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过错的概念
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即确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过错原则。
过错原则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适用。
同时,《民法通则》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项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
(一)过错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特点是,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时,才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标准,是决定因素。
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权利,谁提供证据”的原则,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负举证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较之古代社会的加害责任原则更有利于保护自由竞争,符合个人主义为核心的自由竞争制度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根除封建的责任株连,因而被各国立法继承,成为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能证明自己主观无过错时就推定其主观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归责原则。
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修正。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关系:联系: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共同之处是二者都是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把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最终构成要件。
区别: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特殊之处在于举证责任倒置,即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是由受害人举证,而是由行为人自己予以举证反驳,但是,应该注意此处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全部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是行为人对自己主观过错进行举证。
作为受害人,他仍负有部分举证责任,如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特殊形式。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只有一条是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规定,即《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结果责任在归责原则中占据统治地位。
结果责任不考虑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是否有过错,谁造成损害谁承担责任,在责任方式上呈现同态复仇特点。
这种在任何领域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其承担责任的做法是不公平的,动辄得咎极大地限制了行为自由,且这种以野蛮的同态复仇作为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是人类文明不发达的表现。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过错责任取得了统治性地位。
把过错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写入法典的代表作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因其过错致使行为发生的人,应当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后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中,均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契约自由以及私权神圣是资本主义国家民法的三大支柱,共同为资产阶级的崛起提供了法律武器。
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个人主义哲学,即个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自由行事,相应地,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我国于1986年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文将围绕《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 法律责任性: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 民事性:侵权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3. 损害性: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
4. 补偿性:侵权责任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责任能力:侵权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过错认定:过错是指侵权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2. 过错推定: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如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等。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1.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遗传因素:因遗传因素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侵权责任无法确定过错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分担损失。
在公平责任原则下,侵权责任的承担不以侵权行为人的过错为前提。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包括:1. 财产损失赔偿: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民法重点一、名词解释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人们通常说的财产是指土地、房屋、物资等物质财富和金钱的总称.民法上讲的财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财产是指有关金钱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者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需要,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底线,不可逾越.4、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5、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存在及其发展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关系是指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意义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法律权利、负有民事法律义务和承当民事法律责任的人.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李和民事义务所有发生的事物.9、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别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10、行为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认得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身体动、静.“动”为作为,“静”为不作为,总称为行为.11、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法律民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12、非行为事实是指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学理上又称为自然事实.13、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14、状态某种客观现象的持续.15、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16、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7、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权利.18、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19、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力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在一定时期内形式抗辩权.20、绝对权是指无需义务人事实一定的义务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 21、相对权是指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22、专属权、非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某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是指不属于某一特定主体专属的权利.23、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24、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25、民事义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2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背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7、法务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承担的义务.28、约定义务是指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29、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行为,又称消极义务.30、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31、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的部分财产承担责任.32、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3、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付责任时,有相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34、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35、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要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赔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有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的原则由双方或多方承担的责任.36、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人.3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39、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的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40、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41、户籍户籍是记载自然人姓名、出生、性别、籍贯、民族、结婚、离婚、主旨等反应自然人基本情况的法律文件.42、意定住所又称任意住所,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而设立的住所.43、法定住所是指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设立,而由法律规定的住址.44、拟定住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4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4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死亡法律制度.4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48、企业法人是指以营业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49、机关法人是指应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50、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51、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5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54、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55、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者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56、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57、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法人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58、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很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 ,类似于自然人的出生.法人的成立须经设立和法人资格取得两个阶段.59、法人的设立是指创办法人组织,使其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而进行的多种连续准备行为,它是法人成立的前置阶段.60、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内,法人组织的分立、合并以及在活动宗旨业务范围上的变化.61、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62、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成两个以上的法人.63、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又称法人的消灭.64、法人的清算是指清理将终止的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归于消灭的必经程序.65、法人的登记是法人取得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乃至变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及消灭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66、法人变更登记是指法人将有关法人的变化情况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67、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68、合伙广义的合伙分为盈利性合伙、非营利性合伙及临时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盈利性合伙.盈利性合伙是指由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上根据共同协议而组成的盈利性非法人组织.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组成.69、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同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70、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人组织,进行民事活动.71、普通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72、入伙是指合伙人加入已成立的合伙,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3、退伙是合伙人在合伙续存期间退出合伙组织,消灭合伙人资格的行为.74、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75、合伙的结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是指由于法定原因出现或全体合伙人的约定使合伙关系消灭.76、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 77、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经济组织的成员.78、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属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79、筹建中的法人筹建中的法人又称建立中的法人,它是指为设立法人组织而进行筹建活动的非法人组织.80、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通指民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共同指向的对象,也称民事权利客体.81、物是指独立于人身之外,能满足人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82、动产、不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者用途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83、有体物是指占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式的物.84、定着物是指持续密切依附于土地,不易移动,按交易惯例非为土地交易的构成部分,而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物权法上又称为附着物.85、流通物又称融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86、限制流通物又称限制融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87、特定物又称“不可替代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转让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无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情况下独一无二的物和在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88、种类物又称“可替代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9、孳息、天然孳息、法律孳息孳息是指因物或权益而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是指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又称直接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滋生的收益物,又称间接孳息.90、货币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91、证券证券为彰显某种权利的凭证,可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92、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劳动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成果.93、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以意思表述为基本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但不包括事实行为.94、情谊行为是指当事人因社交、帮助、道义等原因发生的.没有民法上权利义务意思内容的行为,有称好意施惠行为.95、准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的一种,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96、要式行为、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法律规定或依约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特定的形式,行为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能成立的行为.97、主行为、从行为主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行为.从行为是指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行为.98、独立行为、辅助行为独立行为是指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辅助行为是指并不具有独立的内容,而仅仅是辅助其他行为生效的行为99、有因行为、无因行为有因行为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无因行为是指行为很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100、意思表述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101、意思表述的解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并确定当事人以为意思表示的正确含义.102、意思与表述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103、通谋虚伪表示又称伪装表示或者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104、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105、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认识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致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106、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107、胁迫包括威胁和强迫.威胁是指行为人一方一未来的不法损害相恐吓,使对方陷入恐惧,病因此做出有违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108、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相对人的急迫需要或者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对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109、民事行为的成立使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的客观情况.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110、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111、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行为. 112、附期限的民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的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行为.113、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然、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11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1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成立但效力处于未定状态的民事行为.116、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117、狭义的代理指直接代理,又称显名代理,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属于被代理人 .118、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使其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119、传达是指传达人传送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不为自己的意思表示. 120、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交易活动.121、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122、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123、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行为,以达到被代理人希望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124、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设立的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125、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126、代理权的消灭又称代理权的的终止,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127、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有没有令相对人相信的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12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129、时效制度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130、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一定法定期限,即可取得依法取得该财产权的时效.131、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的权利不受法律保护.13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又称诉讼期间的开始,是指从是么时候开始计算诉讼时效.133、诉讼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13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其已经进行的诉讼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135、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力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136、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时间.二、简答、论述(一)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1、主体地位平等2、与人身关系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a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b民事法律c民事法规d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e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f国际条约中的民事法律规范2、习惯3、判例4、法理四民法的效力1、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取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的生效时间a、自民法法律规范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b、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a、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b、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部分失效c、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民法的溯及力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部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的追溯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五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2、民事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3、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六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2、约束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都欧阳普约束力;3、补充作用.在民事法律规范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事法律规范起补充作用.七民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力滥用原则;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八平等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九自愿原则的主要体现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民事权利;2、民事主体之间自主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关系;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十诚实守信原则的主要体现1、在设立或变更民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不欺诈,还应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2、民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民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该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行为.十一构成权利滥用的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十二公平原则的主要体现1、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平衡;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3、风险承担的平衡.十三狭义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十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1、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打开民法殿堂的钥匙.通过民事法律规范,使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功能才能得到实现,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2、民事法律关系是处理民事案件的思维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核心是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十五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通常民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就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十六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1)以是否合法为标准:a、合法行为;b、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概念

侵权行为的概念在我们的审判实践里面,按照我个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两大类:一类是违约,第二类是侵权的。
所以侵权在审判实践里面,应该说是经常遇到的一些案件。
这也是我们在立法里面现在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或者也是我们审判实践里面的一些问题,就是究竟什么是侵权行为一,什么是侵权行为?我们可以对这个侵权行为首先下一个定义,这就是: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1,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行为。
侵权行为,它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侵权顾名思义就是侵害权利,但是,侵害什么样的权利呢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但并不是说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
任何一种侵权行为在发生以后,受害人要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要举证证明行为人侵害了其某种权利或利益,而这种权利和利益应是受到侵权法保护的。
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绝对权,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一种相对权。
所谓绝对权,就是指权利人人他的权利主体,就是这个关系的权利主体,它是特定的,但是这个义务主体都是不特定的,而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
但是相对权,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也就是不仅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且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只能对抗特定的义务人。
所以,侵权行为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
因此我们说,侵权行为法和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区别,就表现在:侵权法保护的对象主要是绝对权,而合同法保护的对象主要就是相对权,也就是合同债权。
传统的侵权法,保障的对象主要是物权,但是侵权法的已经突破了这个范围,就是说侵权的对象不限于物权这个范畴。
因为随着多年来的发展等等,知识产权领域发展非常快,.而且知识产权的也发展得非常快,这样知识产权作为侵权的对象,已经越来越普遍。
特别是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格权这个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大到人格权的领域。
《民法典》视野下对过失相抵规则的审视——论《民法典》第1173条的适用

人具体实施某种行为$且同意造成某种具体的损害$ 才能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 某种损害时$需要结合受害人同意的构成要件和具 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以判断是否构成受害人同意& 例如$乙为了自杀横卧马路$甲开车疏忽大意$从乙 身上轧过$致乙死亡& 由于对抛弃生命的同意违法 且悖俗$该同意无效$不能阻却甲的行为违法$虽属 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情形$但不能适用第 1174 条$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失相抵规则与受害人故意规则的协调
为合法性的同时$使从事风险行为并从中受益的一 方对因风险遭受损害的一方予以救济$否则风险行 为会优待社会中一部分群体而损害另一部分群体$ 导致利益分配不均& 身处风险中的人应在自己的能 力范围内及时规避风险$如果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 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则表明受害人通过合理注意 义务可以减少或者避免损失$并且让受害人减少或 者避免这部分损失更为有利和容易&
2"受害人故意对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影响
88*民法典+第11&!条提到了.过错/一词$ .过
错/包含.故意/和.过失/& *民法典+第11&4条规 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 任/& 第11&! 条的法律效果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第 11&4 条的法律效果是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当受 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而行为人的行为也与损害的发
民法商业法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民法概述1. 民法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民法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他方利益。
(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强迫、欺诈、胁迫对方。
(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分担风险和损失。
(4)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真相。
二、民法核心条款1. 物权法(1)所有权:公民、法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用益物权:公民、法人依法对他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公民、法人依法对他人财产设定担保,以确保债务履行的权利。
2. 合同法(1)合同的订立: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订立合同。
(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侵权责任法(1)侵权行为:民事主体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即使民事主体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减轻和免除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三、商业法概述1. 商业法概念商业法是调整商业活动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以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
2. 商业法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商业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2)诚实信用原则:商业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诈、隐瞒事实真相。
(3)守法经营原则:商业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四、商业法核心条款1. 商业登记法(1)商业登记:商业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商业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民法典出轨算不算重大过错

民法典出轨算不算重⼤过错我们都知道夫妻之间是有忠诚义务的,婚内出轨是⼀种⾮常不道德的⾏为,影响双⽅感情,更让对⽅感到寒⼼,即使褪去浪漫回归平淡,⼩编提醒也不要轻易出轨哦!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有其他重⼤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那么“民法典出轨算不算重⼤过错”呢?今天店铺⼩编就想带⼤家⼀起看看!⼀、民法典出轨算不算重⼤过错算重⼤过错1、《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过错。
”民法典新增了“(五)有其他重⼤过错的情形”作为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这也意味着,即使不能证实对⽅有重婚或同居的⾏为。
若对⽅有出轨、通奸、嫖娼、不正当交往等重⼤过错⾏为,也能够主张损害赔偿,并实现这⼀⽬的。
即:有其他重⼤过错⾏为导致离婚的,⽆过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和⽆过错⽅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新增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按照照顾⽆过错⽅的原则进⾏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对⽅存在过错⾏为,⽆过错⽅完全可以主张分多财产,并且很⼤程度上能实现这⼀诉讼主张。
因此可以说,出轨⾏为将能成为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法定理由。
也就是说,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照顾⽆过错⽅权益。
⼆、《民法典》对于离婚问题有哪些修改对于2021年⽣效的《民法典》来说,办理离婚⼿续增加了30天的冷静期。
也就是说夫妻双⽅递交了离婚申请后当天是拿不到离婚证的,需要冷静30天,在这30天的时间⾥,夫妻双⽅要冷静地思考⼀下到底要不要离婚。
如果夫妻双⽅中的任何⼀⽅反悔,不想离婚了,那么就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千零七⼗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起三⼗⽇内,任何⼀⽅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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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过错的概念
民法过错,又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道德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
具体来说,民法过错是指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社会道义,给他人造成损害或侵犯他人法定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法过错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或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任。
法律是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的准则,一旦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就构成了民法过错。
二、违反社会道德义务。
社会道德是社会共同遵守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它反映了一种公认的对别人的尊重、关爱和互助的道德标准。
行为人的行为与社会道德义务相悖,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侵害他人权益,就构成了民法过错。
三、过失或故意行为。
民法过错既包括过失行为,也包括故意行为。
过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注意义务不够或者没有尽到应有注意义务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过关而造成他人损害或侵犯他人权益。
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或侵犯他人权益,却故意去实施的行为。
民法过错的概念并不仅限于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在实践中,民法过错的概念也常
常用于其他领域,比如商法中的不正当竞争责任,劳动法中的雇主过错责任等。
这些领域下的民法过错,虽然也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民法过错的实施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肢体侵害。
这是指行为人利用肢体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的形式。
比如故意打伤、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等。
二、言语侵害。
这是指行为人通过言语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威胁等形式的侵害。
比如辱骂、威胁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等。
三、财产侵害。
这是指行为人利用各种手段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损害,从而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
比如盗窃、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等。
四、精神侵害。
这是指行为人以言语、行为或其他手段对他人的心理健康进行侵害或造成不正当的约束,给他人造成精神痛苦或心理困扰。
比如恶意中伤、人身恐吓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等。
五、其他侵害。
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侵害,比如侵犯人格尊严、侵犯名誉权、侵犯隐私权等。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民法过错,当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社会道德义务,
并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行为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承担违约责任等。
同时,为了防止民法过错行为的发生和减少可能的损害,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也是必需的。
只有加强法律的约束力和监督力度,明确民法过错的责任和标准,才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