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33号令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33号令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33号令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

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立即组织救援,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九条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下列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一)安全投入计划;

(二)建设项目计划;

(三)重大设备、设施更新换代计划;

(四)重大生产工艺流程改变计划;

(五)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措施;

(六)生产经营场所、项目、设备的发包或出租计划等。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其风险;

(二)作业过程需穿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相关安全要求和禁止事项;

(四)作业现场的应急要求和注意事项等。

岗位作业人员应当对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现场管理等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七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救互救知识;

(六)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

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范围、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的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要求;

(三)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定期检查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全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

(三)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

(四)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其他应当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受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发布的《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同时废止。

甘肃省安监站安全管理资料教材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编制说明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资料》是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参考外省、市安全监督机构的资料格式及借鉴我省大型建筑企业现场安全管理资料基础上编写的。 这次在网上发布的过程中,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资料》中的局部进行了修改,在重新编辑的工作中,得到了省建设厅有关领导和工程建设管理处、建筑业管理处、省建设工会、兰州市安监办、天水市质监站、省建三公司、省建六公司、省建七公司、省长城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单位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收到了许多关心此项工作的同志提出的宝贵意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范围很广,内容很多。编辑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在编辑过程中肯定会有一些不妥之外,真切希望各单位在应用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站,使该《资料》不断充实和完善。 本《资料》编辑时,对使用较少的个别项目安全资料未加收入,各单位在应用中若遇此项目,可按有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资料。 甘肃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五年六月

总目录 第一卷安全管理 (2)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 (4) 二、施工组织设计 (11) 三、分部(分项)工程与特种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13) 四、特种作业人员名册及操作证复印件 (47) 五、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检查记录 (50) 六、安全教育 (57) 七、班前安全活动 (64) 八、安全标志 (68) 九、工伤事故档案 (70) 第二卷文明施工 (77) 一、文明施工管理 (78) 二、现场防火管理 (86) 第三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检查验收表 (91) 第四卷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128)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措施

第一章工程概况 马鞍山昕源佳苑,位于红旗路与九华路相交处之东北角。该小区地势较规则四边形,场地地势平坦,北部略高。本工程为小区6#楼位置详见平面图,该建筑为十二层(含跃层)地面以下为自行车库(南北埋深分别为1.4米、1.0米)。建筑面积为7794.1㎡(含阳台面积314.49㎡),为砖混结构,建筑高度为35.5米(电梯机房高度未计入),属二类高层建筑。 本工程设计的±0.000标高相当于绝对标高11.300m ;该基坑开挖深度分别为-5.5 m、-4.5m.-4m.-2.7m.-3.5m,局部开挖深度-2.7m -3.5m。 本工程设计单位由马鞍山十七冶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研究所设计,勘察单位由化工部马鞍山地质土质工程勘察研究院勘察,结合本工程场地地质的特殊条件,采用静压桩桩基础。 第二章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目标:积极改善安全卫生条件,消除或降低员工及相关方的职业安全风险;杜绝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减少

一般伤害事故,事故频率控制在2%以下;达到“安全员工满意、环境社会满意”。 第三章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第一节安全生产组织体系 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项目安全员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控制,对项目安全管理运行的有效性负责。 项目技术负责人为本项目安全技术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生产技术的安全及措施的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项目施工员应对项目施工过程安全负主要责任; 项目质量员对工序质量安全负责; 项目材料员对各个工序中材料质量安全负责; 项目治安员应对项目火灾、治安纠纷防治工作负责; 观砌(翻样)应对本工种施工作业环境、操作工人作业行为、工序质量的安全负责;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全体员工必须对自身作业行为安全负责。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承诺书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承诺书 我公司(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项目负责人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实施过程中履行安全文明施工职 责,并承诺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1、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2、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各类资料,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和管线保护交底。 3、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及器材。 4、按规定编制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书,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措施费中基本费60%,其他费用按照规定时间节点支付到位。 5、在签订的合同文本中载明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责任,明确一家施工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本项目建立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体)施工单位为总负责、各参建单位配合的扬尘治理、工地保洁的责任体系。 6、组织开展工程安全开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开工;并完成现场围挡、施工现场道路硬化、冲洗平台的设置,按规定取得硬件设施达标证明。

7、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按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做好现场管理,特别在工 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不允出现降低文明施工标准行为。 8、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按规定办理中止安全监督手续,并与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停工期间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在工程恢复施工前,组织相关部门复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办 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 9、对施工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格审核其自评材料。 10、确保影响道路交通的工程在施工期间道路交通设施完善,施工结束后及时按要求恢复或增设交通设施。 11、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责任。 注:本承诺书一式二份,一份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由建设单位收集建档。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2016年下半年甘肃省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危害及其防护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__。 A.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B.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 C.第一产业中的服务业 D.服务业 2、为不影响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当企业风险抵押金累计达到()万元时不再存储。 A.300 B.600 C.800 D.1000 3、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__。 A.推荐性标准 B.强制性标准 C.一般性标准 D.行业性标准 4、”在编制生产计划时要同时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要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如发现问题,负责进行调度,并转告有关部门。”这是____的职责。A:财务部门B:生产部门C:总会计师D:安全专职机构 5、采用__措施消除和降低粉尘危害,是治本的对策,是防止尘肺发生的根本措施。 A.工程技术 B.密闭 C.通风 D.吸附

6、具有双重绝缘和加强绝缘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电气设备是__类。 A.Ⅰ B.Ⅱ C.Ⅲ D.0 7、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__进行检测。 A.井上空气含氧量 B.含氧量 C.空气含氧量 D.井下空气含氧量 8、安全评价的目的不包括__。 A.确定和衡量来自危险源的危险性、危险程度 B.确定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C.采取控制措施后仍然存在的危险性是否可接受 D.采取的控制措施是否可接受 9、__常用在桥梁或隧道入口前,以检验装备或碴石有没有超出正前方固定设备围砌的限界。 A.隧道检查器 B.山洞检测器 C.临界检查器 D.临界限界检查器 10、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 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11、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期间__执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措施

石家庄二中实验学校3#、4#教师公寓楼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及措施 编制: 审核: 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5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及保证措施 1.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年死亡率0% 年重伤率控制在千分之三以下 年轻伤率控制在千分之十二以下 1.2安全保证措施 1)建立以项目经理第一责任者安全生产责任制,工地设两名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的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认真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坚持安全教育制度,做到安排生产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4)工程开工前,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特点,做出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无交底的不得进行施工。 5)施工现场设有醒目的标语牌,标语牌符合国家安全标志的标准。 6)安全网搭设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认真执行“三宝”“四口”制度,首层架设6m宽平网,架空高度4m。 7)特殊工种必须持有上级主管单位考核的合格证,持证上岗,机械设备专人专机,严禁无证操作,杜绝“三违”的发生。 8)基础施工阶段,应特别注意安全防护,经常观察基槽边坡的稳定情况,并设好护栏。 9)主体施工过程中进行全封闭保护,在道路处搭设防护棚,以

保证行人的安全。 10)高空作业时,要做好安全交底,防止高空坠落和落物伤人。 11)外装饰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中途不得乱拆乱动。并定期检查使用及损坏情况。 12)严格按照省、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检查考核,按规定进行奖罚。 13)现场安全用电: 主线执行三相五线制,其具体措施如下: a.现场钢筋加工车间、塔吊、各楼层施工各设总电箱一个。 b.主线走向原则: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接近大容量用电设备;运输方便。不设在剧烈振动场所,不设在可触及的地方,不设在有腐蚀介质场所,不设在低洼和积水,溅水场所,不设在断层、滑坡、滚石、塌陷危险场所,不设在爆炸和火灾场危险的场所,不设在易燃物房,进入建筑物的主线原则上设在预留管线井内,做到有架和绝缘子的设施。 c.现场施工用电原则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的“三级”保护措施。其电箱设门、设锁、编号,注明负责人。 d.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工作接地和重复接地的保护措施。 e.照明使用单相220V工作电压,主线使用单芯直径2.5mm2铜芯线,分线使用1.5mm2铜芯线,灯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m。 f.电箱内所配置的电闸、漏电、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额定电流的电熔丝,严禁使用金属丝代替熔丝。 g.现场防雷装置。现场的脚手架、电梯、塔吊都将高于建筑物,很容易受到雷击破坏。因而要求现场三种设备必须设置避雷装置,其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方案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11.1安全生产保证施工措施 11.1.1管理方针 在施工管理中,我们要始终如一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以安全促生产,以安全保目标。 11.1.2安全施工管理目标 安全生产同质量、效益一样是创优工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关系到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的大事。在施工过程坚持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证体系,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使每位生产者都能熟知安全生产知识,并在施工中切实执行,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保证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确保本工程施工安全。 1、安全施工目标 (1)无重伤及以上伤亡事故; (2)无重大行车事故; (3)无等级火警事故; (4)年负伤率控制在2‰以内; (5)无打架、斗殴等事故; (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考评达至优良等级; (7)达到市级文明工地要求。 2、安全检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管理小组,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定期及不定期对本项目的安全

施工措施进行检查,并按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执行。 11.1.3管理目标分解 管理目标分解见下图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图。 安全管理目标分解图 11.1.4安全管理组织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按GB/T28001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制订管理程序,明确各职能、层次的职责,制定完善的保证措施。领导挂帅,全员参加,使安全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贯穿施工全过程。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经理、施工队长、专职安全员各负其责。项目部设置熟悉现场安全施工的专职安全工程师,负责协调处理现场的安全事宜。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强化“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开工前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明确,责任到人,奖罚分明。 (1)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2)安全总监对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组织实施各项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甘肃矿区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保证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保证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州)、县(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县级以上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制止、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 (二) 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实施行政处罚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执法依据、管辖范围

第五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八)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十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十二)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十四)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十五)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十六)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十七)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十八)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十九)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二十) 甘肃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条例 (二十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二十二)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三)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二十四)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十六)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二十七)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十八)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二十九)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三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三十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三十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十四)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三十五)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机构管辖范围。 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按照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职责,负责对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 第七条执法准备工作。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十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 一、安全生产措施 安全生产是基建施工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安全生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应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适当组织均衡的施工计划,避免施工高峰,减少交叉作业,垂直运输及机械的定位,电器设备安装,临时设施,脚手的搭设,道路排水的规范化,防火防瀑的措施等等,都是我们在施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切实可行的方案,才能保证我们在施工中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工和不利于安全的生产因素。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小组,落实各项安全岗位责任制并公布上墙。 2、进行三级教育,对工人特别是新工人,特殊工种的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学习教育,并考核及格方可上岗。 3、加强现场管理,做到文明施工,工作要有布置、有检查,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都有要负责、重视。班组有违章和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班组长要负责主要责任,要把平时学的安全知识,试卷上考的落实到我们行动中去。 4、要注意和认真学习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按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执行。 5、钢筋工程安全措施 (1)、钢筋加工机械使用前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先空运转,试车正常后方能开始使用,在停止工作时应断开电源。 (2)、一切电机械设备,必须采取保护接地,并检查有没有漏电现象方可使用。(3)、机械的传动部分,必须设防雨罩,箱内必须设漏电保护装置,不用时应加锁关闭。(4)、机械必须专人负责,定期检修,保护完好,不得超负荷使用。 (5)、钢筋加工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场地。 (6)、各种操作台均牢固,平整,工作地点应保证整洁。 钢筋冷拉时,冷拉场地两端不准站人,不准在正在冷拉的钢筋上跨越。操作人员进入安全位置后,方可开始。 (7)焊接机械的操作场(棚)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其周围不提堆放易燃和易爆物品,在室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17)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25 【实施日期】2017.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政府第16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唐仁健 2017年9月25日 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物质资金、教育培训、安全管理等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划 一、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创烟台市“文明施工”工地。 二、组织管理措施: 一贯坚持“现场是企业的窗口”来指导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按照全国先进地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考评的各项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技术措施,做到“建一项工程,树一面旗帜,创一方声誉”。 2.1.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生产、技术、质量、安全 消防、保卫、材料、环保、行政卫生等管理人员为成员的施工现场文明 施工管理组织。 2.2.在建工程采用密目安全网全封闭、施工现场内全部硬地坪, 按专业、岗位、区片等分片包干,分别建立个人岗位责任制度。同时, 把文明施工列入单位经济承包责任制,一同“包”、“保”,检查与考 核。 2.3.要求班组实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做到自产 自清,日产日清、工完场清的标准管理。而工地每月组织一次综合检查, 按规定填写表格,与考核、评分、奖罚相结合。 2.4.现场文明施工对管理人员和班组均实行奖惩制度,并坚持奖、 惩兑现。 2.5.每月定期开一次文明施工会,分析文明施工情况,针对实际 制定措施,协调解决文明施工问题。 2.6.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消防、保卫、机械场容、卫生、料具、 环保、民工管理制度。 2.7.对上级发放的关于文明施工的标准、规定、法律、法规等的

资料要收集,保存并学习、贯彻。 2.8.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现代化管理方法, 提高机械化作业程度,为文明施工创造条件。 三、现场管理措施: 3.1.通过对现场所存在的人、事、物进行调查分析,及时处理现 场不需要和不合理的人、事物,以免发生窝工现象及破坏场地的场容场貌。 3.2.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设备、场地、物品勤加维护打扫, 保持现场环境卫生、干净整齐,无垃圾,无污物,并使设备运转正常。 3.3.安排专门人员对施工现场施工秩序,保持良好的施工生活环 境。 3.4.通过各种培训来提高施工现场全体职工的素质,养成遵章、 守纪和文明施工习惯。 3.5.充分发挥技术骨干的聪明才智,自主管理,自我控制,随时 调整解决施工作业存在的问题。 四、场容场貌: 4.1.按照统筹兼顾、合理、经济的原则,周密合理地布置现场施 工平面图,将运输道路、附属加工设施、供排水、动力及照明等管线,临时性建筑物(食堂、临时宿舍、配电房、库房等),材料、设备、工具堆放点,施工机械的位置与行走路线,安全防火及其它一切施工所必须的临时工程设施,按施工程序和安全文明的要求,合理地进行设计,保证相互间尽可能不干扰。 4.2.按施工现场布置图的要求安排设施、堆放材料、设备,必要 时随施工阶段作相应调整。 4.3.保持道路畅通、平坦、整洁,现场不得有坑洼、积水、“五 头”及散落物。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Word版

8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路面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完善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考核制度,加强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培训,使安全文明的理念贯穿施工始终。 8.1 安全生产 8.1.1 路面施工单位应设置安检机构,项目部及各工区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制订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项目经理、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8.1.2 施工用电应由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操作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设置用电安全告示牌。 8.1.3 应在炸药库、施工用电、油料、拌和楼、沥青仓库及存放地点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工序设置危险地点及危险物品地点安全警告标志牌,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同时设置专职安检员对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8.1.4 拌合机运行中禁止人员靠近各种运转机构,也不得使用工具伸入滚筒内掏挖或清理,搅拌鼓内需要清理时必须停机,人员进入鼓内工作时,鼓外应有专人监护;料斗提升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行。 8.1.5 从事沥青路面施工、监理的人员工作前必须熟悉沥青的性能和防止沥青烫伤、皮肤过敏等注意事项,工作时应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如手套、耐高温鞋等;使用煤沥青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人员吸入煤沥青或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造成身体伤害;进行沥青或沥青混合料试验时应防止烫伤,使用三氯乙稀做沥青抽提试验时,应在专用的通风房间内进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8.1.6路面施工人员严禁疲劳作业,禁止在施工机械附近休息。 8.1.7尽量避开夜间施工,如特殊情况需夜间施工时,必须上报夜间施工保证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实施;且项目部必须安排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值班。 41 / 1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甘肃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这个概念,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方法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下文是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欢迎阅读!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安全常识普及和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职业教学和就业技能培训内容,提高培训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新闻媒体单位有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等的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依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过程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生产

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措施

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 11.1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1.1.1管理目标 在施工中,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及职业安康的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和施工管理计划,使安全生产、职业保护工作与生产任务紧密结合,保证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以安全促生产。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通过组织落实、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认真整改,杜绝死亡事故,确保无重大工伤事故。 11.1.2组织管理 11.1.2.1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安全员为副组长,各作业层、队(组)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施工现场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确保安全生产。 11.1.2.2项目经理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分解到人,人人有责,人人有指标。 11.1.2.3成立由项目经理为组长,劳动保护负责人参加的工会领导小组,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关于劳动保护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展开项目部劳动保护工作,杜绝职业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全面健康。 11.1.3管理制度 11.1.3.1本工程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11.1.3.2各作业队(组)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11.1.3.3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技术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实施,否则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甘肃省安全系统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章制度实施研究细则(修订稿子)

甘肃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负责律法规及《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2号)、《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发〔2017〕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各类功能区及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与同级政府负有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是指各级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联系)安全生产的

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管理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是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度。 第二章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判形势,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省委常委会每半年至少一次、市县党委常委会每季度至少一次传达学习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四)配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五)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工作体系,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总结

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博源分公司蓝桥胜天商务公寓工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总结 蓝桥胜天工程由我重庆渝凤建设有限公司博源分公司承建,工程地址长寿区桃花新城,该工程于2007年9月1日破土动工,总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结构类型为剪力墙结构,该工程在区建委、区安监站,重庆佳兴监理公司,长寿区凤城镇管委会及业主的大力支持和监督指导下及该工程管理人员共同努力于2009年7月31日顺利竣工,现就该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作如下总结: 一、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为针,使全体管理人员和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的思想,我项目部始终把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对各管理人员及班组形成了安全生产的网络体系,并文字上墙,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项目部还对各分项班组签定了安全目标责任状及安全生产经济承包合同,建立了各行管人员班组长及职工的安全生产的网络体系。 二、加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素质。该工程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广大施工管理人员及职工安全生产素质,广泛宣传“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做到安全在我

心中,质量在我手中,始终把“安全生产重于泰山”的思想放在首位,并在工程周边张贴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语上墙,并设立了广告宣传栏,安全检查通余块,对安全工作50幅,各种安全警示牌7报栏。该工程做了大幅安全标语 做得好的(班组)实行奖励,对违章作业的(班组)进行处罚,并上通报栏,职工人场时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对每个工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通过宣传,教育达到了很好的效果,使全体施工管理人员及职工对安全生产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 为使该工程优质、保量、保安全完成建设任务,我们对每个单项工程编制了安全技术操作方案和措施,项目部采取各种手段,经常定期不定期对各工种的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查现场人员对“三件宝”的使用是否配齐和规范;二是查各工种是否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三是查“四口五临边”防护是否规范和到位;四是查机械电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和带病运行,五是查外装饰高空作业的防护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整个工程从开工到竣工共查出安全隐患30余起,这些隐患主要存在高空作业安全带使用不规范、安全帽佩戴不齐,四口五临边搭设不到位,不规范、外架搭设防护不规范,不到位等,我们对查出的安全隐患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定人定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者进行处罚,隐患整改合格率达95%以上,通过以上的检查监督等手段,整个工程没有出现各种在小事故,该工程基础、主体经各职能部门安全验收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单项优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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