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有关征收问题暂明确如下:一、各地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71号),加强外来建筑安装企业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苏州大市范围(含苏州工业园区)之外登记注册的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来建筑安装企业),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按照苏州地税发〔2005〕142号文件的规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含苏州工业园区)异地施工项目自建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回机构所在地缴纳。

三、外来建筑安装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经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同意,其应扣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

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来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登记,纳入主管税务机关项目管理范围。

2.建筑安装企业原则上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颁发的国家一级以上施工资质证明;3.在工程所在地按要求设置会计帐簿,能够准确、完整地核算该项目工程收入、成本、费用以及资金往来等情况,特别是个人收入发放情况;4.能够正确计算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要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管理,每月使用规范的扣缴管理软件明细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税务问题解答汇集更新1-192
.......................................................................................................................................I 问 192:外资企业是否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11-2-14 .......................................1 问 191:对已享受下岗再就业优惠政策期满的企业可否继续享受优惠政策?2011-2-121 问 190:企业向信托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取得发票?2011-2-15 .......................2 问 189: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2011-2-14 .................................................................................................................................. 2 问 188: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2 ...............................................................3 问 187:装饰成本可否加计扣除?2011-2-11 .......................................................................3 问 186:转让人防设施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011-2-11 .......................................................4 问 185:收到的市场支持费如何缴税?................................................................................4 问 184:农村违规建房销售是否要缴税?2011-2-10 ...........................................................5 问 183:股权转让损失可否税前扣除?2011-2-1 .................................................................5 问 18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2-1 .............................6 问 181:担保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否税前扣除?2011-1-30 .......................................6 问 180:机构所在地补征税款时如何定性?2011-1-30 .......................................................6 问 179:公务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缴纳个税?2011.1.28 ............................................7 问 178:未取得产权的房屋租金收入是否要缴营业税?....................................................7 问 177:再次发票处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7 问 176:经法院判决撤销了已纳税的房屋,契税能否退还? ............................................8 问 175: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的企业,附征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退还? ........................8 问 174: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契税? ................................8 问 17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两个公司之间的土地权属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8 问 172:从事不在经营范围内的业务,可否开具相关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 问 17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9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 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集团内部发生的业务往来如果不属于涉 税业务,则可以按照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的会计凭证,如果属于涉税业务,则 必须开具相应的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 9 问 170:退房是否可以退契税?............................................................................................9 问 169: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9 问 168:已投入使用的无形资产尚未付清款项,可否税前列支无形资产摊销额? ........9 问 167:上下班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税?..........................................................................10 问 166:保险赔款是否需要交纳个税?..............................................................................11 问 165:补缴去年的工会经费已取得专用收据在今年能否作纳税调整? ......................11 问 164:证券公司投资者基金营业税如何缴纳?..............................................................12 问 163:矿业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计提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12 问 162:年终一次性收入怎样进行缴税?..........................................................................13 问 161:企业内部发生不属于应税行为的收付款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14 问 160:民办学校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4 问 159:商贸企业纳税人购进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15 问 158:手续费和佣金税前扣除项目包括哪些项目..........................................................1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将跨省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能够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按照开票数额的0.2%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在注册地区县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不能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总机构出具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证明文件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省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经营设立分支机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虽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但不能够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自2011年4月1日起按照开票数额8%的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开票数额的2%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我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按照《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超过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部分,在我市不予抵减。

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1.10.31
•【字号】
•【施行日期】2001.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杭州市地税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505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杭地税征[2001]字212号文件精神,现将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它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二、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二00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安装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跨地区从事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一)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能同时提供符合下述条件的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同意,可回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1.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项目从业人员在机构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证明资料及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

企业不能同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材料,应在工程所在地扣缴项目个人所得税,由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市内跨区县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外管证,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管理。

二、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业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一)企业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收入和成本能统一核算且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据实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为查帐征收方式,但涉及项目的收入和成本未统一核算的,按其项目经营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怎么交?一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六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经典三国志完美移植手机上了广告根据笔者调研的情况,多数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当期营业额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5‰~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营业税时代,核定征收的环节通常是在异地代开营业税发票时,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改为在异地预缴税款环节。

但令人费解的是,各地不仅核定征收率各不相同,计税基数有总额和差额之分,连税目也五花八门。

展开剩余83% 有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有的是「企事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二那么,这个核定征收的个税,到底属于什么税目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肯定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也就是任职受雇建筑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异地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具体包括: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操作工人。

2、有可能包括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分包方为个人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个人作为工程项目的分包方,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还有可能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人(非本单位员工)承包、承租、挂靠建筑业企业的工程项目。

也就是说,名义上看,是建筑业企业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实际上,是个人在向业主提供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2002年9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个别地区在律师事务所全行业实行核实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其核定的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负。

这种做法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容易造成税负不公,不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的作用。

为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通知如下: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

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三、对按照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确实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律师事务所,经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来核定其应纳税额。

各地要根据其雇员人数、营业规模等情况核定其营业额,并根据当地同行业的盈利水平从高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

对实行核定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督促其建帐建制,符合查帐征税条件后,应尽快转为查帐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9施行日期2002.02.09文号国税函[2002]146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请示》(京地税个[2001]5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有关税、费的次序问题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关于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的职员在本单位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出版图书取得所得征税的问题(一)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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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4]11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最近,部分区税务局和市财税分局来电,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有关“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六条:“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本市在执行上按以下口径掌握:
1、会计核算准确。

会计帐簿设置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且非个人承租承包经营。

2、纳税信誉较好。

能按照税法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资料,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无偷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

3、具有较高的企业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壹级或壹级以上资质等级。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并已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办妥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沪税务报验登记手续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中央部属单位进沪企业。

下同),经税务机关核定,可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

二、符合条件的外省市在沪内资建筑安装企业,可按下列核定程序办理:
(一)企业报送资料
1、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3月31日,根据本年度在沪的工程项目,填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附件一),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申报确认。

2、在每年3月31日前,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应按本年度在建工程项目,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表》(附件二,以下简称《申请表》),报所属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

同时,附报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分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复印件;
(4)《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复印件;
(5)《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报验登记工程项目确认表》。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须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单位初审
每年4月15日前,驻沪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申请表》后,对《申请表》及附报资料及是否个人承租承包经营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审核
每年4月16日-5月31日,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申
请表》及所附报资料、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和纳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按企业汇总填写《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方式申请审核情况汇总表》后(附件三,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请表》一并报送市局所得税二处。

(四)市局核定
每年6月1日-6月30日,市局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上报的《汇总表》和《申请表》进行汇总审核,经市局核定批准下达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名单。

三、经核定批准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期限,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四、在沪有多项工程项目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若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中某项工程项目不符合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条件,则由市局在汇总审核时,取消该企业当年度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资格。

五、经核定批准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个人所得税实行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单独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件四),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工程项目其他人员及企业管理部门人员,应由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五),并附报《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表》(附件六),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及企业管理部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税款。

六、各区县税务局和各财税分局应加强对已实行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对经查实有虚假申报、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故意偷逃个人所得税税款等行为的外省市在沪建筑安装企业,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经市局核定批准后取消其当年度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资格。

七、《暂行办法》第六条:“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本市具体核定办法仍按《关于加强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沪税政二[1996]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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