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比较(刘国斌)
商业诽谤法律知识名誉侵权与合法维权方法

商业诽谤法律知识名誉侵权与合法维权方法商业诽谤法律知识:名誉侵权与合法维权方法商业诽谤是指以商业目的而散布不实、恶意的言论或信息,导致他人的商业信誉受到侵害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商业诽谤问题时有发生,对于受害者而言,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采取合法维权方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商业诽谤法律知识以及名誉侵权的合法维权方法。
一、商业诽谤法律知识商业诽谤是一种名誉侵权行为,依法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在了解商业诽谤的法律知识之前,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1. 名誉权:指个人或组织在社会上享有的名誉身份,包括声誉、信誉等。
2. 诽谤:指以撰写、刊登、散播等方式散布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内容或者恶意评论。
3. 商业信誉:指企业或商户所拥有的良好商誉,包括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诽谤违法行为的特点如下:1. 实施者具有故意,而非无意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2. 信息散布范围较广,可通过传统媒体或互联网等渠道传播。
3. 被诽谤对象的商业信誉受到了实质性损害,导致商业利益受到影响。
二、商业诽谤名誉侵权的合法维权方法面对商业诽谤,受害者应当积极采取合法维权方法,以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和名誉权。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合法维权方法:1. 公开澄清:在发现被商业诽谤后,被诽谤者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公开澄清事实真相,向广大公众传递正确的信息。
2. 保留证据:在受到商业诽谤后,被诽谤者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录音等,以便日后进行法律维权。
3. 发送警告函:若商业诽谤对被诽谤者的商业利益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被诽谤者可以委托律师发送警告函,要求诽谤者停止言论散布并消除影响。
4. 提起诉讼:如果商业诽谤的影响严重且持续,被诽谤者可以选择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和商业利益。
5. 寻求媒体支持:借助公众媒体的力量,被诽谤者可以争取舆论的支持和报道,增加维权的曝光度。
三、商业诽谤法律案例和判决实例为了更好地了解商业诽谤案例和法律判决实践,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在互联网上散布不实信息,导致另一家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商业诽谤案件的法律责任界定与争议解决途径

商业诽谤案件的法律责任界定与争议解决途径商业诽谤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通过不实或虚假的言辞或行为,对他人的商誉进行损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诽谤方的声誉和利益,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商业秩序。
因此,针对商业诽谤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界定和争议解决途径。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商业诽谤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 民事责任商业诽谤行为给被诽谤方带来了名誉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诽谤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诽谤方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名誉权受到的损害,并要求恢复名誉。
根据损害的程度和具体情况,法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判决相应的经济赔偿和道歉赔礼等。
2. 刑事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商业诽谤行为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如敲诈勒索、威胁、寻衅滋事等。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故意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商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诽谤罪或其他相关罪名,诽谤者将面临刑事追究的责任。
二、争议解决途径在商业诽谤案件中,当发生争议时,各方可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争议。
1. 调解和和解调解和和解是商业诽谤案件解决争议常用的方式。
各方可以通过律师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协商,寻求一致的解决方案。
调解和和解不仅可以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还可以避免长期的法律纠纷,双方都能得到一定的满足感。
2. 仲裁在商业环境中,仲裁是另一种常见的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
各方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专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相对于诉讼程序,仲裁通常更加简便、迅速,且保密性较强。
仲裁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有效解决商业诽谤争议。
3. 诉讼如果其他解决途径无法达成一致,各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庭诉讼解决商业诽谤争议。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院将根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对商业诽谤行为做出应有的法律责任界定。
总结:商业诽谤案件的法律责任界定和争议解决途径是保护商业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刘国斌)

刘国斌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混淆”的不正当竞争是发生争议最多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将结合本人承办过的几件“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诉讼纠纷案例,从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新法与旧法在“混淆”行为上的不同规定与变化、新反法“混淆”行为的主体、客体及所侵害的客体、“混淆”行为构成要件、“混淆”行为在认定中要注意的其他问题这五个方面对“混淆”行为的理解与应用作一个分析总结。
一、与“混淆”行为有关的规定1、1993 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2007 年2 月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 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诽谤与名誉侵权案例分析

诽谤与名誉侵权案例分析诽谤与名誉侵权案例分析案例概述:本案涉及一起诽谤与名誉侵权纠纷,原告王某因被被告李某散布虚假言论而导致名誉受损,于2010年7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散布不实言论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细节:2010年6月15日,李某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一篇文章,声称王某是一名诈骗犯,曾多次欺骗他人并侵占他人财产。
文章中还指责王某有多个家庭并且不顾家庭成员的生活,对此文章内容,李某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
接下来,这篇文章在社交媒体平台上迅速传播开来,很快引起了众多关注和讨论。
在文章发布的第二天,王某收到多个短信、电话和电子邮件,不少人质疑他的行为和品德。
他与家人、朋友和同事的关系也因此受到了严重破裂。
王某为自己的清白辩护,但由于在社交媒体上的影响力较小,他无法扭转广大社会对他的不良印象。
因此,王某决定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名誉权益。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第二编第十一章关于人格权的规定,每个人都有享受名誉权的权利。
王某作为原告,享有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而李某的行为则涉嫌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侵害他人的名誉,不得对他人进行诽谤。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责任。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原告王某因被被告李某无根据的指责而导致名誉受损,并遭受诸多困扰和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王某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证明自身清白的证据,王某可以提供与他相关的家庭情况、交往情况等证明材料,并呈现给法院。
另外,王某还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对网络言论进行溯源,找出言论的始作俑者。
此外,还可以调取社交媒体平台的登录记录和发布记录等信息,以证明李某是散布不实言论的罪魁祸首。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法院有可能判决李某立即停止散布不实言论,并要求李某公开道歉,赔偿王某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诋毁商誉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是什么

There is nothing to complain about, every step today is to pay for every choice befor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诋毁商誉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是什么诋毁商誉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是权力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名誉权可以是任何一个人,但是商誉权是一个组织。
不管哪一种都是合法的权益,如果受到威胁就可以维权,如果想简单的处理可以直接找对方进行协商,如果想让对方赔偿,可以进行起诉。
一、诋毁商誉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是什么1、,、权利主体不同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的民事主体,任何自然人、法人都享有名誉权,具有普遍性。
而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的民事主体,而是依据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而定,因而有的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有的则不享有,它具有专属性。
2、取得和丧失权利的方式不同公民自从出生时起、法人自其成立时起就开始对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而荣誉权并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权利,而必须是有了突出贡献被有关组织授予某种称号以后才能产生的一项权利。
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丧失了,但名誉权不会丧失。
需要说明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并不一定随着公民的死亡而必然丧失。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死者名誉权是可以得到保护的。
二、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关键把握是否为竞争对手。
如果营业员甲因乙厂不向其支付销售推广劳务费,在顾客向其询问乙厂的产品时说乙厂的产品不好,这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
经营者通过两种途径实施此行为:一是经营者亲自实施,二是经营者通过他人或者利用他人实施。
但需要注意,其他非经营者实施的侵害他人商誉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可构成共同侵权人。
例如,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侵害他人商誉,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里,注意与虚假宣传行为在主体上的区别,前者绝对强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而后者即使广告经营者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诽谤和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诽谤和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诽谤和名誉权肯定是有⼀定的联系的,⾸先这个诽谤肯定会侵犯被⼈的名誉了,但是诽谤和名誉侵权之间⼜是有很多不同的地⽅的,那么具体是哪⾥不同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诽谤和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诽谤和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
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
⽽名誉侵权⾏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甚⾄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
2、法⼈、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在名誉侵权⾏为中,法⼈、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段搞垮对⽅。
这种⾏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
诽谤犯罪⾏为的主观⽅⾯必须是直接故意;⽽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为。
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发⽣纠纷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知会法律顾问,组织有关⼈员认真研究分析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诽谤他⼈或侮辱⼈格、是否损害他⼈名誉,如果确是我⽅有错的和不宜与对⽅对簿公堂、分庭抗礼的,应主动与对⽅协商解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的损失。
确定管辖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侵权⾏为实施地⼀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
侵权⾏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这样规定⽆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对于你提出的“诽谤和名誉侵权之间的区别是什么”问题,诽谤的不能是⼀些组织,公司法⼈等等的,但是这个名誉侵权是可以的,⽽且范围很⼴,名誉在⼀些情况下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越德⾼望重的⼈越在乎⾃⼰的名誉。
商业诽谤案件中的名誉权保护

商业诽谤案件中的名誉权保护商业诽谤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一方通过虚假或恶意的方式,散布对他人商誉的不实言论或信息,给对方的商业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在这种案件中,保护受害者的名誉权成为重要的法律课题。
本文将探讨商业诽谤案件中的名誉权保护,并探讨针对商业诽谤的法律措施和救济途径。
I. 商业诽谤案件的定义和影响商业诽谤是商业领域中的一种经济纠纷,涉及一方对他人的商誉进行贬低的行为。
这种不实言论可能是直接的谎言,也可能是夸大或曲解事实。
其目的往往是导致对方的经济损失,损害其商业声誉和信誉。
商业诽谤对受害者的影响是巨大且长期的。
首先,被诽谤的企业或个人可能会失去商业合作伙伴和客户的信任,导致业务额的大幅减少。
其次,名誉受损可能最终导致企业破产或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因此,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名誉权变得至关重要。
II. 商业诽谤案件中的名誉权保护措施在商业诽谤案件中,受害者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名誉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措施:1. 提供证据和事实辩护:受害者应该收集证据来证明所受指控的不实和虚假。
这包括与他人的沟通记录、事实验证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以证明指控的错误。
受害者还应该及时回应指控,澄清事实,并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2. 寻求法律救济:商业诽谤是违法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诉讼来追求法律救济。
根据各国的法律法规,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要求停止传播虚假信息,要求公开道歉,甚至要求制裁和刑事追诉诽谤者。
3. 利用公关和媒体:受害者可以利用公关和媒体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声誉。
通过发布公开声明、接受采访、发表意见文章等方式,可以向公众说明真相,赢得公众的支持和信任。
同时,积极与媒体合作,通过报道事实和揭露虚假信息,加强对方诽谤行为的曝光。
4. 建立品牌和声誉管理体系:企业和个人应建立完善的品牌和声誉管理体系,通过定期监测和分析媒体报道和社交媒体声音,及时应对和回应负面信息。
此外,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和行业组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个人信誉,提高公众对自己的认知和评价。
解析商业诽谤与名誉损害的法律后果

解析商业诽谤与名誉损害的法律后果商业诽谤与名誉损害是当今社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对于受害者来说,这可能导致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本文将对商业诽谤与名誉损害的法律后果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商业诽谤和名誉损害的概念。
商业诽谤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通过虚假、不实或误导性的言论或行为,对他人的商业信誉进行贬低或损害。
而名誉损害则是指通过言论、文字、图片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诋毁、侮辱或损害。
商业诽谤和名誉损害都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商业诽谤和名誉损害行为,受害者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在商业诽谤和名誉损害的法律后果中,最常见的是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损失情况,要求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的确定将根据多种因素进行考量,包括损失的程度、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
除了经济赔偿,受害者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对名誉的影响。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影响。
这意味着侵权人需要立即停止对受害者名誉的侵害,并采取积极措施消除已经造成的影响,以恢复受害者的名誉。
此外,商业诽谤和名誉损害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恶意造谣、散布谣言、侮辱他人名誉等行为,侵权人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
刑事责任的追究将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进行,受害者可以向相关机关报案,要求侵权人受到刑事处罚。
总结起来,商业诽谤与名誉损害的法律后果包括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
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和名誉。
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商业诽谤和名誉损害的预防意识,避免自己成为侵权人或受害者,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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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比较商业诋毁侵害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誉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名誉权侵权侵害的是民法通则中名誉权,商誉权与名誉权其实都是相关主体所获得公众对其的一种社会综合评价,其侵害的行为方式也主要是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低、毁损他人商誉或名誉,但是,当具体侵害事实发生时,该如何区分其行为是商业诋毁还是名誉权侵权?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区别在哪?在一个侵害事实里面,是否同时存在商业诋毁侵权和名誉权侵权?在民事侵权诉讼中,诉讼请求该如何主张?本文结合本人在律师实务中办理过的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与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思考,对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大家在实务中对这两类侵权案件有个准确理解和操作。
一、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相关定义与理解1、商誉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和诚实经营所取得的社会综合评价,商品声誉是指经营者制造或者销售的某种特定商品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比如社会公众对特定的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资信状况、商品及服务质量等经营素质的客观评价。
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人身性表明商誉与特定市场经济主体相联系而存在,是特殊人格形象的体现;财产性则说明商誉有别于一般的名誉与荣誉,具有一定的财产意义。
2、名誉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是一种与精神利益相关而非财产属性的权利,是指人们对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3、商业诋毁:又称商业诽谤,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别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按新法则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不正当手段,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旧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商誉、商品声誉。
”)。
4、名誉权侵权:是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二、商业诋毁与名誉权侵权的不同之处1、民事责任调整法律不同商业诋毁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调整;名誉权是由民法通则所规定,受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
2、行政责任调整的法律不同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名誉权侵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情节严重时,刑事责任对应刑法罪名不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4、侵害主体不同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侵权主体须为经营者,且与被侵害方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竞争关系;名誉权侵权:一般侵权主体,无身份限制。
5、侵害对象不同商业诋毁:侵害的对象是商业活动中的竞争对手;名誉权侵权:无限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6、侵害客体不同商业诋毁:侵害的是商誉权(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名誉权侵权:侵害的是名誉权。
7、侵害主观状态要求不同商业诋毁:侵害主体主观上要求为故意;名誉权侵权:侵害主体主观上为故意或者过失。
8、侵害行为方式的不同商业诋毁: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信息;名誉权侵权:侮辱、诽谤等方式。
9、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不同商业诋毁: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因为其具有人身属性,无“赔礼道歉”是因其不具有人格权属性);名誉权侵权: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10、赔偿损失的计算标准不同商业诋毁:实际损失或所获得利益确定,包括合理开支;名誉权侵权: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商业诋毁的具体表现形式1、利用信息载体或媒介进行诋毁;2、利用业务往来进行诋毁;3、利用产品宣传进行诋毁;4、利用谣言进行诋毁;5、利用虚假投诉进行诋毁;6、利用律师函、公开信、告知函等进行诋毁;7、利用比较广告进行诋毁。
四、商业诋毁行为的构成要件1、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且与受害人之间必须具有竞争关系;2、商业诋毁侵犯的客体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3、商业诋毁的客观表现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诋毁行为;4、商业诋毁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5、商业诋毁的结果是受害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受到损害。
五、名誉权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1、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2、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六、一个侵害事实中,可能同时存在商业诋毁侵权和名誉权侵权从前面可知,名誉权界定的范围比商誉权范围要宽一些,而且商业诋毁构成要求也比较苛刻,对侵害主体、侵害对象、侵害客体、侵害主体主观状态等要求严格,这样可能会造成在一个侵害事实中,部分主体构成商业诋毁侵权,而部分主体又不构成商业诋毁侵权,如果要追究其侵权责任,则要以名誉权侵权进行追究。
举例说明:某律所A应客户B公司要求,向B公司竞争对手C公司的客户D公司发出律师函,诋毁C公司商誉,而媒体E未审慎处理,即对律师函中主要内容失实事实进行广播,那么,B公司可能被认定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而律所A与C公司并不是竞争关系,假设律所A与B公司串通共谋,则A与B是对C的商业诋毁的共同侵权人,假如A未与B串通共谋,但A存在过失的情况下,那么,如果要追究律所A与媒体E 的侵权责任,则只能同案或另行起诉律所A与媒体E名誉权侵权。
七、结合本人承办过的两件案例谈一点看法1、商业诋毁案件:A公司在与B、C、D等公司及个人专利权权属、软件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件,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登记的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B、C公司承担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未认定D公司构成侵权及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在一审判决后,A公司向D公司几个客户(网站查询)寄送了《告知函》,函中告知之前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因判决事项较多,仅引用了第一项,对于其他被驳回的未引用),告知D公司的E软件可能侵犯A公司的专利权和软件著作权,D 公司向法院起诉A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赔偿10万元,一审判决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并赔偿3万元,A公司一审败诉后委托我们代理二审,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是之前法院并未判决D公司侵权,也未判决D公司的E软件涉案或侵权,那么,A公司向D公司客户寄送告知函,且未完全披露判决书全部内容,即是存在有意传播误导性信息,其实,这个里面就同时包含商誉权的两个方面,D公司商业信誉(有故意侵权嫌疑)方面和D公司E软件的商品声誉(软件商品存在侵权嫌疑)方面,但从A公司角度来看,其认为是一个自力救济的行为,在之前诉讼中,A主张的事实是B、C、D实际控制人相同,其为逃避责任,将C业务转移给D公司经营,但因为取证不能,所以在之前法院并未认定D公司构成侵权,因此,A公司为了防范D对其继续侵害,向其客户发函警告侵权风险,其实质是一个自力救济的行为,而且,其所发信息也并无捏造成份,不是虚假信息,但在编排、组合上,则可能被认为是有意传播误导性信息,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启发就是,即便是自力救济,也需要防范可能会构成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
2、名誉权侵权案件:某电视台社会新闻故事类栏目,在节目中播出了一件婆媳矛盾的采访故事,故事中婆婆认为,采访中己方所讲未完全播出,剪辑播出了较多媳妇的说辞,另外,播放剪辑过的录像视频会让街坊邻居们认为是婆婆欺负媳妇,而这与事实又不相符,所以,婆婆委托我们起诉电视台名誉权侵权的案件。
这个案件没起诉,是由我们组织双方调解,达成由电视台派人登门赔礼道歉结案,假如这个案件要起诉名誉权侵权,则要判断新闻内容是否存在严重失实?是否属于电视台故意?节目主持人在节目中是否有贬损、侮辱委托人人格的言行等。
作为故事类新闻栏目,电视台为了节目好看,会有意的进行剪辑,让观众看到冲突,而不是记流水账,一般而言,很难认定构成侵权,但假如电视台完全为了节目效果,剪辑制作出严重失实的内容,则可能侵权成立。
本文从以上七个方面对商业诋毁和名誉权侵权做了详尽分解,应该会对大家在律师实务中对这两类案件准确理解和应用有所帮助。
刘国斌律师专利代理师2019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