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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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提供精准面授精华视频+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招标、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物业、职称英语等第二节、所有权【本节知识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9: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掌握哪种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例题10: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所有权的存续性B.所有权的单一性C.所有权的片面性D.所有权的独占性E.所有权的弹力性【答案】ABD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五大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例题11::2011年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民法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幻灯片PPT

民法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幻灯片PPT

•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 (1)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时效期间中止的目的是 将权利人由于法定事由而不能行使其权利、不能 自我保护或难于自我保护的时间排除在取得时效 期间之外。
•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断。取得时效中断的目的在 于催促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阻止非权利人取得 权利。
• (四)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 取得时效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得适用于其他
• 〔1〕维护因一定事实状态达一定期间所建立起来 的新的财产秩序,以便尽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
• 〔2〕使长期地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者,无论善意 与否均能取得其所有权,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 会功能。
• 〔3〕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弥补权利取得的缺陷,具 有维护交易平安的作用。
• 〔4〕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使事实代替证据,可 以有效地防止因岁月流逝所发生的当事人举证与 法院查证的困难与烦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 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多数国家民事立法规定, 拾得人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遗失 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享有一定 比例的报酬请求权。
• 我国?物权法?中仍未成认拾得人能够取得遗失物 的所有权及一般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仅成认了 在失主悬赏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节 所有权取得的几种具体方式及其规那么
一、先占 • (一)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
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通说认为,先占 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先占人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
• 先占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取得的概念所有权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质言之,所有权只有依法取得,非依法律不得取得所有权。

除此之外,所有权取得还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

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以及民法物权学说上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1)劳动生产取得。

即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

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

劳动生产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是我国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

但生产究竟为所有权的独立取得方法还是综合取得方法,是不无疑问的。

我们认为,劳动生产取得尽管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却未必是一种独立取得方法,从劳动生产取得所有权的实践来看,界定为综合取得方法更为妥当。

因为劳动生产主要是从行为过程意义上观察的结果,同样是劳动生产,有些情况下可能基于孳息而取得,例如果农采摘苹果之取得,既可以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也可以认定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基于先占取得,例如从事远洋捕捞生产作业以取得海生动植物,除了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基于先占取得。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签约协议、商业合同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使得房屋权属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判断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为便于理解本文,先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用地方等权利人和购房者、租户等自然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回报。

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购房人、租户;二是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商品房、商业物业等;三是房地产开发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签合同方式来完成的。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即为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交易价格”的确认方式。

但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类型复杂,存在着不确定性影响的因素。

往往出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时间等,这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交付是否已完成房屋是否已建成、交付,是房屋所有权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则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虽然可以进行物权担保设立,但其对于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开发商。

即使开发商另行向第三方抵押贷款,也不影响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

2.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是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标准。

只有购房者将房屋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否则开发商还可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物的原所有人丧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财产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受让的财产已交付或依法办理了登记
财产所有权
这连衣裙该归认谁所有?
财产所有权


7.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 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 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 某向李某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 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 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财产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 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 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 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 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某,自己仍住在三 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 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 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 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问;法院是否应 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财产所有权


2.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 卖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头骆驼是赃物,又以 6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 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 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 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 问题: 1)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 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单选题]1.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是()。

A.所有权B.质权C.抵押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参考(江南博哥)解析: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单选题]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A.先占B.添附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O[单选题]5.关于法定孳息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B.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C.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取得D.存款取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此考查所有权的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6.下列对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人必须是有共同关系的人B.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C.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D.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此题考查共同共有的含义内容。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7.()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B.处分权C.收益权D.占有权正确答案:B参芟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单选题]8.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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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有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就是所有
权的移转。

让与人向受让人让与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即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所有权人不
明的物,而隐藏物是指隐藏于土地之外的其他物中的所有人不明的物。

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3个原则:
1.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其所有,则就应确定该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对于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在发现时所有人不明,而以后所有人又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返还。

添附所谓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所有权或者共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3种类型1.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物上的附合主要有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钻石嵌人金戒指里)以及动产与不动。

2.混合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如食盐与碘混在一起、巧克力与奶油伴侣混在一起均为混合。

3.加工加工,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作成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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