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7•【文号】法办〔2021〕466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的通知法办〔2021〕466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已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三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七)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

Employing people is not about how to reduce people's shortcomings, but how to use people's strength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如果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和资金都不足以使每一起起诉的案件都能受到审理。
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能得到审理的案件作出了条件限制。
那么,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会不予受理呢,若民事诉讼不能立案法院应当怎么处理呢?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
8、第三人撤销之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1.02.18•【文号】法[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

民事案件有哪些种类(民事案件案由分类)高级法院发布:法院不受理的10大类69种民事案件目录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二、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排除法院主管。
三、劳动争议案件采用“一裁两审”制,仲裁是强制前置程序,未经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四、刑民交叉时,民事案件应先不予受理的情形五、民事诉讼证据因自身的证据属性不具有民事可诉性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九、侵权责任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十、商事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一、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规定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
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我国法律规定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那么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学习⼀下吧。
我国关于司法确认制度的规定有哪些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政机关、⼈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当事⼈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认为有必要,共同到⼈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的制度。
我国《⼈民调解法》和《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对于司法确认制度及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民调解法》第三⼗三条经⼈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当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解协议⽣效之⽇起三⼗⽇内共同向⼈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当事⼈拒绝履⾏或者未全部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的,当事⼈可以通过⼈民调解⽅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民法院关于⼈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规定》第⼀条当事⼈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调解法》第三⼗三条的规定共同向⼈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民法院在⽴案前委派⼈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当事⼈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式。
案件受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受理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举报,决定是否接受为案件进行审查、调查、审理的活动。
案件受理是司法程序中的首要环节,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案件受理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受理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举报,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及时受理原则: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及时审查,尽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也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关于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案件受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案件受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必须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保案件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2)公正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公开受理原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当公开审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
三、案件受理的程序1.起诉或者自诉(1)刑事诉讼: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1、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学问题第十二章行政诉讼单选题1、甲在商场买了一个日产日立牌电动刀,认为质量有明显缺陷,向市工商局举报。
市工商局经查认定该把剃须刀确系假冒产品,查封了商场尚未出售的10箱该商品,对该商场作出罚款2000元的惩罚打算。
该商场不服,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工商局仅供应顾客甲购买的剃须刀A证据充分,判决维持工商局的惩罚打算B认为惩罚过重,判决变更工商局的惩罚打算C驳回上诉,维持原判D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工商局的详细行政行为答案:C单选题2、王某因违反治安管理惩罚法被公安局处以5天行政拘留,王某不服,经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惩罚。
王某上诉,并提2、出行政赔偿恳求,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王某的行政拘留是违法的。
二审法院该作()判决。
A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打算,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其就赔偿问题另行起诉B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告知赔偿另行起诉C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拘留违法,就赔偿问题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D撤销一审判决,并撤销拘留打算,并就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答案:A单选题3、甲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本镇经济进展下发了整顿本镇的企业、取缔非法经营企业的通知。
之后,便下令关了乙开的印刷厂。
请问下列哪种说法不正确?()A甲镇人民政府下发通知的行为为抽象行政行为B乙可以在对下令关掉乙印刷厂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甲镇下3、发通知的行为提出审查恳求C乙可以对甲镇人民政府下发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D乙可以对下令关闭乙印刷厂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答案:C单选题4、甲受到人身威逼,向公安机关恳求爱护,公安机关予以拒绝,致使甲受到殴打,甲对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A撤销判决B履行判决C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判决D确认违法判决答案:D单选题5、李某某多次通过各种手段窃电,市电管局发觉后,赐予其拘留5日的惩罚,李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汇总
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规定汇总民事案件管辖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真题考试:2020 民事诉讼法学真题及答案(2)
真题考试:2020 民事诉讼法学真题及答案(2)共59道题1、在某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郝某有暂时困难无法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义务,其朋友张某愿为其提供担保,执行申请人刘某也同意。
此时,法院可以 ( ) (单选题)A. 裁定巾止执行B. 裁定终结执行C. 决定暂缓执行D.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试题答案:C2、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发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发生冲突,人民法院应当(单选题)A.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B. 由合议庭选择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或该国际条约的规定C. 我国未声明保留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D.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试题答案:C3、原告甲申请撤诉,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后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应( ) (单选题)A. 视为撤诉B. 诉讼中止C. 诉讼终结D. 缺席判决试题答案:D4、以下关于回避制度的表述,正确的是(单选题)A. 证人具有法定情形时,应当回避B. 审判长的回避由院长决定C. 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D. 陪审员的回避由审委会决定试题答案:C5、关于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 (单选题)A.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采取合议制B. 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C.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D. 陪审员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试题答案:C6、张某因一合同纠纷起诉李某,请求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判决张某胜诉。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原审法院应(单选题)A. 由原合议庭审理B. 由审判委员会审理C. 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D. 由独任庭审理试题答案:C7、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简单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和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可以(单选题)A.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B.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C.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次日计算D.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按照普通程序重新提起诉讼试题答案:C8、案件审理中,法院下列做法正确的有(多选题)A. 甲诉乙离婚案件,在案件审理中甲死亡。
第6讲_审判程序、执行程序(1)
【考点2】审判程序(★★)1.第一审程序(1)起诉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提示】起诉可以书面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提起。
(2)公开审理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②离婚案件、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简易程序①适用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②不适用情形:Ⅰ.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Ⅱ.发回重审的;Ⅲ.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Ⅳ.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Ⅴ.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Ⅵ.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④当事人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⑤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⑥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⑦案件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考题1·多选题】根据《民事诉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有()。
(2014年)A.有书面诉状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D.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答案】BCD【解析】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项D);(2)有明确的被告(选项B);(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选项C);(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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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汇总(下)六、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国家政策性问题引发的纠纷,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33.凡是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1992-11-25)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4.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不应由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函复》(1992-4-1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民)发[1991]17号《关于上饶县缪定海诉东山村委会油榨水碓产权纠纷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此案双方讼争的水碓油榨房屋入社的产权及补偿,均系合作化运动中的遗留问题,应由政府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据此,应由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35.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6.涉及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适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裁判观点: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因此发生纠纷的,尽管双方之间的纠纷具有一定的民事因素,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总第126期)。
七、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37.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39.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除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以外,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40.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41.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4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43.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遗产分割时,明知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而未提出请求,之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八、自然资源权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的争议,不属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情形44.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45.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第一款:“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47.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受理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一般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已经确定;二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的民主议定程序已作出了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三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的是要求获得相应土地补偿的份额。
48.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
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9.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