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科技创新“10+1”工程项目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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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科技创新体系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创新创业倍增打算的若干意见》,深入实施科技创新“10+1”工程,完善创新体系,优化创新环境,建设公共平台,集聚科技资源,深化科技合作,促进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主体,激发创新热情,增强支撑能力,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快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

(一)推进宁波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以创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孵化器)为目标,加快形成具有创意产业鲜亮特色的新兴产业区块。

(二)推进以镇海区科技创业大厦为重点的“1+X”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二、鼓舞企业加大创新投入

(一)认真执行企业技术开发费150%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动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到2012年,区属规模工业企业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

(二)鼓舞企业承担各级各类科技项目,加大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对企业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择优予以支持。

三、支持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建设

建立完善企业工程中心培育制度,鼓舞企业集聚科技创新资源,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开展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工艺工装研究和产学研合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竞争力。企业设立的工程技术中心经区、市、省相关治理部门认定后,分不给予区级工程中心10万元、市级工程中心20万元、省级工程中心补足50万元的奖励。

四、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

(一)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以内奖励。

(二)开展区科技创新型企业评选活动,给予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奖励10万元。

(三)协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政策的执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三年内按《宁波市

科技研发经费补助方法》给予补助,按市科技局确认的方法与比例计算补助额度,不足5万元的给予补足。

五、支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鼓舞民营经济参与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条件建设投入力度,提升服务支撑能力;经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按其条件建设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补助对象及条件按《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费补助暂行方法》(甬科计〔2007〕145号)执行,补助标准为实际技术交易额的4%,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舞科技中介机构开展企业科技项目申报代理,代理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凡代理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不含市级新产品)受理后,给予中介机构每项代理费补助2000元。

六、支持产学研科技合作

完善科技合作机制,鼓舞和推动政府、产业园区、企业与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鼓舞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或技术转让实现产业、产品升级。凡技术合同经认定并

经区科技局备案,技术交易额在15万元以上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票证齐全的,给予15%以内的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七、鼓舞企业承担国家级项目

(一)对列入国家火炬打算、国家级新产品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

(二)列入国家中小型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按要求给予50%配套,分批下拔。

(三)列入国家级其它科技打算的项目如科技支撑打算、科研攻关、“863”等,给予配套奖励,奖励额度一事一议。

八、支持专利示范建设

(一)鼓舞企业技术专利化,对专利授权实行奖励。标准为专利授权补助发明16000元(其中市6000元)、有用新型3000元、外观1000元,对象按宁波市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国外专利授权要紧指获得美国、欧盟和日本的专利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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