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认定标准分析

借壳上市认定标准分析作者:李冰来源:《决策探索·下旬刊》 2017年第10期文/李冰在严格借壳上市的背景下,利用规则漏洞游走在借壳与“类借壳”之间的重大资产重组已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遭遇问询“是否构成借壳”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案例就是这方面的代表。
一、西藏旅游与拉卡拉重组的交易概况(一)交易主体概况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旅游,是西藏自治区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该地区唯一的以旅游为主业的上市公司,成立于1996年9月28日,并且在1996年10月1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主要从事旅游相关业务,具体包括景区的开发与运营、旅游服务业务、广告传媒文化业务。
拉卡拉全称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2005年1月6日成立的乾坤时代,其间经过4次实质性更名、4次增资与6次股权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拉卡拉最早冲刺上市时,与我国大多数互联网企业一样,瞄准海外,于2006年起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设立返程投资企业,并以协议控制方式搭建了相关境外融资、返程投资的红筹架构,但因为拉卡拉业务在中国,根在中国,因此打消了去海外上市的念头,随后又于2010年开始,通过股份回购、境内重组、终止协议控制文件等行动,最终于2015年6月完成红筹架构解除工作迈出了备战A股市场关键并且耗时较长的一步。
所谓的红筹架构,也叫红筹模式,是指中国的公司(不包含港澳台)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将境内公司的资产注入或转移至境外公司,实现境外控股公司海外上市融资的目的。
VIE模式是红筹架构的一种演变。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即可变利益实体,又称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
拉卡拉的核心业务是向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务,并以支付为入口提供相关的增值及金融服务,在业内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借壳上市审批过程

借壳上市审批过程1、壳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2008年4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根据该份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借壳上市涉及到重大资产重组,将由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将审核借壳上市是否能全部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2)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3)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4)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5)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6)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7)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壳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壳公司向收购方发行股票,属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即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要求,并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如下:(1)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不超过十名;(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4)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5)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此外,如果壳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管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一些违法违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事项时,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近期论述不构成“借壳”案例汇总

近期论述不构成“借壳”案例汇总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借壳上市是指: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或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32 号)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因此,论述不构成借壳,主要从三个角度:一、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变;二、收购人与资产控制权不同;三、资产比例不足100%。
近期重组方案还蛮精彩,弱弱mark了论述不构成借壳的案例。
一、资产比例不足100%此类案例相对较少,因为都是数字对数字,且在首次累计和预期合并原则下,较难规避(当然,不足100%主动认定借壳的也有案例,存在必有因)。
然近期,西藏旅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整体作价110 亿收购拉卡拉,超100%,且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孙陶然及孙浩然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论述不构成借壳:本次交易完成后,孙陶然及孙浩然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自控制权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孙陶然、孙浩然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即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中,孙陶然直接持有的拉卡拉7.6740%股权、通过未名雅集间接持有的拉卡拉 0.0431%股权、通过创金兴业间接持有的拉卡拉0.0092%股权,孙浩然直接持有的拉卡拉5.3940%股权、通过鹤鸣永创间接持有的拉卡拉 0.5885%股权、通过台宝南山间接持有的拉卡拉 0.3620%股权以及蓝色光标直接持有的拉卡拉1.7220%股权、通过创金兴业间接持有的拉卡拉0.0092%股权,合计拉卡拉15.8020%的股权,对应交易作价为173,821.73 万元。
因此,本次上市公司向孙陶然、孙浩然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93.79%,未达到 100%。
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认定(公司法、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关联法人2、关联自然人二、关联方认定(会计准则)(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五、实务点滴1、首先要考察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即发行人将部分业务分到关联方去做有无必要性?如果有,再去探讨是否公允的问题。
如果必要性不足,如:发行人主要从事机械生产,将代理销售业务交给关联方去做。
即便有第三方价格证明你是公允的,还是难免让人不放心——从毛利率来看是公允的,从净利率来看是不是就不公允了?(因为对关联方销售和对非关联方销售费用率差别很大)。
你上市前是公允的,有没有可能上市后就不公允了?对于必要性不足的关联交易,个人观点应当从严处理。
要么关联方终止该业务,要么有发行人收购该业务。
至于定价公允的解释,如果没有第三方证据证明公允性,如果必要性充分的话,个人认为可采用成本加成法来测算,最好将关联方该业务纳入会计师审计范围,若审计后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
如果关联交易必要性不足,则下决心处理吧。
2、对于关联交易的相关合同,应向公司索要报告期内的所有关联合同,而非仅在履行期内的3、拟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肯定要作为关联方披露,拟上市主体与其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虽为会计准则中之关联交易,但不属于证监会审核关注的关联交易,建议不披露,以免徒增麻烦。
而且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的;在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参股公司的关联交易需要披露4、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论持股比例大小)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借壳上市是指一家公司通过收购一家已经上市的公司来实现自身上市的过程。
这种方式相对于传统的IPO上市有着更快捷的速度和更少的程序。
但是,借壳上市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首先,借壳上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中国,借壳上市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对自身的资产、负债、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审计和披露,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借壳上市需要符合交易所的规定。
在中国,借壳上市需要符合上交所、深交所等交易所的规定。
公司需要满足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能够顺利进行借壳上市。
再次,借壳上市需要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批。
在中国,借壳上市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审批。
公司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审核和审批,确保借壳上市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此外,借壳上市还需要符合投资者的期望和需求。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对市场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了解投资者的期望和需求,确保借壳上市后能够获得投资者的认可和支持。
最后,借壳上市需要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团队。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能够规范运作和有效管理。
同时,公司还需要具备优秀的管理团队,确保公司能够持续稳健发展。
总的来说,借壳上市是一种相对快捷的上市方式,但是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前,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定、监管部门审批、投资者需求、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和准备,确保能够顺利进行借壳上市。
希望本文能够对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借壳上市介绍

D日+24+X
D日+52+X
准备阶段
双方签署协议, 召开临时股 上市公司召开董 东大会审议 事会,披露草案, 重组预案 发出召开临时股 至少15天 通知期 东大会通知
向证监会报 送正式材料
次日
7日 受理期 (5工作日)
证监会对报 送材料提出 补正
X日 补正期
报送补正材 料,证监会 正式受理
证监会对报 送材料提出 28日 反馈
D日+52+2X
注:1、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召开期为董事会发出通知至少15日后; 2、证监会在收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内对报送材料提出补正的要求,材料补正齐全后证监会方可正式受理; 3、证监会正式受理报送材料后审核期20个工作日(28个自然日),在实际审核过程中审核期通常超过20个工作日; 4、本推算以报送证监会后将经过一轮补正,一轮反馈,根据法规反馈后审核期重新启动计算,通常项目反馈次数超过两次; 5、获得证监会补正或反馈意见后需要补充材料,补正期在此设定为X,补正期的长短取决于反馈意见的内容和工作难度; 6、证监会上市部审核通过后需召集重组委会议,重组委审核通过后需要取得证监会的正式批复,该周期不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 7、收购需获得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的批复,批准期假定为Z,该批准期的长短取决于证监会内部各部门的协调,和主任、主席等各级 领导的工作安排; 8、最终计算的操作周期为“D日+80+2X+Y+Z”。
内容和标准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注);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 务处理合法; 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 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 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借壳上市的6大标准
公司借壳上市的6大标准公司借壳上市的6大标准一:背景介绍公司借壳上市是指一家未上市的公司通过与一家已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壳公司”(即已上市的公开交易公司)进行合并、重组,达到在股票交易所上市的目的。
为保证借壳上市的质量和合规性,监管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标准。
以下为公司借壳上市的6大标准的详细介绍。
二:标准一:壳公司资产净值不低于一定比例1.1 标准说明:壳公司的资产净值应不低于合并重组后的公司的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0%以上。
1.2 实施要求:1.2.1 评估壳公司资产净值,并与合并重组后的公司的资产净值进行比对。
1.2.2 如壳公司资产净值不满足标准要求,需通过增资、减少负债等方式提升壳公司资产净值。
1.2.3 对提升壳公司资产净值的行为,需要经过审计、核实。
三:标准二:壳公司净利润符合一定要求2.1 标准说明:壳公司的净利润应符合一定要求,一般要求连续两年净利润为正值且稳定增长。
2.2 实施要求:2.2.1 核实壳公司近两年的净利润数据,并进行分析。
2.2.2 如壳公司净利润不符合标准要求,需通过业绩改善措施提升壳公司净利润。
2.2.3 对提升壳公司净利润的行为,需要经过审计、核实。
四:标准三:合并后的公司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3.1 标准说明:合并后的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实力,包括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净资产等指标。
3.2 实施要求:3.2.1 评估合并后的公司的规模和实力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3.2.2 如合并后的公司规模和实力不足,需通过战略调整、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公司规模和实力。
3.2.3 对提升公司规模和实力的行为,需要经过审计、核实。
五:标准四: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稳定4.1 标准说明: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应稳定,不能频繁更换。
4.2 实施要求:4.2.1 核实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变动情况。
4.2.2 如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变动频繁,需解释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4.2.3 对解决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变动频繁的问题,需要经过审计、核实。
借款上市的条件和方法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
由于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多个规则中,现将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借壳上市的定义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
前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二、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借壳上市的标准是:除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的原则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重组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是指上市公司通过购并重组、资产(股权、债权、无形资产等)注入、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行为。
重大资产重组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公司自身发展以及市场参与者具有重大影响。
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需要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的行为。
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上市公司需要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1.重组预案的信息披露:重组预案是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基础文件,包括交易方案、标的资产情况、交易价格、募集资金用途等。
上市公司需要依法将重组预案提交给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
2.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的信息披露: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包括交易方案的修改、尽职调查进展情况、获得各方的批准情况等。
3.交易各方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交易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受让方、出让方、中介机构等。
4.标的资产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的性质、规模、经营状况、法律风险等。
5.募集资金的信息披露:如果重大资产重组需要募集资金,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计划、进展情况等。
6.交易价格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交易价格的确定方式、考虑因素、公允性等。
7.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如果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到关联交易,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利益关系等。
停复牌业务是指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可能需要停止或恢复股票的交易。
停复牌业务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必要措施,也是市场维护和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
在进行停复牌业务时,上市公司需要遵循以下指引:1.停牌的时机和期限:上市公司需要在达到停牌条件后及时停牌,并根据相关规定设定停牌期限,不能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限制。
借壳上市案例研究报告
发行价格
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机构原则上应当 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 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 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 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持续经营
盈利能力 重组后持续经营能 力 标的资产合规经营 资产的权属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独立性 同业竞争及关联交 易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因此,从借壳上市审核标准看,拟借壳公司在主体资格、规范运作、独立性等方面已与IPO审核标准趋同。 公司在进行借壳上市运作时,必须按照上述审核标准规范本公司的运作,达到上述审核要求。
相关规定
适用意见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
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的 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11号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 ——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
备忘录及其 他
1《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 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 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借壳上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规范借壳上市的法律法规
公司拟进行借壳上市,公司需了解及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基础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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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
标准和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7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有关规定,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
由于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多个规则中,现将有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借壳上市的定义
借壳上市或借壳重组是指《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即: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重大资产重组。
前述收购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本次重组后将成为上市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二是上市公司首次上市至本次重组前,已通过收购、无偿划拨等方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收购人。
上市公司在控制权发生变更后进行借壳上市,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实施后,再次向收购人购买资产,无需按借壳上市处理。
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包括向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购买的资产。
二、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
借壳上市的标准是:除符合《重组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的原则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
的问题与解答》,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是指证监会按照《重组办法》审核借壳重组,同时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在审核借壳上市方案中,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重点关注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借壳上市相关数据计算的原则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的规定,借壳上市在相关数据的计算上执行如下原则:
(一)执行累计首次原则,即按照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中累计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含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同时,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资产的交易行为),占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累计首次达到100%以上的原则。
(二)执行预期合并原则,即收购人申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时,如存在同业竞争和非正常关联交易,则对于收购人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所制定的承诺方案,涉及未来向上市公司注入资产的,也将合并计算。
五、借壳上市标的资产净利润的标准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按照借壳重组标准与IPO趋同原则,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中的“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原则确定。
六、借壳上市标的资产持续经营的标准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的问题与解答》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中“经营实体”是指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
经营实体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如涉及多个经营实体,则须在同一控制下持续经营
3年以上。
有关“经营实体持续经营应当在3年以上”的规定,应当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借壳上市中,上市公司拟购买的资产应当已在上市公司收购人控制下连续3年持续经营,且在此期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