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黑交规〔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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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黑交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18〕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厅建设管理处,以便修订时研用。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18年3月20日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质量,加强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设计文件审查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报交通运输部审批外的新建和改(扩)建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以及其他公路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其中:国省道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农村公路、单独立项桥梁及其他公路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级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方案合理性、结构安全性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设计文件图表示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黑交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交规〔2020〕11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章计划统计管理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章工程验收第七章附则黑龙江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强化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不含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技术服务工作,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做好相关行政辅助工作。

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经批准的项目法人,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廉政等负责。

第六条建设项目分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工程验收等阶段,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前期工作是指项目开工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有:组建项目法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组织招标、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许可申报及批准等。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黑交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1〕6号大庆市、鸡西市、七台河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现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8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日常考核第三章年终考核第四章年度考核评价第五章考评结果运用第六章异议复核与解决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公路养护规范、制度、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为根本目的,强化行业监管,突出发展重点,客观公平公正,建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常态化评价机制,推进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规范、服务优质、安全便捷。

第三条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内容包括公路养护、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五个方面,并根据高速公路运营服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考核周期为1个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结果,综合计算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日常考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省高速公路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信息和规划研究中心、省公路应急处置中心等单位开展年终考核。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

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

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

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

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2.16•【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7年2月16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及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车辆维修和运输服务等。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和用户。

城市公共电、汽车,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行使道路运输的管理职能,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权处罚。

财政、物价、城建、税务、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配合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

第五条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事道路运输的经营者不得垄断经营。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业人员等经济技术条件。

具体条件由省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凡申办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提供运输劳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经济技术条件的有关证明,向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黑交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规〔2020〕5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分类第三章信用信息归集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布与更新第五章信用信息共享与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障第七章信用信息管理与监督第八章附则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推进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管理, 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交通运输行业现代化治理能力, 依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和省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 结合“信用交通·黑龙江”创建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信用信息主体”)在从事公路水路建设、道路水路运输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业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信息,以及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相关事务职能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有关评价信用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有权采集、使用和共享上述信息, 但应确保信息安全, 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全省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3.19
•【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22.04.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一批
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22年3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省政府决定,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下放1项行政权力事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

一、取消27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下放1项、委托32项行政权力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委托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各地要对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属地化管理16项行政权力事项。

属地化执法权力事项,省级不再实施。

省级部门负责政策标准制定、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对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的权力事项的规范化管理。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9日起施行。

附件: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附件
取消、下放、委托、属地化管理行政权力事项表。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2006年4月26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公安交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不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表二。

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不合格需要继续考试的只收取单科考试费。

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

驾校学员的驾驶许可考试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

一类考试和二类考试由省交警总队制定行业标准,由省交警总队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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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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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放开部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交规〔2017〕7号
各市(地)、县(市)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森工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市交通运输局,省运管局: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一批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2017〕29号文件规定,现将道路运输服务价格调整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以下道路运输服务项目价格
(一)道路客运服务价格。

主要包括与铁路客运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除外)。

具体线路由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

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详见附表一。

(二)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主要包括行李运输代理费、车辆清洗费、车辆清洁费、车辆停放费、订票手续费、送票费、补票费手续费、客车发班费、班车延误脱班费、车辆安全技术检查服务费、行包装卸费、行包保管费、小件物品寄存费。

二、有关要求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道路运输服务价格,由相关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定价。

相关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2000年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采取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手段,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二)客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

经营者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具体执行票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客运站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经营者办理售票事宜,不得超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黑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公示)表详见附表二。

(三)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和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或参与价格垄断联盟或达成协议,不得干预经营者自主定价权。

(四)各级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市场的监管,积极配合物价监管部门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专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跨省、市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略)
2.黑龙江省道路班车客运票价申报(公示)表(略)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4月2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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