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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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和监管机构改革

金融监管和监管机构改革

金融监管和监管机构改革金融监管是保障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多变,金融监管也日益显得重要。

目前,我国正着手推进金融监管和监管机构改革,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波动性和风险性。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

通过监管,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二、监管机构改革的必要性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职能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各自独立运作,存在一定的管理效率低下、信息共享困难等问题。

同时,由于金融市场的协同作用日益凸显,监管监督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完善。

三、监管机构改革的进展和成效为了推进金融监管机构改革,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2018年4月,我国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职责纳入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

2018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成立,对银行和保险业进行统一监管。

此外,中国证监会也在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推动股票市场更加健康发展。

监管机构改革后,监管职责更加明确,监管制度更加严密,监管效力更加强大。

同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更加紧密,信息共享更加顺畅。

这些改革举措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挑战虽然我国的金融监管和监管机构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毕竟目前的金融市场仍然存在不小的风险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日益加深,金融产品的创新也越来越多元化,对监管的挑战也越来越大。

另一方面,由于金融市场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监管机构也需要在技术层面得到不断的提升和完善。

为应对这些挑战,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技术投入。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要素构成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

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

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

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

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

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常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平安牢靠和健康的进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掌握等一系列的活动。

进一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法律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头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肯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进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详细缘由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别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应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进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别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爱护公正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们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从上世纪80年月中期到90年月初期,我们国家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进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们国家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与政策建议

当前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分析与政策建议摘要: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

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加强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议金融监管对稳定金融体系运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金融发展特别需要有效的金融监管有效金融监管是指通过监管实现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

所谓有效的金融监管,要达到以下效果:建立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增强人们对金融稳定的信心,减少败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增强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开展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降低金融资产的波动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

监管的方法:一种是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管理;另一种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管制。

目前金融监管的主流是保证银行资本金的充足性。

20世纪90年代的金融危机浪潮,推动了金融监管理论逐步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发展。

与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有较大不同的是,现在的金融监管理论除了继续以市场的不完全性为出发点,研究金融监管问题之外,也开始越来越注重金融业自身的独特性对金融监管的要求和影响。

这些理论的出现和发展,不断推动金融监管理论向着管理金融活动和防范金融体系中的风险方向转变。

另外,面对经济一体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对跨国金融活动的风险防范和跨国协调监管,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的重点。

以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组织,对国际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二、金融混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一)金融开放政策,使我国金融机构直面跨国金融集团的激烈竞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两难境地在中国建立和完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事件正在深刻地改变着中国金融业的原有格局:2001年12月13日,中国加入WTO。

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
银行的监管 二、对证券业的监管 三、对保险业的监管
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从对象上看,主要是对商业银 行、对证券业、对保险业的监管。 具体监管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市场 准入监管、日常运营监管和市场退出监 管。
第二节

金融监管的内容
一、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形式 1、双边的谅解备忘录; 2、多边论坛; 3、以统一的监管标准为基础的协调; 4、统一监管。
第四节
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
三、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组织 根据协调能力,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组 织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成员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监管组织, 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国际 保险官联合会等。这类组织主要通过没有法律约 束力的“君子协定”来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以 及国际性监管标准的推广。 另一类是以国际法或区域法为基础的监管组织。 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组织等。 在国际监管组织中,巴塞尔委员会影响突出。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业的特殊性 1、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 2、金融业的内在风险; 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其面临风险的客观必然性; 金融业经营的高负债性; 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对宏观经济的极大破坏性 3、金融业的公共性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及其成果对社会公众产生影 响,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对整个金融体系的 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 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第一节 金融监管概述
二、金融监管的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 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5、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x《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一、简介金融监管体制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系统,它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的维护和监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以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核心,由中央银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等组成。

1. 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统一设置的行为主体,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支撑,它依法独立行使货币政策、金融稳定、投资拨备等职能,对我国金融体系进行监督。

2. 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是由财政部、银监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机构组成的综合性监管机构,它负责对国家金融活动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协调,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对金融活动统一、统一的监督管理。

3. 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主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它负责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政策,监督和管理本地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是指以市、县级政府为主体,由市、县级金融监管机构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它负责在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有关金融政策,对市、县级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特点1. 统一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承担,金融监管职能有序发挥,形成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2. 专业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监管职能分类,由中央银行、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中央政府主管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行政机构分别负责不同的监管职能。

3. 公正性: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监管分为中央和地方,让每一个地方金融机构都得到国家的公正对待,确保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中央银行学第十二章

中央银行学第十二章

3.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辅助和补 充。
中央银行学
三、紧急救援
★紧急救援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发生清偿能力
困难的银行提供紧急援助的行为。 ★紧急救援的方法主要有:
1.中央银行提供低利贷款; 2.存款保险机构的紧急援助; 3.中央银行组织下的联合救助; 4.由政府出面援助。 ★以上谈及的紧急救助方法,在各国的具体做
中央银行学
二、分业监管体制
★分业监管体制是根据金融业内不同的机构主
体及其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分别进行监管的体 制。 ★由分立的监管主体分别对其银行业、证券业、 保险业监管的体制中仍然是多样化的模式。
★目前,实行分类监管体制的国家,还有法国、 西班牙、新加坡、芬兰、丹麦等。
中央行学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
中央银行学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出现 了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多种类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业 务,引进了外资金融机构。 ★为了适应这种局面,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划分 为两个阶段: 1992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是单
一金融监管机构模式。
从1992年开始,监管体制开始向分业监管过渡。分业 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的标志是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历史上由于长期处于半封建半殖民
地的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金融业比 较落后,缺乏建立现代金融监管制度的 基本条件。
★尽管如此,在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
逐步形成了以内部稽核为基本形式的金 融监管制度,并成为中国近代金融监管 的原始形式。
中央银行学
1905年8月成立的户部银行就在内部设有“稽核”、 “监事”的职位。 1924年8月孙中山先生成立了国民党革命政府的中央 银行,从一开始就注重金融监管工作。 1928年11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的中央银行,在总行也 设置了稽核处。 1932年2月在革命根据地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国家银行,规定其账务要接受财政人民委员会的审 查。 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 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就规定了在总行设立检查处。

金融监管机制的意义和目的

金融监管机制的意义和目的

04
金融监管机制的效果评估
评估方法与指标
定量评估
通过收集和分析金融机构的经营 数据、风险指标等,运用统计方 法和计量模型,对金融监管机制 的效果进行量化评估。
定性评估
采用专家评估、问卷调查、访谈 等方法,收集专业人士和相关利 益方的意见和建议,对金融监管 机制的效果进行定性评估。
综合评估
将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 对金融监管机制的效果进行全面 、客观的评估。
维护金融稳定
保护投资者利益
通过监管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流动性 等指标,确保金融机构具备抵御风险的能 力,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通过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防止欺诈、误 导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推动金融创新与发展
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金 融机构在平等的市场环境下开展业务竞争 ,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研究不足与展望
研究不足
目前对金融监管机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对微观层 面的研究相对较少;同时,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研究也亟 待加强。
展望
未来可以进一步深入研究金融监管机制的微观层面,探讨不 同金融机构、不同金融产品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效果;同时, 加强对新兴金融业态的监管研究,为构建适应新时代要求的 金融监管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06
结论与启示
研究结论
金融监管机制对维护金融稳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有效的监管措施,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机制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
合理的监管要求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运营效率,从而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金融监管机制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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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以及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

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的发展。

金融管理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系列的活动。

进—步而言,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机构依据金融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的活动进行规范、限制、管理与监督的总称。

金融监管是伴随着近代银行的产生而开始的。

央行制度建立之前,金融监管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上。

央行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成为其重要职责之一,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促进了央行制度的诞生。

随着各国经济和金融的发展,尤其是在实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后,金融的作用和风险日益突出,金融监管也越来越有必要,具体原因主要有:1、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具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关系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

3、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4、金融监管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金融监管是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调控的保障。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成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这就是最初的混业管理。

随着金融机构种类的多样化和金融业务品种的快速发展,在分业经营格局基本形成之后,1998年我国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将证券机构和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由中国人民银行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多头”监管模式。

2003年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组建,接管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由此我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三家机构的监管职能有着明确的具体分工。

银监会主要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的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它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其合法运行。

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和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依法统一监管保险市场。

但是,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迅猛,金融业开放加快,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其本身所固有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

三、我国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必要性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然而,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金融监管上的“灰色地带”,直接影响了金融工作的效率和金融风险的控制。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一个高层次并且面向国内和国际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协调国内及国际金融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直接的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综合调控部门。

这些部门之间应通过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信息共享、重大问题协商、联席会议等形式,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鼓励金融创新,共同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目前建立两个层面的监管机制,完善对三会的再监管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具体方案是,由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负责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趋势,制定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并对三会执行监管政策的情况和监管绩效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实施有效的再监管。

由于依法拥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等优势,央行将在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中占据主导地位。

需要强调的是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可以将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三会的独立性,并建立对三会的再监管机制,完善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监管。

与此同时,积极为逐步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创造条件。

所谓结构性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他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它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真空,同时,其还可以使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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