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合集下载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

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试行)医学检验实验室指以提供人类疾病诊断、管理、预防和治疗或健康评估的相关信息为目的,对来自人体的标本进行临床检验,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检验、临床微生物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和临床病理检查等,并出具检验结果,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医疗机构。

一、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提供病理相关医疗服务的,应当参照病理诊断中心基本标准。

二、科室设置包括临床血液与体液检验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临床免疫检验专业、临床微生物检验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和临床病理专业等。

有病案信息、试剂、质量和安全管理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以及辅助检查部门和消毒供应室(可以设置也可以委托其他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服务)。

三、人员(一)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二)临床检验各专业至少有5名以上医学检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副高以上、2名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

(三)标本采集人员应当有相应资质。

(四)开展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项目的实验技术人员应具备产前筛查与诊断的相应资质。

开展二代基因测序项目的,至少有1名生物信息分析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遗传相关基因检测项目的,至少有1名医学遗传学专业人员。

(五)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设置试剂室、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室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应当制定人员培训考核与继续教育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记录。

四、房屋和设施(一)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总面积75%,房屋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重要医疗设备和网络应有不间断电源。

(二)设置1个临床检验专业的,建筑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设置2个以上临床检验专业的,每增设1个专业建筑面积增加300平方米。

(三)有相应的工作区域,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置医疗废物暂存处,设置污物和污水处理设施和设备,满足污物和污水的消毒和无害化的要求。

药物分析的一般程序

药物分析的一般程序

• 第二个问题是关于生产工艺规程问 题。生产工艺是指规定为生产一定 数量成品所需起始原料和包装材料 的质量、数量,以及工艺、加工说 明、注意事项,包括生产过程中控 制的一个或一套文件。原法中只规 定了“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没有规定药品生产工艺规程的审批 部门。
• 在药品生产的全过程中,生产工艺规 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直接影响所生产 药品的质量以及生产效率。因此,生 产工艺规程是药品生产诸多方面中的 重要问题之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 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必须严格掌握 每个药品生产企业、每个药品品种的 生产工艺规程,以便全面进行管理。 由于原法对此规定的不足,使药品生 产企业难以依法办事、监督管理部门 难以依法行政。
• 生产记录的完整准确,是药品生产企业客 观记录生产实际情况,同时也是企业保证 生产药品质量、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损 害的重要措施。为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 人民用药安全,本法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 必须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管理、 组织生产。1999年6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公布、1999年8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 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中第 八章文件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对生产记录的 基本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生产记录作为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的基础环节尤其重要。 综合考虑了该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 此这一问题的规定与原法保持不变。
• 然而由于原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环节,在处 理此类案件时,药品监督执法部门的法律依据 不足,给执法监督造成了困难。但是,因为药 品生产工艺规程包括了生产药品的操作具体要 求,如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质量标准和技 术参数及储存注意事项,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 等许多方面,如果每一个细小的改变都要求重 新审批,则不切合实际需要。所以应把对生产 工艺的改变是否影响药品质量作为根本因素。 因此,药品生产企业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 工艺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此处, 明确为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是考虑到药品 生产工艺规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便于监督管 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无菌室的要求标准

无菌室的要求标准

无菌室的要求标准洁净室(无菌室)是微生物检测的重要场所与最基本的设施。

它是微生物检测质量保证的重要物质基础。

因此它的设计要按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中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微生物实验室洁净室的施工、安装、验收应按国家行业标准《洁净室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对于微生物检测工作者和使用管理者来讲,更大量的工作是进行正常管理到日常的使用。

洁净室(无菌室)的标准要符合GMP洁净度标准要求。

洁净室(无菌室)的使用管理要做到以下工作:1.洁净室(无菌室)要符合规范要求:无菌室应采光良好、避免潮湿、远离厕所及污染区。

面积一般不超过10㎡,不小于5㎡;高度不超过2.4m。

由1-2个缓冲间、操作间组成(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操作间和缓冲间之间应具备灭菌功能的样品传递箱。

在缓冲间内应有洗手盆、毛巾、无菌衣裤放置架及挂钩、拖鞋等,不应放置培养箱和其他杂物;无菌室内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

墙壁与地面、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不留死角。

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

无菌操作室应具有空气除菌过滤的单向流空气装置,操作区洁净度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别的超净工作台,室内温度控制18-26℃,相对湿度45%-65%。

缓冲间及操作室内均应设置能达到空气消毒效果的紫外灯或其他适宜的消毒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10Pa。

无菌室内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光照度不低于300lx。

缓冲间和操作间所设置的紫外线杀菌灯(2-2.5w/m³),应定期检查辐射强度,要求在操作面上达40uw/㎡。

不符合要求的紫外杀菌灯应及时更换。

2.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在登记册中可设置以下项目内容:如使用日期、时间、使用人、设备运行状况、温度、湿度、洁净度状态(沉降菌数、浮游菌数、尘埃粒子数)、报修原因、报修结果、清洁工作(台面、地面、墙面、天花板、传递窗、门把手)、消毒液名称等。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实现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人员要求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3、检验记录与核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O年九月十二日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阳性对照实验室说明

阳性对照实验室说明

实验室说明
阴性对照实验区、阳性对照实验区共用人流物流通道未能有效严格区分,易出现交叉污染。

且在《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在第十八条:无菌检查室与阳性对照室应严格分开。

在GMP检查中的2802条项中明确规定:无菌检查室不得与阳性对照室使用同一实验室。

条项解释中提到“无菌室和阳性对照室不可公用更衣室及缓冲间,防止污染无菌室”。

再结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457-2008)5.1.13条第2款:各类实验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阳性对照、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实验室,以及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室等应分开设置。

2)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其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应低于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中检所苏德模老师等主编的《药品微生物学检验技术》一书中提到:现代微生物学实验室应基本满足下列要求:(1)具有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无菌采样等严格分开的、环境洁净度均为10000级、局部100级洁净室。

(2)抗生素微生检定、抗菌作用测定等实验应各自有分开的半无菌实验室。

并与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实验室严格分开,注意防止抗生素污染引起的实验结果假阴性。

(3)单独分开的细菌培养室、霉菌培养室。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药管注[2000]403号关于印发《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为实现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管理科学化,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人员要求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3、检验记录与核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OOO年九月十二日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标准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药品检验所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试行)【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日期】2000【实施日期】2001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药品检验所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实施监督检验的法定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为加强药品检验所实验室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确保药品检验数据及检验结论的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药品质量检验和标准审核及其有关工作全过程的实施和对实验条件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省级以上药品检验所。

第二章人员第四条药品检验所所长应具有药学(或相应)专业知识及组织领导能力,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技术科室设科室主任。

科室主任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的业务工作,对药品监督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六条药品检验人员需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岗位考核,经所长核准后方可上岗操作。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的技术工作。

关于《人员要求》见(附件一)。

第七条药品检验所应制订技术人员培养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严格控制行政和后勤人员比例。

第三章质量保证体系第八条药品检验所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所涉及的方面有:①检测过程质量保证(如收检程序,检验依据及标准操作规程的执行,记录和报告的书写、核对、审核,检验数据的处理,报告书的签发等);②检测环境与仪器设备质量保证;③标准物质及实验动物、实验试剂的质量保证;④检验人员技术素质保证等。

质量保证体系中应有明确的分级责任制度,以确保药品检验全过程的工作质量,保证药品检验、新药审核、标准复核、科研结果等各项报告的准确可靠性。

第九条为检查、督促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药品检验所应设立质量保证监督检查员(下称质保督查员)。

质保督查员应具有多年药检实验室工作经验,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由所长聘任,独立地进行工作,直接对所长负责。

第十条质保督查员应对收检、检验、实验记录、不合格药品或检验结果处于可疑情况的复验与处理、实验室设施和仪器设备、科研工作等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质保督查工作应制订年度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有关部门各项质量保证制度的执行情况;写出检查记录,包括日期、目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议和意见、检查者姓名等。

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在从事专项检查时,质保督查员中与该项目有关的人员应予回避。

第四章实验室设施第十二条实验室条件应满足工作任务的要求,有完善的实验设施。

实验室的环境应清洁、卫生、安静、无污染。

实验室内的管线设置应整齐,要有安全管理措施和报警、应急及急救设施。

用于放射性药品及菌毒种、疫苗检验的实验室,应有相适应的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药品检验所建筑面积(包括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应与其职能要求相适应。

实验室应与办公室分开。

第十四条具有与检品要求相适应的专用或兼用的采样间。

第十五条具有符合留存样品要求的留样间。

第十六条对于易燃、剧毒和有腐蚀性的物质,应按规定存放、使用。

各类压力容器的存放、使用,应有安全隔离设施。

第十七条仪器放置的场所应符合要求,并便于仪器操作、清洁和维修,要有适当的防尘、防震、通风及专用的排气等设施;对温度或湿度变化敏感易影响检测结果的仪器,应备有恒温或除湿装置。

仪器所用电源应保证电压恒定,有足够容量,并有良好的专用地线。

第十八条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与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的实验室,应严格分开。

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无菌操作间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净化设施和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

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

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并定期检测洁净度。

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实验室分为半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半无菌操作间设有紫外线灯;操作台宜稳固,并保持水平。

实验室内应光线明亮,并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备。

实验室内应注意防止抗生素的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设施应符合国家实验动物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实验动物房的面积要满足工作的要求,各所可根据工作任务、使用动物品种、数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明,并确实达到合格证规定的质量标准。

药品检定中使用的小鼠、大鼠等啮齿类动物应达到清洁级或无特定病原体(即SPF)级实验动物的标准。

动物实验设施及条件(含建筑设施、环境条件、饲料等)应与检定中使用的实验动物等级相一致,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并符合药品检定工作的特殊要求。

各所应配备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进行定期培训。

不同种属或品系的动物应分舍饲养。

同种但用于不同实验的动物,不宜在同室饲养;如同室饲养,至少应在空间上适当分隔,并作明显识别标志。

实验动物设施必须具有洗刷消毒设备,定期对笼器进行消毒。

第五章仪器设备第二十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各种参数,应能满足所承担的药品检验、复核、仲裁等的需要,有必要的备品、备件和附件。

仪器的量程、精度与分辨率等能覆盖被测药品标准技术指标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仪器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校验检定,对不合格、待修、待检的仪器,要有明显的状态标志,并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

仪器使用人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第二十二条凡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的日期、出厂合格证和检定合格证、操作维修说明书、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等,进口仪器设备的主要使用说明部分应附有中文译文。

第二十三条精密仪器的使用应有使用登记制度。

第六章标准品和对照品的管理第二十四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国家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标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药品检验所应协助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辖区内新药标准品、对照品原料的提供。

第二十六条各级药检所应有专人负责标准品、对照品的管理。

第五章标准操作规程第二十七条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确保检验数据的可靠性,应制订各项检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

SOP应写明操作程序,其内容应明确、详细。

SOP的制定和修订,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所长批准后实施;制定内容及修订原因,应保存原始制定和修订记录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SOP应存放于各有关实验场所。

第二十九条需制定SOP的项目有:(一)仪器与设备的使用(二)通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三)专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四)动物及动物室的管理(五)试剂及试药溶液的配制与管理(六)其它第八章实验室管理制度第三十条为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有序进行,药品检验所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三)检品的收检、检验、留样制度(见附件二)。

(四)新药、仿制药品药学审核制度。

(五)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六)中药标本管理与使用制度。

(七)菌、毒种及细胞系保管制度。

(八)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九)计量管理制度。

(十)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十一)保密制度。

(十二)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十三)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十四)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所还可根据本所情况,补充有关制度。

第九章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第三十一条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依据。

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字迹清晰、资料完整。

第三十二条原始检验记录应按页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内容不得私自泄露。

第三十三条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

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书写检验卡、检验报告书底稿,做到数据完整、字迹清晰、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检验报告书应按全国统一的规范格式书写打印。

关于《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见(附件三)。

第十章档案资料管理第三十四条档案资料必须加强管理,药品检验所应设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药品检验所应规定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定期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药品检验所应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和分类方案;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便于对档案资料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地(市)级药品检验所质量管理规范,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范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人员要求1、药品检验所所长应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

主管业务的副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学历和10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业务技术有综合处理和管理能力。

2、技术科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正主任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业务工作,对药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3、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过至少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实践,经岗位考核、所长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检验。

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技术工作。

4、药品检验所应制定技术人员培训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技术人员的考核、晋升,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对象与培训内容,要有考核记录。

5、药品检验所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

充实业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与药学有关的人员应不少于60%,从事药品检验的实验室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

6、药检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7、药检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可能影响药品监督检验公正性的工作或行为。

8、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有记录;在发现人员患有对实验室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疾病时,则应暂停其工作或调离。

附件2:检品收检、检验、留样制度一、检品的收检1、检品收检统一由业务技术科(室)办理,其他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接受。

2、除报批产品外,凡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生产、试生产的药品不予收检,个人送检的药品一般不予收检。

3、接受的检品要求检验目的明确、包装完整、标签批号清楚、来源确切。

中药材应注明产地或调出单位。

4、委托检验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检验目的明确、资料齐全方可收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