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2010年第6号公告--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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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0.12•【文号】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2.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62号)关于氨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2006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0月13日起5年。

2008年5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9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5月23日起,由韩国TK化学株式会社(TK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东国贸易公司(Tongkook Corporation)所适用的2.86%的反倾销税税率。

2008年9月1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9月22日起,英威达(新加坡)的英文名称由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改为INVISTA SINGAPORE FIBRES PTE. LTD.。

2010年2月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号公告,决定自2008年2月5日起,由日本Toray Opelontex公司(Toray Opelontex Co., Ltd)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税率。

2011年10月13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8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6年第7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2年版)税则号:54024410、54024990和5402692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反倾销初裁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6.05.24【实施日期】2006.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5年 4月13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初裁决定,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存在倾销,中国大陆氨纶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自2006年5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氨纶时,应根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54024920、54026920。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氨纶(或称:聚氨基甲酸酯纤维、聚氨脂弹性纤维,或称斯潘得克斯)英文名称:polyurethane;或spandex;或elastane规格:包括各种规格的进口氨纶物理化学特性:氨纶是一种主要成分为聚氨基甲酸酯的,具有线性链段结构的合成弹性纤维。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04.29【实施日期】2009.04.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3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3月2日正式收到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金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代表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舜龙锦纶有限公司、无锡明特化纤有限公司、浙江华建尼龙有限公司、杭州宏福金龙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安高分子材料厂、岳阳巴陵石化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和支持该申请的江苏瑞美福实业有限公司、骏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化工化纤有限公司、宁波亨润聚合有限公司、江苏海阳化纤有限公司、杭州帝凯工业布有限公司、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翔宇化纤有限公司在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月至9月锦纶6切片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关于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标 签】三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87号【发文日期】2010-11-29【实施时间】2010-11-3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1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05号公告,应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山东金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商务部也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实施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的期终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三氯甲烷,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1300,英文名称为Chloroform。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0年11月3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4年第71号公告、2005年第53号公告和2007年第53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四年。

商务部2010公告原产于美、俄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

商务部2010公告原产于美、俄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最终裁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商务部2010年第21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标 签】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颁布单位】商务部【文 号】商务部2010年第21号公告【发文日期】2010-04-10【实施时间】2010-04-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6月1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即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性硅电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取向性硅电钢(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2月10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原产于美国和俄罗斯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取向性硅电钢产业造成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变更英文名称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变更英文名称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0号——关于泰国聚甲醛有限
公司变更英文名称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8.02.06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0号
•【施行日期】2018.02.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8年第10号
关于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变更英文名称的公告2017年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6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其中,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ThaiPolyacetal Co., Ltd.)的反倾销税税率为18.5%。

2018年1月9日,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为与其在泰国外贸部门的注册名称和原产地证书中的名称保持一致,请求将其英文名称更改为THAIPOLYACETAL CO., LTD.。

经审查,该公司的申请仅涉及英文名称的变更。

商务部同时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中国共聚聚甲醛产业未提出异议。

据此,商务部决定,同意该公司英文名称更改申请,将商务部2017年第61号公告中泰国聚甲醛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称更改为THAI POLYACETAL CO., LTD.。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2月6日。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正文:---------------------------------------------------------------------------------------------------------------------------------------------------- 商务部关于同意境外企业变更境内投资主体名称的批复(商合批〔2006〕678号)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变更国内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5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6号)和《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变更投资主体名称的请示》(京商经字〔2006〕217号)均悉。

鉴于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清华同方(海外)创业投资公司、美国清华同方国际信息技术公司的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美国凌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中方投资主体名称变更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局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五、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局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结束——。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关于对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立案公告【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7.02.01【实施日期】200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11月14日发布2004年第57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1月14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伊朗、马来西亚、台湾地区和墨西哥的进口乙醇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Oriental Union Chemical Corporation)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20%;日本触媒株式会社(NIPPON SHOKUBAI CO.,LTD.)适用其他日本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即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相关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商务部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2006年12月6日,台湾东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2006年12月14日,日本触媒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复审申请书,请求对其所适用的乙醇胺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公司主张原审调查时商务部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裁定了日本触媒所适用的倾销幅度,该幅度的计算并非基于日本触媒真实的销售信息,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

公司在复审申请期内的倾销幅度已经降低,并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公司确定新的倾销幅度。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延期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2号--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
案延期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1.04.15
•【文号】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1.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商务部公告
(2011年第12号)
关于己内酰胺反倾销案延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0年4月22日,商务部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和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延长6个月,即本案调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10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2010年反倾销相关新闻收集贴

2010年反倾销相关新闻收集贴为了方便各位外贸朋友规避风险,本贴专门收集欧盟、美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新闻信息,希望对各位朋友有所帮助!美对中国金属丝网托盘征收最高达289%反倾销税2010年1月5日美国商务部步裁定对从中国进口的金属丝网托盘征收最高达289%的反倾销关税。

美商务部将于今年5月作出终裁,国际贸易委员会于6月作出终裁。

如果两项终裁都为肯定结果,将于今年7月开始正式征收反倾销关税。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已表示,美方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采用歧视性做法,任意提高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率,给中国相关行业出口造成严重影响。

他要求美方恪守二十国集团峰会承诺和第20届中美商贸联委会上达成的共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共同应对金融危机。

这是2010年美国政府对华贸易限制的第一项裁决。

美国对中、墨产镁碳砖采取反倾销措施美国商务部3月4日作出初步裁定,对中国和墨西哥产镁碳砖采取反倾销措施。

中国产镁碳砖将被征收132.74%至349%不等的临时反倾销税,墨西哥产镁碳砖将被征收54.73%的临时反倾销税。

镁碳砖是钢铁企业所需的一种耐火材料。

按照美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8年中墨相关商品输美金额分别为5078万美元和771万美元。

受美国国内经济下滑、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以及政客操弄等多种因素影响,美国最近频繁对中国产品实施贸易限制措施。

对此,中国已多次进行严正交涉,并要求美国恪守双方达成的共识,反对贸易保护主义。

按照美国反倾销程序,美国商务部裁定主要涉及是否有倾销发生,倾销比例是多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主要涉及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双方都最终裁定外国商品倾销成立,美国商务部即可命令海关对相关产品实施反倾销制裁。

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预计将在今年夏天对这一案件作出最终裁定。

3月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就此发表谈话指出,美方采用歧视性做法,频频对中国发起反补贴调查并任意提高反补贴税率,不公正地限制了中国产品的正常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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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商务部2010年第6号公告--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
【标 签】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
【颁布单位】商务部
【文 号】商务部2010年第6号公告
【发文日期】2010-02-04
【实施时间】2010-0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

其中,日本OPELONTEX公
司(OPELONTEXCo.,Ltd.)的反倾销税率是12.87%。

2009年12月3日,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日本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氨纶产业。

在规定时间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名称变更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氨纶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日本OPELONTEX公司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氨纶产品,适用氨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0年2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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