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案例

合集下载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承诺书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承诺书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承诺书格式条款无效案例
甲方(承诺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接受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某项交易或合作事宜达成初步意向,甲方在此向乙方作出以下承诺:
1. 甲方承诺,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性信息。

2. 甲方承诺,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履行其在交易或合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3. 甲方承诺,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或合作无法进行,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4. 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承诺书中的任何内容透露给第三方。

5. 甲方承诺,若本承诺书的任何条款与双方后续签订的正式合同或协议不一致,以正式合同或协议为准。

6.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正式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止。

7.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为示例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一、案例背景。

老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指导”“超低价会员费”。

老张心动不已,就去健身房办卡了。

到了健身房前台,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会员合同让老张签字。

老张也没仔细看,就想着赶紧办完卡开始健身,大笔一挥就签了字。

合同里有这么一条格式条款:“会员一旦缴费办理会员卡,无论任何原因,会员卡费用概不退还。

”二、事情发展。

老张办卡后没几天,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另外一个城市长期工作,这健身房肯定是去不成了。

于是老张就找到健身房,好声好气地说:“我这工作调动实在没办法,我才用了没几次卡,能不能把剩下的费用退给我呀?”健身房的老板却拿出合同,指着那条条款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不管啥原因,钱都不能退,我们这是按合同办事。

”老张觉得特别委屈,自己这情况又不是故意不去健身的,怎么就不能退钱呢?三、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分析。

# (一)从公平原则来看。

1. 不公平性分析。

这个条款明显对老张不公平。

老张是因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工作调动才不能继续使用会员卡的,而健身房却以这么一个绝对的条款拒绝退款,这就相当于把所有的风险都推给了老张,自己一点损失都不承担。

就好比你去餐厅吃饭,刚吃了一口,突然有急事要走,餐厅却说不管啥原因,钱照收,饭你也别想退,这显然不合理。

2. 公平原则下的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合同的订立应该是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这条格式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为它没有考虑到会员可能遇到的合理特殊情况,所以这个条款的效力是值得怀疑的。

# (二)从提示和说明义务来看。

1. 健身房是否履行义务。

老张在签合同的时候,工作人员根本就没有特别提示他这条条款。

老张也没仔细看合同就签了字,这健身房没有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如果健身房想要这条条款有效,最起码在老张签字之前,应该用加粗、加下划线或者专门提醒的方式告诉老张这条规定的存在和含义。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指导案例

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指导案例一、背景情况你有没有过这种经历?拿着一张保单看着上面密密麻麻的条款,感觉自己像个新手,不知道从哪里开始看起。

就像是看到了一堆看不懂的外星文字,眼睛都要跳出来了。

保险公司说,这都是“标准条款”,一切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可你仔细琢磨一下,真的是这样吗?保险公司给你提供的那些条款,真的能保护你吗?我们作为消费者,真的是“被格式条款坑了”,一不小心就中了保险公司“套路”。

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不以为然,觉得自己买的保险应该没有问题,条款上不都写得清清楚楚吗?但你仔细想想,这些条款,你真的都看懂了吗?你知道自己到底买了什么保险吗?这就是今天要讲的重点——格式条款无效的案例。

二、格式条款的“套路”大家都知道,保险公司为了省事,通常会把条款都列在一个标准化的合同里面。

这些条款看似很公正,甚至做了各种“提醒”让你注意,给你足够的信息,让你做出选择。

可是,实际上很多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早就做了“安排”,你根本没机会反驳。

你觉得自己在做选择,其实是被“套路”了。

有的条款,你根本没看见,因为它们被放在了一个角落里,一开始看得清清楚楚的那些“重点”,才是保险公司希望你重点记住的部分。

就像你去餐馆吃饭,服务员告诉你菜单上的特色菜是“牛排”,结果你点了一份“清汤面”,而他们却悄悄把所有费用都藏在了菜单底部的小字里。

吃了饭之后,你才发现,账单上面有“服务费”什么的,自己完全没看到。

没错,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套路”——有些信息明显被隐藏,消费者根本不清楚自己究竟同意了什么。

三、保险公司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提醒消费者这些细节呢?答案是有的!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要把这些“特别重要”的条款明确告诉你,不能让你“蒙在鼓里”。

比如,有些保险条款会限制某些理赔的条件,或者明确约定某些情况不能理赔。

如果你没注意到这些条款,保险公司就必须在合同签署前主动提醒你。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小李在购买一款手机时,发现手机店的销售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手机,并告知其有一份手机保修的格式条款需要签署。

小李在未仔细阅读和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在手机销售员的强烈推荐下签署了该格式条款。

当手机出现问题时,小李发现该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一些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例如保修期限短、保修范围窄等。

此时,小李想要维权,但却发现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了若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则需支付高额罚款的条款,这使得小李深感困扰。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与手机店进行消费交易时受到了该格式条款的限制。

小李在签署该格式条款时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而仅仅是听从了销售员的推荐而进行了签署。

该格式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在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时需要支付高额罚款,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小李在受到该格式条款限制时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我们接下来就该案例进行分析阐述,重点是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消费者在遭受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情况下,可如何进行维权,并为了规避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一揽子合同提供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具体约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如对格式条款之约定与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存在冲突,则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些不符合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解决建议针对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教育消费者在签署格式条款之前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尤其是对其中潜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中,经常会使用一些格式条款来规范合同的内容。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以下是一些格式条款的无效案例:
1. 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在一些国家法律中,消费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保护。

如果格式条款试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禁止消费者进行退货或赔偿的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2. 违反公共政策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公共政策,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中,禁止歧视是一项公共政策。

如果格式条款包含歧视性内容,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3. 不公平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被认为是不公平的,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对于消费者来说,一个太过严格的责任免除条款可能会被视为不公平。

4. 未被合理告知的条款:如果格式条款中的某些内容未被合理告知,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例如,如果格式条款中含有消费者未能理解的术语或语言,这些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总之,在制定格式条款时,需要考虑到相关法律和公共政策。

如果格式条款被认为是无效的,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进而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 1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的案例
1.一份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任何争议都必须在指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但是该机构已经不存在了。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无效,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2. 一家酒店的客房预订页面上,格式条款规定取消预订需要提前30天通知并支付20%的费用。

然而,客户在入住前不到24小时取消了预订并拒绝支付费用。

酒店起诉客户要求支付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该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当无效。

3. 在一份租赁合同中,格式条款规定如果租户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有权驱逐租户并追究违约责任。

但是,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延迟付款的期限或者惩罚措施。

因此,法院认为该条款过于笼统,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无效。

- 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