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人物及其简介

法理学常识@人物志

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公元前399)古希腊著名演说家,思想家,抨击古希腊民主制度,教授大量学生,最终以“不敬神”和“蛊惑青年”的罪名被判处死刑,苏格拉底之死是西方思想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在法哲学史上,它确立了法律必须被遵守的原则,奠定了今天西方法治的基础。苏格拉底一生没有著作流传下来,它的言行主要被记载在他的弟子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和另一个弟子色诺芬的《会饮》中。 色诺芬(约前430~前354)苏格拉底的弟子,曾参加过对波斯的远征,他的著作《长征记》反映了这一事件,并集中体现了古希腊的民主思想和制度。他的《会饮》《回忆苏格拉底》都反映了苏格拉底的思想,为后世留下宝贵的资料。 柏拉图(约前427年-前347年)苏格拉底最负盛名的弟子,一生为了他的哲学王的理想而奋斗。一生主要分四个时期,28岁以前主要师从苏格拉底学习。28岁时苏格拉底被处死,作为他的弟子,柏拉图外出避风头,在接下来的12年里游学各国。40岁时回到雅典,开始讲学,并撰写了《理想国》等著作,其间在雅典西北郊外的陶器区建立学园,门上大书:“不懂几何学者勿入此门。60岁后,三次前往叙拉古从事政治活动,企图实践其哲人王思想。70岁后,放弃政治活动,专心著书,完成《政治家篇》,《法律篇》等著作。《理想国》(即《国家篇》)《政治家篇》《法律篇》集中体现了他的法律思想。争议问题乃是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题,他的法哲学即“正义之学”,为后世提供了问题意识和思想范式。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 - 公元前322)柏拉图的弟子,亚历山大的老师,是西方最负盛名的全才,主要著作有《政治学》《尼个马可伦理学》等。他仍然主张“城邦以争议为原则,但亚里士多德也对柏拉图的正义学说进行了修正,提出了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矫正正义)的区分,前者是一种个人各得其所的正义,后者是在有人侵犯他人权益时进行的矫正,后者由司法机关执行。他同时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一大进步。 佛拉维乌斯(约公元前4世纪)将法律诉讼文书盗出加以功夫,打破了僧侣对法律知识的垄断。 柯隆加尼乌斯(公元前3世纪左右)在公开场合传授法律知识。 埃利乌斯(约200)以非神官的身份著有市民法的三部书,奠定了罗马法学的基础,标志着罗马法学的形成。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号—前43年12月7号)古罗马著名政治家、演说家、雄辩家、法学家和哲学家,主要著作有《论共和国》《论法律》等。他接受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理论,并将之运用到政治实践中,在《论共和国》中,阐释了他的宪政思想,在《论法律》当中,集中阐释了他的自然法理论。他提出了名言“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 盖尤斯(约130~约180)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法学教授和公共教师,首开比较法学之端,第一个将罗马法与其它民族的法律作了具体比较。以杰出著作《法学阶梯》而蜚声法坛。提出了名言“一个人的住宅即其壁垒”。 保罗(?~222)五大法学家之一,帕比尼安最高裁判官法庭的联席法官 乌尔比安(?~228)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一度为贝鲁特的法律教授。后与保罗同为帕比尼安最高裁判官法庭的联席法官,公元222年为最高裁判官。后在一次反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 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 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 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 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 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 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 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柏拉图认为,哲 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 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他提出并阐述了政体循环。混合政体和国家 机关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等理论,对后世的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10.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末期著名的法学家: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法律源于自然;法律乃是自然 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11.《査士丁尼国法大全》是罗马私法典。 12.罗马法学家法的分类: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 13.《圣经》是基督教的经典,由旧约和新约构成。它宣传不重今世,注重来世,轻视富人,扶弱助 贫;宣传政治权力是上帝批准的;宣传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宣传公有;宣传守法。 14.奥古斯丁是教父学的主要代表,他提出并阐述了神创论、预定论等,建立了完备的神权主义政治 法律思想体系,提出并论述了神国与俗国、神法与人法理论。 15.阿奎那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其神权政治论。他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的天然的“合群性”, 政治统治分为正义统治与不正义统治,强调法的遵守和执行。 16.马西利是中世纪中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家,提出并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目的、人民主权、政体形式、 法律的概念以及分类、立法权与行政权、教会与教会法等一系列理论问题。 17.马基雅维利是文艺复兴末期的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用人的眼光分析和观察政治法律问题, 提出并论述了人性、权力和统治权术等问题,主要是阐明君主要正确对待赞扬和责难、慷慨和吝啬、爱戴和畏惧、守信和无信。君主考虑的是社会的安定、统治的巩固,为此目的什么手段都可以用。 18.布丹是另一位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家。他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最突出的贡献就是,第一次提出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 人 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 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 法律在社会中 运作的效应. 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 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 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 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 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奥斯丁 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 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 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 的进一步延续。首先,哈特提出法律是两种规则的结合:1.设定义务的规则,即原始的小型 社会法律规则;2.授予权利的规则,由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构成。他坚持法律和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他承认两者有一定的联系,提出“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他赞同奥斯丁“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的区分,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限定在实在法。t'] 同时,他向自然法学靠拢,信奉自由主义道德哲学. 2.新自然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是在自然法“复兴”的口号下进行的。其代表人物是 美国哲学家富勒(助n LFuller) 。富勒的学说是在他与以哈特为主要代表的双方长期论战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富勒继承了西方历史上世俗自然法思想的理性传统,但又不同于以往的 自然法学说。他强调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道德可分为两种:愿望的道德(mo 司ityofasPiration) 和义务的道德(moralitvofduty) 。〔'〕愿望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去努力实现的、有关善行的美德,它是肯定性的道德,实行这种道德的人会受到赞扬,而背离这种道德的 人如果受到谴责,是由于他的失败而不是背叛了义务,是缺陷而不是行为不当。义务的道 德是必须遵守的道德,它的要求属于否定性的,即不怎样做,遵守这种道德的人不会因此 而受到赞扬,但不遵守则会遭到谴责。因而又认为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为类似,愿望的道德 与法律没有直接联系. 为了论证法律和道德的不可分,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即程序的自然法与实体的自然法。法律的外在道德是指法律的实体目标,内在道德是指法律的解释 和执行的方式问题,即八个法制原则:(1) 法律的一般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 法律的公布;(3) 法律是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的;(4) 法律的明确性;(5)应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情;(7)

西方法律思想史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 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 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与古代自然法内容不同,古代希腊单纯从哲学方面却探讨,认为在成文法律之上,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法则,它体现人类的理性。中世纪的自然法则又被披上一件神学的外衣,宗教色彩浓厚。近代自然法是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出发,假设一种自然状态作为理论的前提。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是从国家立场出发,强调道德在生活中的作用;近代自然法则是从个人立场出发强调利己主义。资产阶级自然法代表人物格老秀斯、霍布斯为代表,拥护君主专制,主张君权至上;一洛克、卢梭和杰弗逊为代表,坚持资产阶级共和制度,主张主权在民;孟德斯鸠为代表,拥护君主立宪。 19世纪的德国,历史法学、唯心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在19世纪的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和分析法学以赤裸裸的自私自利原则来替代17、18世纪启蒙学者自然法学思想。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认为痛苦和快乐是人类行为的两大主宰,把批判的锋芒指向传统的自然法学。以奥斯丁为代表的分析法学,强调法律是命令,是强制,是义务的。 20世纪欧美各国的法律思想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流派有:社会学法学,包括奥地利埃利希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庞德的社会学法学、弗兰克的现实主义法学以及斯堪

西方法律思想史 整理

(以下内容均由网上摘录整理)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 1.《理想国》:古希腊的柏拉图的著作。阐述了理想国家制度,政体制度及其循环等问题。核心阐述了“什么是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做自己的事情。 2.末日审判说:中世纪神学思想,在圣经中出现的法律思想,从原罪到赎罪再到末日审判是一个过程。人类出生就是有罪,生活就是赎罪的过程,赎罪是为了重返天堂,当公义审判日到时,上帝按照各人行为施行报应。 3.《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著作,他对不同地区比较研究,总结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书中阐述自然法理论、法和法律精神,法律与政体关系,以及政体分类、性质和原则等问题,提出法制、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 4.市民法与万民法:是罗马法的一种分类。万民法是为全人类制定的适用于一切民族,市民法是“每个共同体为自己制定的法”,每一个国家为自身制定的法律。 5.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这三权即立法、行政、司法权。三权相互分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孟德斯鸠是三权分立的集大成者,美国对其应用最广泛。 6.功利主义法学派:代表人物是边沁,将功利原则应用于法学,以“避苦求乐”、“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原则,“苦”与“乐”既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也是衡量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根本价值标准。立法的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7.人性论(马基雅维利):人性恶,人是自私的动物,只注意权力、名誉和安全,否认道德和宗教的作用,取得权力和名誉是人生的首要目标,善只不过是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人是自己命运的主人,不要服从命运,鼓吹人为自己的目标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只有成功是伟大的标准。 8.古典自然法学:认为自然法是高于并指导国家和法律的人类理性,倡导自然法、自然权力、社会契约以及自由平等民主法治分权理论,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法律得以建立理论基础。 9.自然状态(霍布斯):由人的能力的平等,就产生达到目和希望也应平等。但两人欲得同一物而不能均分时,彼此就成了敌人。在自然状态下,没有共同的威慑力,人们便处于战争状态。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 10.社会契约论(卢梭):卢梭是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他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是为了寻找自由和安全,而订立国家契约。个人要转让全部的权力,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每个人以自身及全部力量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 简答 1.柏拉图的政体理论 5种政体:除贤人政体,即哲学王统治为最优外还有,军阀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专制政体,上述4种政体依次循环。统治者的德性决定政体的德性。他认为政体变更的原因:执政者间不团结和不同出身的人的社会地位混乱造成的。在后期又把政体分为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 2.历史法学派的特点 用历史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其代表人物是萨维尼和梅因。

2017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本科《西方法律思想史》导论

导论 在导论中,我们着重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提纲挈领地学习最为重要的思想家以及他们的思想的关键内容与先后关系。为后续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律学科的一门历史学科,同时又是法律学科中的一门理论学科。这里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几个主要问题阐述如下: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含义 所谓“史”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门史学科,它研究从古希腊罗马到20世纪的法学观点、思潮和学派以及发展的规律。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制度史研究的是具体实在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而思想史研究的是人们对法律制度认识的发展史。思想有其历史性,但它又超越历史。 所谓“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将其研究领域限定在法律现象之中,以区别于哲学史、伦理思想史和政治思想史。(单选)但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类思想史的自身特点,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哲学史、西方伦理史和西方政治史有着密切的联系。19世纪以前,法律思想并没有从哲学、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完全独立出来。要弄清法律思想就需从它们之中发掘出来,有时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就是法律思想的一部分。 所谓“西方”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和基督教文明之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在地域上主要包括欧洲和北美。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历史分期 具体而言,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每个时代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按照时间顺序,西方法律思想史可以区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1.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单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开端是()。(2005年7月) A.古希伯来 B.古希腊 C.古巴比伦 D.古罗马 【答案】B 【解析】教材第2页。 这一时期的正义的理论、人治与法治的理论、自然法的理论、国家起源的理论和政体分类的理论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罗马法学家。 2.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这一时期的神学法律观念、法律分类理论、(单选指的是这个历史时期)自然法的理论和实在法的理论对后世有着重要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及宗教改革运动时期的代表等。中世纪晚期,西方发生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法律思想领域有了君主论和注释法学,(指的是这个时期,单选)主要代表理论有马基雅维里的君主论和布丹的主权论。(单选)中世纪的晚期,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之下,西方法律传统得以形成(单选)。 3.近代的法律思想 文艺复兴时期的理论和古典自然法学是西方近代法律的基础,(多选)其理论对西方近现代的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的四个发展阶段: 1、古希腊罗马阶段 2、中世纪阶段 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 4、帝 国主义阶段 西方法律思想的三种法律观念: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活的法观念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1、自由精神2、自然法思想3、民主与法治精神 柏拉图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大量著作流传下来的思想家,主要著作包括理想国、政治家篇、法律篇 理想国:柏拉图设想了一个等级森严的国家,国家有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和劳动者阶级这三个等级如同人的灵魂有三个部分一样,不同等级之间的关系亦相当于灵魂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天赋职能。 哲学王:有智慧、正义、善的美德,是最有知识的人,最贤明的人是必然的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著作有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 亚里士多德把城邦的本质归结为公民的本质 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中庸之道的标准,也就是取其中.。法治理论:根据中用标准的正义,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制就是“国家由法律遂行起统治”

其次、法治是轮番为治 再次、法治要求执法与守法 古罗马法律思想的特点:1、以自然法观念为核心的理论2、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 3、重私法、重个人权利 4、概念精细和法理深邃 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包含以下几点意思:1、自然法由上帝制定、解释和监护,它体现上帝的意志2、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依据于人正义的理性,与普遍公平的人类本性相一致,相适应3、自然法具有永恒性超越时空,任何国家民族时代均适用,都必须遵守4、自然法只是用于善良的人们,对坏人不起作用5、人类立法(实在法)不能抵消自然法,它居于自然法之下,自然法不需要实在法制定者的解释 罗马法学家:五大法学家姓名包括盖尤斯、保罗、乌尔比安、伯比尼安、孟代斯梯安 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古罗马法学家做了明确的论述乌尔比安说:公法是关于了罗马国家稳定的发,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涉及国家政府职权范围的法律,私法是涉及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法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特点:宗教与法律混在一起。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的最早表现形式是教父学,神学法律思想的完备是经院哲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①尔思想的主旨: 研究社会能够对个人行使权力的正当限度。“权力能够违背文明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预的惟一目的,在于防止他对他人的伤害。若说为了他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或者道德上的好处,都不成为充分的理由。②密尔的自由原则:(1)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可以对他忠告、劝说以至远而避之,但也仅限于此。(2)对他人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③密尔论言论自由(1)人类无法掌握绝对真理。任何人都可能犯错。我们所反对的意见可能恰好是正确的。2)只有经不同观点的碰撞才能得出真理的火花。3)即使公认的、主流的观点完全符合真理,只有通过公开的辩论,才能让人们更为深刻地理解它,而不仅仅是僵化地信守它。(二)中国古人眼中的法律1、法即刑。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东汉·许慎《说文》 惟作五虐之刑曰法。——《书·吕刑 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盐铁论·诏圣》 杀戮禁诛谓之法。——《管子·心术》 2、追求实质正义,缺少程序观念。 3、立法、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4、法律工具主义。 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德治论: 1、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论语·为政》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末,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唐律疏义》 2、法律与道德冲突时: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 、儒家德治、人治观的理论前提——性善论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 4、情理法结合的司法能动主义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许止虽弑君而不罪,赵盾以纵贼而见书。” 2、从“安提戈涅”故事中体现的古希腊法律观: (1)古典自然法观念的源头:在人定法之上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先验标准。 (2)君在法下观念的萌芽。 (3)法律意味着某种权利,并不必然是暴力 (二)古希腊时代的法律观 1、主张法治: (1)法治的含义: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2)人性论基础:人类普遍存在恶性。 “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单独一人很容易因愤懑或其他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3)认识论基础: 人类的认知能力是无限的,但是一个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 2、法律具有超验的价值标准 3、注重程序 4、追求正义 5、欧洲最初的哲学家 他们试图从人的角度,对各种现象作出合乎逻辑的解释。希望用已知事物来解释未知事物。 他们都试图找出宇宙起源的惟一因素。往往以一种本原作为对万物的普遍解释。(元素论) 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 毕达哥拉斯(约前580—前500年) 赫拉克利特(约前540—前480年) 普罗塔哥拉(约前500—前441年) 德谟克利特(约前460—前370年) 孔子(前551年9月28日<农历八月廿七>—前479年4月11日<农历二月十一>)。 一、古希腊法律思想的一般特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历史背景: 欧洲的历史时期 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 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 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 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 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 6、资本主义时期 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 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 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 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 3、鼎盛时代(前5世纪) 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 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 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 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 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 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 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 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 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 (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 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 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 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 (1)希比亚的观点: 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 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 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 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 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安提丰 (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 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 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 ——普罗泰格拉 (4)格劳孔的观点:

法律人必读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前期智者 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主张民主制)安提芬(Antiphon)卡里克里斯(Callicles)(主张贵族制) 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 苏格拉底(Socrate,BC469??) 希腊著名哲学家。 柏拉图(Platon,BC427~BC347)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 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Aritoteles,BC384~BC322) 希腊著名哲学家,其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哲学思想均采取折中主义的原则。游离于唯物及唯心之间。他的学派也被称为逍遥学派。(习惯于和学生在散步时讲授) 主要著作:《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等。 伊壁鸠鲁(Epicurean School,BC341~BC270) 希腊后期的重要法律思想家。伊壁鸠鲁学派创始人。 之诺(Zeno of Cyprus,BC336~BC270) 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希腊后期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希腊历史上著名的四个学园: 1. 约BC385年左右由柏拉图创办的学园。 2. 约BC335年左右由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学园。 3. 约BC307~BC306年左右由伊壁鸠鲁创办的学园。 4. 约BC336~207年左右由之诺创办的学园。(该学园第二代领导人为克吕斯帕斯、第三代领导人为潘乃蒂阿士。) 波里比阿(Polybius,BC204~BC122) 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 主要著作:《罗马史》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 罗马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哲学上追随柏拉图,政治上接近亚里士多德。 主要著作:《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塞涅卡(Seneca,BC4??~65??) 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罗马暴君尼禄的导师。 罗马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Gaius,117~180)著有《法学阶梯》 保罗(Paulus,121~180)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著有《罗马法令的注释》共81册。 帕比尼安(??Papinionus,212)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250??)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lppo,SAINT,354~430) 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其理论接近新柏拉图主义。 主要著作:《上帝之城》、《忏悔录》及500多篇演讲稿、3篇论文及218封书信。其中《上帝之城》曾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经典,该书对后世基督教神学都有重大影响。被誉为5世纪的百科全书。也称为“第一部历史哲学”,甚至有学者认为“神圣罗马帝国”就是为了企图实现《上帝之城》一书所提出的理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述题 1.简述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法律观及法制观点的核心。(10分) 答:(一)、关于正义论的法律观: 一、关于人、城邦的论述。“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二、正义与善德。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三、关于什么是正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二)关于法治观点的核心: 一、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从法治的理论基础角度,亚里士多德论述了人性论的基础和认识论的基础。人性论的基础是人类普遍存在恶性,“法治优于一人之治”;认识论的基础是“众人智慧优于一人智慧”;二、关于法治的内涵。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制定的良好和普遍的服从”,法治还应该是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以上两种理论被称作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公式,对于西方法治未来发展的价值定向有深远意义。 2.简述自然法学发展历程、代表人物及其思想核心观点。(10分) 答:自然法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早期的自然法学、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和现代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赫拉克里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智者学派和斯多葛学派等。核心观点:从世界同一性出发,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人类社会的规律是自然法,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律才是正义的。 (二)、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核心思想:一、推崇上帝之法,追求幸福生活;二、遵循永恒之法,神化自然法则。 (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核心观点:用理性主义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辩护,强调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观点分析国家的起源和目的;系统地提出民主、自由、法治、分权、人民主权等理论;多数思想家倾向唯物主义和无神论,反对教会。 (四)、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德沃金。核心观点:把法律、道德、人类社会和政治生活联系起来,既强调高于法律的自然法原则,又把自然法实体化,使自然法与实体规则紧密结合,息息相关。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答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简答题及答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简答题及答案 1、怎么理解西塞罗的国家观? 答:(一)国家的定义和特点 西塞罗说:“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 国家具有四个特点:(1)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是一法人团体,而不是任何其他的集团;(2)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而不是来自上帝或其他神;(3)国家乃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统治;(4)国家的目的有二,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公共的利益。 (二)国家的起源 根据西塞罗的分析,国家起源于人们的协定。 2、罗马法学家的主要历史贡献在哪里? 答:早在公元前4世纪至3世纪中叶,罗马法学就已经形成了。公元前27年,奥古斯都建立元首制至公元284年戴克里被拥为帝为止称为罗马法学“古典时期”。正是在这个时期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罗马法学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显示了自己的特殊作用。起初,法学家只是对法律作些解释,进行咨询,编撰合法证书,解答疑难问题,指导起诉,以补法律之不足。到了奥古斯都统治时期,法学家有了“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而且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必须遵循。 罗马法学家的主要法学理论 (一)为罗马的奴隶制度辩护 (二)为罗马皇帝的专制主义辩解 (三)法的概念 (四)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这是罗马法学家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五)公法和私法。这是罗马法学家对法所作的另一种分类。 (六)法的渊源 3、阿奎那对法的定义和分类是什么?有什么特点? 答:1、法律的定义 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系统论述了法的性质和定义问题。他说:“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或尺度。‘法’这个名词(在语源上)由‘拘束’一词而来,因为人们受法的拘束而不得不采取某种行径。” “法律不外乎是由那统治一个完整社会的‘君王’所体现的实践理性的某项命令。” “法律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具有管理社会之责人予以公布。” 这些就是阿奎那对法的性质的论述和给法律所下的定义。 2、法的分类 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划分为四种类型,这是他对法的基本理论作出的另一重要贡献:永恒法、自然法、人法、神法。在上述四种类型的法中,永恒法为最高,自然法次之,神法再次,人法为最低。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受永恒法的支配和制约;人法来自永恒法、自然法、审法,受永恒法、自然法、神法的支配和制约。 3、法律的基本特点 阿奎那认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根据阿奎那的论述,法律的具体特点有:(1)法律必须是出自理性,必须是合理的;(2)法律是直接为公益而设;(3)法律是由一切公民的理智或他们的代表人所创造的;(4)公布是法律的要素之一。 4、怎样理解梅因法律的历史发展论? 答: 19世纪是历史学的时代,梅因作为19世纪著名的学者,他采用的法律研究方法就是一种历史的研究方法。他说,人类早期的法律基本观念对于法学家来说,就像原始地壳对于地质学家那样可贵。人类早期法律的观念,可能含有法律在后来表现自己的一切形式。这样一种调查研究的方法,与物理学和生物学的研究方法十分相似。 人类最早的法律概念,是一种被梅因称为“地美士第”的有人格的神,这个地美士第原是希腊神话中宙斯的陪审官,后来被视为希腊万神中的司法女神。国王的判决是他直接灵感的结果,他把司法审判权交给国王或者上帝的神圣的代理人,这就是地美士,其复数形式为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绪论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关于“西方”的解读——什么是“西方”? 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与基督教文明两大文化基因之上的文化现象的统称,这使之不同于以世界范围为对称的“外国”概念(但不包括马克思主义)。 2、关于“法律思想”的解读 是指凝结于法律现象中的思考、思维乃至理论(这使之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伦理和政治思想)。同时,这些思想的表现通常是对于代表性人物或学派理论的解析,这使之也不同于其他要么以某种法律规范,要么以某一法律领域或法律关系为解析对象的法学学科。 总括 本门课程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是:西欧和北美等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构架 1、基本内容 (1)政治思想、理论、观点与学说,包括国家学说、政权理论等等; (2)法律思想、理论、观点与学说,包括法律本体、应用法学、流派解析等等。 2、构建方式 (1)以人为本——强调代表学者的代表观点,反映突出理论; (2)以史为据——按照不同时期的主流思想特点搭建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路径。 三、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梳理 1、古希腊时期(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300年)——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鼻祖时期,尤其以国家与政体理论贡献颇大,影响至今。代表学派有智者学派、犬儒主义学派、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学园派等,其中以学园派最具代表性。 2、古罗马(公元前8世纪~公元476年)——西方法律思想的承启时期,在灿烂的希腊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理论,奠定了西方私法制度与概念法学的发展基石。代表人物为西塞罗以及大量的职业法学家。 3、中世纪(公元476年~文艺复兴之前)——西方基督教文明的全盛时期,发展时期与罗马帝国后期与资本主义前期相重合,其影响之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思想特点表现为神学思想占据绝对优势,统领各种学科,基督教理论得到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从而成为西方重要的文化根基与渊源,其影响一直延续至今。代表人物主要介绍奥古斯丁与托马斯·阿奎那。 4、近代(文艺复兴~19世纪)——资本主义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奠基与启蒙时期。 ①文艺复兴时期:西方中古与近代的分界点,资本主义启蒙思想的启蒙,法律思想特点为强调主权国家,肯定世俗政治,打着复兴古希腊罗马文艺的旗号,掀起了对宗教神学离经叛道的运动。代表人物有马基雅维利、布丹; ②古典自然法时期:这一时期的思想是真正的启蒙运动,资本主义制度大厦的奠基石,自然法思想的老树新花。代表人物我们大多很熟悉; ③成熟时期(19世纪):在这一时期,西方资本主义结束了国家与制度的建立与积累,进入了一个在经济、政治以及思想上进行完善的时期。在法律思想史随着对自然法传统的反思,历史法学派、实证主义学派、哲理法学派等不同流派不断兴起,标志着自然法思想一统天下情形的结束,也标志着西方的法律思想进入一个多元化的时代。 5、现代(20世纪以后)——这是一个学派纷呈,众说纷纭的时代,在不断地反思以及多视角的思维活动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表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势。代表学派及其人物不完全列举有:

西塞罗法律思想

长春工业大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 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 专业班级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郑二为 姓名沈继宇 2011年11 月11 日

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 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他在西方思想史中占据了一个他人无法替代的地位。这就是因为,他几乎是从古希腊时期到欧洲进入中世纪这一历史时期唯一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思想人物。他并不是一位非常深刻的思想家,但由于他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主义的思想传统,对当时的各派希腊哲学学说作了详细解释,因此是希腊文化的传承人;他将斯多喀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发扬广大,就其目的而言是为当时的罗马共和制服务,但这种思想经过他以及受其影响的罗马法学家的发展,客观上却是为他身后即将出现的罗马帝国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再加上他杰出的口才和政治头脑,种种经历使他具有通常的学者所不具有的政治观察力和务实的精神。所有这些,构成了西塞罗的独特魅力,构成了他在西方政治法律史中无法回避的地位。 二、《法律篇》中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论法律》一书。该书以对话体写成,西塞罗为主讲人。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谈法的本质——自然法,第二卷谈宗教法,第三卷谈官职。第一卷关于自然法的论述是全书的精华,也是西塞罗法哲学思想的精华。从某种角度来看,西塞罗的《论法律》可以称得上是一部自然法的宣言。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总结 这学期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采用的是一种与其他课程完全不同的上课模式——读书之后交流自己的心得。正是因为这种上课的模式,在这一学期中,我有幸读到了许多西方的法学著作。 “西方”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化和基督教文明上形成的文化现象,地域上包括欧洲和北美。而“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是人类对法律制度的认识的发展史。虽然法律思想史区别于哲学史、伦理史和政治史,但是又不可避免地与之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法律思想也需要从哲学思想、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发掘出来,甚至本身就属于其中的一部分。 西方法律思想史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中世纪的法律思想、近代的法律思想、19世纪的法学流派和20世纪的法律思想。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通过各个时期的法学家的著作体现出来。由于时间有限,我只读过有关前三个时期的书籍,以下仅就这三个时期法学家的著作中的法律思想作简要的说明。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是西方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古希腊出现的大量关于法律与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于发展,并且在古罗马、中世纪及近代的思想中得以继承和发展,成为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渊源之一。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有苏格拉底、伊壁鸠鲁、斯多葛、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主要的代表作品有《理想国》、《法律篇》、《政治学》。 《理想国》里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与其他人对话的方式设计了一个真、善、美相 统一的政体,即可以达到的理想国。他认为现存的政治都是坏的,只有真正的哲学家才能拯救当时城邦所处的危机,因此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能严肃认真地追求智慧,使政治权力与聪明才智合而为一”的哲学家。人类追求的正义与善就是柏拉图理想国的主题,他认为国家、政治和法律要朝向真正的存在并与人的灵魂相关才有意义。他认为绝对的正义在神那里,这正好印证了对话结尾的宣言,“让我们永远走向上的路,追求正义和智慧”。 《政治学》探讨了国家的起源、本质和理想的社会政治制度这些重要的政治理论问题。在亚里士多德看来,“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人类最初由两性的结合成为家庭,若干家庭组合成村社,然后再发展成为城邦。他认为,只要成为一个社会,就一定有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区别。政体按其宗旨及最高统治权执行者的人数,分为正宗与变态两大类。前者为君主、贵族、共和3种,后者为僭主、寡头、平民3种。结合现实中的平民、寡头、共和等政体的具体形态、变革原因及其防范措施,亚里士多德提出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是最稳 定的政体。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受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影响很大,其代表人 物是西塞罗,其主要作品是《论共和国》、《论法律》。 西塞罗认为,“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是许多人基于法权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性而结 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君主、贵族和民主三 种政体都是单一政体,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政体”,即以当时罗马元老院为首的奴隶主贵族共和国。另外,在实在法,也就是各民族制定的各种法律之上有一更高的适用于一切民族永恒的自然法。自然法是与自然即事物的本质相适应的法,其本质为正确的理性。所以,自然法效力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必须反映和体现自然法的要求。因为“恶法非法”,所以法律必须体现正义和公正。据此,西塞罗还提出了“人人平等”的主张,这种主张也影响了日后罗马法的面貌。 (二)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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