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9.28
•【字号】温金融办〔2023〕48号
•【施行日期】2023.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监督
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温金融办〔2023〕48号各县(市区)金融办、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现将《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基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温州市金融办涉及民间融资领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涉《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部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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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设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监测分析并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第三条县(市、区)工商部门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部门,在县(市、区)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金融办、人行分支机构、银监、财政、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做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监管工作。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信息共享和监管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形式。
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9日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要求和“管法人、管内控、管风险”的监管理念,坚持属地监管和联动监管相结合,构建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第二章监管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审批规则、监管业务指引、年度监管要点;建立和落实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制度、监管问责和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第五条各设区市金融办(上市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和年度监管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所辖县(市、区)监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及风险防范处置。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县(市、区)金融办为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现场、非现场监管,及时进行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开展风险排查和预警,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未设金融办的县(市、区)政府应明确具体部门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修改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修改版]](https://img.taocdn.com/s3/m/8aab3bcb5727a5e9846a61de.png)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02•【字号】浙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8〕46号)为进一步落实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供给,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为指导,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改善民生、促进就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县域进行试点,并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明确职责,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在省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省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其主要职能:一是共同制订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二是对市、县(市、区)试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三是沟通信息,指导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9日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等各项工作部署精神,充分发挥高成长型企业标杆示范导向作用,着力培育温州经济“生力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针对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强化需求导向,优化资源配置,突出培育重点,实施精准服务,建立“措施量身定做、政策集中倾斜”的扶持机制,着力培育一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打造温州区域经济发展中坚力量。
二、培育对象在兼顾区域和行业分布的前提下,筛选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列入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名录。
(一)在温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200万元(含)以上。
企业成长性较好,上年度销售产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40%以上,税费平均增长20%以上;年销售产值在5000万元(含)-4亿元的企业,要求近三年销售产值平均增长20%以上,税费平均增长10%以上。
(二)高新技术企业、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设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引进国千、省千、580人才及高端人才合作项目的企业,上年度缴纳税费100万元(含)以上,在成长性指标上符合销售产值或税费平均增长率其中一项指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对民间融资的引导与规范,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维护我省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重要意义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民间融资在我省创业创新、中小企业成长以及“三农”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但是,民间融资活动隐蔽性强、参与主体复杂、涉及面广,加上法律制度尚不完善、监管缺位,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
一旦融资主体发生资金链断裂或非法集资行为,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也易诱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恶意逃债、哄抢物资等恶性案件,严重影响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既要看到民间融资所起的积极作用,也要看到民间融资无序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在当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经营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加强和改进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资金投资难问题,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准确把握民间融资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引导发展、创新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为出发点,以引导规范和创新管理为重点,倡导发展合法融资,探索有效监管途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效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温政办〔2019〕76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温州市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市金融发展环境、激发民营和小微企业内生动力,有力助推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温州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如下。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开展具有温州特色的金融服务综合改革,探索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有效路径,为温州再造改革开放新优势、再创高质量发展新辉煌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通过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不断完善机制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创新金融服务,引导更多财政金融资源支小助微,实现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有效扩大、融资成本大幅降低、融资便利度明显提升,有效缓解“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助推民营和小微企业跨越“融资的高山”,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温州样本”。
力争到2021年,融资规模有效扩大,全市本外币贷款每年新增1000亿元以上,小微企业贷款每年新增250亿元以上;融资利率进一步下降,全市一般贷款加权平均利率控制在6%左右,国有大型银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控制在5%左右,其他金融机构实质性降低;融资担保服务持续提升,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120亿元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融资难点予以突破,首贷户数每年新增3000户以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达50亿元以上,农民资产授托代管融资余额达200亿元以上;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更加完善,建成全国一流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企业融资便利度。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29•【字号】浙金融办〔2015〕75号•【施行日期】2015.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浙金融办〔2015〕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1.坚持“支农支小”特色化发展定位。
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
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
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
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
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群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3.优化股权结构。
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
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温金融办〔2018〕3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关于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温金融办〔2018〕35号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温府法发〔2018〕15号)的要求,市金融办(局)组织对2012年至2018年5月间制定并按“三统一”程序履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清理,我办(局)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6件,其中继续有效的4件,废止的2件,无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涉及网上办事、数据共享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温州市金融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6月13日附件:温州市金融办(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统计表清理范围数量(件)清理文件数量已修改保留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网上办事、数据共享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24序号涉及“黑名单”制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处理结果备注序号涉及网上办事、数据共享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处理结果备注序号涉及营商环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处理结果备注1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温金融办〔2017〕39号保留2关于印发《温州市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温金融局〔2016〕25号保留3关于印发《温州市培育领军工业企业和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温金融办(2016)51号保留4关于印发《温州市交易场所监管“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温金融局〔2018〕1号保留5关于印发温州市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综合评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温金融办〔2012〕158号已废止6关于印发《关于落实民办学校金融支持和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温金融办(2012)138号已废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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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专业公司
【发文字号】温政办[2009]122号
【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5
【实施日期】2009.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温州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2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7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支持小企业发展,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各地、各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对于小额
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也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
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政扶持力度,并与其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大小等考评情况相挂钩。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
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政府有权限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
(二)实行财政补助激励政策。
为体现政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政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对主动让利力度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激励,按照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12.15%(含)、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12.15%且低于14.58%(含)两个档次,分别按日均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具体补助比例视省级财政的补助政策和当地财政实力而定。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
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