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
房地产法规第1章

谢 下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谢 次
大 再
家 见
房地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6.房地产法与民法的关系
联系: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房地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财产关系,因此,民法中关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对房地 产交易也同样适用。 区别:房地产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很多,除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 产关系外,还调整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与房地产当事人 之间的管理关系。民法主要调整商品流通领域中的平等主体之间关系, 而房地产法除了调整商品流通、消费领域的关系,还调整生产领域中发 生的关系。民法多为任意性规范,而房地产法则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 例如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房地产当事人在贯彻平等、自愿原则时,首 先要遵守国家规定的房地产交易规则,比如房地产转让的条件、成交价 格申报及转让时改变用途或原规划设计的,应报经出让和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等。
房地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2.房地产法与住宅法的关系 房地产法与住宅法从调整对象上看是两个不同的部门法。住宅法 是调整住宅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在住宅建造、融资、买卖、租赁、修 缮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与房地产法联系十分密切, 如房地产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权,特别是商品房价格的管理 权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权,与住宅法规定的住宅建设权、住宅出 售权等是相通的。 房地产法和住宅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方式是不同的。住宅法调 整的住宅建造、融资以及住房出售、租赁的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使 用权人之间以契约形式建立的。而房地产法调整的关系还包括隶属的 纵向关系。比如,调整房屋转让和租赁的管理关系,是房地产管理部 门与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所发生的管理关系。它们是房地产业中 两个调整不同对象范围的部门法。
房地产法的法律体系

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 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
房地产法的体系结构
宪法中的相关规定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对房地产 法有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02
房地产基本法律
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 管理法》等,是房地产法体系的核心 。
01
房地产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有关房地产的部 门规章,如建设部制定的《商品房销 售管理办法》等。
05
03
房地产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房地产的行政法规 ,如《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
04
房地产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 地区的房地产法规。
房地产法的历史与发展
登记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03
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
房地产开发概述
房地产开发定义
指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城 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 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特点
资金密集、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受 政策影响大。
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律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设立条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
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
房地产税收概述
房地产税收概念
01
房地产税收是指国家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凭借其政治权力,
依法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房地产税收特点
02
房地产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房地产税收作用
03
房地产税收在财政收入、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调控等方
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房地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日颁布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日颁布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日颁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日颁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日颁布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月21日颁布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月21日颁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日颁布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日颁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2003年6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2003年5月日颁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颁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7月25日颁布住宅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501020012001年7月31日颁布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2003年月日颁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2003年12月30日颁布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颁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2月3日颁布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颁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5月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7月6日颁布建设部机关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颁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6月30日颁布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颁布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4年7月日颁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8月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2004年8月27日颁布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实施细则(试行)2004年10月日颁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日颁布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6日颁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4年月1日颁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4年10月20日颁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2004年月日颁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12月1日颁布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纲要(试行)2004年12月31日颁布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12日颁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1月7日颁布电力监管条例2005年2月日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2005年3月1日颁布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2005年1月31日颁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日颁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1月28日颁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颁布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2005年4月12日颁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5年5月8日颁布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2005年5月12日颁布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4月28日颁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颁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2005年7月20日颁布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05年8月4日颁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确认技术规范2005年8月5日颁布风电场工程建设用地和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9日颁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2005年8月31日颁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9月28日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8月日颁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10月日颁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5年10月31日颁布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5年月10日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12月31日颁布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0日颁布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1月4日颁布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5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1999年1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2006年6月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颁布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年7月7日颁布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8月日颁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7月27日颁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8月19日颁布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7月3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国土资源部科技创新审查实施办法(试行)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2006年9月4日颁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2006年9月5日颁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8月30日颁布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6年8月30日颁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颁布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年10月8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日颁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2006年月日颁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9日颁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月09日颁布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5日颁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1月日颁布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2006年12月29日颁布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1月19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08月26日颁布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08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08月30日颁布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1992年7月27日颁布关于对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2003年1月30日颁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3年2月日颁布关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调研的紧急通知2003年2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20日颁布关于防止施工坍塌事故的紧急通知1999年7月9日颁布关于加强施工现场围墙安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紧急通知2001年7月10日颁布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贯彻《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的通知2003年3月28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3日颁布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4月28日颁布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有关项目的复函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近期进展情况的通报2003年6月27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14日颁布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全面推进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3日颁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2003年6月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5月日颁布关于深化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1990年2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更新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8月4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各类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2003年9月2日颁布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年8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2003年9月19日颁布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2003年10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年月14日颁布对现有住房置业担保机构进行清理检查的通知2003年月21日颁布’’关于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19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2003年12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2003年月日颁布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2003年12月4日颁布’'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2004年1月7日颁布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1月14日颁布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关于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审工作的通知2004年2月4日颁布关于清理和控制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的通知2004年2月12日颁布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建设部纪律检查组关于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2月19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通知2004年1月9日颁布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宣贯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2004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3月6日颁布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4月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4月7日颁布关于发布《交通建设监理行业从业自律公约》(试行)及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年4月26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4年5月10日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关于报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的通知》的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2004年4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14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2004年5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4年4月日颁布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政务信息网上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行政为民的通知2004年5月20日颁布关于公路建设中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G012003)有关事宜的通知2004年5月28日颁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6日颁布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2004年6月8日颁布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7日颁布关于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6月日颁布关于做好中央本级由预算拨款拖欠的项目工程款摸底调查工作的函2004年7月5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对房地产估价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的通知2004年7月1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意见2004年7月7日颁布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2004年6月12日颁布关于改变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6月29日颁布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开展2004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桥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30日颁布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4年9月30日颁布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2004年9月日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10月25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29日颁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2004年10月31日颁布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2004年10月21日颁布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2日颁布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北方地区城镇供热工作的紧急通知2004年月3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2004年月日颁布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2004年12月6日颁布司法部建设部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月6日颁布关于请重点监控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通知2004年12月3日颁布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4年7月12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月12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月19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4年12月9日颁布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2004年12月10日颁布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纪要2005年1月日颁布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2004年12月26日颁布关于进一步开放铁路建设市场的通知2004年12月31日颁布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2005年1月5日颁布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2005年2月28日颁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2005年2月7日颁布。
老挝房地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在全球范围内都备受关注。
老挝作为一个地处东南亚的国家,近年来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关注其房地产市场。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老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房地产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老挝房地产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1. 土地所有权老挝实行土地公有制,国家拥有土地所有权。
根据《老挝土地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2. 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在一定期限内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老挝土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私人土地使用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将土地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由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私人土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房地产交易1. 房地产交易主体房地产交易主体包括卖方和买方。
卖方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买方为房地产购买者。
2. 房地产交易程序(1)签订购房合同:买方与卖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购房合同。
(2)办理房地产登记:购房合同签订后,买方需携带相关材料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登记。
(3)支付购房款:买方按照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购房款。
(4)办理过户手续:买方在支付购房款后,需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3. 房地产交易税费(1)印花税:根据《老挝印花税法》规定,房地产交易需缴纳印花税。
(2)契税:根据《老挝契税法》规定,房地产交易需缴纳契税。
(3)其他税费: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四、房地产租赁1. 房地产租赁主体房地产租赁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为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承租人为房地产使用者。
2. 房地产租赁程序(1)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租赁合同。
房地产政策与法律第一章--房地产法概述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房地产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无形资产。
1.物: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具体表现为土地、房屋 及其附属物。
2.行为: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房地产法律关 系主体进行的活动,如房地产开发、交易、物业管理 等。
❖ (3)从房地产交易形式划分,房地产市场可分 为房地产买卖市场、房地产租赁市场、房地产抵押 市场等子市场。
❖ (4)从房地产购买者目的划分,房地产市场可 分为自用市场和投资市场。
2.房地产市场分类
❖ (5)按流转次数划分,房地产市场可以分为一级 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三个层次。
❖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采取协 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一定期限的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给用地者;
3.无形资产:在房地产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房地产法 律关系主体从事房地产活动带来的非物质利益,如各 类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图纸、商业秘密等。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的构成
(三)房地产法律关系内容
❖
1.房地产民事权利义务:基于房地产法律关系所
产生的权利义务,其特征是以财产权为核心,权利义
务主体一律平等。
❖
(1)房地产物权
❖ 二、新中国房地产法的发展 ❖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房地产法的发展历程,我们
可以将房地产法的发展概括为如下四个发展阶段 (P14-16): ❖ (一)建国初期 ❖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 ❖ (三)十年动乱时期 ❖ (四)复苏和大发展时期
第四节 我国房地产法的存在形式
——渊源与内容体系
一、房地产法的渊源 ❖ 房地产法的渊源指房地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
2.房地产市场分类
自考房地产法真题案例分析题汇总

自考房地产法真题案例分析题汇总本案中,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虽然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尚未办理,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因为房屋过户只是所有权转移的必经程序和要件,而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另一方面,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
尽管该合同是在XXX与XXX签订合同后订立的,但仍然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在XXX与XXX之间,应该由XXX取得该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XXX与XX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被视为有效。
而XXX与XXX签订的合同则是在后面订立的,因此不能影响XXX在合同中的权益。
综上所述,本案应该判决XXX履行与XXX签订的合同,并确认XXX与XXX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XXX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因为他已经与XXX一起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合法地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XXX与XXX则未能办理该手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必要程序和要件,因此XXX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应判决该房屋归钱某所有,因为XXX已经违反了与XXX的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XXX应退还XXX所付的30万元房价款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如果合同中有违约金的约定,则应向XXX支付违约金。
如果XXX因此遭受其他损失,则应判决XXX赔偿这些损失。
XXX和XXX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XXX将一套位于锦城住宅小区的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XXX。
由于XXX的一笔定期存款一个月后才到期,购房款不足,因此XXX与XXX商定先交付一半的购房款,等余款付清后再交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XXX前往XXX某处付款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XXX已将该房屋卖给了XXX,并与XXX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经过交涉没有结果后,XXX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法院经审理判决该房屋所有权属于XXX。
建筑法规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要求:
了解房地产法地概念、基本原则以及 立法系统。熟悉房地产权属及其管理、 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房地 产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 度。掌握购房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增强 规避房地产纠纷的法律意识。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地产交易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6. 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是 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 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 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 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
a)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房地产三级市场 3. 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
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 给他人的行为。 有偿、无偿 允许转让条件,禁止转让条件 转让程序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 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二章 建设行政法规、法律部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提示:
房地产业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产业,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先导 性和支柱性的重大作用。房地产业涉及 整个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国家、企 业、单位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通过立 法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和规范日益 显得重要。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建设法中的主 体法律,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法律保障, 它通过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 理和服务等活动,保障城市房地产权利 人的核发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 地发展。
房地产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房地产市场: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和城市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等交易活动的总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础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实行基本农田保扩区制度是保护耕地的一项基本的措施。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所有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用部分的持分权以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
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地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地产他项权利进行登记,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屈关系的行为。
房地产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指对被拆迁人因迁离原居地而在生活上所增加的—些额外支出费用的补偿。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设房屋的工程尚未竣工之前,将正在施工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者的行为。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户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是指由城市拆迁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职责、管理程序、相关关系等组成的有机整体。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已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人家庭出售的住房。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是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接受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聘任和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由委托方与受托方订立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法(1)
形成性考核一1、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
对2、房地产的特点是:不动性、长期性、特定性、资源有限性.错3、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使用、开发、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4、按照本课程房地产法教材的观点,房地产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7种。
错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土地公有原则,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对6、《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对7、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人也是可以去农村承包土地的。
错8、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对10、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8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8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错11、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开垦、谁复垦”的原则。
错12、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建设项目所需要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包括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城市基础没施等一切建设工程所需用地和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用地。
错1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45公顷的(折合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5公顷的(折合1 050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房地产法(1)
形成性考核一1、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称,是指在一定所有制关系下受一定所有权支配的房屋财产和土地财产。
对2、房地产的特点是:不动性、长期性、特定性、资源有限性。
错3、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使用、开发、经营、交易、管理、服务等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4、按照本课程房地产法教材的观点,房地产法渊源的具体表现形式有7种。
错5、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有:土地公有原则,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房地产综合开发原则。
对6、《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对7、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的人也是可以去农村承包土地的。
错8、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对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对10、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8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8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错11、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开垦、谁复垦”的原则。
错12、国家建设用地是指国家建设项目所需要占用或使用的土地,包括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学校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事业、城市基础没施等一切建设工程所需用地和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的用地。
错13、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①基本农田;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45公顷的(折合525亩);其他土地超过75公顷的(折合1 050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房地产法的基本概念、特征 概念:广义的房地产法,是指调整房地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各类房地产规范,即凡调整有关房地产关系的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都可归入其中。 特征: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 2、 房地产法的法律体系及层次结构 体系:(1)房地产宪法性规范;(2)房地产全国性法律规范;(3)房地产地方性法律规范。 内容体系:(1)房地产权属法律体系(2)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法律制度(3)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4)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5)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6)房屋租赁法律制度(7)房地产业宏观调控法律制度(8)物业管理法律制度(9)房地产权属登记法律制度(10)其他房地产法律制度。 3、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及相关关系: 调整对象:(1)房地产财产型关系(2)房地产管理型关系 相关关系:一方面房地产财产型关系总是通过一定的管理型关系来确认、实现,另一方面房地产管理型关系要以一定的财产型关系为条件、目的。 4、土地产权体系:以土地所有权为核心,派生出的权利束。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分为国有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相邻关系权。 5、土地征收的概念: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依法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并给予补偿的一种行为。 6、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土地征收的一般步骤:(1)征地项目的确定(2)土地征收申请的提出(3)土地征收申请的审查及批准(4)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5)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1)申请程序(2)审批程序(3)公告程序(4)听证程序 7、土地征收补偿:即征收主体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强制性的转化为国有土地,给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及有关损失的金钱填补。补偿标准包括:(1)土地补偿费(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安置补偿费 8、出让的基本形式、优缺点、适合条件: 基本形式: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四种出让国有土地的方式。 优缺点:协议方式缺乏公开性、竞争性,受具体经办人的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出现出让金偏低等不正常现象;而其他三种方式则具有公开性、竞争性,克服了协议出让的弊端。 适合条件:以下六种情形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范围:(1)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2)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6)其他 9、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抵押、租赁、划拨、出让、转让,转让又分为买卖、继承合作、赠予、入股经营。 10、开发报建过程中,政府规划部门怎样约束开发活动,有什么监督职能: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房地产建设项目实行规划控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纳入到规划控制的轨道,保障城市房地产开发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法》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1、四书五证:四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12、商品房预售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3、房地产交易的概念与交易形式:概念:是指一切房地产权属的流通,从狭义上该房地产交易仅指房地产转让,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交易形式:(1)房产买卖(2)房屋租赁(3)房产互换(4)房产抵押(5)二手房买卖(6)房屋转让 14、房屋转租形式和要求条件: 转租概念: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所承担的房屋在出租于他人的行为。 要求条件: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转租需符合一定条件:(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2)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3)房屋转租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制度;(4)由于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所以转租合同的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 15、房地产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1)约定担保范围(2)法定担保范围:1、主债权2、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16、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1)房地产自身(2)房地产的从物(3)房地产的从权利(4)孳息(5)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 17、房地产抵押无效的主要情形及法律责任: 情形(1)因为主债权无效被撤销而导致房地产抵押无效(2)因抵押人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而导致房地产抵押无效(3)以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4)绝押的无效(5)房地产抵押合同自身无效 承担责任:(1)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的:债权人无过错:抵押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抵押人有过错:抵押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2。(2)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人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抵押人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1/3。 18、房屋拆迁制度、程序、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拆迁许可证,依法拆除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行为。 程序:制定拆迁计划、界定拆迁范围、测算拆迁量、预算拆迁资金、向国有土地部门进行委托评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付拆迁补偿款、审计入账 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补偿金额。 (2)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3)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19、住房公积金缴存与提取 住房公积金:是指城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的长期性的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提取住房公积金有三类情况: (1)职工在公积金缴存期间,因住房消费而使用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的提取等;(2)职工因离退休,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而丧失缴存条件时发生的提取;(3)因职工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等发生的提取。 20、我国现行房产税有哪些有哪几类?相关税费有哪些? (1) 房地产投资环节的课税 包括; 耕地占用税、建筑企业营业税、印花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课税 包括:房地产产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3)房地产占用环节的课税 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4)房地产收益的课税:所得税 21、房地产登记制度:权利登记制、契据登记制、托伦斯登记制 22、土地登记的基本类型: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 23、房屋登记的种类:房地产登记种类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他项权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2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25、相邻权与地役权的异同。 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