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会思想史-10市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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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安东尼奥·葛兰西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

在西方马克思代表人物之中,葛兰西显得尤为迥异。

他不仅在理论上有所建树,更是理论指导实践的典范。

其创造性的提出市民社会理论用以指导意大利革命实践,为世界各国的革命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生成绝非瞬间性的思想突变,它是深深的根植于西方的历史传统与社会现实,伴随着其生长而逐渐形成的。

葛兰西是20世纪当之无愧的知识英雄。

在葛兰西短暂而伟大的一生中,他提出了著名的市民社会理论,奠定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文化批判的基础。

一、市民社会的内涵市民社会概念的形成离不开早期市民阶层的身份,中世纪的城关市民是我们所说的最早的市民。

最初他们进行简单的经济贸易往来活动。

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层的力量逐渐壮大。

最初在政治上并不具备地位与权利,但随着经济地位提升,执掌政治权利的统治阶级也逐渐开始在经济上依赖市民阶层。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市民社会被引申为一种经济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尤指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

”马克思与黑格尔均在此含义上界定市民社会。

这与葛兰西对市民社会的理解有所不同。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有追求自己的利益的权利,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形成一种联系、并互相需要,形成新的体系,建立一种普遍化的社会关系。

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的成员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利益。

市民社会是独立个人的成员间的联合,通过成员间的相互需要、保障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法律、维护共同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制度而建立起来的。

市民社会通过整合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建立抽象而普遍化的制度,形成秩序机制。

市民社会需要国家的支持,因为市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有时是互相冲突的,国家保护合法的市民的个人权利与自由。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家庭是以“爱”为原则,是直接的伦理精神,是一种因爱而连接起来的共同体。

西方思想家“市民社会”论评析

西方思想家“市民社会”论评析

西方思想家“市民社会”论评析社会学在西方国家的发展,正处于从古典向现代社会学转变的阶段。

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引起人们的注意,社会学中出现了一些重要思潮,其中最主要的思潮之一就是所谓的“市民社会”论,以美国人杜尔克姆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古典社会学把主要力量放在对市民社会的分析上,这个观点存在许多不足,必须寻求新的途径来分析社会,要彻底改变传统的社会学研究模式,把历史和经验统统作为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加以研究,这才能真正做到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研究社会。

一、城市社区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而且又具有特殊性的在封建社会里,土地是自然形成的私有财产,自耕农只拥有小块份地,往往是远离集市的农村荒地。

当时劳动者之间并无联系,人口较少,故称之为“自然公社”。

而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土地则是私有的,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各类小规模企业日益增多,生活水平也逐渐提高,为了促进这种生活的改善,资产阶级产生了建立一个能够互助合作、共同协商的空间,也就是“市民社会”的观念。

由此可见,城市社区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因此,其经济关系是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这是它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密切相关的重要原因。

二、“市民社会”是阶级对立在城市中的体现另外,“市民社会”还包含着非常复杂的矛盾和斗争,它涉及许多利益集团,即一些阶级与另一些阶级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了阶级斗争在城市中的体现。

“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人物杜尔克姆,通过对英国城市中的一些行业的研究发现,这些行业的收入,是由那些付钱请他们调解纠纷、办理诉讼的顾客决定的,如果这些顾客中的一个是雇主,那么这个职业就是受雇于雇主;如果是某一类公民或官员,那么这个职业就属于那一类公民或官员,因此,城市中的职业是具有阶级性质的。

以上都表明了“市民社会”论的实践基础,即城市中的矛盾和斗争都是围绕着资本主义私有制而展开的,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城市中的阶级矛盾。

三、“市民社会”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现实在这种新思想的影响下,英国发生了一场革命,从1640年起,不满2/3的城市居民被剥夺了公民权,实际上开始走向“市民社会”。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的探析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的探析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的探析作为西方社会学领域的重要理论之一,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自问世以来,就对社会学学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的提出不仅在理论层面上对传统的社会阶层理论进行了革新,更在实践层面上为当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本文将对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观点进行介绍,并对其在当代社会中的重要价值进行探讨。

葛兰西是20世纪社会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其《市民社会的资本》一书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理论。

在这一理论中,葛兰西表达了对社会阶层划分方式的反思,他认为传统的社会阶层理论过于强调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力对人的影响,而忽视了社会网络、社交关系等非经济和非政治方面的力量。

他试图通过研究市民社会对社会阶层的影响,提出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分层方式。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强调了社会资本的重要性。

他将社会资本定义为个体通过社会关系获得的资源,这些资源并非个体所有,但却能够在社会交往中发挥作用。

他认为,这种资源对于个体的生活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可以帮助个体获得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支持,从而提高其社会地位和生活水平。

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社会资本的主要来源,市民社会的结构和运作对个体的社会地位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在葛兰西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自由而有序的社会空间,其中个体通过社会关系和公共行动相互联系和合作。

在这个空间中,个体不仅能够获得社会资本,还能够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来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和价值。

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趋势,它能够带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的价值不仅在于对社会阶层划分方式的革新,更在于对当代社会发展的启示。

它提醒人们关注和重视非经济和非政治方面的社会力量。

在当代社会,经济和政治因素是社会分层的重要因素,但社会网络、社交关系等非经济和非政治因素同样对个体的生活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我们需要更加关注和重视这些因素,以更全面地理解和解决社会问题。

葛兰西市民社会理论提倡人们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倡导公民社会的发展。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

浅析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葛兰西(Alexis de Tocqueville)是19世纪法国的一位思想家和政治学家,他的代表作《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了著名的市民社会理论。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它能够培养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对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浅析。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基础。

在他看来,政治权力的来源应该是社会的自发形成,而不是集权政府的授予。

市民社会是中间组织和公民社会活动的结合体,它由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参与的社会互动组成。

这些社会团体和组织承担着培育公民素质、增强公民自治能力的重要功能,它们是公民社会的基石。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能够培养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

他指出,市民社会通过让公民参与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激发公民对自己和社会权利的意识。

在市民社会中,公民可以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并通过社团组织来实现自己的利益和诉求。

这种参与意识可以增强公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为其在政治领域中行使权力奠定基础。

葛兰西认为市民社会能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他指出,市民社会通过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感,减少了政府对社会的干预,从而降低了社会的冲突与紧张。

市民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不仅能够代表公民利益,还能够制约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葛兰西强调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他认为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建立一个公正、稳定、透明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和社会参与的平等机会。

政府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引导,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葛兰西的市民社会理论提出了民主政治的基础应该是自发的市民组织和活动,而不是集权政府的授予。

市民社会能够培养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意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市民社会的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和保障措施。

这一理论为我们理解市民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

的研究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

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

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

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

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

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简述-2019年精选文档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简述-2019年精选文档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简述一、马克思之前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历史发展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市民社会是一种城邦,被等同于个人实现优良生活,取得自身存在根据的共同体。

在古代希腊的城邦,公民的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是相通的,并且是融于政治生活之中的。

在古罗马,西塞罗将市民社会看成是出现城市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市民社会与文明社会同义,而文明社会是指与自然状态相对立的人类社会。

“对事物的这种看法不容许对市民社会和国家作出界分,因为对希腊人或罗马人而言,这种界分是难以理解的。

”在以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为代表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即政治共同体)、“文明社会”(即城邦的文明生活)三者之间是没有区别的,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往往在这三重意思上使用“市民社会”的概念。

到了17、18世纪,英国和法国的思想家们把“市民社会”看做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一种象征着文明、进步、道德的理想社会,为了结束人与人之间彼此‘像狼一样’的敌对的自然状态,人们必须通过缔结契约的方式而结合成‘市民社会’”。

德国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表述了他的市民社会思想,他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个人所有权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追求个人利益的经济活动的领域。

黑格尔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概念而区分开来。

黑格尔认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有差别的阶段,家庭是以爱为基础的直接伦理性实体,即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

在这个以婚姻、家庭财产以及子女教育为基础的共同体中,个人从属于家庭,但其压抑、淹没了人的特性,因而必然会被较高的阶段――市民社会替代。

市民社会是对家庭这种自然共同体的超越,个体因此而获得了独立,特殊性得到了发展,使个人的特性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是市民社会中的每个人都陷于这种个人的享乐之中,对他人不闻不问,视为虚无,导致财富和贫穷的同时产生。

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

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

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市民社会理论有古典和现代之分。

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 ‚市民社会‛、‚政治社会‛、‚文明社会‛三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区分。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意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即‚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

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在公元前一世纪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含义。

在其所著《论共和国论法律》一书中,对市民社会进行了界定,他认为‚市民社会‛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

可见,在西塞罗眼中,市民社会是以城邦为基础、城邦(国家)与社会相统一的一种平等、民主、依民法而生活的市民生活状况。

文艺复兴之后,西方学者开始把‚市民社会‛作为自然状态的对立物,是指人们生活在政府之下的一种状态,并进一步将社会与国家暨公权力对立的理念引入‚市民社会‛,最终确立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对立的理念。

近代西方学者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作了进一步的论述,分析了市民社会与其对立面——政治国家的关系,并最终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构架:一个是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的‚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的架构,认为国家或政治社会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建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赋予国家以权力;如果国家违背契约,侵犯人民的利益,则人民凭借恢复其自然、自由的权利就可以推翻其统治,建立新的政权。

‚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人民有权‚通过建立他们认为合适的新立法机关以谋求他们的安全和保障‛。

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国家对于市民社会而言只是一个工具。

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

公共领域发生变化并经历考验

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被削弱了。不过,与这一倾向形成对照的是, 有一些基本权利却得到了扩张。让全体公众都有机会获取信息,这一 要求从国家机关扩展到了与国家打交道的一切组织。当这一要求得到 满足时,一个由有组织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就取代了那个业已 失去作用的由众多个别地联系起来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只有 这些有组织的个体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中去;只有他们才 能利用存在于形形色色的党派社团内部的公共领域的种种渠道,才能 利用程序公开化的过程,而程序公开化的目的正是要使各个组织能够 比较顺畅地与国家打交道。政治上的妥协必须通过这一公共交往的过 程而予以合法化。在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仍然保存着公共 领域的概念,它要求通过私人个体之间的公共讨论而将权利理性化。 然而,随着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性转变,这一概念正面临着瓦解的危 险;在今日,它只有在一种变化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社 会和政治权力必须在各个互相竞争的组织共同支配下加以理性的重组 ;并且,这些组织无论是在它们与国家,与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方面, 还是在他们的内部结构方面,都必须对公共领域作出承诺。
查尔斯-泰勒:三层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最基本意义的:当存在着不受国 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 是市民社会。 较严格意义的:当透过不受国家 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完全 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 民间社会。 作为对第二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 ,当这群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左 右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市 民社会了。
(详细见后页)
中古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观

一、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 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 许多观念之一。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式的论述形 式: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的。“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 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身份”(identity)是谁赋予的?什么是一个 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在许多 文明和许多时代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在古 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靠它的政治制度( 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 所有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可见,只要人们 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 上可以向社会渗透。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社会便缺乏一种 抵抗的理论基础。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 能征服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 法。问题毋宁在于:一旦条件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 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制约皇权。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 代版本。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不显得太重要。例如 ,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社会 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 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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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民主的前言》译者后记
马克思:作为国家基础的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 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 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 因此它超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范围,尽管 另一方面它对外仍然需要以民族的姿 态出现,对外仍然需要组成国家的形式 .‖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十八世纪 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 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 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 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 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 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 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
查尔斯-泰勒:三层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最基本意义的:当存在着不受国 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 是市民社会。 较严格意义的:当透过不受国家 支配的民间团体,社会可以完全 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 民间社会。 作为对第二重意义的替代或补充 ,当这群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地左 右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市 民社会了。

黑格尔对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综合

Hegel: 市民社会是独立而不 自足的领域。不仅构成市民 社会的经济活动过程需要接 受调节,而且市民社会本身 只能通过与国家这更高层的 组织结合,才能避免被毁灭
托克维尔用公民社团生活领域界定市民社会

托克维尔把“civil society‖界定为介 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活跃的公民社团生 活领域,实际上提出了一种“civil society‖理论的三分法。托克维尔对强 大的国家和多数人的暴政都保持警惕, 并且认为社团是对抗它们的最强有力的 堡垒。建立一种由自我管理的社团组成 的活跃的公民社会是必要的。那样一种 公民社会培育公民意识,监督国家行为 。它有利于权力分配并且可以为公民直 接参与公共事务提供相应的机制。
托克维尔:多元社会与民主政体

托克维尔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 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 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他强调如下 因素的极端重要性:独立的报纸、作为一种独立职业的律 师、政治社团以及参与公民生活的其他团体,不仅包括商 业公司和制造公司,也包括成千上万的其他种类的社团— —不管是宗教的还是道德的、严肃的还是轻浮的、涉及面 广泛的还是有限的、大型的还是小型。托克维尔是第一个 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性的 人之一。
宗主藩属制/城市自治/封建政治局面



三、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legal notion of subjective rights) 我们应把这一点和欧洲封建制度里权力关系的独特性质联系起来。在 欧洲的封建制度中,对于宗主和藩属的关系,人们是当成契约来看待 的。宗主和藩属双方均有权责。宗主和藩属任何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 负责任,都会被视为同等的罪过。因此,藩属是基于一系列权责而效 忠于宗主,藩属所享有的特权,被视为一种财产。这就是西方的主体 权利观念的起源。最初,它只是成文法(positive law)的观念,直 至十七、十八世纪才被“天赋权利”(natural rights)的原则取代 。而这就意味着:欧洲中世纪皇帝所面对的社会,在某种程度上是权 利和义务的混合体,这就迫使他们在采取重大行动前,必须得到藩属 的同意。 四、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的存在 五、中世纪的脆弱政治局面 综合三及四点所描述的特点,就形成了 欧洲中世纪的典型政治局面:为了徵得足够的资源来维持统治和发动 战争,皇帝只能动辄召集诸侯,但诸侯的支持是间歇和不稳定的。于 是,不仅在观念上社会和政治结构形成二元对立,在现实政治结构中 ,也出现皇帝/ 诸侯的两头政治局面(dyarchy)。
公共领域发生变化并经历考验

公共领域作为一项原则被削弱了。不过,与这一倾向形成对照的是, 有一些基本权利却得到了扩张。让全体公众都有机会获取信息,这一 要求从国家机关扩展到了与国家打交道的一切组织。当这一要求得到 满足时,一个由有组织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就取代了那个业已 失去作用的由众多个别地联系起来的私人个体组成的公共团体。只有 这些有组织的个体才能有效地参与公共交往的过程中去;只有他们才 能利用存在于形形色色的党派社团内部的公共领域的种种渠道,才能 利用程序公开化的过程,而程序公开化的目的正是要使各个组织能够 比较顺畅地与国家打交道。政治上的妥协必须通过这一公共交往的过 程而予以合法化。在实行大众民主的社会福利国家中仍然保存着公共 领域的概念,它要求通过私人个体之间的公共讨论而将权利理性化。 然而,随着公共领域自身的结构性转变,这一概念正面临着瓦解的危 险;在今日,它只有在一种变化了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这意味着,社 会和政治权力必须在各个互相竞争的组织共同支配下加以理性的重组 ;并且,这些组织无论是在它们与国家,与它们相互间的关系方面, 还是在他们的内部结构方面,都必须对公共领域作出承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详细见后页)
中古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观

一、欧洲中世纪时期的社会观 这是对西方历史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 许多观念之一。可以说,这观念要紧之处,是在于其否定式的论述形 式:社会并不是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的。“建立一个社会”背后的 问题是:一个社会的“身份”(identity)是谁赋予的?什么是一个 社会所必需,否则不成其为社会,或者完全变成另一个社会?在许多 文明和许多时代里,人们对这些问题的答案都离不开政治结构。在古 希腊和罗马时代,人们认为,社会的身份是靠它的政治制度( politeia)而建立起来的。在罗马帝国,大一统局面是帝国政权压制 所有境内社会力量的结果,但却美其名曰天与人归。可见,只要人们 认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则仅这一点,已足使政权在原则 上可以向社会渗透。这样,面对皇朝政权的入侵时,社会便缺乏一种 抵抗的理论基础。当然,古希腊城邦的历史已证明,皇朝力量之所以 能征服社会,并非仅仅因为“社会要依靠其政治组织来建立”这种看 法。问题毋宁在于:一旦条件成熟,皇朝力量向社会逼近时,社会找 不到一种理论基础来制约皇权。欧洲中世纪的社会观,则不同于其古 代版本。在这里,政权只是众多机构之一,且并不显得太重要。例如 ,皇朝就其本身而言,是独尊的;但就宇宙而言,却是次要的。社会 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是极重要的分离。这是其后民间社会理论 的起源之一,也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根源之一。
以上各页见哈贝马斯:《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2000年在上海
市民社会理论探源
查尔斯-泰勒的阐释
市民社会的历史因素

欧洲中世纪的社会与国家分离的社会观 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一个是世俗的皇权统治; 一个是精神的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取代对方。 法律上的主体权利观,确定宗主与藩属间各有权 责的契约关系 相对独立的城邦自治体 皇帝与诸侯的二元政治局面
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

二、基督教的二元世界观 欧洲中世纪社会观念中社会和 其政治组织的分离,在基督教教义中又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这是因为基督教视教会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原则上,基 督王国的子民都是基督徒,但这同样一群人却被两个社会 组织起来,一个是世俗的,受皇权统治;一个是精神的, 受神权统治。彼此都不能轻易取代对方。这自然开启了一 场永恒的斗争,其间,双方都曾提出过分的要求,包括教 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 1198 –1216)时教廷宣称 拥有全权(plenitudo potestatis)。尽管如此,教皇格 拉修斯一世(Gelasius I ?- 496)的双剑论(Two Swords),却成为双方的共识:上帝为不同目的而赐予人 类两个权力中心。出于某些原因,彼此都从属于对方,出 于另一些原因,彼此又超越对方。基督王国在本质上是“ 二心”的(bi-focal)。
SOCⅠ130099.1
西方社会思想史
于海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
10 市民社会理论
本章重点

本章再次以一当代学者的阐释为据,展开西方市民社会理 论的源流和核心观点,此为叙述方法的重点。 市民社会在西方既是历史经验又是规范原理,学生须把握 这两向度的区别;市民社会理论发源于西方历史,但并没 有统一的理论,多少派多少家向来见仁见智,所以本章取 查尔斯-泰勒的洛派与孟派的二分法,只是简明而非唯一 的分析理路,在此进路下重温托克维尔、黑格尔和马克思 的贡献及后来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是为一综合 话语和方便说法,重点仍在原典内容的把握,而非一固定 的叙述程式。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42页
公共领域:哈贝马斯的市民社会论

―公共领域首先意指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 域,在该领域中,我们能够形成某种类似于公 共舆论的东西。凡是公民都享有参与该领域之 活动的充分保障。不同的私人个体通过交谈行 为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公共团体。在他们之 间的每一次交谈活动中,都产生出公共领域之 一部分。因此,他们既不像商业人士或专业人 士在处理私人事务时那样行事,也不像一个立 宪秩序中的成员那样在国家科层组织的法令制 约下活动。当公民们不受任何限制地——亦即 在集会、结社自由以及表达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得到保障的条件下——就大家共同关心的事情 进行交谈时,他们便是以一个公共团体的身份 在活动,那就需要有某种特定的手段来传播信 息,并对信息接受者施加影响。
查尔斯-泰勒:《原民间社会》
市民社会的两大传统:洛克和孟德斯鸠

Lock: 社会具有先于政治的存在, 且在所有政治化的社会出现前,人 类已根据天赋权利组织为社群。故 市民社会决定政治架构。此为市民 社会的自由主义模式 Montesquieu: 社会是通过政治而 建立起来的;社会也是一个平衡, 平衡的一边是国家,另一边是一大 堆受到保护的权利。孟派观点与亚 历士多德和黑格尔构成为一个传统 。
市民社会理论的两大传统

洛克传统
其中心特色在于:一方面它视社会为一个外在于政治的实体,人 们把社会当成一个“经济体系”,即由许多互相关联的生产、交易和 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它有自身的内在动态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 另一方面它视社会为一个表达公共意见的所在,它在历史上是前 所未有的:它既是完全在政治结构的渠道以外发展出来的,同样独立 于欧洲社会的第二个权力核心——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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