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制度的探析和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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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家典当公司与一位客户之间的法律纠纷。

甲典当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典当企业,主要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的典当业务。

乙客户为筹集资金,将其一辆汽车作为抵押物向甲典当公司进行典当。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期限、利率、赎当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赎当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进而引发法律纠纷。

二、案情简介1. 典当合同签订乙客户为筹集资金,将其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物,向甲典当公司进行典当。

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典当金额为30万元,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典当期限内,乙客户有权赎回车辆,但需支付相应的利息和手续费。

2. 典当期间在典当期间,乙客户未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甲典当公司多次催收未果。

期间,乙客户曾向甲典当公司表示,希望延长典当期限,但甲典当公司以乙客户未按时支付利息为由,拒绝了乙客户的请求。

3. 赎当争议典当期限届满后,乙客户向甲典当公司提出赎当申请。

甲典当公司要求乙客户支付全部利息和手续费,共计5.4万元。

乙客户认为,在典当期间,甲典当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典当服务,导致其无法按时赎回车辆,因此拒绝支付全部费用。

4. 法律纠纷双方就赎当费用问题协商未果,乙客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典当公司退还部分利息和手续费。

三、法律分析1. 《典当法》相关规定根据《典当法》第十七条规定,典当合同应当包括典当物、典当金额、典当期限、利率、手续费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典当双方应当协商确定赎当方式。

第二十三条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典当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典当人有权留置典当物。

2. 本案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甲典当公司是否违反了《典当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乙客户无法按时赎回车辆?(2)乙客户是否应承担全部利息和手续费?(3)法院应如何判决本案?3. 法律分析(1)关于甲典当公司是否违反《典当法》的规定本案中,甲典当公司与乙客户签订了《典当合同》,约定了典当期限、利率、手续费等内容,符合《典当法》的相关规定。

典当行业的法律规范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典当行业的法律规范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典当行业的法律规范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典当行业是一个古老而重要的金融服务行业,在提供资金流动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行业特殊性和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风险。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典当行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

本文将探讨典当行业的法律规范如何保障消费者权益。

1. 典当行业法律框架的建立典当行业的法律规范主要由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来制定。

例如,在中国,典当行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

这些法律为典当行业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和指导原则,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有相应的权益保护。

2. 典当行业的注册和备案制度为了规范典当行业的经营行为,许多国家实行了典当行业的注册和备案制度。

这些制度要求典当行业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认证,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业务。

只有合法注册的典当机构才能提供典当服务,这样消费者就可以选择值得信赖的机构进行交易,避免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3. 典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典当行业在提供服务时,通常会与消费者签订典当合同。

这一合同将明确双方权益责任和交易细则,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合同中通常包含了质物的具体描述、质物抵押的金额、利率、期限、赎回权等条款,以确保交易的透明和可执行性。

消费者只有在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自愿签署合同后,方可进行交易。

4. 典当行业的费用和利率规范典当行业通常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和利息。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典当行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费用和利率上限,以防止过高收费对消费者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同时,典当机构也应该明示费用和利率,并将其公示在显眼位置,以便消费者了解清楚并做出决策。

5. 典当行业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交易前,典当行业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风险提示。

这些信息包括质物的估价、风险、典当品的保存等。

消费者应该明确知道典当交易可能的风险和后果,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典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典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

典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典当业作为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务,在风险管理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典当业务涉及到模糊的法律边界、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以及广泛的客户群体,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来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一个关于典当业务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议:一、风险识别与评估典当行应建立起完善的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对各类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包括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经济状况、借款用途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信用风险。

二、风险控制与防范1.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确保所有的典当业务都经过合规的审批程序,包括确保个人借款人合法持有典当物品、对典当物品进行评估以及签订典当合同等。

2.加强内部控制,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包括建立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评估与监控,制定适当的风险控制政策,加强对业务操作流程的监督和内控,防止违规操作和内部欺诈。

3.加强外部风险防范。

积极与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机构合作,了解政策和法律的变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加强对经营区域的了解和分析,防止因地域经济变动带来的企业信用危机。

三、风险的转移与分散1.风险分散:通过合理的业务拓展和产品创新,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客户群体和不同的经济领域,减少单一风险带来的影响。

2.风险转移:建立风险转移合作机制,与保险公司、再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将典当业务的风险通过保险或再担保的方式转移给第三方机构。

四、风险监测与应对1.建立起健全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预防可能存在的风险。

通过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一套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

2.建立灵活有效的经营模式,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并根据风险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确保典当行的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定。

五、风险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风险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各类突发情况的准备,包括经济形势的剧烈波动、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况。

在应急预案中要明确责任分工,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类风险事件的发生。

综上所述,典当业务的风险管理制度对于保证典当行的经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3篇)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典当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从事典当业务的企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典当行业逐渐兴起,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力、部分企业违规操作等原因,典当行业也暴露出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当公司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典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2019年5月,市民张先生因急需用钱,将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抵押给典当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6个月,月息2%。

合同签订后,典当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张先生10万元的现金。

然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张先生因故无法赎回汽车。

此时,典当公司提出,由于张先生未按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要求张先生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

张先生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典当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典当公司退还其抵押车辆。

三、法律分析1. 抵押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条规定,抵押合同自抵押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本案中,张先生将汽车抵押给典当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合法有效。

2. 利息支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

本案中,典当公司有权收取张先生抵押车辆的租金。

然而,典当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3.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先生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

典当公司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滞纳金及违约金。

4. 车辆返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4条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返还抵押物。

本案中,张先生未按时赎回汽车,典当公司有权要求返还车辆。

四、案例分析1. 典当公司风险本案中,典当公司存在以下风险:(1)合同条款不完善:典当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违法行为

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违法行为

典当行业的法律风险如何避免违法行为典当行业作为一种传统商业模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的借贷服务。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的进程,典当行业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一旦触犯相关法律法规,将可能面临严重的处罚和法律风险。

因此,典当行业需要增强风险意识,合规运营,以避免违法行为。

一、典当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典当行业需要牢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进行合规运营。

首先,典当行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等。

此外,还需遵守《典当业管理条例》等行业内的规章制度。

了解并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对典当从业人员而言至关重要。

二、优化典当合同的撰写在典当行业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以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为避免违法行为,典当从业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标的物信息:合同中应具体明确典当的标的物信息,包括名称、型号、数量、质量等详细信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2.约定利息和费用:明确约定合同的利息和费用,包括借款利率、手续费、保管费等。

同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设定费用标准。

3.合理约定典当期限和履行义务:合同应明确约定典当期限和双方的履行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平衡,并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4.注明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以规避纠纷的发生,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三、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为避免违法行为,典当行业应加强风险防控机制的建设,确保合规运营,有效控制和化解法律风险。

以下是几点建议:1.加强内部合规培训:对典当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确保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不违反法律法规。

2.规范操作流程:制定标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员工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从源头上预防风险发生。

3.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加强对借款人的调查和把关,防止洗钱、走私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4.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典当行业对客户信息具有敏感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客户隐私。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典当行业作为一种古老而且被广泛应用的金融服务模式,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背景。

随着社会发展,典当行业也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更多关注,相关的监管规定也相继出台。

本文将对典当行业的监管规定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典当行业的定义与分类典当行业是指以提供典当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或个人,通过接收抵押物并向当事人提供一定金额的信用贷款。

根据不同的业务性质和形式,典当行业可以分为政府监管的公共典当机构和私营典当企业。

1. 公共典当机构:公共典当机构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典当机构,包括银行典当部门以及政府典当担保机构。

这些机构受到严格的政府监管,其业务主要以提供合法的金融服务为目的,服务对象以个人和企业为主。

2. 私营典当企业:私营典当企业是指由个人或者私营机构经营的典当机构。

这些企业的设立和经营较为灵活,但也面临着监管缺失和市场规范性不足等问题。

二、典当行业的监管原则与要求1. 监管原则典当行业的监管原则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与稳定。

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合法合规:典当行业各类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并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 风险管理:典当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 诚信经营:典当行业应当加强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2. 监管要求为了确保典当行业的有效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资质要求:典当行业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并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

- 资金要求:典当机构需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确保能够及时兑付借款人的债务。

- 投诉处理:典当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并且配备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

- 信息公开:典当机构应当及时公开自身的资质、经营情况、费用标准等信息,确保透明度。

- 风险防控:典当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典当的法律规定(3篇)

典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典当作为一种古老的金融活动,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典当行占有,典当行支付一定金额的当金,当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赎回当物的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当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其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规范和调整。

本文将对典当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典当的定义和特征1. 典当的定义典当是指当户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典当行占有,典当行支付一定金额的当金,当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可以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

2. 典当的特征(1)典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具有融资、担保和回收三种功能。

(2)典当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3)典当具有法律效力,当户和典当行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4)典当合同具有不可撤销性,当户和典当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三、典当的法律关系1. 当户与典当行的权利义务(1)当户的权利:①获得典当行的当金;②在约定的期限内赎回当物;③当物损毁、灭失时,要求典当行赔偿损失。

(2)当户的义务:①如实提供当物的权属证明;②按约定支付当金;③按约定期限赎回当物;④承担因典当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

(3)典当行的权利:①收取当金;②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当物;③当户违约时,有权处理当物;④依法向当户收取违约金。

(4)典当行的义务:①依法开展典当业务;②如实告知当户典当合同的内容;③妥善保管当物;④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当物。

2. 当户与典当行的关系当户与典当行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典当合同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四、典当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法》是我国典当行业的最高法律依据,于2005年4月2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

(1)典当业务的范围:典当业务包括动产典当、权利凭证典当和房地产典当。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当公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典当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动产典当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典当行业的快速发展,A典当公司也取得了显著的业绩。

然而,在一次典当业务中,A典当公司因法律问题陷入纠纷,导致公司形象受损,经济利益受损。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A典当公司接到一笔来自B公司的典当业务。

B公司欲将一辆价值100万元的豪华轿车典当给A公司,典当期限为6个月,典当利息为5%。

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车辆进行了鉴定,确认车辆价值,并签订了典当合同。

在典当期间,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B公司一定的利息。

然而,在典当期满后,B公司未能按时赎回车辆。

A公司多次联系B公司,但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于是,A公司决定将车辆变卖,以收回典当款项。

在变卖过程中,A公司发现车辆存在重大瑕疵,实际价值仅为50万元。

A公司认为B公司在典当过程中隐瞒了车辆的真实价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A公司损失。

三、争议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3. 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四、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典当期满后赎回车辆,构成违约。

2. A公司是否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因B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损失,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

3.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典当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车辆鉴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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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制度的探析和司法实践典当这一个中国特有的法律制度,历史悠久。

改革开放后,典当业开始复苏,至近年来,呈方兴未艾之势。

然而,在民事法律体系几近完备的今天,典当制度仍没有争得一席之地,包括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这一重要物权也没有逃脱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1994年以来,典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中也见不到了踪迹。

有关的法理研究也不多见。

奈何,典当业的有序和无序现状,典当纠纷迅猛增量,司法实践的众望所期,为探究典当制度布下无限空间。

一、典当制度的历史与展望在我国,典一词最早出现于两汉,见于传记,未成法律。

《唐明律合编》转引“元律”:“诸典卖田宅,从有司给据立契。

”[1]明清律例始有典制。

到了民国四年,前北京政府司法部的《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典当一词出现。

从古代到近代法制看,典和当并无区别,与“卖”和“质”亦常是同义,指债务人将动产或不动产(田宅)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从而担保债务人偿还典价的民间融资制度。

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的规定,明确典权为用益物权,并把典、当、质加以区别,返还了典权的本来面目。

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土地出典曾一度被取缔,但对民间房屋这一不动产典当关系,一直予以了保护。

司法部于1951年所作的《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国家房产管理局于1969年发布的《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使新中成立初期的典当关系有了规范性文件可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典权的指导意见,最早见于1954年1月5日法行字第388号函。

作为司法解释层面出现,为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问题意见》),以及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上列规范性文件、个案批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规范的典当关系,均仅指房屋典当,不包括其他不动产,更排除了动产典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典当业又逐步发展起来。

金融海啸带来的银行流动性不足,及既有融资渠道的单一,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发展融资难的困境,使典当业作为民间融资手段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这一行业的发展迎来新的春天也成必然。

据了解,全国的典当企业已遍布各地,分支机构也大量出现,规模已近万家,融资的金额巨大。

典当关系也出现了重大的变化,当物不仅包括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已位列其中,汽车、金银饰品等大量不动产都出现在当物清单中。

为了规范蓬勃兴起的典当业,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3日制定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和公安部又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

上列三个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典当市场的秩序,指引了典当纠纷的处理思路,也为典当立法奠定了基础。

但作为部门规章,还无法成为典当制度的法律依据,难以成为司法裁判典当纠纷的准据法。

而且,三个办法对典当制度的定义,对典当行为的规范,与现行的《法律意见》、《若干问题意见》和《民通意见》还存在诸多冲突,反而使典当市场的发展和规范更加艰难,使人民法院裁判典当纠纷更加左右为难。

这一尴尬局面,更迫切地要求加快典当立法和法理研究。

二、典当制度的法理探析(一)传统意义的典、当与典当在我国,典和当的法制历史都很久远。

但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当铺的被取缔,当业消亡,当制失去了独立存在的社会空间,当的特有法律意义早已不复存在。

典则不然,从西汉开始出现,解放后一直被承认。

上海辞书出版社于1984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增订版)中有典权和典卖词条。

最高人民法院于1954年作出的法行学第388号函、1956年的法研发第10398号复函和1957年的法研字第15282号批复,均为典及解决典权纠纷而发。

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发布的批复、函,包括《法律意见》、《若干问题意见》和《民通意见》中,典再没有单独出现过,被典当所取代。

从这些有关典和典当的法律文件中,使我们对传统意义上的典和典当法律制度,有了权威的解读依据。

典,是指出典人收取典价后,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典期届满后向承典人返还典价并将房屋收回,过期不赎视为绝卖的法律制度。

典权,则是指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进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由于典、当二字并连,典、当被典当取代,典当和典,典当权和典权自然也就同性、同义。

由上,可对传统典、典当的法律特征定义如下:一是典当权为用益物权,即物权的一种。

二是典当关系的标的为房屋,不包括其他不动产,也不包括动产。

三是作为当物的房屋转移占有,出典人将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控制。

四是当物具有可流质性,即按照合同约定的典期届满或法律规定的典期超过后,因出典人未及时回赎的,房屋归承典人所有。

也就是绝卖或现在所称的绝当。

(二)现代意义上的典当所谓现代意义的典当,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

标志是央行于1996年3月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使典当行有了行业主管部门,即央行;典当企业成为特许经营行业,即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关系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标志是当物扩展为“实物”;典当权属性由用益物权转变为担保物权。

《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典当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典当制度的规则又有了新的变化,将典当企业规定为公司制企业法人,行业主管部门变为国家商贸管理机关,明确了当物不仅包括房产、还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允许出当的任一不动产。

前两个规章已废止,目前执行的是《典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将传统意义上典当制度的内容和法律特征完全颠覆。

一是将典当行纳入公司法治理的结构,为公司制企业法人。

二是将典当行规定为特许经营企业,设立和解散均须经商务部批准。

《典当经营许可证》由商务部统一审批和颁发,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许可证上批准的业务。

同时,还必须获得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特许行业许可证》。

两证齐全,才能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是为典当作出全新的定义。

结合典当业的现状,结合三个办法的规定精神,考察近年来典当制度的法理研究和司法实践,对今天的典当定义并分析其法律特征,有着重要的立法和实践意义。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财产权利、动产和房地产作为当物质押或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费用后取得当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当今典当关系的法串特征是:第一,典权主体的特殊性。

即承典人只能是典当企业,企业名称和要有典当两字。

其他任何企业均不得从事这一业务,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则完全被排除在外。

第二,经营范围的特许性。

即每个典当企业可以经营的业务,事先必须获得批准,由《典当经营许可证》来规定,超越规定范围经营的,即构成违法,经营行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功能和属性。

不论是权利质押、动产质押,还是不动产抵押,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当物的交换价值实现典权,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属性荡然无存。

第四,广泛的流质性。

在现代各国立法上,流质契约均被禁止,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我国担保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不得签订流质契约,抵押权人也无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将抵押物收归已有或径行变卖。

但是,典权人则可以在当物回赎期届满后,取得当物所有权充抵其债权,包括将当物收归已有,或者行使其他处分权实现其债权。

《法律意见》和《若干问题意见》,均规定典当的房屋过期不赎视为绝当,即灭绝之后果,房屋归典权人所有。

《办法》第四十三条一款(二)项规定:“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拍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这意味当户过期不赎当,当物绝当,当户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所有权丧失。

第五,出典人承担责任的有限性。

出典人只在当物价值范围内承担典当债务,没有回赎当物和支付当物不足的差价义务。

《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当物绝当后,典权人可以自行处分当物实现债权,但损益自负的规定,也正是体现了典当制度的价值取向。

这是典当合同的固有特征决定的,也是典当与担保物权的根本区别之一。

三、典当纠纷的司法实践典当行业快速发展的今天,给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带来新的挑战,伴随而来的典当纠纷的大量出现,以及典当立法的严重滞后,也给人民法院裁判民事纠纷带来新的课题。

有关典当合同效力和流质性条款效力之争,当物回赎权行使和绝当后果之争,典当与担保物权冲突之争,典当金利息、综合费率高低及能否预扣之争,典当企业特许经营属性之争,等等,困扰司法裁判的难题日趋增多。

笔者作为从事司法实务人员,就下列问题发表一些拙见。

(一)典当合同效力的研判典当合同与其他普通商事合同一样,经当事人平等协商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维护交易安全的必然要求。

然而,典当合同固有的法律特征,使有效或无效的判断增加了诸多变数。

1.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典当合同效力合同法生效后,一般超越经营范围的民事合同,均为有效已成定论。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超越特许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无效。

典当业越界经营的效力判定,首先要解决的是典当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行业。

按照办法规定,典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退市,均有特定国家机关依规定的程序审批,经营范围更是如此,由商务部颁布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

因此,典当企业属国家特许经营行业。

由此,典当合同中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典当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典当合同无效。

2.当物为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的典当合同效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的财物,即为禁止流通和限制流通之类,以这些财物为典当标的典当合同无效。

但依照物权法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典当行承典的标的物为善意占有的,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率超出办法规定标准及预扣利息的典当合同效力办法对当金利率规定了较高的收取标准,另外允许加收综合费率,这是对典当企业资金来源途径单一,经营成本高充分考虑后的利益衡量结果,典当企业在订立典当合同时应严格遵守。

典当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超过办法规定上限的,典当行则因违反应当遵守的行业规则并进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因牟取暴利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超出上限标准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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