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罪状的设计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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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经济犯罪

第19章经济犯罪
产品
①“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 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 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 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 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 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 品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二)走私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五)金融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的罪名
•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2、生产、销售假药罪 • 3、生产、销售劣药罪 • 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5、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 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唐某为个体工商户,2006年6月初开始, 伙同满某等人租用G市一五金厂厂房生产假冒L 制药厂的L牌“接骨水”。同年6月底,公安机 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唐某等人租用的五金厂厂 房内查获成品假冒伪劣L牌“接骨水”500箱, 货值人民币73万余元,并查获生产工具、生产 原料一批。
问:唐某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下游:田文华,三鹿集团董事长,2008年8月1日后,田文华在明知其生 产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且明知三聚氰胺是对人体有害 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不停止含有三聚氰胺的婴幼儿奶粉的生产、 销售,共生产、销售含三聚氰胺的液态奶269吨,销售金额合计181万余 元。

经济犯罪(1)

经济犯罪(1)
n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刑事责任
经济犯罪(1)
信用证诈骗罪
n 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违反有关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 的行为。
——侵犯了我国关于信用证方面的金融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利益 ——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经济犯罪(1)
n ——客体是国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管理制度以及商业秘 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专有权。犯罪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 ——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 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是单位。 ——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在主观上有非法获取、披 露出马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故 意。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公司法规,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 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n ——客体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税款, 偷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体只能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具有偷逃应纳税款的目的
n 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经济犯罪(1)
六、侵犯知识产权罪
n 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违反知识产权保护 法规的规定,故意侵犯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n 信用证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经济犯罪(1)
五、危害税收征管罪

什么是经济犯罪?怎样分类?

什么是经济犯罪?怎样分类?

The road of life depends on walking step by step by yourself. What can really protect you is your own choic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经济犯罪?怎样分类?导读: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一、什么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是指在社会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领域,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规,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

经济犯罪是犯罪的一种,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属性,即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

除此之外,经济犯罪还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发生在经济领域。

即发生在国民经济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环节。

(2)主观上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一般都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3)直接危害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而与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财产犯罪不同。

二、经济犯罪的种类有哪些?(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生产、销售假药罪;3、生产、销售劣药罪;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5、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6、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7、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8、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9、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二)走私罪1、走私武器、弹药罪;2、走私核材料罪;3、走私假币罪;4、走私文物罪;5、走私贵重金属罪;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7、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8、走私淫秽物品罪;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0、走私固体废物罪。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虚报注册资本罪;2、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5、妨害清算罪;6、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7、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8、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9、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4、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经济犯罪量刑司法解释

经济犯罪量刑司法解释

经济犯罪量刑司法解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会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且向法院提出量刑的意见,那么经济犯罪量刑司法解释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经济犯罪量刑司法解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的量刑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段、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确定,⼀般是与涉案⾦额关系最为密切的。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量刑的⼀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条【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经济犯罪报案的基本原则⼀、管辖: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犯罪⾏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地和实际财产取得地。

报案⼈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队/经侦⼤队报案。

⼆、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1、本⼈的有效⾝份证明⽂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签字(捺指纹),⾮法⼈代表报案应携法⼈代表授权书及本⼈⼯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的照⽚、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及其他协助⼈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代理报案,被害⼈或经办⼈本⼈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

五、报案前同⼀事实已由⼈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签名。

书⾯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的了解知道的情况。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的量刑依据犯罪情节、犯罪⼿段、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因素确定,⼀般是与涉案⾦额关系最为密切的。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六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

五妨害清算案
七虚假破产案
八非国家工作 1
人员受贿案
九对非国家工 2
作人员行贿案
3
十对外国公职 人员、国际公
共组织官员行
贿案
4 十一非法经营
同类营业案
5 十二为亲友非
法牟利案
十三签订、履 1
行合同失职被 骗案
十四国有公司、 2
企业、事业单 位人员失职案
八伪造、倒 卖伪造的有 价票证案
0 2
九倒卖车票、 船票案
0 4
十一提供虚 假证明文件 案
0 6
十三逃避商 检案
0 3
十非法转让、 倒卖土地使 用权案
0 5
十二出具证 明文件重大 失实案
二挪用资金案
一职务侵占案
三挪用特定款物案
读书笔记
这是《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定罪、量刑标准解读与适用》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0 1
一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 案
0 2
二生产、销 售假药案
0 3
三生产、销 售劣药案
0 4
四生产、销 售不符合安 全标准的食 品案
0 6
六生产、销 售不符合标 准的医用器 材案
0 5
五生产、销 售有毒、有 害食品案
八生产、销售伪劣 农药、兽药、化肥、
种子案
七生产、销售不符 合安全标准的产品

九生产、销售不符 合卫生标准的化妆
目录分析
第二节经济犯罪案 件定罪标准
第一节经济犯罪案 件的立案标准
第三节经济犯罪案 件的量刑标准
一立案的概念 二立案条件 三立案标准 四追诉标准 五经济犯罪案件立案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

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发展,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各方面的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多,这些领域的危害社会的新行为和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以及修正前原有刑法条文来惩治这些行为和行为主体,已不足以对这些行为及行为主体产生足够的威慑,所以此次主要涉及经济方面的刑法修正案(六的出台,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本文试图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六》中涉及经济领域的部分条款修正前后对比,以正确理解刑法修正案意图,并探讨修正后该条款所针对犯罪行为与修正前不同的适用。

关键词:理解刑法修正案(六适用1对《刑法修正案(六》涉及经济犯罪的部分条款之理解与适用刑法颁布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与飞速发展,在涉及金融领域,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与商业交易等经济领域各方面出现了一些危害社会的新的行为和行为主体,这些经济领域出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行为主体越来越影响我们国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如果不对这些行为和主体予以刑罚的制裁,无法保障市场经济健康高速发展,而原来的刑法条文已不能完全承担这一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审议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六》,将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六》正文共计20条,其中涉及经济领域犯罪的13条,此次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

其次则加重了对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

另一方面,还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下面就其中部分条款的理解及适用略谈一些个人意见。

经济犯罪罪状的设计与解释

经济犯罪罪状的设计与解释作者:马荣春来源:《东方法学》 2013年第5期马荣春内容摘要:为了发挥经济犯罪立法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经济犯罪的罪状必须提升其概括性。

而从经济犯罪的对象与具体行为样态等方面进行“共性抽象”,则是提升经济犯罪的罪状概括性的必要途径。

经济犯罪罪状中“兜底条款”的存在,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合理性。

而无论是从主观可责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还是从法制体系的协调性,都有理由将“行政处罚”作为经济犯罪的罪状要件。

对经济犯罪的罪状,应实行和坚持“相当性解释”与“实质解释”,而“相当性解释”是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罪状的“兜底条款”而提出。

关键词:经济犯罪罪状兜底条款行政处罚本文所论的经济犯罪罪状的设计关涉到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经济犯罪罪状的“兜底条款”和经济犯罪罪状的“行政处罚要件”三个方面的问题,而经济犯罪罪状的解释则包括“相当性解释”与“实质解释”。

一、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问题,是目前为止国内刑法学界所未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更罔论较少有人热衷的经济刑法学的研究。

(一)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的必要性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有助于保障公民人权或自由。

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之于人权保障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经济刑法的概括性能够通过预测可能性使得公民在经济犯罪规范的概括之内或禁止之内与概括之外或禁止之外知道有所趋避,从而安排自己的经济生活行为,即赋予公民以经济行为自由;二是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在不损害经济犯罪规范的明确性的前提之下,通过避免经济犯罪规范的过于精细或细密来防止类推解释,从而发挥着保障公民经济行为自由或公民“经济人权”的功能。

我国的刑事实践已经证明,罪刑规范的过于精细对刑事司法实践有着方向相反的两个负面影响,而其中之一便是:在功利性极强的刑事政策的驱使之下,滥用类推解释,或借扩张解释之名而行类推解释之实,从而任意践踏公民的人权或自由。

经济刑法详解

经济刑法详解引言: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日益普遍,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经济刑法作为一种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法律体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经济刑法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犯罪行为进行详细解析。

一、经济刑法的概念经济刑法是指国家为了保护社会的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于经济领域中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打击和惩治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经济刑法主要通过刑法对经济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以达到保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经济刑法的特点1. 高度专门性:经济刑法是在刑法范畴中对经济领域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体系。

它以保护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为目标,并运用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来进行犯罪行为的分析和判断。

2. 法益多元化: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多方利益,不仅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经济刑法不仅要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经济权益,也要维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 规制力度强:由于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因此,经济刑法对于相关犯罪行为的规制力度往往较强。

同时,由于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危害,对于犯罪者的惩罚力度也相对较大。

三、经济刑法相关犯罪行为经济刑法涉及到的犯罪行为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经济犯罪:包括贪污贿赂、受贿行为、侵吞公款、挪用资金等涉及到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安全,同时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金融欺诈、洗钱等与金融活动相关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信誉,对于正常的金融运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3. 知识产权犯罪:包括侵犯商业秘密、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等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行为剽窃了创新成果,损害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也降低了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经济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解释

经济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经济犯罪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经济犯罪具有广泛的性质和多样的表现形式,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因此,对经济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经济犯罪的特点与类型经济犯罪是指以违法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并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的行为。

经济犯罪具有隐蔽性、普遍性和计划性等特点。

根据其主体和对象的不同,经济犯罪可以分为贪污受贿、金融犯罪、侵害知识产权、虚假广告等多个类型。

二、经济犯罪的立法针对经济犯罪,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立法。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经济犯罪,如贪污贿赂、金融诈骗、侵害商业秘密等,都作出了明确的刑法规定。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特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以规范经济行为,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

三、经济犯罪的司法解释为了保证经济犯罪的司法公正和规范性,我国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作出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

其中,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用卡、支票、借记卡、存折、定期存单等非现金支付工具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办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相关案件的审判标准、定性、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使司法实践更加规范和公正。

四、完善经济犯罪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建议尽管我国已经对经济犯罪进行了多次立法和司法解释,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经济犯罪不断出现。

因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做出以下改进:1. 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和打击;3. 增加刑法的适用空间,对于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适度提高刑罚力度;4. 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司法水平和专业性。

经济犯罪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是对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的维护,旨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

浅析经济犯罪

浅析经济犯罪到底什么是经济犯罪?这是首要问题,现在较为普遍的一种说法,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从犯罪学意义上说,作为一种特殊犯罪类型的经济犯罪,具有不同于其他犯罪的特征。

只有认识了经济犯罪的各种特征,才可能初步认识经济犯罪,切实把握经济犯罪的运动规律,从而为制定控制经济犯罪对策奠定一定的基础。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具有一下几个特征:一、发生领域的特定性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始终与一国的经济活动或经济生活以及经济制度保持联系,在当代社会尤其如此。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欠发达,渐渐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方面,社会分工细化,导致了商品的社会化,各种要素市场的形成和存在造成了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化;另一方面,个人本位主义的强调和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的驱使,增加了个体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摩擦的机会。

经济犯罪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

二、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一)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的界限难以界定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经济是一种最活跃的因素,每时每刻都处于发生变化之中,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企业管理、国家的立法落后于经济发展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即使有了新的规范,由于认识上的惯性,人们对于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也难以改变,这就使失误与差错、合法与犯罪的界限难以界定。

(二)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行为难以界定现代经济活动设计很多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

大多数经济犯罪都涉及民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是不容易划清的。

同时,在刑事立法方面也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法律中某些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影响了经济犯罪行为与经济违法行为的区分。

(三)经济犯罪往往有保护层,增加了查处案件的难度经济犯罪分子为降低被惩罚的风险,总是要网罗一定的“关系网”,千方百计地寻求权力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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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罪状的设计与解释作者:马荣春来源:《东方法学》2013年第05期内容摘要:为了发挥经济犯罪立法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经济犯罪的罪状必须提升其概括性。

而从经济犯罪的对象与具体行为样态等方面进行“共性抽象”,则是提升经济犯罪的罪状概括性的必要途径。

经济犯罪罪状中“兜底条款”的存在,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合理性。

而无论是从主观可责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还是从法制体系的协调性,都有理由将“行政处罚”作为经济犯罪的罪状要件。

对经济犯罪的罪状,应实行和坚持“相当性解释”与“实质解释”,而“相当性解释”是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罪状的“兜底条款”而提出。

关键词:经济犯罪罪状兜底条款行政处罚本文所论的经济犯罪罪状的设计关涉到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经济犯罪罪状的“兜底条款”和经济犯罪罪状的“行政处罚要件”三个方面的问题,而经济犯罪罪状的解释则包括“相当性解释”与“实质解释”。

一、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问题,是目前为止国内刑法学界所未注意到的一个问题,更罔论较少有人热衷的经济刑法学的研究。

(一)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的必要性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的必要性,首先体现在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有助于保障公民人权或自由。

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之于人权保障的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经济刑法的概括性能够通过预测可能性使得公民在经济犯罪规范的概括之内或禁止之内与概括之外或禁止之外知道有所趋避,从而安排自己的经济生活行为,即赋予公民以经济行为自由;二是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在不损害经济犯罪规范的明确性的前提之下,通过避免经济犯罪规范的过于精细或细密来防止类推解释,从而发挥着保障公民经济行为自由或公民“经济人权”的功能。

我国的刑事实践已经证明,罪刑规范的过于精细对刑事司法实践有着方向相反的两个负面影响,而其中之一便是:在功利性极强的刑事政策的驱使之下,滥用类推解释,或借扩张解释之名而行类推解释之实,从而任意践踏公民的人权或自由。

事实已经证明,刑法立法越精细,其漏洞便越多,而漏洞越多,则扩大解释以及与扩大解释难解难分的类推解释便越来越按捺不住。

经济刑法立法无疑更是如此,特别是在以经济发展为主旋律的当下。

既然损害经济犯罪规范的概括性的过于精细性对于公民经济行为自由或公民的经济权利即“经济人权”有着负面的影响,则避免过于精细性的经济犯罪规范的概括性,对于公民经济行为自由或公民的经济权利即“经济人权”保障便当然有着正面的影响。

由上论述可见,经济刑法立法概括性的人权意义,不仅可从一般的公民权利或自由的层面予以把握,而且还可从另一层面予以把握,而便是“经济人权”或“经济自由”层面。

因为经济刑法规制的毕竟是经济行为,而经济行为本身就是“经济权利”或“经济自由”。

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和经济社会向前快速乃至加速推进,“经济权利”或“经济自由”对公民个人的生存发展和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变得越来越重要。

于是,经济刑法便直接关联着公民个体以及公民集合体的“经济权利”或“经济自由”,而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便为公民个体以及公民集合体的“经济权利”或“经济自由”划定了界限,从而也是为公民的生活自由划定了界限。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不仅保障的是公民的生活自由包括其“经济权利”或“经济自由”,而且还保障的是社会的发展进步。

因为没有个体的充分发展,便没有社会整体的长足发展,而个体的充分发展是以个体享有充分的但不泛滥的权利或自由为前提。

这样看来,经济刑法立法的过于精细性将最终减弱乃至窒息经济社会的发展动力。

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之于公民人权的意义,也就是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之于公民人权的意义。

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的必要性,还体现在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有助于预防经济犯罪。

经济刑法立法概括性意味着避免经济刑法的罪刑规范的过度精细性,那么,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的犯罪预防性便可通过经济刑法的罪刑规范的过度精细性而得到反面的说明。

具言之,虽然“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1 〕乃至“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2 〕但“极度的精密在法律中(也)受到非难”,〔3 〕因为“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4 〕即如有学者说:“越细密的刑法漏洞越多,而漏洞越多越不利于刑法的稳定。

” 〔5 〕为何极度的精细性或精密性存在着“越细密的刑法漏洞越多”的问题呢?其实道理很简单:越精细或越精密或越细密,则罪刑规范的概括性便越低,而概括性越低又意味着罪刑规范所编织起来的法网所网罗的范围越小,而网罗的范围越小则意味着遗漏越多。

那么,笔者在此要进一步指出的是:由于经济刑法所规制的是经济犯罪,而经济犯罪都是法定犯,故经济犯罪的刑法立法因过度精细性所带来的概括性越低而造成“法定”的遗漏也就越多,从而与已被“法定”的行为样态具有相同性质和同等危害的事实上的经济犯罪,逃脱规制的即“打擦边球”的也就越多。

在罪刑法定原则面前,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些“打擦边球”的事实上的经济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这些经济犯罪也就越发肆无忌惮并越演越烈。

为何会如此呢?面对着过于精细的经济犯罪规范,刑法司法解释便有一种倾向,那就是纯粹在字面上机械地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从而令刑事司法在经济犯罪面前陷入了不应有的“不作为”或“机能萎缩”,从而不仅不是预防经济犯罪,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乃至助长经济犯罪。

这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何相当多的经济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报批检察机关却被检察机关“过滤”掉,即以“法无明文规定”作出不予批捕等处置,而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又被法院“过滤”掉,即以“法无明文规定”而作出无罪宣告等处置。

如果是刑事犯罪,则对许多案件虽然较难找到明显可以“对接”的刑法条文,即难以从字面上将某个刑法条文直接对照到具体案件的具体行为上,但可以通过扩张解释或实质解释来严密法网,如在某起非法制造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是“分装”毒品的行为,则通过对“制造”作扩张解释而把“分装”毒品的行为定性为制造毒品罪,〔6 〕这显然有利于预防毒品犯罪。

正如有学者指出:“从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分装毒品是毒品犯罪人经常实施的行为,在犯罪集团中,有的犯罪人专门从事这一活动。

但这种行为既不是走私,也不是贩卖和运输,如果认为它不是制造,则只能认定它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帮助行为,但这既不符合现实,也不利于打击这种犯罪。

” 〔7 〕又如在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犯罪的场合,行为人隐匿证据或变造证据的行为,该如何处置?立于实质的解释,隐匿证据和变造证据可分别归属于毁灭证据和伪造证据,〔8 〕而只有作这样的处置,才有利于预防妨害司法的犯罪。

但是,对作为法定犯的经济犯罪却较难通过扩张解释或实质解释而将那些似是而非的或有“打擦边球”的行为认定为事实上的经济犯罪。

因为经济犯罪毕竟是法定犯,而法定犯对“法有明文规定”的要求更加直接。

经济犯罪的刑法立法的过于精细性不利于犯罪预防。

由于过于精细即经济犯罪规范的概括性过低,故法条之间容易形成“两不管”的“空白地带”,而此“空白地带”便常常是经济犯罪的“自由地带”乃至“成长地带”。

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之于犯罪预防的意义,也就是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之于犯罪预防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牵涉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问题。

刑法立法中遵行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没错,因为明确性的效果在于“使国民能够预测自己的行动,并限制法官适用刑法的恣意性”,故明确性原则又称“含混无效原则”。

〔9 〕然而,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遵行不等于对其片面强调,因为过分强调明确性会降低罪刑规范的概括性,而罪刑规范的概括性的降低会带来法条的相互抵牾与对犯罪的遗漏,对经济犯罪更是如此。

罪刑法定原则的概括性有助于增强刑法的预防犯罪即保护社会功能,而如果与经济犯罪相联系,则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有助于预防经济犯罪的功能,特别是在社会急剧转型和经济社会快速乃至加速发展时期。

经济刑法立法的概括性是针对经济刑法立法的精细性而言的。

那么,在笔者看来,罪刑规定的精细性通常是讲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结果,或曰罪刑规定的精细性通常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要求或体现,但过度的精细性却损害或降低了概括性的精细性,事实上是过度追求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的结果,或曰过度的精细性常常是由片面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所造成的。

而任何社会制度包括刑法规定一旦过度细致,则必然产生反面的或消极的效应。

经济犯罪罪状的过于精细性的反面或消极的效应必然在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两个方面都表现出来。

无论是从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的层面上来考察,还是从其预防犯罪的层面来考察,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并不矛盾。

(二)经济犯罪罪状概括性的提升途径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并不必然导致任何一部刑法乃至任何一个罪刑条文的制定者都会陷入立法的过于精细。

而避免过于精细性和偏狭性的关键,则在于立法者应在形态各异而实质相同的个罪现象上围绕着确定法益保护进行类型或“轮廓”提炼,即从已经发生的个罪行为乃至能够预见或想象到的个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和外在特征中抽象出共性所在,而此共性的法条表述正是犯罪的行为类型或行为“轮廓”。

当具体的罪刑条文中的罪状规定正是具体犯罪的行为类型或行为“轮廓”时,则罪刑规范的概括性便得以确保。

通过“共性抽象”以形成罪刑规范的概括性便使得罪刑规范即罪状能够“高瞻远瞩”,于是概括性便同时意味着容纳性和严密性,还同时意味着此罪与彼罪的分界性,而容纳性、严密性和分界性使得刑法的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能都有所确保。

由于罪刑条文总是按照包括法官在内的多数人立于通常含义去理解的语词加以表述,故当罪刑条文的表述越来越精细,则包括法官在内的多数人对条文的理解也便越来越精细,同时也越来越狭窄。

于是,罪刑条文在规制犯罪面前的“漏洞”便越来越大或越来越多。

那么,过于精细性的反向即概括性的提升,亦即“共性抽象”便是减少乃至堵死“漏洞”的理智的技术手段。

当“共性抽象”是罪刑规范概括性的一种确保,则“共性抽象”便也是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的一种确保,因为经济犯罪罪状不过是罪刑规范的一种具体样态而已。

“共性抽象”不仅确保着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而且要提升现有立法中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还得仰赖“共性抽象”这一技术途径或技术手段。

在社会转型与经济社会快速乃至加速发展时期,“共性抽象”对于经济犯罪罪状的概括性的提升便显得更加重要。

因为在这一时期,经济失范行为更加纷繁复杂,而没有“共性抽象”来提升其概括性的经济犯罪罪状在“顾此失彼”乃至相互抵牾与冲突之中,或许收获的不是保障人权和保护社会即预防犯罪的“双赢”,而是“双输”或“满盘皆输”。

那么,经济犯罪罪状的“共性抽象”又如何进行呢?经济犯罪罪状所呈现出来的,基本上是这么一种结构或构造:主词(犯罪主体)或有或无,以动宾搭配为基本框架,动词(犯罪行为具体样态)之前有时有犯罪手段或犯罪时间、地点等随附条件,宾词(犯罪对象)后面通常附加“情节”或“数额”、“结果”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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