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例解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将企业已购买的资产,如设备、机器、车辆等出租,租赁费用即为融资费用。
当企业需要资金时,可以将租赁后的资产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并领取回租款项,达到融资的目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研究。
1.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财务设备租凭应列入租赁设备固定资产科目,按照折旧期间进行折旧。
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或待摊费用)借:租赁设备固定资产科目应付款项(或初始费用)贷:融资租赁公司科目售后回租涉及资产出售,需进行资产处置,以拿到的款项减少租赁资产成本,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账务处理为:固定资产(或待摊费用)借:应收款项(或其他应付款)贷:售后回租款项科目当期的融资租赁租金为财务费用,计入损益或资产减值准备。
账务处理为:财务费用借:融资租赁租金科目应付款项(或初始费用)贷:cash科目售后回租属于资产处置,应视同借贷债务的偿还。
出售售后,应根据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款,如出售资产没有利润,不需要缴纳税款。
1.租金未按期支付发生租金未按期支付的情况,需要及时催收或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讨。
2.资产质量下降租赁设备使用寿命结束,或出现重大故障时,融资租赁公司可能需要对资产进行回收、修理或处置。
3.合同变动融资租赁的合同协议往往包含很多限制和条款,如提前还款费用、资产变卖等。
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前了解清楚相关条款和限制。
总之,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需要企业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其条款和限制,同时在使用租赁设备时应注意维护资产质量,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风险。
例解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

例解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21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
该设备2016年12月31日的帐面原价为20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
同时,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每年支付租金220万。
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融资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尚可使用期限和租赁期均为10年。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A 该售后租回业务形成递延收益的金额为300万元B 2017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金额为30万元C 2017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D 2017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1、销售大型机器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 1800资产减值准备 150累计折旧 100贷:固定资产 2050借:银行存款 2100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02、将该设备融资租回借:固定资产 2100未确认融资费用 100贷:长期应付款 22003、计提折旧(年)借:制造费用——折旧费 210贷:累计折旧 210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年)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 30贷:制造费用——折旧费 305、支付租金时借:长期应付款 220贷:银行存款 2206、租金摊销时(年)借:财务费用 1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10增值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得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税务处理流程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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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税务会计处理723(案例二)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会计处理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实质是一种融资融物相结合的融资方式,是出卖方(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购买方(即出租人)租回,通常被称为“回租”。
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出卖方同时是承租人,购买方同时是出租人。
在融资困难的情况下,资产的原所有者(即承租人)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盘活资产,既满足了企业对设备的需要,又满足了对资金需求,能够有效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个风险小、回报大的投资机会。
现举例说明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税务和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2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租赁期内银行同期利率为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承租人账务处理资产出售阶段的会计处理1.2011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累计折旧 300000贷:固定资产 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借:银行存款 13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100000合同签订日的会计处理3.2012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400000×PVA8%,4)=400000×3.3121=1324840元>130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130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1600000。
租赁期会计处理4.2012年~2015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年内每月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为100000÷4÷12=2083.33)。
融资租赁直租与售后回租的所得税处理

融资租赁直租与售后回租的所得税处理第一部分融资租赁直租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一般认为融资租赁(直租)对出租方视为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同时将公允价作为本金按其收取利息,是实质性地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案例】甲公司因业务需要,从租赁公司乙租赁一套设备,租赁期从2017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租赁期限4年,每年12月31日支付当年的租赁费用300万元,其中本金250万元,利息50万元。
该机器在2016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1000万元,账面价值900万元(与计税基础相同),使用寿命5年。
租赁到期后固定资产归甲公司所有。
上述金额均不含税。
(假定租赁内含利率经过测算为8%)一、出租方乙公司税会处理:1、2017年1月1日出租时:借:长期应收款 1370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1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 (倒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假定乙在初始日按设备不含税价开具专票,租金发票以后分期开)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和账面价的差额)100纳税调整: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和账面价的差额) 100做纳税调减政策依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从《实施条例》第47条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
与之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固定资产处理。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7条2、2017年12月31日收取租金时:借:银行存款 308.5贷:长期应收款 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80贷:租赁收入 80注:以后各年收取租金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不再赘述。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一种常见的企业融资方式,它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同时保留使用资产的权益。
在这种业务中,企业将自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专门从事回租业务的公司,然后再租回这些资产以继续使用。
这种业务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税务处理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1. 标的资产的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标的资产在税务处理上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出售,以及出售所得的确认方式。
在确定是否存在出售时,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的出售标准进行判断,包括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经济利益的转移、资产的控制权的转移等因素。
确认出售后,还需要确定要计入收入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标的资产的出售金额应与其公允价值相等。
2. 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除了将资产出售给回租公司外,可能还会向回租公司提供相关的服务。
对于出售资产和提供服务的税务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计算并征税。
这意味着,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收入应计入企业的营业收入,同时需要按照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征税标准进行计税。
3. 回租款项的确认及其税务处理回租款项即回租公司支付给企业的租金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回租款项应当按照出租资产的性质进行认定。
如果出租的资产属于固定资产类别,那么回租款项应视为资本收益,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征税方式进行计税。
如果出租的资产属于经营性租赁类别,那么回租款项应视为营业收入,同时需要按照普通商品或服务的征税标准进行计税。
4.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利息支出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通常需要向回租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
在税务处理上,这些利息支出通常被视为财务费用,并按照所得税法规定的财务费用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务费用扣除限额是根据企业净资产额度或固定资产原值额度来确定的。
5. 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处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需要涉及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处理。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一、引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指租赁公司在完成租赁用途后,将租入资产以回租方式转租给原租入者;租入者与租赁公司又签订了回租合同。
在这种交易中,租赁公司成为租出者,原租入者成为租入者,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是一种经营性租赁。
这种交易模式对于企业融资和资产配置有着很大的帮助,但在财税处理上有其独特的问题和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问题,包括相关税收政策、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等方面,以期为企业进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指导。
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财税政策1. 税收政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一号—融资租赁》,租入者在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中应按照回租收入和支付的利息进行税务处理。
回租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租赁支付额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利息则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25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转让和回租的交易应当按照营业税的规定缴纳税款。
2. 会计处理对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上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租入者在回租交易中可以确认资产出售的损失;(2)租出者应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确认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3)租赁公司与租入者签订的回租合同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为融资租赁合同。
三、案例分析某汽车制造企业因资金周转不畅,决定通过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
该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将自有的工厂及生产设备以回租方式租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原租入者成为租出者, 融资租赁公司成为租入者。
根据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企业支付一定的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资产回租给企业。
根据此案例,我们将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1. 固定资产出售的损失确认根据会计准则,如果租入者出售资产时发生亏损,应当确认资产出售的损失。
在该案例中,汽车制造企业将自有的工厂及生产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并按照约定支付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研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和设备的一种重要方式。
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更是融资租赁业务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财税处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本文将就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财税处理进行研究,旨在深入探讨该业务的应税处理、会计处理、税务筹划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一、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概念及特点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企业在进行融资租赁之后,将租赁资产在租赁期满后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协议,以租回的方式继续使用该资产。
这种形式虽然能够为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和扩大经营规模,但其财税处理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特点主要包括:1. 资产出售价值低于市场价值: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租赁资产的出售价格通常低于其市场价值,这意味着企业在此项业务中存在潜在的转移定价风险。
2. 租赁期较长: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常常涉及较长的租赁期,企业需要根据租赁期限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和税务筹划。
3. 资产使用权: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企业虽然将资产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但仍需通过租赁协议保留资产的使用权,这对资产的计量和确认产生一定的影响。
1. 出售与租赁关系的确认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企业首先需要确认出售与租赁关系的性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出售和租赁事项的实质和经济实质进行确认,并据此确定出售与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
2. 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企业需确认是否符合金融资产出售的相关准则。
如果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应将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差分别确认为出售收入和其出售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合理地分配于出售款与租赁款之间。
3. 租赁协议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进行售后回租业务时,需按照租赁协议的条款和条件确认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同时将该项租赁协议作为经济条件的重要考量依据。
吐血强推!新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附真实案例分析)
吐⾎强推!新版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附真实案例分析)⼀概念1.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即出租⼈根据承租⼈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承租⼈只拥有使⽤权,合同期满付清租⾦后,承租⼈有权按照残值购⼊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均属于融资租赁。
(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办法》规定:适⽤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2.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以融资为⽬的,将资产出售给出租⼈,同时与出租⼈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即卖⽅兼承租⼈,买⽅兼出租⼈。
融资租赁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融资租赁是转移了资产所有权的租赁;售后回租是融资,承租⼈和供货⼈为同⼀⼈。
⼆承租⽅会计处理(⼀)融资租赁1.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06〕3 号)的企业(1)租赁开始⽇,资产⼊账价值承租⼈应当将租赁开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资产的⼊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
承租⼈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的⼿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应当计⼊租⼊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银⾏存款(2)每期⽀付租⾦借:长期应付款贷:银⾏存款(3)每期按实际利率分摊未确认融资费⽤:借:财务费⽤贷:未确认融资费⽤2.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租赁》的企业(1)租赁开始⽇承租⼈应当对租赁确认使⽤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在租赁期开始⽇,承租⼈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按尚未⽀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对于租赁期开始⽇之前⽀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按发⽣的初始直接费⽤,贷记“银⾏存款”等科⽬;按预计将发⽣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
售后回租会计处理及举例说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会计处理流程(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1 、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 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 、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 )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 固定资产清理” 、“ 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 )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 银行存款” 科目,“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 科目,贷记“ 固定资产清理” 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 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其他应收款” 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 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 科目。
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 财务费用” 科目,贷记“ 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1 、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 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 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 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 累计折旧” (折旧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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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融资租赁售后回租财税处理
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某大型机器设备按21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等)的价格销售给乙租赁公司。
该设备2016年12月31日的帐面原价为205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万元,已计资产减值准备150万元。
同时,又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将该设备融资租回,每年支付租金220万。
在折旧期内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分摊未实现融资售后租回损益,资产的尚可使用期限和租赁期均为10年。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A该售后租回业务形成递延收益的金额为300万元B2017年应分摊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金额为30万元C2017年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D2017年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万元甲公司是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的承租方,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1、销售大型机器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1800
资产减值准备150
累计折旧100
贷:固定资产2050
借:银行存款21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800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300
2、将该设备融资租回
借:固定资产21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00
贷:长期应付款2200
3、计提折旧(年)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210
贷:累计折旧210
4、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分摊(年)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收益30
贷:制造费用——折旧费30
5、支付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220
贷:银行存款220
6、租金摊销时(年)
借:财务费用1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0
增值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的范围,承租方支付租金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所得税: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承租方甲公司出售设备时,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该设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2017年应计提的折旧额为2100万,通过冲减递延收益减少折旧,实际计提折旧额为1800万;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仍按甲公司出售前原账面价值1800万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税会无
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