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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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时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会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有以由价值的实物,或者是有经济能力的特定主体提供担保。

对于是由担保人实施的担保的行为该特定主体可能需要带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种情形在民法总则178条也是有详细规定的。

一、民法总则178条对连带责任的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释义:连带责任作为一个复合词组,其中心词在“责任”二字。

“连带”作为限制词置于其前,即强调了这种责任的本质属性,意在使法官抓住“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本质特征”来正确适用。

连带责任是因民商事活动中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后确保债权实现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

它揭示的是两方(债权人、债务人)、三角度的关系,既包括了债权方和债务方,还及于由内在法律关系而被牵连进来的一方或多方。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深入、系统研究连带责任问题,目前法学界还较少有人涉猎。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5-民事责任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五节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种类1.违约责任(发生于合同生效之后)2.侵权责任3.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定立过程当中)(二)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对英雄烈士的保护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五)民事责任优先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支付违约金,定金罚则(事前)和赔偿损失(事后)等。

“三包”:包修、包退、包换(二)适用定金罚则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实践性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意: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

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

连带赔偿责任有哪些连带赔偿责任是指各个责任⼈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的请求承担责任。

在权利⼈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不得以超过⾃⼰应承担的部分为由⽽拒绝。

⼀、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向债权⼈承担民事责任的⼀种形式。

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主观上须有过错;⾏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由于民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因设置,即当事⼈⾃⾏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有例外。

⽐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其主观上虽⽆过错,也未实施违法⾏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连带责任的构成还有其⾃⾝的条件和特点。

(⼀)连带责任⼈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

连带之债是指以同⼀给付为标的,各债权⼈或各债务⼈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之债,其中数个债务⼈连带承担以同⼀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

显⽽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须为两⼈或两⼈以上,连带责任⼈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种是⼀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共同侵权的各侵权⼈等,另⼀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和从债务⼈,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和保证⼈。

(⼆)连带责任⼈与债权⼈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民事责任可⾔,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某两⽅当事⼈共同损害了另⼀⽅当事⼈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如在代理⼈与第三⼈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的情况下,代理⼈是对其进⾏代理活动中的过错⾏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承担责任,第三⼈也不是代⼈受过,⽽是对⾃⼰的过错⾏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承担责任,代理⼈与第三⼈在意思上的联系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的地位。

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与债权⼈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的类型是⽐较多的,不同的侵权⾏为侵权责任认定是不⼀样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如下⼏种类型:
1、⼀般侵权⾏为:指⾏为⼈基于过错直接致⼈损害,因⽽适⽤民法上⼀般责任条款的⾏为。

特殊侵权⾏为:⾏为⼈虽⽆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为。

2、侵害财产权⾏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

侵害⼈⾝权⾏为:包括侵害他⼈⾝体和⼼理的⾏为。

3、按致害⼈的⼈数分单独侵权⾏为:致害⼈仅为⼀⼈的侵权⾏为。

共同侵权⾏为:致害⼈为⼆⼈以上的侵权⾏为 致害⼈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为性质分积极侵权⾏为:指致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消极侵权⾏为:指致害⼈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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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于财产责任,还有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四、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侵权责任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 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虽没有过错, 但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
五、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上)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五、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下)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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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根据民法所承担 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或者基于法律特别规定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使受害者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合同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但也不限
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
1、违宪法律责任 2、刑事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责任 4、行政法律责任 5、国家赔偿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而形成的法律后果,以法律义 务存在为前提
2.法律责任即承担不利的后果 3.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 4.法律责任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民事责任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侵犯他人权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民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以下几种:一、合同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违反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合同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类型,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合同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担保责任、保证责任等多种形式。

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另一种基本类型,包括侵权行为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侵权责任通常包括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形式。

三、不当得利责任不当得利责任是指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利益所产生的责任。

不当得利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产生并不依赖于侵权行为或合同违约等行为,而是依赖于不正当得利的事实。

四、管理责任管理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管理范围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和义务未尽,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管理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产生与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有关。

五、守信责任守信责任是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诚实守信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守信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类型,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信用原则和诚实守信的价值观。

六、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原因而导致他人权益受到损害,但其本人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类型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责任、管理责任、守信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多种形式。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在哪些情况下应承担连带责任
种:

口 许 淦

则 》 六 十 六条 第 四款 ) 第 。
五 、连 带 责 任保 证 人对 其 保

( 人 )合 伙人 对 合 伙 的 第 5 个 4条 ) ;
债务 应 承担 连 带责 任 。 即除 法 律
4 .合伙 企 业 解 散 后 ,原合 伙
另 有规 定 的情 况 外 ,( 个人 )全 体 人 对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的债 务 仍 证 的债务 应 与债 务 人 承担 连 带 清
和 行 为 人 负 连 带 责 任 ( 民法 通 《
● 镇业技0年9 《 企科 2 期 乡 2 第 0
第 4 两 1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理 人 应 向 第 三 人 承 担 民事 责 任 , 见》 1 8条第 1款 规定 , 人 以
《 到期 债 务 的 ,各 合 伙 人 应 当 承 担 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 上 共 同侵 权 造成 他 人 损 害 的 ,共
无 限 连 带 清偿 责 任 (合 伙 企 业 第 6 《 5条 ) ;
法》 3 第 9条 ) ;
同侵 权 人 ( 包括 教 唆 、 助 他人 实 帮 2 .代 理 人 和 第三 人 串通 ,损 施 侵权 行 为 的 当事 人 )应 当承担 七 、 护人 委 托他 人 监 护 , 监 因 被 监 护 人 侵 害他 人 造成 损 害需 要
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称 《 ( 意见》 任 。
第 4 、85 7 4 、 3条 的规 定 ]
的 ,保 证 人 之 间 也 应承 担 连 带 责
《 第 2 意见》 第 四 、代 理 关 系 中 当事 人 应 承 任 (担保法》 1 条和《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连带责任是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应对其行为承担的责任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权。

根据中国《刑法》,有八种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一是主动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士,也就是直接肇事者,他们应担负最重的责任。

二是共同犯罪的人,其行为与主动参与者的一致,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不可轻视。

三是共犯犯罪的人,就是在主动参与者或共同犯罪者之后,提供帮助或支持,参与了犯罪活动,责任也不可轻视。

四是非法组织成员所犯下的犯罪行为,他们虽然只是非法组织的成员,但仍然犯有罪行,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五是犯罪行为受害者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可以构成连带责任。

因为他们受到的损害和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所以肇事者们也应对他们的损害负责任。

六是犯罪的组织者,就是在犯罪中有组织、安排、领导作用的人,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帮助犯罪者逃避惩罚的人,他们可能会主动提供犯罪者的地点、身份等信息,以及给予其他形式的帮助,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是在犯罪中滥用权力或滥用职务的人,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职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也应受到追究。

除了以上八种情形,中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也就是“过失参与犯罪”,“故意参与犯罪”和“无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犯罪”等,其中的责任层级有一定的区别,据此进行裁判。

在中国,连带责任的存在和执行,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处,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犯,同时也鼓励普通人对社会正义的认同。

同时,在判决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加以抑制,以保障社会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统一,确保法律的健康发展。

虽然连带责任是犯罪者不可推卸的,但也不能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忽视当事人的人格权利。

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免损害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对于有过失和故意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应该和谐兼容,司法机关要履行公正司法权,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赔偿,同时避免给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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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民事连带责任的类型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6、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
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7、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
(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8、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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