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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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商法第三版ppt 6第六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2)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不同:前者不能 免责;后者可免责。
2.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1)《海牙规则》:钩至钩。
(2)《汉堡规则》:接至交。
3.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1) 《海牙规则》:每件或每一计费单位赔偿100 英镑,除非当事人在提单中注明了更高价值。
(2)《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一单位为1万金法郎, 或按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较高者为准。
待运提单:承运人收到并掌管托运货物 等待装船期间,经托运人要求所签发的 提单。
记名提单:指记名货物交付或指定给具 体人的凭证。
不记名提单:指发货人没有指明任何收 货人,收货人栏内仅注明“交与持有人” (to bearer)的 提单。
(3)指示提单:指根据托运人、收货人 或其他有权处理提单所列货物的人经背 书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
(3)天灾和海难。
(4)战争等免责事由: 包括战争、公敌 行为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 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 暴动和骚乱。
(5)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的行为。
(6)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7)包装不善或标志不清 。 (8)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9)任何其他非承运人过失原因——杂项
(1)预付运费 (2)到付运费 (3)比例运费 4.提取货物
三、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航次 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 谨慎处理船 舶适航。
《汉堡规则》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的义务贯穿于整个航程之中。
(2)管货义务
1)承运人应当妥善地和谨慎地装载 (load)、操作(Handle)、积载 (Stow)、运送(carry)、保管 (Keep)、照料(care for)和 卸下 (Discharge)所运货物。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2024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总则1.为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国际货物运输,是指跨越国境的货物运输活动。

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及争议解决,适用本办法。

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字或者盖章。

2.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支付方式、保险事故通知、争议解决等条款。

3.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保险责任1.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延迟交货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风险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战争、罢工、封锁、禁运或者政府命令;(2)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或者特性;(3)被保险货物的包装不当或者标志不明显;(4)托运人、收货人的故意或者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1.保险金额应当根据货物的价值确定。

货物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货物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没有购销合同的,可以按照货物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核实,确属保险责任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争议解决1.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第5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1)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在船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 时,采取一切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的有效措施而产生的 费用,此项费用由保险人补偿。 (2)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 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 措施,获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和船舱搁浅后 检验舱底的费用。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原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三、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运输保险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三)补偿原则
(四)近因原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费用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与保险单证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 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 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
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单证是保险合同的证明。保险合同除保险
单证外,还包括投保单、往来函电等。保险合同在
保险人接受并签署投保单时成立,保险合同成立的 时间早于保险单证签发的时间。

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完全灭失已不可避免 或修复、恢复受损货物的费用将超过货值;或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
后,继续运抵目的地的运费将超过残损货物的价值。
(2)部分损失: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
灭失。部分损失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航行途中遇到威胁船货 共同安全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船长为了维护船货 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合理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根据不同的标准, 根据不同的标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可 分为不同的种类: 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①海上运 根据保险运输方式划分: 输保险; 陆上运输保险; 输保险;②陆上运输保险;③航空运输保 险。 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 (二)根据保险期限方式划分:①运程保 定期保险; 混合保险。 险;②定期保险;③混合保险。 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 (三)根据承运期限方式划分:①逐笔保 预约保险; 流动保险; 险;②预约保险;③流动保险;④总括保 险。
(三)近因原则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 是指对保险财产造成损失的最直接原因, 如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近因不是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之内的,被保险人即无索赔 险责任范围之内的, 权利。 权利。
(四)经济补偿原则。 经济补偿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保险人在理赔时应遵守的原则:
1、实际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从损失中 、实际损失为限, 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 2、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人的赔偿以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 4、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 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应由各保险人分摊。
1、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防止两次索赔(补偿) 2、防止逃避责任。 、防止逃避责任。
代位权要受到两项限制
1、保险人取得权利不能优于被保险人 、 2、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行使 、保险人只能在已赔偿被保险人的金额后, 代位权利。 代位权利。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 海上保险合同, 概念:我国海商法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 保险人按照约定, 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投保人和其他关 含义:保险合同是确定保险人、 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5-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 (8)受潮、受热险(Damages Claused by Sweating and/or Heating); • (9)钩损险(Hook Damages); •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s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 (11)锈损险(Risk of Rusting)。
国 际 商 法
• 邹岿
•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系教师 •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 国际贸易学和法学双硕士
• 电邮:1055565394@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 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当事人常用 的是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货物保险条款。
• 2.扩展责任条款
• 扩展责任条款又称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如货物被运往非保险单所载目的 地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 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因承 运人依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输合同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 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则保险单在 被保险人及时将上述情况通知保险人或者 加付保费时,继续有效。
• (一)一般保险条款承保范围 • 1.平安险 • 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 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但实际上是不 确切的。它仅指对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单 独海损不赔,对由于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以及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发生搁浅、 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发生的单独 海损,保险公司仍要赔偿。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法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2.7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3、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
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
延迟所引的损失或费用。
4、被保险人义务
1、订立
条件:保险事故未发生、具有保险利益、当事人适格 “保险事故未发生”的例外:货物已失但货主不知情 适用: 第二百二十四条 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 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 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 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因发生保 险事故 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 项: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2、保险标的
保险对象
3、保险价值
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 未约定的:起运地发票价(实际价值)+运费+保险费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的最高赔偿数额
⑵被保险人单方面解除合同
承担必要的手续费
⑶双方约定解除合同
自解除合同时起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踪、失火、爆炸等
3、外来风险
一般风险:偷盗、串味、钩损等 特殊风险:战争、暴动、罢工
每批货物出运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船名及货物的价 值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即按流动保单中载明的总条 件自动承保。每批货物的价值应从货物的总价值中减 除,逐笔累计,直至总价值保尽为止,保单即告终止。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方式除了海运 以外,还有陆运、空运等。与之相适 应,陆上、航空运输保险业务也迅速 发展起来。由于现代的陆上、航空货 物运输保险业务均是在海上货物运输 保险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而来的,因 而有关的内容也大体相同,本节仅需 简单掌握
一、我国的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根据1981年1月1日修订的《中国人民保险 公司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陆运货 物保险承保对象以火车和汽车运输为限 。基本险别分为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 Risks)和陆运一切险( Overland Transport All Risks)两种。附 加险主要是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此外 ,还有适用于陆运冷藏货物的专门保险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本章内容: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和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教学要求:

1 2
3 4 本内容
ABC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 )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 )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 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约定的 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约 定的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 为。

保险货物遭遇到保险事故,除了使货 物本身受到损失外,还会产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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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Scope of Cover )很多,按照我国的保险习惯,将各种 险别分为主险、一般附加险、特别和特 殊附加险几种。 (二)除外责任 (三)保险期限 (五)索赔期限
三、英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简介 (一)《ABC 1 A条款的承保责任 2 B条款的承保责任 3 C (二)《ABC (三)《ABC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PPT教学课件


•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 除合同或要求增加相应的保费。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 要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可以退还保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均不可解
除合同。若约定解除,保险人有权收取自保险责任
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的保险费。
2020/12/09
问题:1.船舶的损失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2.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A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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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与费用 (1)损失
实际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
全 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者不 部 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损 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 失 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
•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才能获得赔偿 •保险人的补偿应当相当于实际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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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4月23日,“Segundo”轮装运加拿大稻米公司的 50600袋稻米,共5080吨从缅甸仰光开往不列颠哥伦比亚 的Fraser river,加拿大公司在装运前与联合保险公司签订 了保险合同,为其稻米投了平安险,承担海难及“其他所 有风险、损失和意外对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害。”到达目的 地时,加拿大公司发现所有稻米都发热了。加拿大公司要 求保险公司对稻米的损失进行赔偿,他认为稻米本身没有 缺陷,货损是海难或“海上危险”造成的。而保险公司则 认为一方面损失是由于稻米自身的固有缺陷造成的。另一 方面货损的近因是“间歇和反复的限制通风”,由于天气 不好,遭遇11级风暴,舱口和通风机不得不关闭,使得货 物得不到通风,造成稻米发热。这是船长的个人行为,而 非海难造成的,即不在承保的范围之内。分析:保险公司 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概述
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 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是赔偿原则 的补充。它是指当被保险财 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 造成的,保险人在赔偿了财 产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 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 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被保险 人的名义向第三者责任方请 求损害赔偿
PART 2
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无论灭失与否否"条款是可保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概述
赔偿原则
1)由于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为目的,所所以保险人在履行赠偿义务 时应遵 守的赔偿原则( Principle of Indemnity )有
①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实际损 失为限,被保险人不不能从损失 中获益
②保险人的赔偿必须以保险金 额为限,赔偿限额不能能高于保 险金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也称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全邵损失。全损又可分为实际 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又称绝对全损,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态,保 险标的物遭受保险承保范围内的保险危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如船舶爆炸;保 险标的物的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态和特性,如大米在运输过程中串味 变质不能食用;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被永久性地剥夺了所有权,如战争时期 船舶及货物被敌对国扣留没收及船舶失踪满6个月者都构成实际全损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
国际货运保险合同的转让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不同国家,货物在运输途中即可能被出售,如按 没有保险利益即失去保险权利的原则,货运保险合同立即因货物转让而失效, 则很不利于货物的成交
或者如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那样,在财产转让时立即办理产权转让批注手续,每 转让一次货物即需办理一次,也不胜其烦

六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 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 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 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 额外的利益: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 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量必须等于损失的量,即 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 的补偿。
流动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总的承保条件,如货 物价值、承保风险、保险费率、总保险金额、 承保期限等事先予以约定,细节留待以后申 报。在每次货物启运时,投保人都应及时将 运输工具名称、货物价值申报于保险人,保 险人依保险单载明的总条件自动承保,直至 总金额保尽为止。保险单就在保尽时终止适 用。
法官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 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最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 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 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本 案中,船舶沉没由两个原因造成,鱼雷轰击和反复搁浅。 鱼雷轰击在前, 搁浅在后,Ikaria号在遭受鱼雷轰击以后, 其所受损坏一直未得到修复,即船舶一直处在鱼雷轰击所 造成的损坏的影响之下,从来没有脱离过危险。之后发生 的船舶搁浅并未消除、削弱或者超过鱼雷轰击在造成损失 方面所起的作用,因此鱼雷轰击是造成船舶沉没的决定性 原因,即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 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 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 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 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其种类包 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 海上危险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方面的财产 损失,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 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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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 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 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 与承诺。 (1)告知义务 。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就保险标的 的危险状况向保险人予以全面、实事求是地说明。 无限告知 vs.咨询告知 (2)保证义务 。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订 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所做出的承诺。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履约期间违反此义务,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明示保证vs.默示保证
下列选项中,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有( ) A.某远洋货轮的船上载有牛羊,但由于饲料被吃 光,为补充饲料绕航停靠港口引起的费用增加 B.在船舶由于遭受海上风暴导致燃料不足的紧急情 况下,作为燃料烧掉的船用物料和材料而造成的 损失 C.某远洋货轮运输途中因遭遇雷击导致失火,经 过船员用灭火器全力扑救将火扑灭,后经查发现 有一批布料被烧毁,该被烧毁的布料的损失 D.由于发生共同海损事故,使航程延长而发生的 船期损失
(二)部分损失 指保险标的物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部分损坏, 受损价值没有达到保险人承保的全部金额。 实质上,保险标的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 的损失没有构成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即为 部分损失。 按照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标的物产生部分 损失的原因,部分损失可以分共同海损和单 独海损。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 指在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而直接造成 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需 具备以下条件: 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作出的牺牲和费用是直接的、特殊的。 牺牲和费用是有意的。即是人为的、有意识的行为, 而不是意外事故。 是合理的。 有效的。 共同海损的后果: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支出的 费用,由受益者共同分摊。然后可从保险人处获得 赔偿。
例如:一艘船舶装载有A货方的电气设备价 值8万,载有B货方的大米价值2万,因途中 遇到海啸,为保证船、货的安全,船长下令 把船上B货方的大米抛入大海。 假设船舶的 价值为10万,则此时各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 额应为:
船方:10 ×[2/(10+ 8+2)]=1 A货方: 8×[2/(10+ 8+2)]=0.8 B货方: 2 ×[2/(10+ 8+2)]=0.2万
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实质上未达到全部损 坏或灭失,但已失去价值,或者虽有一定价 值,但其修复费会接近或超过原有价值。 推定全损的构成:①保险标的物实际全损已 无法避免;②为了避免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 的费用,将超过保险标的物的价值。
委付、代位求偿权
(一)委付制度(abandonment) 指保险标的物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 物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 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委付成立的法定条件 : 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须以保险标的物的整体性为条件 须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 ,保险人如不接受委付, 委付不成立。
预约保险合同 预先规定保险标的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 或每批货物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 险价值的保险合同。每批货物启运时,投保 人都应及时将货物名称、数量、保险金额、 运输工具以及航程起讫地点等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依约定保险单规定自动承保。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也称可 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 险对象具有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被保 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 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凡对 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承担 经济风险、责任风险的人,可视为对保 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某物的保险价值10万元,保险金额6万 元,若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 需赔偿? 若该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如损失5 万元,则保险人需赔偿?
保险单样本
几种特殊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 指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合同。合同当事 人通常都根据保险财产在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估 定其保险价值,不能以市场价格估定的,就由双方 当事人约定其价值。 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载明保险标的价值、仅订明保险金额、待保险事 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保险价值。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一般适用定值保险合同, 很少适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艘名为“艾卡丽亚号”的船于1915年1月被敌人的 鱼雷击中。该船的水险保单承保了海上危险,但把 “一切敌对行为或类似战争行为的后果”作为除外责 任。该船的船壳被炸开大洞,船舱罐满海水。这艘船 驶进法国的勒哈佛尔港,停泊在一个军事运输码头边 上。但港务局担心船会沉没并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 命令该船泊在防波堤外。船长只能服从命令。由于海 床不平和该船被鱼雷击中后头重脚轻的共同作用,导 致了船壳的严重扭曲,终于在2月涨潮时沉没。 保险人认为损失的近因是鱼雷,属于除外责任。被 保险人则主张,时间上最后造成损失的原因才是近因, 因此船舶的沉没是由于停靠在防波堤边反复搁浅造成 的。
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有 权接受赔偿金额的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 被保险人通常是作为出口人(卖方)或进口 人(买方)的贸易公司。即被保险人通常是 货物所有人或收货人。 (二)保险标的 也叫保险对象,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 对象仅为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货物。
(三)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 计的价值总额,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 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 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向被保险 人支付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的大小与货物实 际价值有直接联系。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时, 称全额保险;低于保险价值时,称不足额保险;高 于保险价值时,称超额保险。
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金钱上 的支出。其范围主要包括: 避难港费用。进入和离开避难港的费用、在避 难港停靠期间为维持船舶所需的日常费用、因 安全所需造成的货物或船上其他物品卸下和重 装的费用等,都属于共同海损费用。 救助费用。船、货陷入共同危险,不得不求助 于他船而支出的救助报酬和其他费用可列入共 同海损费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可分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 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 有形体、效用,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 有的情形。
实际全损的具体情况可包括: ①保险标的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原有形态、效用、价值 ③被保险人对丧失的标的物无法收回 ④被保险的标的物失踪到达法定时间。
损失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 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 偿。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 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 额外的利益: 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造成损失, 才能得到补偿。2、补偿的量必须等于损失的量,即 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 的补偿。
(二)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被保 险人向保险人处取得赔偿金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 补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法定条件 : 1、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 2、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包括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物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 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近因指造成损失最直接、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只 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 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 只有保险标的受损与 承保范围内的危险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时,保险人 才承担赔偿责任。 在初期,近因的确定标准为“时间标准”。根据 这一标准,所谓近因就是时间上最为接近的原因, 即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以在 时间上最后发生的原因确定为近因。但是,现代 的判例已经表明:确定近因的时间标准已被抛弃, 取而代之的是“效力标准”,这一近因的确定标 准已被各国海上保险界广泛接受。
法官认为: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而是指效果上的接 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最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 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 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本 案中,船舶沉没由两个原因造成,鱼雷轰击和反复搁浅。 鱼雷轰击在前, 搁浅在后,Ikaria号在遭受鱼雷轰击以后, 其所受损坏一直未得到修复,即船舶一直处在鱼雷轰击所 造成的损坏的影响之下,从来没有脱离过危险。之后发生 的船舶搁浅并未消除、削弱或者超过鱼雷轰击在造成损失 方面所起的作用,因此鱼雷轰击是造成船舶沉没的决定性 原因,即近因,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 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 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 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 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其种类包 括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和多式联运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 海上危险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方面的财产 损失,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范围给予补偿的一 种制度。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概念
(一) 保险关系当事人
保险人。也叫承保人,是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约定赔偿金 (保险金)的人。保险人一般都是作为保险公司 的法人。 投保人。指向保险人申请投保并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的人。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投保人通 常就是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他是投 保人,在合同生效后是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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