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各市(州、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批复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今年你们分别报来的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征税范围。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二、城镇土地等级的划分及税额标准。
按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划分的土地等级,对照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确定所辖地区的税额标准。
三、开发区的土地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
经国家审核公告的各类开发区,不作为行政区划单独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可由你们分别划分土地等级后,按原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开发区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级行政辖区的,可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选取其中相近一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税额标准确定开发区税额标准。
四、工矿区税额标准。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的,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工矿区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镇土地的增值,可由你们在《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黔府发〔2007〕13号)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适时调整辖区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1. 贵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2. 遵义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3. 六盘水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4. 安顺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5. 黔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6. 黔东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7. 黔西南自治州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8. 毕节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9. 铜仁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税额表(略)贵州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结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23•【字号】筑府办发[2011]165号•【施行日期】201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6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贵阳市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为合理安排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加快建设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提高土地利用率,进一步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批次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一)实行差别化管理。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优先保障重点项目、民生项目及基础设施项目及其支撑用地;根据建设用地报批及批后实施情况实施奖惩。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投资强度等规定,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项目用地规模,超标准的予以核减。
(三)强化用地结构管控。
严格按市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新增建设用地、农用地、耕地、未利用土地结构比例使用计划。
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未利用土地的使用。
(四)统筹预申报年度计划。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在每年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达到申报用地条件项目的筛选、排序、统计汇总工作,并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预申报,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后报市政府。
二、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管理(一)建设用地报批原则。
为将有限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用于保障多个项目同时开工并按项目建设时序用地,一个工业批次或城市批次用地要保证具备开工条件的多个项目用地,其余用地逐批次、逐年度报批;对用地量较大的项目用地,根据项目用地计划、投资建设情况分期分批申报用地。
贵阳市土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0.03.12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与保护
第四章 国家建设用地
第五章 乡(镇)村建设用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限额为:
(一)粮农:五人(含五人,下同)以上户不超过110平方米,四人(含四人,下同)以下户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菜农:五人以上户不超过80平方米,四人以下户不超过70平方米。
(三)对愿意让出原属好田好土的宅基地恢复耕地,迁到荒山坡或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用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的用地面积。
第二章 地政管理
第七条 本市地政实行分级管理,市土地管理局办理下列地政事项:
(一)编制本市辖区土地资源调查计划;
(二)制定土地权属申报、登记、发证和权属确认的办法;
(三)编制土地分等定级标准,确认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年限,评估地价,建立地籍管理制度;
(四)负责土地档案的立卷、建档、保存和管理;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用地单位一般应在农作物收获后使用土地。如因工程急需,必须铲除青苗的,按实际损失补偿。
被征(拨)土地上的房屋、市政设施、花卉树木、坟墓及其它构筑物的补偿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每亩年产值的3倍,但每亩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每亩年产值的10倍。征用其它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1•【字号】筑府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筑府发〔2008〕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一日贵阳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0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建立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并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立后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五条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可供开发整理的后备资源项目纳入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进行统一管理。
只有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才能申报立项。
第六条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市国土资源局将不定期对县级项目库中的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更新情况等进行抽查。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推动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及税率1.征收对象:凡在贵州省城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税。
2.税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进行划分,具体如下:-住宅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0元的税率征收。
-商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20元的税率征收。
-工业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30元的税率征收。
-旅游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15元的税率征收。
-其他用地:按照每平方米每年5元的税率征收。
三、税费计算1.税费计算基数: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基数为用地面积乘以相应税率。
2.纳税期限:纳税人应在每年的3月1日前向税务部门报送土地使用信息,并在4月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的土地使用税。
3.免税政策:以下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个人自住住宅用地,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企事业单位用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土地;-其他由国家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四、征收程序1.登记申报: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土地使用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计税确认:税务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核实土地使用面积和税率,并做出税费计算确认。
3.发送通知:税务部门应在计税确认后向纳税人发送土地使用税通知书,并告知纳税期限和征缴方式。
4.纳税缴款: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期限内将土地使用税款项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并保存相关缴款证明。
5.监督检查:税务部门将对纳税人的土地使用信息和缴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纳税人依法支付土地使用税。
五、违法行为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如下:-未按时申报土地使用信息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100元。
-未按时缴纳土地使用税款的,每延迟一天,处以罚款200元。
六、附加条款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税征收。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贵州省税务部门所有。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1 / 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法规类别】契税耕地占用税
【发文字号】黔地税函[2009]223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追征期的批复
(黔地税函[2009]223号)
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及契税追征期的请示》(黔东南地税呈〔2009〕4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10号)明确:自2001年5月1日(含本日)起到国务院制定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前,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暂参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9]22号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黔府[1989]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ea2bcd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ff84953.png)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正文:----------------------------------------------------------------------------------------------------------------------------------------------------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4月24日黔府〔1989〕22号)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的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区)。
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提出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
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先按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申报,经土地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作为计税依据,待土地管理机关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按土地使用证书确定的土地使用面积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一)贵阳市五角至五元;(二)六盘水市、遵义市四角至四元;(三)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市三角至三元;(四)其他各县(特区、区),建制镇、工矿区二角至二元。
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在核定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可根据土地位置、公共设施、交通运输和市政建设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制定适用税额标准,经州(市)和地区行署税务局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批准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筑府发〔2016〕28号•【施行日期】2016.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16〕2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
现将《贵阳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国有农用地补偿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按程序制定。
(二)关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
与新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布的还有贵阳市征地社会保障资金提取标准,2017年1月1日以后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一律按照新标准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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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公布日期】1989.05.31
【实施日期】1988.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云岩、南明两城区,花溪、乌当区的建制镇,白云区所辖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依据。
土地使用税税额,根据《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本市土地使用税年平方米税额为五角至五元,具体按照《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执行。
第四条凡在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仍按现行税收征管范
围划分,使用应纳土地税的跨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土地,均集中在核算单位缴纳。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使用权所有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共有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各楼层属于不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税款,按各方占有房屋或建筑物等面积与共有土地面积求出比例,其中:第一层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首先应负担全部应纳税款的50%;第一层和第二层用于生产经营的,先按第一层负担40%、第二层负担25%后,再平均按比例分摊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每年四月和十月为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
第七条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用的;
(五)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六)经批准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年至十年);
(七)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
(八)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
(九)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
(十)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
(十一)由财政部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上述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均只限于单位公用和个人自用,对免税单位和个人出租使用权的土地或将土地建房出租及作生产经营用房的,仍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纳税人在本办法公布15日内,应持土地管理机关发给的《土地使用证》,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
尚未发给《土地使用证》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先按占用的土地面积,据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待土地管理机关发给《土地使用证》后,再行结算。
第九条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应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如发生住址变更、土地增减、使用权转移等情况时,应于变化后的15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88年11月1日起执行。
贵阳市税务局
附:贵阳市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表
d56600--020109w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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