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侵权中团伙的认定研究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处在不断发展演变中的侵权形态。
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以及学者们对其本质的不同理解,对共同侵权行为类型的划分也就出现了更多的分歧。
那么,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哪些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有的学者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有的学者则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正犯”)、教唆帮助行为、团伙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还有的学者将其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合伙致人损害,以及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对共同侵权行为分类时应把握其本质,将具有相同或相似特征的共同侵权行为划归一种类型。
同时,由于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也将随之变化,出现过去未曾有过的新类型。
因此,我们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以开放的胸怀兼顾共同侵权行为法的未来发展。
笔者认为,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根据其归责原则不同划分为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与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基本类型,另加准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危险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基于共同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不可分割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一般共同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在于数人之间存在的共同过错,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过失。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非基于过错共同实施的、造成不可分割损害后果而由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特殊共同侵权行为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而准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均实施了可能致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其中部分人的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无法判明实际加害人而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在上述分类中,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又可细分为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团伙行为。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团伙是指一些有组织、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
对于这样的团伙,我们需要有一套明确的认定标准,以便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他们的违法活动。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恶势力团伙认定的标准。
首先,恶势力团伙通常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分工。
他们会根据不同的犯罪活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这样的团伙通常会有头目、骨干成员和普通成员,他们之间有明确的指挥关系和责任分工。
这种组织结构的存在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其次,恶势力团伙通常会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他们可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富,比如勒索、敲诈、走私等手段。
这些非法的经济来源会支持他们的犯罪活动,并且使他们有能力购买武器、收买人员,从而提高他们的犯罪能力。
因此,稳定的非法经济来源也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此外,恶势力团伙通常会在一定范围内形成恶势力。
他们可能会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一定的地盘或者人员,形成一定的势力范围。
在这个范围内,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甚至对当地居民进行勒索、敲诈等活动。
这种地盘和人员的控制也是认定恶势力团伙的重要标准之一。
最后,恶势力团伙通常会有一定的犯罪前科。
他们可能会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参与或者策划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比如抢劫、贩毒、杀人等。
这些犯罪前科会成为认定他们的重要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经济来源、地盘控制和犯罪前科等方面。
只有当一个团伙符合这些标准时,我们才能认定他们为恶势力团伙,从而采取相应的打击和制止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这些标准,及时有效地打击和制止恶势力团伙的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
犯罪团伙的认定标准

犯罪团伙的认定标准犯罪团伙是一种具有组织实质性的犯罪组织,它是由一系列相关的犯罪行为组成的。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团伙犯罪法律,因此认定一个犯罪团伙是否存在需要认真审查和分析几个标准。
首先,需要确定的是构成一个犯罪团伙的元素,尤其是那些主要元素,如犯罪活动的参与者、犯罪目的、犯罪行为本身、形式和程度等。
确定这些元素是认定犯罪团伙是否存在的关键因素,因此需要认真研究这些元素,以证明是否犯罪团伙存在。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共犯及其行为,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将犯罪行为串联起来的参与者共同行动,以实现各自的目的。
这可能需要同时比较多个案件,以确定是否有联系,并排除可能的偶然性或碰巧性。
需要认真检查和考虑其他证据,以及其他可能有联系的案件,以确保犯罪行为串联起来的参与者之间有明确的通讯和沟通。
此外,需要考虑的是犯罪团伙的成员人数,以及他们的角色安排、活动范围和责任分工。
这些标准可以证明犯罪行为的参与者之间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统一的犯罪目的,并且能够持续开展犯罪活动。
例如,如果成员之间有职责分工的话,可以证明成员之间有明确的共识和分工,从而可以确定这是一个存在的犯罪团伙。
而且,要在确定这些标准时,考虑到犯罪团伙的时间和频率。
这是因为犯罪行为的时间和频率可以证明犯罪团伙的实质性,并不是一次性的行为,而是持续的犯罪行为,表明参与的成员有着共同的目的和组织机构。
最后,要考虑犯罪团伙的业务类型和活动范围,以确定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对活动范围的审查可以使我们确定犯罪团伙是否是一个实质性的组织,并不是临时的,而是一个持续存在的犯罪团伙。
同样,考虑业务范围也有助于我们认定是否存在犯罪团伙,以及证明团伙存在的主要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犯罪团伙的认定需要认真考虑几个标准,如犯罪行为的参与者的元素、共犯行为、犯罪团伙的成员人数、共同行动的时间和频率以及其犯罪活动的范围。
这些标准可以证明是否存在犯罪团伙,以及团伙存在的实质性,以及团伙活动的程度和实质性。
学生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给学生、家庭以及学校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本文以一起校园暴力事件为例,分析学生法律风险,旨在提高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案例分析1. 案件简介某市一所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小张因一次课堂发言与同学小王发生争执,课后小张纠集其他同学围殴小王。
在殴打过程中,小王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事后,小王家长将小张及其纠集的同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2. 法律风险分析(1)学生法律风险在此次校园暴力事件中,小张及其纠集的同学侵犯了小王的生命健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因此,小张及其纠集的同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家长法律风险小王的家长在此次事件中,因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小王遭受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小王的家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学校法律风险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有责任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此次事件中,学校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安全教育,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因此,学校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件处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小张及其纠集的同学赔偿了小王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同时,学校向小王及其家长道歉,并承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案例分析总结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校园暴力事件给学生、家庭以及学校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为了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提高学生法律意识。
通过开展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认定团团伙伙标准(一)

认定团团伙伙标准(一)
认定团团伙伙标准
引言
作为一名资深的创作者,我们经常听到关于“认定团团伙伙标准”的讨论。
这个标准与创作作品的原创性、独特性等诸多方面有关。
在
本文中,我们将以列点的方式介绍这个标准的相关要点。
何为认定团团伙伙标准
•认定团团伙伙标准是对创作作品的原创性、独特性等进行评估的标准。
•该标准旨在鼓励创作者创造具有个性和独特价值的作品,避免抄袭和山寨现象的发生。
认定团团伙伙标准的要点
以下是认定团团伙伙标准的几个关键要点:
1. 原创性
•创作作品应该具备一定程度的原创性,避免过多抄袭他人作品。
•创作者应该有独特的创意和观点,通过自己的思考和表达展现作品。
2. 独特性
•创作作品应该具备独特性,体现个人风格和创作者的独特思维。
•创作者应该通过自己的方式来呈现作品,不仅仅是他人作品的简单复制或改编。
3. 原创度评估
•认定团团伙伙标准的评估过程中,会考察创作作品的原创度。
•评估会综合考虑作品的创意、表达方式、参考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作品的原创度。
4. 法律合规
•创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要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作品必须遵守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并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结论
通过认定团团伙伙标准,我们能够更好地鼓励创作者创造独具个性和独特价值的作品。
这个标准的引入也为创作者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公平和公正的评判平台。
希望创作者们能够遵守这个标准,并以原创性、独特性为目标不断努力创造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一、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4、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5、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首要分子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刑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该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见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不只一名。
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
集团的其他成员,应按其地位和作用,分别对其参与实施的具体罪行负责。
如果某个成员实施了该集团共同故意犯罪范围以外的其他犯罪,则应由他个人负责。
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的罪定性;对一个犯罪集团犯多种罪的,应按其主罪定性;犯罪集团成员或一般共同犯罪的共犯,犯数罪的,分别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二、团伙犯罪案件应如何办理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
对犯罪团伙既要坚决打击,又必须打准。
不要把三人以上共同犯罪,但罪行较轻、危害较小的案件当作犯罪团伙,进而当作“犯罪集团”来严厉打击。
办理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应当在党的方针政策指导下,依照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鉴于在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只有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在法律文书中,应当统一使用法律规定的提法。
三、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的情形1、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关于校园霸凌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校园霸凌事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校园霸凌不仅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还影响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
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校园霸凌行为。
本文将以一起校园霸凌案件为例,分析校园霸凌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简介2019年9月,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
受害者小明(化名)因身材瘦弱,被同学小李(化名)及其团伙多次殴打、辱骂,导致小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事件发生后,小明家长向学校反映情况,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为。
无奈之下,小明家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件处理1.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走访、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掌握了小李团伙霸凌小明的证据。
公安机关依法对小李及其团伙成员进行传唤,对其进行讯问。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小李团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小李团伙成员进行刑事拘留,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 民事责任追究小明家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李团伙及其家长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李团伙及其家长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4. 学校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教育,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因学校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霸凌行为,法院判决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刑事责任小李团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小李团伙多次殴打小明,致使其身心受到伤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民事责任小李团伙及其家长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小明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一、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行为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后怎么进行赔偿1、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
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承担连带责任。
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我们有权维护⾃⼰的合法权益,侵权⾏为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共同侵权。
⼆⼈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就是共同侵权⾏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共同侵权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第⼀千⼀百七⼗⼆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具体模式。
共同侵权的种类⼤致包括四种,分别是主观的共同侵权⾏为、客观的共同侵权⾏为、共同危险⾏为、团伙成员。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条⼆⼈以上共同实施侵权⾏为,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六⼗九条教唆、帮助他⼈实施侵权⾏为的,应当与⾏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实施侵权⾏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的监护⼈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实施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为,其中⼀⼈或者数⼈的⾏为造成他⼈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的,由侵权⼈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每个⼈的侵权⾏为都⾜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千⼀百七⼗⼆条⼆⼈以上分别实施侵权⾏为造成同⼀损害,能够确定责任⼤⼩的,各⾃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
⼆、共同侵权⾏为的四种类1、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为。
这种共同侵权⾏为的共同加害⼈包括实际⾏为⼈、教唆⾏为⼈和帮助⾏为⼈。
2、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为。
是指数⼈既没有共同故意⼜没有共同过失,实施的⾏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个损害结果的侵权⾏为。
3、共同危害⾏为。
共同危害⾏为就是⼆⼈或⼆⼈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权利危险的⾏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
恶势力团伙认定标准恶势力团伙是指一些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为生存和发展手段的非法组织。
恶势力团伙的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标准必须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含糊。
首先,恶势力团伙的成员构成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恶势力团伙的成员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和规模性,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这些成员通常会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和分工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组织纪律和秩序。
因此,对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必须对其成员构成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其次,恶势力团伙的犯罪活动是认定的关键因素。
恶势力团伙通常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组织性。
这些犯罪活动通常会对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必须对其犯罪活动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再次,恶势力团伙的社会影响是认定的重要依据。
恶势力团伙的存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他们的恶势力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必须对其社会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最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丝毫的滥用和错误。
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必须依法进行,不能凭主观臆测和主观偏见,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同时,对于恶势力团伙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不能有丝毫的违法和违规。
总之,恶势力团伙的认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严格、准确,不能有丝毫含糊。
只有依法严格认定恶势力团伙,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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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侵权中团伙的认定研究
作者:程久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
摘要团伙侵权行为是指三个以上行为人组成稳定并以连续实施非法活动为目的的团伙,所有团伙成员对按照团伙意志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侵权行为。
本文指出在团伙侵权中关于团伙的认定非常关键。
关键词团伙侵权团伙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098-01
在团伙侵权中关于团伙的认定非常关键,本文详述如下:
一、团伙范围的确定
认定团伙是确定团伙意志和团伙行为并进而确定团伙责任的前提。
但到底哪些组织可以确定为团伙?张新宝教授认为:犯罪集团、犯罪团伙、违反治安法规的团伙、黑势力帮派、邪教组织、其他自发组织等可以界定为团伙。
社科院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将团伙范围确定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以及被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非法组织、如恐怖组织、邪教组织等。
王利明教授则提出了包括合法组织在内的更广泛意义上的团体概念。
在第一部分已对上述不同认识进行了详细分析。
笔者认为,在目前对一般意义上的“团伙”以及“犯罪团伙”有不同理解,刑法上的诸多概念相互间关系复杂的情况下,不宜直接指出哪些组织属于侵权法范畴上的“团伙”范围,而应当从“团伙”的本质特征出发,由内而外确定团伙的范围。
团伙侵权行为是指由三个以上行为人组成具有稳定性并连续实施非法活动的组织,组织成员按照组织意图实施的行为致人损害,由所有组织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团伙侵权行为的概念可以确定,侵权法领域的“团伙”的本质特征在于以下几点:团伙目的具有非法性、团伙结构具有组织性和稳定性、团伙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
团伙目的的非法性将团伙同合法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区别开来;结构上具有组织性和稳定性,才能够形成支配所有团伙成员的团伙意志,才会存在体现该团伙意志的章程、协议,才能够将团伙成员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实施个人无法实施的后果更为严重的侵权行为。
组织性和稳定性将偶尔纠集实施侵权行为,完事后便作鸟兽散的组织同团伙相区别。
有了组织性和稳定性才会有团伙侵权行为的连续性。
根据团伙的本质特征以及刑法上犯罪集团的特征,刑法上的一般犯罪集团以及特殊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会道门)都可以确定为侵权法上的团伙;犯罪团伙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可直接纳入侵权法上的团伙范围,不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则按照共同侵权其他类型确定责任;其他非法组织只有具备上述本质特征后才可确定为侵权法上的团伙。
二、认定团伙的主体
是否构成团伙,将决定连带责任人的范围,对于一些未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以及受害人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认定团伙必须遵循严格的条件,由具有权威性的机构来认定。
对于团伙的认定有观点认为:民事法庭不对是否构成本条所称的“团伙”予以认定,而是以已经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程序做出认定为前提。
对此观点,笔者有以下几点不同认识:第一,侵权法里认定的团伙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程序里认定的团伙在范围、条件上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侵权法上的团伙不一定是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团伙,侵权法里的团伙在范围上要大一些;在认定的标准上,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程序认定团伙的标准并不是侵权法上团伙认定的标准,其标准要相对严格一些。
因此,以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程序来认定团伙有可能遗漏一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团伙。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民事法庭对于是否构成连带责任的团伙应当有认定的权力。
团伙的认定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由民事法庭来认定,这是司法裁量权行使的要求。
立法、司法做出的团伙的认定,可以直接作为民事法庭认定侵权法上团伙的依据,但不能成为认定的惟一前提。
第三,行政执法程序认定团伙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并非司法范畴。
以行政执法程序认定团伙作为前提,会因其权威性不够而影响团伙认定的可信度。
对团伙的认定由司法机关为终局认定要妥当些。
第四,在受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团伙的存在,但该团伙又不是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团伙,那么,要想追究团伙成员的连带责任还得去启动独立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其他程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困难。
侵权法中团伙的认定,应当由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法庭来认定,只是如果立法、司法已经做出认定的,可以将其团伙认定的结论直接在民事侵权赔偿审理过程中直接予以采用,确定为侵权法上的团伙。
对于行政执法程序认定的团伙,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作为认定侵权法中团伙的重要依据。
如果受害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团伙的存在,也可以由民事法庭直接在审理过程中予以认定。
三、团伙与犯罪团伙的联系与区别
在中国大陆,犯罪团伙不是刑法规定的法律概念,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却在警方文件和实践中广泛使用。
犯罪团伙是一个犯罪学上的概念,我国刑法中规定了犯罪集团和一般共同犯罪而没有规定团伙犯罪。
之所以称团伙犯罪是“因为在案件发生和破获时,由于未经起诉和审判,很难把它们的性质区分清楚”。
审判实践中对犯罪团伙,“凡案件事实符合犯罪集团的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则按照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犯罪团伙包括犯罪集团和一般的犯罪团伙。
《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犯罪集团由3人或3人以上组成;组织比较严密;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犯罪组织较为固定。
通过与侵权法上团伙特征的比较,可以确定的是,犯罪集团的特征完全符合侵权法上团伙的特征,犯罪集团属于侵权法上的团伙。
二者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当然,犯罪集团在构成条件上、认定上的要求要高于侵权法上的团伙。
一般的犯罪团伙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多次实行犯罪而结合起来的、组织形式灵活多样、结构松散、成员不完全固定,只有一个或几个核心成员的、组织化程度很低的犯罪结伙。
它只是结伙,而没有形成一定形式的组织。
一般的犯罪团伙由于组织结构松散、成员不固定,没有章程、协议等将成员有效组织成一个整体的精神纲领,“形散神也散”,是按照一般共同犯罪来处理的,在民事侵权法上也不构成团伙,只能按照共同侵权的其他类型确定责任。
由此可见,犯罪团伙与侵权团伙的范围存在交叉关系。
侵权团伙不一定是犯罪团伙;犯罪团伙中也只有犯罪集团才属于侵权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