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社科-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王超
从彭宇案看司法的公信与公正

死不救 、 道德滑坡的现象也归罪于彭宇案 的判决 , 这 便 是社 会 舆论 对 司法产 生不 良影 响 的一 种体 现 。 因 此, 在强 调 司 法公 信 之 前 , 司 法 公 正 更 应 该 得 到
重视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0 6— 2 0
作者简介 : 刘一 泽( 1 9 9 4一) , 男, 天津师范 大学 法学院学生 。
次 年 1月 1 2 日, 徐 寿 兰将 彭 宇诉 至 法 院 , 指 认 他 将 自己撞 伤 , 并 索要 1 3 . 6万元 的赔偿 。法 院开 庭 审理此 案 时 , 彭宇 的妻 子代 为 出庭 答 辩 称 : “ 原 告 受
伤非被告所导致 , 不应承担责任。 ” 第二次开庭法庭
质证 时 , 彭宇 表示 : “ 我 下 车 的时 候 是 与人 撞 了 , 但 不是 与原告 相撞 。 ” 而后 , 彭 宇得 知事 发 当 日的询 问 笔 录丢失 , 他对 补作 的 笔 录提 出异议 。随 后 曾从 事 媒体 事务 的彭 宇打 电话 给一 位 论 坛 版 主 , 称 自己做 好事 反被 诬告 , 从 而 引起 南 京 多 家 媒体 的关 注 。第
司法 公信 力 , 顾名思 义 , 即 是 司 法 的裁 判 过 程
一
、
彭宇 案的 思考
和裁判结 果 得到 民众 的充分信 赖 、 尊重 和认 同 的
高度 反 映 。 民众 对 于 司 法 裁 判 结 果 的认 同 便 是 司 法 裁 判 具 有 公 信 力 的 一 种 表 现 。从 表 面 上 看 ,பைடு நூலகம்司
( 一) 彭宇案案 情 回顾
2 0 0 6年 1 1 月2 0 日, 徐 寿兰 老人 在 经过 公 交 车
彭宇案件的法律社会学分析

彭宇案件的法律社会学分析摘要彭宇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彭宇案件的判决有损司法的公平正义,损害了我国固有的传统道德,它的情节涉及到法律、道德领域,与彭宇行为类似的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在立法上应该得到保护。
这场道德危机出现的根本原因是司法出现了问题,违背法律,不仅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而且损害了道德,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内在一致性,对任何一方的破坏都会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
在社会的大转型时期,出现了道德与法律的失衡在所难免,为此,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的法律体系迫在眉睫,让司法挽回道德。
关键词法律道德司法公正作者简介:王强花,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学理论专业。
一、对彭宇案件的简要介绍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南京一个叫彭宇的小伙子,主动扶起一个摔倒的老太太,又应老太太的儿子恳求,协助送老太太去医院,老太太儿子说自己带的钱不够,他又掏出200元钱替老太太垫付住院费。
然而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老太太突然一口咬定是彭宇撞了她,彭宇当然不会承认,老太太的儿子立刻报了警。
此后又一纸诉状将彭宇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南京鼓楼区法院在老太太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被彭宇撞伤的情况下,在派出所对彭宇有利的笔录离奇丢失、派出所所长提供虚假证据被当场揭穿的情况下,在老太太明显说谎并被证明的情况下,仅凭推理就判彭宇败诉,赔偿原告四万五千多元。
彭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结果是撤销一审判决,本案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本案被上诉人无理缠讼,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上诉人所支付的律师费用,交通费用,误工损失;并在媒体上向上诉人道歉。
一审判决理由简单概括一下就是:不是你撞的,你就不要去管。
在号称礼仪之邦的中国,这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严重挑战。
二、对彭宇案件一审判决的认识彭宇案件的一审法官运用了所谓的“经验法则”推理,根据社会常理判断是彭宇撞伤了老太太。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

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批判作者:张继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来源:学术批评网彭宇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张判决书,不仅在被告、证人陈二春看来难以接受,而且在社会各界掀起了轩然大波,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中国人当下道德底线的沉沦与司法正义的泯灭,对这个自称以“公平原则”为依据的判决书的公正性产生了强烈质疑并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但这些评论或批判大都对该判决书的不可接受性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即只知道法官的推理是错误的,但不知错在哪里,为什么是错误的?如果不能全面地将其所犯错误准确地揭示出来,不能说明其错误之所在以及具有何种危害,仅仅说该判决的推理技术是极其低劣的,其说服力是极其有限的,这对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论证水平并无太大助益。
本文试图用法律论证的逻辑规则、证据规则和论辩程序规则对该判决书进行检验,将其错误揭示出来,阐明它不具有可接受性的正当理由。
一、对该判决书的逻辑检验要用法律论证理论对该判决书进行评价,首先必须将该判决书所使用所有的推理展示出来,再按照法律论证理论的原理、方法进行评判。
(一)该判决书的内部证成及其评价1.判决结论的论证结构大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小前提:本案中,原告赶车到达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和刚从该车第一个下车的被告瞬间相撞,发生事故。
从两案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从两案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作者:马莉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15期摘要:从古至今,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难解之谜。
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并提到要“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
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对“彭宇案”和“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进行法社会学分析来阐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法社会学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5-0057-02一、对案件的简要介绍(一)“彭宇案”2006年11月20日,在南京市一公交站台前一位老妇人徐某被撞倒,这时一位叫彭宇的青年主动将徐某扶起,围观者随即给徐某的儿子打了电话,当徐某儿子赶到后,彭宇又协助其将徐某送往医院。
徐某儿子称自己未带够钱,彭宇又拿出200元帮助徐某住院治疗。
就在彭宇准备离开时,徐某却一口咬定是彭宇将自己撞倒在地,此后,徐某儿子立刻报警并将彭宇告到法院。
徐某要求彭宇赔偿13万余元,但是彭宇辩解称自己只是见义勇为并未撞倒徐某,所以不应向其支付赔偿。
经过三次开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官依据民法及所谓“经验法则”认定彭宇与徐某相撞,彭宇要赔偿徐某四万五千多元。
彭宇不服继而提起上诉,经过法院二审的调解,该案最终以彭宇撤诉而告终。
(二)“追肇事逃逸者致死案”2017年1月9日,河北省发生一起车祸,肇事者张某在车祸发生后试图逃离现场,这时朱某刚好路过,就在朱某追赶张某时,张某不慎进入火车道,被撞身亡。
此后,张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赔偿60余万元。
在此期间,由于媒体的大量报道,一度引起公众的热议。
网友普遍认为张某家属的行为不当,甚至有网友认为该行为有无赖的意味,话虽过激,但是却折射出公众对于此案件的认知与期待。
2月12日,唐山市滦南县法院对此案件一审宣判,认定朱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不具违法性,所以驳回张某家属的所有诉求。
彭宇案误读谁之过_

大连日报/2012年/2月/2日/第A11版新闻・观点彭宇真撞人了。
在最近出版的《望》新闻周刊上,南京市政法委书记披露了曾经轰动一时的彭宇案的真相,一直被认为是救人被讹的彭宇原来真的撞了人,这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公众要问:彭宇案误读谁之过彭宇案只是道德乐章中弹错的音符司马厚德(媒体评论员)2006年末发生在江苏南京市的一起民事诉讼案——彭宇案,在经历了5年多的发酵后,成为争议极大、民众和社会最聚焦的民事诉讼案,进而被许多人定性为“引爆”社会整体道德倒退30年~50年“导火索”的“标本案件”。
笔者认为,这实在夸大其辞,简直就是一顶沉重的压头“高帽”。
首先,并不是彭宇案推倒了第一块“多米诺骨牌”。
众所周知,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事件古今中外都发生过。
可是,在彭宇案发生前,那些事件都是先有“准彭宇案”、“类彭宇案”发生从而“引爆”吗?在彭宇案发生后,国内各地发生了一些见死不救、见义不为的事件,难道就仅仅是彭宇案造成的吗?在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所有事件中,围观者个个都知道南京的彭宇案吗?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下、进退,是由经济、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等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力量按照“平行四边形法则”交织作用决定走向,岂是一个彭宇案所能够左右了的。
其次,中外历史发展规律揭示,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道德滑坡在所难免。
英国工业革命前“圈地运动”那用“血与火”谱写的悲壮的道德乐章,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资本用“血和肮脏的东西”滴染的道德历史,都在诠释道德滑坡的根由和路径。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和社会转型期,是转型的大背景决定和影响着道德发展的运行轨迹。
笔者并非为道德滑坡“护短”和“正名”,而是在呼吁和警醒人们找准病因,思考和筹谋防范对策,将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程度,勿使社会道德之“船”偏离正确航道。
第三,彭宇案只是一个具有“非典型”意义的事件。
彭宇案原来是一件十分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但由于办案部门操作环节的失误,加之公众对社会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担忧,于是,彭宇案被误读和放大,产生了许多本不该有的负面效应。
行为理性论证的司法价值——关于彭宇案判决论证的再反思

A观六2〇18年3月第16卷第2期法^学^研^究V o l.16N o.2M ar. 2018doi:10.3969/j.issn.l672-626x.2018.02.013湖北经济学院学报Jo u rn a l o f H ubei U n iv e rs ity o f E c o n o m ic s I行为理性论证的司法价值—-关于彭宇案判决论证的再反思潘德勇,李捷理(湖北经济学院,武汉43〇2〇5)摘要:“疑难案件出坏法”。
彭宇案的判决因大量使用“常理“经验”等推理,在逻辑上引起广泛质疑,并被指为社会 道德滑坡的肇始。
彭宇案发生后,学界试图从举证责任分配和优势证据两个视角来重新构建判决的论证,实务界则试图 通过还原真相来纠正人们对类似事件风险的看法,但效果均不理想。
彭宇案论证的关键不在于事实和证据本身,而在于 如何将事理转化为法理,基于当事双方注意义务的履行来合理分摊责任。
关键词:彭宇案;主意义务;行为理性;司法价值;社会价值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6X(2018)02-0106-10“彭宇案”是2007年南京市发生的一起路人因跌倒致伤引发的纠纷。
至今仍是疑难案件分析的经典案例。
该案中,法院的判决引起广泛质疑。
社会公众对于“公平责任”为依据的判决不能接受,法律界则认为“根据常理”的司法论证欠缺逻辑自洽性。
受该案判决的影响,对于危难群体“该不该救助、如何救助”等讨论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社会道德一度呈现滑坡的态势。
“扶老人险”的营销、“老人跌倒扶不扶”的议论、卫生部《老年人跌倒干预技术指南》的出台等一系列社会反应表明,彭宇案对于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切实存在的。
时过十年,201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刊发《法制日报》文章一、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 ”试图通过还原真相的方式,来对十年前的判决书“平反”。
文章认为,近年来路人对遇险者作壁上观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受彭宇案判决的影响,因而澄清事实有利于鼓励人们在类似情形下“见义勇为”。
从彭宇案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从彭宇案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陈瑶瑶
【期刊名称】《科技创新导报》
【年(卷),期】2008(000)010
【摘要】诉讼证明标准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之基准,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通给对彭宇个案审理的分析,深入讨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问题,对国内外诉讼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和研究现状进行初步的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在建立证明标准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保障机制,进行外化的制约,只有在一种良性的运行机制下才能保障证明标准的有效实施.
【总页数】2页(P145-146)
【作者】陈瑶瑶
【作者单位】云南广播电视大学,云南昆明,6502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2
【相关文献】
1.从“彭宇案”看民事诉讼中的事实推定 [J], 胡冬梅
2.证明疑难案件的处理之道——从“彭宇案”切入 [J], 吴泽勇
3.论证明标准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规范适用——基于最高法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分析 [J], 刘珊
4.论证明标准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规范适用——基于最高法税务行政诉讼第一案的
分析 [J], 刘珊
5.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 [J], 郑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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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

从南京彭宇案看司法证明问题(刑事侦查学院本科2009级职务犯罪侦查专业石伟东学号2009051160)一、案情综述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彭宇与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的一个公交车站相遇,一个是在这一站下车的年轻乘客,一个是要赶着上另一辆车的老人,徐寿兰倒地,彭宇将其扶到路边,并有与此二者素皆不相识的陈二春上前帮忙,并打电话通知徐寿兰之子,待其达到后,陈二春离开,彭和徐及徐之子共同前往医院,并由彭先支付医药费200元,待徐拍片检查结果——胫骨骨折出来后,医生建议更换人造股骨头,需要数万元医药费,此时徐一口咬定是彭将其撞倒,要彭承担医药费。
双方协商未果,徐之子报警,事件交由南京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处理,最终诉至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3次庭审,本案主审法官王浩于2007年9月5日做出一审判决,通过“常理分析”,以公平责任原则,最终判处被告人彭宇承担徐寿兰损失的40%,共计4.5万多元。
不服一审判决的彭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各方影响下,最终以庭外“和解”方式结案。
二、司法证明问题分析司法证明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探讨的热点问题,不管是证明责任,还是证明规则,两个领域的人士都在进行着不断地探索和交流,以期中国司法体制能够更加完善。
司法证明问题涉及司法证明的对象、环节、方法、责任、标准及规则。
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大讨论,其中也不断涉及司法证明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来看中国当代的司法证明问题。
本案的焦点在于碰撞事实的认定、本案中的“电子文档”——徐寿兰之子用手机拍摄的并称是彭宇在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所做的笔录的照片是否真实、是否可以被法庭采用及法官能否凭借推理判案三个方面,从中可以看出,本案主要涉及司法证明中证明责任、标准、规则、方法这四个方面,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和论证的几个方面。
(一)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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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王超
由彭宇案看法律推理
王超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
一、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
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
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
“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
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
”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
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二、案件焦点及分析
在彭宇案一审在结合各方面证据分析后,在判决书中写道:“从常理分析,其与被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该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老太、彭宇素不认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称为借款,在有承担事故责任之虞时,也应请公交站台上无利害关系的其他人证明,或者向老太亲属说明情况后索取借条(或说明)等书面材料。
但是彭宇在本案中并夫存在上述情况,而且在老太家属陪同前往医院的情况下,由其借款给老太的可能性不大;而如果撞伤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同时我国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确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
但是在上面判决书中,大量出现了可能性、从常理分析、如果等推理性的词语,貌似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彭宇和老太发生的碰撞,而法官通过推理来判定彭宇可能撞人的结论也让群众产生了疑问。
首先此案件作为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并不适用运用疑罪从无的原则。
其次《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中就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
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这几种情形。
而此案由于双方没有提供明确的证据,而且由于有些证据相互矛盾,倒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实效。
最后法官通过推理判案一事是此案引起争议的最关键点。
在实际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律推理是一个最常使用的法律方法。
三、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大体上是对法律命题运用一般逻辑推理的过程。
法律推理的方法有两大类: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1、形式推理
在我们一般审理案件的时候,最常用的就是形式推理。
形式推理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形式推理主要指的就是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类似于数学上的三段论,首先在进行推理前,我们要找到案件的大前提和小前提。
然后根据大前提和小前提间的联系和性质进行推论,进而得出一个结论。
而在实际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我们一般把人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规定的后果作为事件的大前提,而把发生的案件的事实作为小前提,然后根据两者间的关系最终做出判决或者裁决(三段论中的结论)。
在法官推理彭宇案的时候,就是以正常的社会行为作为案件的大前提,以彭宇可能对老太造成伤害为小前提进行判案,最终得出了结论也就是判决结果。
其中在判断彭宇是否对老太造成伤害的时候,是通过从一般都特殊的推理来认定伤害成立的。
对于归纳推理,一般都是主要是应用于英美法系的。
法官在判案前会先去查询之前是否有过类似案例,然后通过从这些个别案件中抽象归纳出以后判案的一般性原则。
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形式推理是一种特殊的类比推理。
一般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庭审时应用的最多。
在法律使用过程中主要程序就是:A规则适用于B案件,同时C案件在实质上类似于B案件,就可推理A规则适用于C案件。
我认为类比推理和归纳推理的主要区别就是: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而归纳推理却是从特殊到特殊的。
2、实质推理
虽然形式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具有很好的实际知道作用,但是它一般仅适用于简易案件。
当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形式推理就难以适用了,因此我们又引入了实质推理这一工具。
实质推理又叫辩证推理,在进行推理时,我们讲的并不是指思维形式是否正确,而是关系到这种思维的实质内容如何确定的问题。
目前我国法律界
认为至少在三种情况下需要运用到法律实质推理,一是法律缺乏提供解决问题的原则;二是具体法律规则适用个案明显违背根本
法律原则。
三是法律规则本身含混不清、互相抵触或矛盾。
3、两种推理间的相互联系
虽然貌似两种推理方式水火不相融,但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两者是相互交叉使用,密不可分的。
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法律的形式推理是实质推理的基础,实质推理是形式推理的升华。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是实现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达到既合法又合理的价值追求。
这一目标也决定了我们在法律适用时要同时依靠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法律形式推理有利于实现形式正义,而实质正义要依赖实质推理取得,只有同时使用二者,相互作用,相互结合,才能最终实现真正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