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科技创新“”工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意见

关于提升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新创业倍增计划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创新体系,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公共平台,集聚科技资源,深化科技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主体,激发创新热情,增强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

(一)推进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以创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为目标,加快形成具有创意产业鲜明特色的新兴产业区块。

(二)推进以镇海区科技创业大厦为重点的“1+X”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一)认真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到2012年,区属规模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以上。

(二)鼓励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加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择优予以支持。

三、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工程中心培育制度,鼓励企业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工艺工装研究和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中心经区、市、省相关管理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区级工程中心1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2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补足50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

(二)开展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评选活动,给予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协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政策的执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三年内按《宁波市科技研发经费补助办法》给予补助,按市科技局确认的办法与比例计算补助额度,不足5万元的给予补足。

五、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条件建设投入力度,提升服务支撑能力;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条件建设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助对象及条件按《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执行,补助标准为实际技术交易额的4%,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开

展企业科技项目申报代理,代理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凡代理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含市级新产品)受理后,给予中介机构每项代理费补助2000元。

六、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

完善科技合作机制,鼓励和推动政府、产业园区、企业与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或技术转让实现产业、产品升级。凡技术合同经认定并经区科技局备案,技术交易额在15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票证齐全的,给予15%以内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级项目

(一)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列入国家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按要求给予50%配套,分批下拔。

(三)列入国家级其它科技计划的项目如科技支撑计划、科研攻关、“863”等,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额度一事一议。

八、支持专利示范建设

(一)鼓励企业技术专利化,对专利授权实行奖励。标准为专利授权补助发明16000元(其中市6000元)、实用新型3000元、外观1000元,

对象按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国外专利授权主要指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3万元,工业设计专利资助1万元,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专利权的发明给予1万元奖励。(申请表参照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二)加大专利示范企业培养力度。完善专利示范培育制度,给予年专利授权量在10件以上(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至少2件)的企业给予3

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在20件(实用新型或发明至少2件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市专利示范企业10万元、省专利示范企业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专利产业化。鼓励企业自主转化发明专利,对符合宁波市专利产业化补助的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足额配套补助。

(四)鼓励专利中介机构建设。凡在镇海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次给予补助10万元;鼓励区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区内设立办事处,报经区科技局备案后,运营正常的,给予补助5万元;区内专利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在我区代理专利申请50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每增加10件给予2000元奖励。

九、支持信息化示范企业建设

支持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对列入省、市、区信息化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列入市重点培育软件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软件产品经过认定或获得软件着作权登记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鼓励

软件企业做大做强,软件企业(含嵌入式与非嵌入式软件、系统集成等)软件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软件收入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十、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和新农村建设

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星火示范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给予10万元奖励。区农业种子种苗基地经认定后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创新团队和创新领军人物

组织开展创新团队和创新领军人物评选工作,三年内培育10大优秀创新团队、10位创新领军人物,给予创新团队5万元奖励,给予创新领军人物1万元的奖励,并在科技计划立项扶持上予以优先安排。

本政策意见中涉及的奖励、补助等科技资金,要专款专用,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以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本政策意见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认定办法由区科技局另行制定。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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