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

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一种评价,而不是一般的社会评价;荣誉是一种积极的评价,而不包括消极的评价。
名誉作为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品行、能力、才华、业绩等的综合评价,既包括对一个人的积极评价,也包括对一个人的消极评价;荣誉是社会组织给予的正式评价,而不是随意的评价。
▲一、荣誉权的含义与名誉权的区别是什么所谓荣誉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或法人对其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
荣誉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 1.荣誉保持权。
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享有的保持其荣誉的权利。
各种荣誉,如劳动模范、战斗英雄、荣誉市民、优秀残疾人等一经有关组织正式作出并授予,其获得者就对该荣誉享有保持权,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予以剥夺外,任何他人对这种荣誉都不能予以剥夺。
2.精神利益支配权。
这是指荣誉的获得者对其所获得的荣誉中的精神利益享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荣誉中的精神利益,是指荣誉获得者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受到尊敬、崇拜、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
荣誉权人对这种精神利益具有支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如体操王子李宁曾获得各种荣誉,其利用这些荣誉,经营体育用品,就属于对自己荣誉的精神利益的支配,他人不得干涉。
3.物质利益获得权。
有的荣誉本身不含有物质利益,如授予某人荣誉教授称号;有的荣誉却含有物质利益,如全国劳动模范。
在荣誉附随物质利益的场合,荣誉权人有权得到该物质利益,并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该物质利益进行使用。
有的地方和单位,错误地理解荣誉的含义,认为获得荣誉的人思想先进,应当好好表现表现,所以要求其将所得的物质奖励捐出。
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它侵犯了荣誉权的的物质利益获得权。
名誉权,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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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下学期政治之名誉权知识点总结
1、人格尊严权包括哪些内容?(35页)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2、名誉权的含义及表现(P38页)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3、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①侮辱:指语言、文字或暴力手段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分为口头侮辱、文字侮辱和暴力侮辱。
②诋毁:指无中生有、捏造并散布虚假的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行为,分为口头诋毁和文字诋毁。
③新闻报道失实。
④诬告。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对其名誉进行保护的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一)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我国《民法典》的规定1.《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3.《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1.《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1.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
2.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名誉权案件的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名誉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一)停止侵害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
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不得继续实施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二)消除影响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消除影响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消除侵权内容、删除侵权信息等。
(三)恢复名誉侵权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恢复名誉的民事责任。
恢复名誉的方式包括公开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负面影响等。
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招聘考试资料——如何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

如何区分名誉权与荣誉权1.名誉权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的主体包括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名誉权的内容包括:(1)名誉保有权,即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名誉享有保有的权利。
一是保持自己的名誉不降低;二是在知悉自己的名誉处于不佳状态时,可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改进它。
(2)名誉维护权,名誉权人对于自己的名誉有权维护;(3)名誉利益支配权,名誉权人虽然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不能够进行支配,但对于名誉权所体现的利益却能够进行支配。
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引起纠纷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
2.荣誉权荣誉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其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由国家或社会组织专门授予荣誉称号而获得的尊荣和名誉。
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因自已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的由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的权利。
荣誉权有如下特征:(1)其客体是荣誉本身,即荣誉权主张或保护的权利是国家或社会组织授予的荣誉称号;(2)荣誉权人对取得的荣誉享有独占权,他人对该荣誉权的客体负有不得侵犯的法定义务。
荣誉权的内容包括:(1)荣誉获得权,即荣誉权主体符合法定标准的,可以主张应该获得荣誉的权利,以及荣誉权人对荣誉称号所附随的物质利益享有法定取得权;(2)荣誉保持权,即荣誉权主体对于已经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3)荣誉支配权,即荣誉权人对其获得的荣誉称号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享有占有、控制、利用等支配权。
3.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名誉权与荣誉权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1)取得方式不同。
名誉权是有关主体就社会对自己的评价享有不受侵害的权利,而荣誉权是有关主体对社会作出贡献被授予荣誉称号后取得的维护荣誉称号不受侵害的权利;(2)内容和范围不同。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因自己的品德、才能、功绩等方面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法律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对于维护个人和组织的社会声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名誉权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1. 名誉权的概念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合法权益。
名誉权是一种综合性的人格权利,包括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名誉权的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是公民、法人。
在我国,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名誉权的内容是社会评价。
名誉权所涉及的是个人或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3)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
名誉权所保护的是个人或组织的社会声誉。
(4)名誉权具有财产性。
名誉权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财产利益。
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1)名誉权的内容保护。
名誉权的内容保护包括对个人荣誉、声誉的保护,如荣誉证书、荣誉称号等。
(2)名誉权的形式保护。
名誉权的形式保护包括对个人肖像、姓名、名称等标识的保护。
(3)名誉权的延伸保护。
名誉权的延伸保护包括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认定(1)侮辱行为。
侮辱行为是指用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诽谤、贬低,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行为。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人格尊严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故意丑化公民的画像。
公民享有名誉权: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公民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公民享有隐私权:
1.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尊重自己的隐私和他人的隐私,也是我们人格尊严的体现。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笔记(二)
第⼆篇:⼈⾝权 第⼗章:⼈⾝权的概述 第⼀节:⼈⾝权的概念和分类 ⼀、⼈⾝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称⼈⾝⾮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权的特征有: 1、⼈⾝权与⼈⾝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2、⼈⾝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种⾮财产权。
3、⼈⾝权虽⽆直接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有着密切的联系。
4、⼈⾝权为绝对权。
⼆、⼈⾝权的分类 1、⾃然⼈的⼈⾝权与法⼈、其他组织的⼈⾝权。
2、⼈格权和⾝份权。
第⼆节:⼈⾝权制度的产⽣与发展 1、在古代社会,⾃然⼈受到宗法的、家族的、⾝分的关系的种种约束,⼤多很难享有并实现独⽴的⼈⾝权。
2、进⼊资本主义社会后,随着⼈类社会“从⾝分到契约”的变化,虽然对⼈的⽀配的⾝分权不断萎缩,某些⼈格权也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但⼈⾝权制度在很长⼀段时间没有得到发展。
3、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次世界⼤战后,由于受“⼈权运动”的影响,⼈⾝权开始受到⽴法和司法的重视。
4、社会主义国家的⼈⾝权也经历了⼀个发展过程,1964年《苏俄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专条规定了公民的名誉和尊严的保护,在债篇中有损害健康或者致⼈死亡时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
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民法典》和1977年的《匈⽛利民法典》扩⼤了对⼈⾝权保护的范围,⾸先确⽴的⾮财产损害赔偿制度。
5、我国《民法通则》在总结各国民事⽴法经验和⽂化*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权利制度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民事主体的独⽴的法律⼈格,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的价值的重视。
第三节:⼈⾝权的民法保护 ⼀、⼈⾝权的民法保护⽅法 1、传统的民法保护⼈⾝权的主要⽅法,是赋予受害⼈排除妨碍请求权。
如德国民法典和瑞⼠民法典。
2、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与司法实践经历了⼀个否定——犹豫——部分肯定——全⾯肯定的过程。
如德国普鲁⼠法和瑞⼠债务法。
3、在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的民事⽴法否定⾮财产损害可⽤⾦钱求赔偿,⽽匈⽛利和前南斯拉夫则采取相反的⽴场,承认对因损害⼈格权所致的⾮财产损害适⽤⾦钱赔偿。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4-05《民法学》第四编 人格权 第五章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二、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
第四编 第五章
信 用 指民事主体享受并支配其信用及其利益的人格权,或者说是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所具有的经济活动及其能力的良好评价所 享有的权利。信用属于名誉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害信用的名誉权侵权与一般名誉权侵权有如下不同:
客体不同 侵权主体不同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一、名誉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 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
《民法学》
第一节 名誉权概述
第四编 第五章
名誉权的客体不包括名誉感
名 誉 感 指的是民事主体自身内心的情感或自我评价。
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后果通常为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名誉感的侵害往往只是损伤受害 人的内心感受,并不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
自然人依据先前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各级人民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 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等。
公正评论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第四编 第五章
《民法学》
第三节 特殊的名誉权侵权行为
一、文艺作品的名誉权侵权
相关的家庭成员。
《民法学》
第二节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第四编 第五章
二、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
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包括合理使用、依法行使权利以及公正评论
受害人的同意和第三人的过错等也可成为名誉权侵权行为的抗辩事由。
合理使用,前提是消息来源具有权威性 依法行使权利,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有合法的授权或者法律依据 依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能够作为侵害名誉权抗辩事由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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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和荣誉权的区别
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保护的人身权的重要内容。
也是艺术家和文艺工作者被屡
屡侵犯的合法权益。
尤其是涉及文化名人的各类名誉权官司,更频繁见诸报端。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
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102条规
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可见,名誉权和荣誉权是一对既相区别又
密切联系的法律概念。
两者之间存在如下联系:
第一,保护客体具有内在的相通性。
名誉权和荣誉权保护的客体分别是民事主体的名誉、荣誉。
名誉是指社会公
众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生活作风、信誉等方面的一般的、总体性的评价。
荣誉则是因特定主体的突
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由政府、社会组织授予的一种赞美称号,如某人被评为最佳男主角,以及某人的长篇小
说获茅盾文学奖等。
可见,荣誉和名誉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把荣誉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不是财产权但都与财产权相关。
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它们都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而
且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但是,它们又可以与一定的财产权发生关联。
如果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受到侵害,他
可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损害金。
但是,名誉权与荣誉权毕竟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
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而荣
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
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第二,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
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
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
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需要说
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
得到保护的。
最先提出此要求的是天津已故艺人荷花女的母亲,她于1987年起诉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及刊登小
说的《今晚报》损害其女儿的名誉权,法院的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肯定性回答。
近几年来,这方面的案件
不断出现,不久前由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的杨子荣名誉权案也是如此,杨子荣的养子杨克武因电视剧《林海
雪原》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认为被告在电视剧中虚构了不少情节,严重侵犯了英雄杨子荣的名
誉权。
3月15日,法院裁定驳回了杨克武的诉求,原因并不是法律不保护死者的名誉权,而是因为法院认定杨克武
与杨子荣的收养关系不成立,不是适格的原告。
第三,侵权方式不同。
侵害名誉权是以侮辱、诽谤、报道失实、公布他人隐私等行为损害他人名誉,侵害荣誉权
的主要方式是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具体而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主要体现为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
例如,去年,歌手韦唯为《韦唯的燃情岁月》一
文起诉一家画报社及作者王学仁侵犯名誉权,原因主要是某画报未经同意连载了名为《韦唯的燃情岁月》的文章
,文章内容主要描述她个人情感生活方面不愿让人知晓的情况等。
如果批评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有
侮辱他人人格的,或者基本内容失实的,都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也有可能构成此
类侵权。
创作文学作品时,故意用小说等文学作品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为诽谤。
作者使用素材不当,损害生活原型
人的名誉权的,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实践中,因名誉权纠纷产生的案件众多,而荣誉权的诉讼相当少见,原因就是名誉权具有普遍性,侵权方式具有
多样性,而荣誉权具有专属性,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方式只有剥夺他人荣誉称号这一种。
像2002年于洪东诉今日
中国出版社一案被称为“全国首例荣誉权官司”,于洪东因曾在珍宝岛保卫战表现突出被荣记一等功并多次受国
家领导人接见,可是,今日中国出版社在一本标明“战况纪实、历史写真”字样的书中却张冠李戴,将于洪东的事
迹全写到战友冯某头上,侵害了原告的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