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处理方法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是怎样的?

Life is like sailing on the sea in the dark. Only a lighthouse can find its wa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是怎样的?案例中通常都是包括具体的时间经过,有需求的人可以在网上搜索各种相关案例进行学习和研究,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选择离婚,共同财产应对半分割。
但现金、存款这些财产在分配时较为简单,一旦涉及到房产的分配,就容易产生争议。
下面我们通过夫妻离婚房产分割案例来了解一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都是怎么处理的。
【案例】年,张某(男)和孙某(女)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双方居住在由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
如今,双方因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直至诉至法院。
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房产归属。
该房产系婚前张某签的购房合同,首付由张某支付,但该房存在银行贷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目前还有贷款没有还完。
当年50万买的房子如今已经增值到140万了,这个房屋该如何分配呢?双方各执一词,互不退让。
【判决】《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查,夫妻双方经济上是各自独立的,还款是从各自收入中拿钱一起还,共还了40万左右,双方还款比例大约在3:2,按照这个比例,增值的90万,男的要给女方补偿约36万,加上共同还款中女方出的16万多,最后一共给女方52万。
法院将房屋判给了张某,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张某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孙某,并承担未来还剩下贷款的还款义务。
房产证上有夫妻和孩子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割

房产证上有夫妻和孩⼦的名字,离婚时怎么分割房产证上有夫妻双⽅和⼩孩的名字,⼩孩也是独⽴的⼈,可以拥有⾃⼰的合法财产,作为⽗母⽆权剥夺⼩孩的财产权。
店铺律师在办理⼤量的离婚案件中,遇到不少这样的情况,夫妻双⽅婚后共同买房,房产证上登记的有⽼公、⽼婆、未成年⼩孩的名字。
通常也没有约定明确的份额,出资是夫妻⼆⼈共同出资,⼩孩当然没有出资,那么当夫妻感情破裂,⼀旦⾯临协议离婚,或者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此套登记有三个⼈呢名字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以下范本,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房产证上有夫妻和孩⼦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店铺律师认为,⼩孩也是独⽴个⼈,拥有⾃⼰的财产权,⽗母是法定监护⼈,只是代为保管的监护⼩孩的财产,当⽗母出资购房,添加上⼩孩的名字的⾏为,视为对⼩孩的财产赠与。
任何⼈都有权接受赠予的财产权利,作为⼩孩当然不例外。
只是这些权利由法定监护⼈⽗母代为⾏使。
夫妻离婚的时候,处分的只能是夫妻⾃⼰的财产,⼩孩的财产分割时不能被夫妻拿来⾃⼰分割的。
当然实际⽣活中,⽗母任意处分、没收⼩孩的财产是另外⼀回事,现在就只讨论法律上的权利。
⼩孩的名字在产权证上,⽽房产证作为房屋物权的法定凭证,赋予了⼩孩的法定财产权利。
在⽗母由于感情破裂需要办理离婚的时候,如果双⽅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将登记有⼩孩名字的房屋全部归另⼀⽅所有时,涉及处分⼩孩的1/3份额的部分条款⽆效,⼩孩可以随时主张此权利,撤销离婚协议;如果是通过法院判决⽅式剥夺了⼩孩的份额,可以对此判决提起再审,要求改判。
当然实际中法院也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肯定会保护⼩孩的份额。
夫妻如果协议离婚,正确的做法是产权证上保留⼩孩的名字,夫妻只能处分⾃⼰名下的财产份额,等⼩孩18岁成⼈之后,⾃⼰决定⾃⼰的财产权利。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计算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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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的计算公式。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一、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计算是怎样的?夫妻离婚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的计算公式。
离婚时,如果夫妻提前将银行贷款还清,由于提前还贷,剩余年限的利息不必支付,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剩余年限的利息也不计入全部应付利息之中。
全部应付利息 = 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
因此,在离婚时已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公式实际上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婚前一方的支付的首付婚前一方的支付的本息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本息) × 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离婚时,如果尚未还清银行贷款,虽然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首付款支付方式)所有并判决尚未还清的贷款由产权登记一方偿还。
但是,尚未还清的的贷款利息还没有实际支付,不能计算在房屋原值中,房屋的增值部分与它也没有关系,因此,全部应付利息不含剩余年限尚未还清的贷款利息。
全部应付利息还是婚前一方支付的利息与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利息之和。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

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在去进行离婚的时候,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处理也是可以的,这个时候也是需要对财产方面进行分割处理的,那么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离婚诉讼财产要怎么分割(一)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二)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三)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四)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五)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六)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七)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八)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九)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十)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二、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资料(一)离婚起诉状。
当然也可以到法院口头起诉,法院会做相应的记录。
夫妻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有关问答的汇总

离婚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问答的汇总问: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外的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答: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问: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的房产如何分割?答: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问:离婚期间一方尚在继承之中的房产分割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作为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继承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对房产进行分配的,由于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仍有权放弃继承,因此,离婚诉讼中,法院对继承人的配偶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请求不予处理,但可以保留其诉权,由当事人在其权利条件具备时再主张分割。
问:离婚时房产登记中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双方怎么分答: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声。
若产权登记中有子女,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所有。
在户权登记中末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至于产权人只登记为子女一人的房屋所有权问题,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
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问:父母为双方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结婚之后男⼈就在外边赚钱,⼥⼈就在家⾥当家庭主妇照顾家庭。
但男⼈在之后出轨了,也跟原配要求离婚,这时候双⽅会对财产分割存在着争议。
那么,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家庭主妇是如何分配的?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民法典离婚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先要对财产性质进⾏认定,婚前个⼈财产还是归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先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和⼥⽅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般是⼀⼈⼀半。
所以家庭主妇也⼀样,家庭主妇离婚时可以分得多少财产,要看和对⽅协商的情况或者是法院判决的情况。
此外,如果夫妻书⾯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所有,⼀⽅因抚育⼦⼥、照料⽼⼈、协助另⼀⽅⼯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请求补偿,另⼀⽅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婚姻存续期内财产归各⾃所有,那么家庭主妇在照顾孩⼦和⽼⼈等⽅⾯付出较多,可以向另⼀⽅请求补偿。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书⾯形式。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平等,保护妇⼥、⼉童的合法权益,照顾⽆过错⽅,尊重当事⼈意愿,有利⽣产、⽅便⽣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民法典冲突,不再适⽤,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具体包括:1、夫妻双⽅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形式约定的,或以⼝头形式约定,双⽅⽆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效。
2、夫妻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或双⽅劳动所得的收⼊和购置的财产;(2)⼀⽅或双⽅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的财产除外);(3)⼀⽅或双⽅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或双⽅从事承包、租赁等⽣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或双⽅取得的债权;(6)⼀⽅或双⽅的其他合法所得。
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

浅析夫妻离婚后的房产分割问题摘要:本文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入手,分析了《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中涉及的有关夫妻财产分割条款的可行性,并且列举了司法实践中较常的几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的解决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房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一、问题的提出一般来讲,对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男女平等的原则,考虑夫妻双方对财产和家庭贡献大小进行合理的分割。
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离婚房产分割情况。
二、按揭房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归属适用登记原则,若房屋是个人婚前个人购买,并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此房屋应认定为购房人的个人财产,未还清的贷款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债务。
至于房屋购买后使用过程中的升值部分的归属,首先可以参照物权法对于孳息的规定分析。
天然孳息是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
房屋升值是由于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市场经济规律不是自然规律,因此升值部分不是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并且法定孳息的产生必然依赖于他人的使用。
而房屋是否升值与其主人对房屋的使用与否无关,仅受影响市场价格各种因素的影响,房屋升值部分也不是法定孳息,因此对房屋升值部分就不能单纯的按照孳息的归属原则进行划分。
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度。
只要夫妻双方未明确的约定升值部分的归属,该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第2款规定,婚后另一方参与还款的部分,由另一方提供其还款部分的证明,再考虑市场价格给另一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但是对“合理补偿”的标准该意见稿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同时对按揭房婚后升值部分未涉及。
笔者认为可修改成:“在婚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离婚时进行房产分割时的房屋总价按照离婚时的市价计算,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则按其还贷比例计算。
共同共有房产的认定是如何的

共同共有房产的认定是如何的夫妻之间⽐较重要的物质联系应该就是房⼦了吧。
很多夫妻在购买房⼦的时候会选择共同出资来购买⼀定的房产,这样也可以让双⽅有⼀个温暖的家。
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共同共有房产的认定问题。
⼀、共同共有房产的认定是如何的(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包括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和购买所得房屋,均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列⼊财产分割范围。
(2)我国《民法典》允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分配问题进⾏书⾯约定,如夫妻约定婚前取得的房产归双⽅共同所有,则该房产同样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ND⼆、夫妻个⼈房产如何认定对于以下情况取得的房屋,则应当认定为夫妻⼀⽅的个⼈房产,另⼀⽅在离婚时⽆权主张分割。
(1)《民法典》明确规定除当事⼈之间另有约定外,⼀⽅婚前购买的房屋已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属于个⼈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房产,并且被继承⼈或赠与⼈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或受赠与⼈只为夫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的个⼈财产。
(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书⾯约定取得的房产归⼀⽅所有。
三、房产分割的处理⽅式根据《婚姻法》解释(⼆)的规定,⼈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按如下⽅式处理:1、⾸先由双⽅对房屋价值及归属进⾏协商;2、如双⽅⽆法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协商⼀致,⼈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则采⽤竞价⽅式,价⾼者得后再给对⽅相应的补偿;(2)只有⼀⽅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给予另⼀⽅相应的补偿;(3)双⽅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般会根据当事⼈的申请拍卖房屋,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后进⾏分割,如存在贷款的,则由银⾏作为抵押权⼈优先受偿,余款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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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的分割处理方法
房产问题是离婚时大家都会担心的一个问题,离婚房子会如何分割呢?夫妻共有房产会如何分割呢?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了解离婚时房产的分割问题,让您在面对该问题时能有所准备。
根据房屋的产权特点,以夫妻共有房屋、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家庭成员共有房屋、夫妻共有的“部分产权房”或尚未取得产权房等四种情况来分析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
1、夫妻共有房屋。
指夫妻共同享有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最典型的就是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和共同受赠或继承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的情况,《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分为婚前行为和婚后行为区别对待: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关于夫妻共同房屋的分割方法问题,《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
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但属于原拆原建并未变更产权登记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折价款补偿给另一方;对原原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权属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中处理这类房屋时,住房一般仍归该所有人。
根据《婚姻法》第42条和《婚姻法解释》(一)》第27条的规定,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3、家庭成员共有房屋
此种共有也就是夫妻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共有房屋的情形。
夫妻结婚后,与一方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没有分开,包括房屋也属于夫妻和家庭其他成员共有的。
对于这种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意见》第2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4、夫妻共有的“部分所有权房屋”或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
《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上述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对离婚前房屋拆迁,离婚后取得的补偿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回迁取得房屋的,应支付给另一方适当的住房经济补助款。
6、按揭方式购买的房屋,房款未全部付清的,处理方式一是采取转按揭的方法,由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已交纳款项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二是采取拍卖的方法,将房屋评估拍卖所得价款,扣除评估、拍卖所需费用后,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余款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