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方案解读.doc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yǎnɡ lǎo bǎo xiǎn)政策解读一、缴费门槛低且缴费标准(biāozhǔn)灵活参保缴费共设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22元12个缴费档次。
参保人根据自己经济收入(shōurù)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且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二、参保有补贴(bǔtiē)省和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
缴费档次1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bǔzhù)30元,缴费档次200元至4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45元,缴费档次5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
个人缴费加政府补贴全部存入个人账户,缴费不能中断并且不按年缴费的不能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三、待遇设计科学养老金由根底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局部组成。
自2022年7月1日起根底养老金由每月55元提高到每月70元,以后还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逐步提高。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15年)每超1年,每月加发不低于1元标准的根底养老金。
四、关爱特殊群体1-2级残疾人,不需个人缴费,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全额缴纳,并享受政府补贴。
五、缴费零风险新农保缴费总额全部记在您个人名下,所交的钱全部属于自己所有。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财政补贴+利息)÷139。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其中100元、200元为特殊群体缴费档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
河北省养老保险政策

河北省养老保险政策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从2021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
日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21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
今年起河北省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提高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从2021年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从2021年1月起,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10元。
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增加同时,河北省还将鼓励各市、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上增加本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
本次提高的省级基础养老金,原则上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
960多万城乡老人将直接受益本次河北省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后,将有960多万城乡老人受益。
截至2021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共有3440.32万人参保,参保率98.40%。
其中,16-59周岁参保缴费人数为2476.77万人,共为963.55万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
据了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金支付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政府承担的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2021年,我省启动第一批新农保试点,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202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同步试点。
2021年7月1日起,新农保和城居保并轨,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2021年6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2021年1月,基础养老金提高到75年,今年1月1日起再提高到80元。
这是我省第三次为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
计算标准未公布,待遇暂时无法领取怎么办?“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经人社部门批准退休了,但是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还未公布,待遇无法计算,一时难以享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4.05•【字号】冀劳社办[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58号二00八年四月五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8]12号)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利率调整而调整,并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积累期实行分段计息。
具体计息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基金增值情况制定。
根据以上要求,现将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明确如下: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期的分段计息利率和执行时间为:1991年1月起为年利率8.8%,1994年1月起为年利率12%,1997年7月起为年利率8.8%,1998年1月起为年利率6.8%,1998年7月起为年利率5%,1999年7月起为年利率2.5%, 2008年1月起年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仍按复利计息。
责任金记账与个人账户计息利率要一致。
各地在计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时,要严格执行个人账户积累期分段计息的规定,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附件: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略)。
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
县级社保机构可按业务环节单独设置或多个业务环节集中设置业务部门或经办窗口,但要设置独立的财务、稽核、统计管理等岗位。
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新农保业务,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六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七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
在国家下发的新农保业务软件基础上,全省统一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应用;结合全省金保工程建设,实现省、设区市、县(市、区)社保机构及乡镇事务所联网;在省建立集中的新农保业务数据库和财务数据库;在省集中实现与金融机构、财政、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数据联网和信息交换。
第八条社保机构与金融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要符合本规程相关要求。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九条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冀政函〔2012〕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并实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合并实施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7月1日起,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实施后统称为“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统一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四、在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领取待遇与其子女参保缴费挂钩的有关规定不再执行。
原试点县(市、区)中,因此导致未享受基础养老金的符合领取条件的老年人,自合并实施之月起逐月发放基础养老金,之前的基础养老金不再补发。
五、合并机构和账户。
将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并将相应的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合并,基金财务管理和基金会计核算分别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社〔冀财社〔2011〕35号2011〕3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会〔2011〕21号)执行。
六、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资金省、市、县分担比例,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内政府间专款配套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函〔2011〕196号)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https://img.taocdn.com/s3/m/abc374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88.png)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省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实施意见,市和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工作。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2009年下半年启动试点,第一批试点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按照国家部署逐步扩大试点,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基本制度框架(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69号文件政策解读

69号文件解读李树强2014年7月18日2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在全国范围内合并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各省(区、市)按照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要求,6月24日,经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省政府印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对我省正在实施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新的制度基本继承了国发8号文件的制度模式、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结构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对8号文件要求各省根据实际调整完善的部分政策点进行了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提高了待遇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明确了部分政策规定。
下面,根据培训班安排,我就69号文件的主要政策内容和政策调整进行解读,解读的重点主要是69号文件与我省现行制度存在的不同之处:一、制度名称有所变化。
我省2012年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统一的制度名称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国发8号文件印发后,为与国家制度名称保持一致,我省的制度更名为“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删除了8号文件中的“指导思想”内容。
在国发8号文件中,第一部分为建立制度的指导思想。
根据省政府法规处意见,我省的制度是根据国家要求进行的修改和完善,此部分内容没有实际意义,与“实施意见”的文体不符,予以删除。
三、任务目标稍作调整。
因我省已于2012年合并实施了两项制度,且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即将出台,因此删除了8号文件中“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等与我省省情不符的内容。
四、参保范围作了调整。
我省城乡居保原参保范围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doc

2019年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河北养老金并轨方案细则,河北退休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从冀人社200677号文件上了解到,养老金的计发有一个统一的计算公式。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同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附: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要求,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缴费累计12个月为1年。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
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1993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前一年本人实际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小于1.2时,按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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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方案解读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方案解读
如今人口老龄化一直在加剧,农村的养老问题自然也是越发的突出了,农村的养老政策也是在不断的改革,尤其是养老保险,这是农村老年生活的一个保障,能大大的缓解农村的养老的压力,虽然比不上城里面的,但是对于当下的农村养老问题至少是有了不小的改观了,今年农村的养老保险也是有不晓得变化的,一起来看看2019年河北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方案解读吧。
从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下简称“两项机制”)。
“两项机制”包括五项主要内容,分别是待遇确定、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缴费补贴调整、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五个方面。
待遇确定机制方面:明确基础养老金向长缴人员适当倾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逐级确定标准并全额支付给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139确定。
基础养老金向长缴人员适当倾斜。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所需资金由省级统筹解决。
补缴年限不计入计
发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
以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之和为基数,领取待遇人员年满6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在基数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元;年满75周岁后增加2元;年满85周岁后增加3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分担。
年限基础养老金和65周岁以上高龄基础养老金两项政策可叠加享受。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各地提高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地方自行负担。
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2018年河北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
意见称,在中央确定的88元的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确定2018年河北省省级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
对于省财政直管县(市),省、县(市)财政分别承担15元、5元;对于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省、市、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15元、2.5元、2.5元。
意见同时明确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河北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当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确定。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省政策框架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政府确
定。
个人缴费档次正常调整机制方面: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7个档次
意见明确个人缴费档次的确定原则,统筹考虑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最低缴费档次;以不超过河北省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确定最高缴费档次。
意见明确,2019年度缴费档次设定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7个档次。
重度残疾人、贫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可仍按100元档次,由政府代缴。
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
意见称,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
缴费补贴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担,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及集体经济组织提高缴费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加大资助。
除政府补贴外的各类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最高缴费档次。
意见还明确2019年度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为:100元、200元档次补贴30元,200元以上档次,缴费每增加一档,政府补贴增加15元。
实现个人账户保值增值方面:河北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
意见规定,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基金归集方案,将目前县级管理的城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部分归集省级管理,由省政府委托国务院授权机构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
河北省人社厅将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补贴标准等测算和调整工作,8月底前按照新标准将今年以来增加的基础养老金补发到位。
同时,指导各市、县(市、区)根据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各地实施办法于今年10月底前出台。
还有你最关心的这些问题都有答案了!
1、哪些人能够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居民,可在参保地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2、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
河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8元,有50个县(市、区)基础养老金高于这个标准,最高的已经达到218元。
两项机制建立后,缴费超过15年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待遇水平还会相应提高。
3、两项机制出台后,缴费档次有什么变化?
2019年河北省缴费档次由原13个缴费档次调整为7个档次,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7个档次,同时为贫困人员、重度残疾人保留100元缴费档次。
4、哪些人员可仍按100元档次缴费?
100元缴费档次标准:一是重度残疾人。
即残疾等级为一级、
二级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残疾人及四级以上残疾军人。
二是贫困人员。
即具有本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人口和未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
5、高龄基础养老金如何计发?
年满65周岁的领取待遇人员,可以领取高龄基础养老金。
65-74周岁待遇领取人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每人每月1元,75-84周岁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2元,8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基础养老金是3元。
目前中央基础养老金和省级基础养老金之和为每人每月108元,参保人年满65周岁的基础养老金是109元,到7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为110元,到85周岁后基础养老金111元。
凡是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不用参保人办理相关手续,到龄后经办机构自动为其加发高龄基础养老金。
6、参保人有过缴费经历,年满60岁后可直接享受待遇吗?
参保人应满足以下条件,60岁后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当地城乡居保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必须逐年缴费至60周岁;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这些人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待遇。
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有中断缴费年限的,必须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补缴年限不用于计算年限基础养老金。
贫困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社保扶贫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